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事故全责不赔偿撞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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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我骑电动车遇一老人横穿街道,紧急刹车致车人摔倒,同时车也带到倒了老人,致老人摔倒骨折,请问律师,这属于吗?我该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广元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一、属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是必须要承担的。如果造成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你承担的事故责任很大,那么你还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事故认定一般以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你若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二、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一般的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此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计算方法: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误工费为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按照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收入除以365天乘以实际天数(天数应该是住院天数加上全休天数或是直接从发生事故当天计算至评残的前一天,),护理费一般按当地护工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交通费是指入院出院出院后复查实际发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60岁以内按20年计算,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上一年度收入乘以20再乘以相应的伤残等级,(10级为10%,9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再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伤残等级、恢复状况按当地标准予以认定。但愿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
18:59 19:21华律网用户谢谢孙老师!我还想问一下,出事时,我没报警。她家人也说我们自己协商处理。但现在又提出了比较过分的要求,比如她在外地的家人回来看望的旅差误工等费用。她自己也有责任,如果打官司,请问,我有哪些举证责任?她也有举证责任吗?谢谢律师。 19:30你现在可以到交警部门补报案,但因为没有及时报案,交警部门不会给你们出具事故认定书,但会出具一份事故证明。如果受害方直接到法院起诉,那你就积极应诉,但你需要提供事发当天在场人有哪些、你们是否双方都有过错的相关依据。她在外地的家人的旅差误工费不属于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死亡了。则有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受害人首先要提供你们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包括你的陈述、在场人的陈述等等)以及治疗票据等证据地区:四川-南充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5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根据规定赔偿。 10:12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568***帮助网友:30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并确认责任的划分。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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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到行人,人不碍事,到底要赔多少
本人是在昨天靠近站台的地方,一个女子正从站台下来,我不知道她要下来,不小心把她撞倒在地,我是开的自行车式样的电动车,是坐在地上了,但没有明显的皮外伤,交警看我是骑车说我是全责,叫私了,到了医院做了检查,都没事,医疗费是八百多,我说医疗费我承担,但你又没事,我说我最多能给医疗费和300元的其他费用,她和我要医疗费,,营养费,总共2800多元,说不给就打官司,我是一个在校学生,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件事,希望好心的律师给我支持和帮助,谢谢,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84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可以不予理睬,让对方起诉你吧,没事的。 15:33地区:四川-达州咨询电话:13568***帮助网友:7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对方应该赔偿下列损失,参照下列计算方法,以实际支出为准,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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