天津市彩丽园站到天津市中国人民银行行天津分行,怎么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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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招聘报考人数统计
推荐: 17:01:18&&&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
2017人民银行校园招聘报名已结束,中公金融人为考生整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份报考人数统计,帮助考生及时了解各地的竞争情况。
天津分行报名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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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营业用房
(设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营业用房
信息发布日期:
招标编号:津建交市设计[加入日期:截止日期:招标业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地 区:天津市关键词: 银行 设计
&招标公告正文
报建编号:0258
招标备案号:37
设计招标公告
津建交市设计[
  本招标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营业用房 已由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以 银办函[号 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建设资金为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和平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营业用房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8800平米,地上建筑面积7200平米,地下建筑面积1600平米,项目总投资约6890万元。
工程建设地点: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台儿庄路交口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一标段:本项目为和平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营业用房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8800平米,地上建筑面积7200平米,地下建筑面积1600平米,项目总投资约6890万元。最大单体建筑面积8800m2,最高层数7层,最高高度约36米,地下1层,最大基坑深度约5.9米,最大单跨跨度约9.3米。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招标内容为红线范围内建筑及室外设计(含绿化),本工程招标方法为概念性方案招标,招标范围:本标段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
工期要求:日 至 日
工程质量要求: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 一标段:资质: 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 , 资格: 项目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合格证书,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外地进津设计单位其项目负责人还应具有在本市主持三项及以上三级及以上(三级:5m≤h&8m)深基坑工程的实践经验 , 本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联合体投标报名时可以联合体主办人或成员中的任何一人进行报名,请携带联合体协议。
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应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投标报名方式
凡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标报名:
投标人可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报名。
投标人不能通过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报名时,可携带 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进津备案通知书、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联合体报名,请携带联合体协议) 到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建设工程投标服务办公室报名。
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报名。
公告发布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本招标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为: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5 年 12 月 8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超过15家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凡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请于日至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时 0 分 至 11 时 0 分, 下午 13 时 0 分 至 17 时 0 分(北京时间), 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前往 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另行通知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人民币 另行通知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押金(不记利息)。
招标文件需邮购的,另加手续费(含邮费)每套人民币不邮寄元。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报名确认函(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和单位介绍信(原件),以及邮购款(含手续费)后不邮寄 日内寄送。
项目建设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周振海(印鉴)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邮政编码:30040 联系人:苑子洋电话:
传  真:
项目代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淑梅(印鉴)
办公地址: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邮政编码:300074 联系人:杨铭电话:
传  真:
日期: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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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津银发〔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日常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对金融机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实施日常管理遵循依法高效、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对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做好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金融规章和管理制度,结合天津市经济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加大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管理指导力度,做好监测评估和风险提示工作,提高非现场管理水平。对经济金融领域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或反映金融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八条
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审核、办理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办相关业务或加入相关系统的申请等事宜。
  第九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为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约见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依法暂停或停止有关业务等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章 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做好货币信贷及金融市场、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反洗钱、支付清算、会计核算、金融科技、人民币现金、代理国库及国债、信贷征信、外汇经营及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制度办法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或明确具体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依法合规开展有关业务。
  对金融改革创新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映。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总结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好监测考核、调查研究、检查评估、政策宣传等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项业务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和报备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开办相关业务、加入或退出相关业务系统的申请。
  第四章 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常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信贷及金融市场管理
  1.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科学制定信贷规划;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及时报送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以及年度信贷政策文件和相关调研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贷规划数据、报表;积极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2.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时、准确、完整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3.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积极开展流动性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流动性监测报表。
  4.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
  5.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以及各类衍生品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金融市场有关业务的监测报表。
  6.申请人民币购售额度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银行,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前,由其银行法人或主报告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交申请书。
  (二)金融稳定管理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风险自评估指引的有关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自评估工作,并及时报送评估报告。
  2.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
  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监测数据与资料。
  3.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好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4.积极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救助紧急再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三)金融统计管理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各项统计调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及统计调查内容。
  2.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和分析,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数据异常变动说明、各类统计分析材料和统计调查报告。
  3.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明确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部门间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培训、统计检查以及其它统计管理工作。
  4.加强统计信息发布、共享管理,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统计服务共享的约定,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应用的层次和质量。
  (四)会计财务与会计业务管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会计财务资料,包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说明、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年度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以及本单位最新会计制度汇编等。
  2.及时申请核定和调整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及财政存款的缴存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外币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调整工作。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切实做到执行利率准确、报送报表资料齐全、缴存科目正确,防止迟交、漏缴、电话催缴等现象发生。
  3.认真执行《天津市金融机构会计核算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等会计核算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所开立账户内的各项会计业务。
  4.认真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密切关注资金头寸,备足日常清算资金,避免因头寸不足出现资金透支、大额支付系统排队和清算不及时的现象。
  5.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电子账务核对,及时领取业务回单和“金融机构余额对账单”,做好纸质对账工作,确保资金核对及时准确。
  (五)支付与清算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支付清算管理和业务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纪律,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
  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支付系统的,要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交《支付系统参与者暂时中断业务服务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提前退出。
  2.严格按照《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举报开立空头支票、与预留印章不符支票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或同业约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3.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落实账户实名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联网核查相关工作。
  4.严格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等业务行为,强化银行卡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
  5.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类支付结算以及银行卡业务的报表、运行报告等。
  6.严格按照《天津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操作。加强对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出票据要严格按照同城票据交换的操作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做好同城票据清算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顺利进行。
  7.加强同城外币票据交换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电子对账。做好同城票据清算信息表更新工作,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票据清算中心。
  8.建立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相关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认真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检查和监测,确保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定期进行主、备设备及线路的切换测试,确保备份设备和线路可用。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做好系统文档、系统数据备份和变更管理工作。
  9.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支付系统相关网络或主机系统的升级、演练、变更、维护等重要性操作,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进行报备,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系统检查和验证工作。按照“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及时处置系统故障,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报告故障发生及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建立应急处理和联系协调机制,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变更后要及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
  10.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支付清算系统相关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做好支付清算系统相关数字证书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金融科技信息管理
  1.按照《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
  2.支付系统、银行卡系统场地环境要符合相关的验收要求。
  3.金融城域网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且执行到位,机房环境达标,核心网络资源进行冗余配置,访问控制及安全策略合理有效,建立并保持运维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线路巡检及应急演练,确保金融城域网安全可靠运行。
  4.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和《银行卡卡片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5.按照《金融业信息保密安全协调工作预案》的要求,落实天津市金融信息安全工作会议部署,认真做好金融信息安全工作。按时报送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总结。
  (七)人民币现金管理
  1.按照发行库现金存取款相关规定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确保现金投放回笼分析预测准确率。按照“五好钱捆”标准清点、整理回笼款,区分完整券与残损券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兑、缴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为公众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加强服务与宣传,促进残缺、污损人民币回收和市场券别结构合理。
  3.办理现金业务相关人员要接受货币防伪知识培训,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货币真伪鉴别师》等资格证书。规范办理临柜假币收缴业务,按规定上缴假币,采取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授权,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积极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八)代理国库及国债业务管理
  1.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按规定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按规定办理代收行政罚没款、行政性收费收入业务。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3.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入库以及库款支拨、预算收入退付等业务。机构、人员配备符合代理国库要求,内控机制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账务组织、业务系统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办理国库综合、统计分析等业务。
  4.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要及时报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报表,及时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预算单位对账等。
  5.认真做好国债的发行和兑付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国债发行和兑付数据及报表,认真办理国债质押贷款、挂失等业务。
  6.严格执行横向联网系统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遵循接口标准,做好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和传输能力。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反馈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九)征信管理
  1.明确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征信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2.按照征信系统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加强用户管理,合规查询征信系统,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加强贷款卡管理,在对企业授信前,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了解企业贷款卡状态,不得与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企业发生信贷业务。
  3.按照要求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更新信用档案信息,加大系统应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加大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力度。
  4.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等外部信用评级工作,加强评级结果应用。
  5.按照要求做好天津市银行重点客户信贷信息监测系统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重点客户的各类信息。
  6.积极组织征信宣传和培训。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十)反洗钱管理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做好员工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主动开展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
  5.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测评报告,以及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6.认真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工作。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7.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8.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考评内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
  1.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2.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报送工作,并最迟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送相关信息。
  3.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4.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宣传和推进工作。
  (十二)外汇经营及管理
  1.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银行自身结售汇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要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合规经营个人外币兑换业务。
  2.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数据、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申报货物贸易核销信息及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外汇账户系统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外债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保税监管区域业务相关季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其它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
  3.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保险公司项下外汇业务、外汇账户业务和个人外汇业务。按照真实性审核要求办理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项下外汇业务。有效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统计表、个人结售汇信息和个人结售汇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和收支余额信息、特殊非贸易季报表、大额非贸易项目收付汇登记表等报表资料。
  4.严格执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规定。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境外放款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账户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办理外债账户开立与变更、账户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办理对外担保、贸易信贷登记、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业务。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收支及结售汇业务,以及其他资本项下代客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统计数据、业务信息等资料。
  5.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并执行到位。开展外汇业务培训和外汇政策宣传工作。认真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外汇业务的考核、检查、回访、核查和调研工作。
  (十三)其他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常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稳定管理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监测数据与资料。
  3.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等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反洗钱管理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做好员工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主动开展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
  5.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测评报告,以及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6.认真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工作。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7.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8.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考评内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外汇经营及管理
  1.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市场准入及其它相关业务。
  2.证券公司外汇资本金须达到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因亏损导致外汇资本金减少至相关规定之下的,应按要求申请补足。
  3.在《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申请换证。
  4.财务制度完善,对外汇业务实行分账制核算。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
  5.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确保执行到位。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数据。
  6.按照有关要求,持《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自有外汇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报备。
  7.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与客户外汇资金、境内客户外汇资金与境外客户外汇资金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四)其他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金融科技信息安全、金融统计、征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日常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稳定管理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监测数据与资料。
  3.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等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反洗钱管理
  1.确保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做好员工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主动开展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
  5.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测评报告,以及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6.认真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工作。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7.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8.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考评内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外汇经营及管理
  1.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业务。
  2.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申请换证。
建立健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到位。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保险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以及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数据等。
  4. 按照有关要求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在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报备。
  (四)其他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金融科技信息安全、金融统计、征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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