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灵邮寄的东西物流拒收退回要运费吗会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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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快递退回传票 法院缘何照旧开庭
法官提醒:拒绝签收视为送达
作者:&&发布时间: 00:00
&&&&& 知道法院寄来传票,李某要求快递员退回快递,法院视为送达,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李某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的申请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 李某系海安一包工头。2013年2月至10月间,李某向海通公司购买了大量混凝土。2014年1月,因李某未按约支付货款,海通公司诉至法院。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开庭,李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并向承办法官留下了联系方式。因案情复杂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承办法官在直接向李某送达失败后,只好通过邮政快递向李某邮寄传票。
&&&& &李某在接到快递员电话后,得知是法院寄来的传票,便拒绝领取,要求快递员予以退回。承办法官收到退信后,见邮件单上注明“电话联系,本人要求退回”,只好第二次庭审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该案判决生效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李某,却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按李某户籍地址向其寄送相关诉讼材料,并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移动电话栏内填写了李某的手机号码。快递公司在退回的寄件单上注明“电话联系,本人要求退回”。故认定一审法院按规定向李某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不存在程序违法。遂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 法官点评: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赋予受送达人了解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机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以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视为送达。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直接送达失败后,向李某进行了邮寄送达。李某在得知系法院邮寄的传票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拒绝领取并要求退回。据此,法院可以认定李某自动放弃了了解开庭时间及地点的权利,推定已经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遭遇纠纷时,基于逃避诉讼的目的拒收法律文书,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相反,还会使自己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等合法权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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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拒收是否有效?
来源:&原创&&&& 作者:周鑫&&&& 点击数:&14798
【案情回放】原告潘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吴某到庭领取诉讼文书,吴某拒不到庭,但同意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邮寄给她,并向法院提供了邮寄地址,法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将副本材料邮寄至吴某提供的地址,并在寄件时写明了吴某的联系电话。但林某拒绝接受,邮件被退回。邮政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记有“拒收退回”。
【案件讨论】此种情形下,本案送达是否有效,是否视为已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视为已经送达,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向被告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拒收时,邮局将邮寄材料退回送达法院,当事人实际并未收到所送材料,与直接送达中当事人拒收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有着根本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邮寄送达应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不能把邮件拒收退回视为送达。故受送达人如果拒收,人民法院只能视为送达失败,应使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拒收邮寄的法律文书,应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明确规定了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应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在采取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既然已将材料邮寄至受送达人处,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是对其本身权利的放弃,应视为法院已经完成送达。
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邮件投递时,邮政人员将邮件面交收件当事人,当事人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开庭日期等内容,通常人的认知水平即可了解是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若收件当事人基于恶意逃避诉讼的目的拒绝签收,即可认定收件当事人知晓其与法院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其为逃避诉讼,放弃了收取诉讼文书,了解邮件中相关内容和意思的权利,法院可以就此推定受送达人拒收退回为送达。因此,对一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案件,采取邮寄送达时,能够证明确是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可以认定送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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