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如何破解囚徒困境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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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困境待解
  今年以来,大量委外资金的涌入也带来了新问题,如大额赎回导致暴涨暴跌、“空壳”基金业绩飞升频频上榜等等,有人担心,公募中机构资金不断高涨,可能导致公募化,失去为公众理财的属性,甚至公募整体沦为银行的通道;有人认为,风险偏好雷同的机构资金集体申购赎回,一致行动人会加剧市场风险;也有研究人士表示,委外资金纷纷赎回后,会造成大批量的“空壳”基金。
  随着委外资金的汹涌来袭,公募基金遭遇的“囚徒困境”正在不断浮出水面。
  净值冲击:或增加标识
  或设立补偿机制
  今年以来,少数委外资金赎回导致基金净值暴涨暴跌,有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委外基金应该加上特殊标识,防止普通投资者误入产生损失。
  北京某大型公募基金经理建议,普通投资者对这类产品缺乏识别能力,即便专业投资者在缺乏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也很难断定委外定制基金,针对这类产品做标识,可以避免普通投资者误入产生亏损风险,也有利于规范市场。
  沪上一位中型基金公司高管则表示,要求基金公司直接将委外基金单独命名以示区分,这一点在机构那边是通不过的,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但都不愿意捅破这层窗户纸。
  也有的基金经理虽也不赞同注明委外标识,但主张应为剩余份额提供风险补偿。
  北京一位银行系公募基金经理认为,毕竟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是持有人的权利,应该设置赎回费且不低于一定比例赎回费归属于剩余基金财产,这可以增加对留存份额的补偿,并发挥投资者长期持有的积极作用。
  僵尸基金:
  拟建立自动清盘机制
  委外资金整体撤出,导致基金空壳化和僵尸基金则是业内担心的另一问题。毕竟一旦机构赎回后,剩下的份额将会非常小,而基金的维护费用仍居高不下,基金公司不可能坐视这种情况发生。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不足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时,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向监管层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等。
  沪上上述中型基金公司高管称,现在公司正考虑在定制型基金合同中提及自动清盘机制,这个要比“迷你基金”清盘机制要求更低,可能连续数日甚至数周低于红线便可以主动清盘,由于机构大额赎回后剩下的都是原先凑户数的投资者,预计清盘难度并不大。
  组织架构重塑:
  委外小组扩张 市场部萎缩
  针对委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有的公募基金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投资、营销小组对接委外,而少数公募的市场部则逐渐闲置,产生业务荒。委外资金对公募的组织架构重塑作用也在逐渐显现。
  沪上上述中型基金公司高管称,目前已经有不少公司开始成立专门的小组,从各个部门安排人手负责委外业务,但专门针对委外成立单独部门目前公司尚未考虑。
  上海一位大型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则表示,委外层出不穷会影响市场营销部的日常工作节奏,因为委外一般是由机构部来对接,并不需要市场部给予太多的帮助,因为委外的发行周期较短,也不需要做材料、宣传等。大公司除了委外之外还有其他产品线,同样需要在日常中进行持续营销的维护,而小基金公司或者新成立的以委外为主的基金公司,市场部的作用就大大减少了。
  规模与风险的辩证法
  委外资金导致机构投资者占比抬升、风险偏好雷同带来市场冲击也令一些业内人士担忧。
  深圳某公募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表示,机构化是资本市场发展选择的结果:一是全国社保、企业年金、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基金管理公司传统的机构客户资产管理规模不断增长;二是近年来银行的理财资金以及自营资金成为新生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这股新生的力量成为许多基金管理公司近两年最大的新增委托资金来源之一。
  该副总称,“这两类机构客户群体的不断增长,既是社会发展和财富积累的结果,也是现阶段广大投资者必然选择的结果。”
  在华南某大型基金公司债券基金经理看来,委外的风险也要客观分析,并不是说规模大就一定风险更大。
  该基金经理分析,一是委外都是专业机构投资者,理性程度比散户高,不太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推动者,反而会成为市场的稳定器,不会放大波动;二是委外尽管规模很大,但委外的可预测性要比散户好,申购赎回都可以提前预知,可以预先作出减仓或者加仓判断;三是委外符合了资产管理行业基本规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信用的角度来看,银行风险偏好相对较低,想要在信用上有额外的投资和收益,就需要找更专业的机构来做。
  该基金经理称,“无论委外的钱从哪里来,银行还是保险,其实都来自散户。原来是(,)直接买基金,现在变成老百姓把钱委托给银行,银行把这些钱集中起来,选定最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帮他们管钱,也具有FOF的性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应该鼓励。”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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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发展困境的四大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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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二胎生活的四大困境,怎么破?
东方卫视正在热播的电视剧《二胎时代》,成为当下准备生二胎家庭的“二胎指南”。自从国家放开了单独“二胎政策”,趁着能生想给宝宝添个伴的爸爸妈妈蠢蠢欲动,家中的老人更是盼着再添个孙子。然而,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与剧中金灿灿一样成为二胎妈妈的女性,要面临的问题一大堆:要工作还是要孩子?生了孩子谁来帮着带?有了老二怎样照顾老大的内心感受?婆媳关系会不会再次接受挑战?&&困境一要工作还是要“二胎”这个问题很头疼《二胎时代》通过一对都市小夫妻在中国式“二胎生活”中遇到的种种困境,反映当下这个“二胎时代”的现状。金灿灿大学毕业怀孕,当了4年的全职妈妈后,终于靠着实力迎来人生中第一份工作,这时她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当医生的妈妈奉劝女儿放弃,但是金灿灿和老公陆晓东商量后,选择辞职,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现实:作为职业女性,雨彤从公司的小职员做起成了高管,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用她的话来说是“非人的”。她说在到这家公司前生了孩子,升职加薪没有因为孩子影响过自己。但是二胎政策一出,家里的老人都劝她生,老公也觉得应该为孩子添个伴。她生了二胎后,发现带孩子和她的工作性质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她选择了辞职回家照顾孩子。对于这个选择遗憾吗?雨彤说冷暖自知吧。身边也有生了二胎的女朋友,高薪高职位,依然带孩子上班,她们的“制胜法宝”是,告诉自己就累个几年,很快就过去了。建议:心理、婚恋专家田景秀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到底要不要辞职在家带孩子没有标准答案。如果你决定要辞职带孩子,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其次,完全陪伴孩子会牺牲妈妈至少四到五年的时间。因为,一到三岁是孩子安全感建立的重要时期,在这段时间要让孩子程度地感受父母的爱和陪伴。但是如果家里经济状况不好,为了二胎辞职会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困境二生了孩子谁来带 父母年龄大、保姆不放心金灿灿决意要生,远在江苏的公公婆婆高兴地表示希望再抱个孙子。问题是金灿灿的妈妈在医院工作,金灿灿爸爸已经不在了。最后只好让公公婆婆来帮忙带小孙子。但金灿灿的老公工资不高,一家人都与金灿灿的妈妈住在一起,两个房间,5个大人,2个孩子……最后公公婆婆拿出了养老钱,咬牙给儿子付了首付,搬来住在一起,矛盾也因此被激化。现实:王女士吐槽闺蜜“桃桃”生了二胎后,除了平常学习育儿经,还从网上摘抄各种育儿知识,要求给自己带孩子的妈妈按照她的要求做。但是妈妈就是按照自己的经验带外孙。母女两人为了怎么带孩子没少争论,最后请来了专业的育儿嫂,但是老人们来总觉得外人带不放心,还每个月花那么多钱。建议:“现在的年轻父母,接受了很多比较超前的育儿思想,尤其是妈妈们还专门去学习带孩子的方法。为了更好的带孩子有的人就选择了辞职。其实还有一个问题,要想到谁能给你搭把手。”田景秀说。而育儿专家文心表示。“现在生二胎的基本上父母都上了年龄,自己也不年轻。所以谁来帮忙带孩子,真的很重要。”&&困境三老大心理出问题 故意找事,整个人都不开心金灿灿二胎生了儿子,一家人很是开心。但上幼儿园的大女儿馨儿却发生了很多问题,在幼儿园跟小朋友打架,在家里发脾气,晚上一定要粘着爸爸妈妈。直到老师发现馨儿在幼儿园有暴力倾向,家人才开始注意到她的变化:自从有了小弟弟,她故意找事,整个人都不开心。现实:从事媒体工作的佟女士讲了这样一件事情:有这么一家,女儿12岁左右,爸爸妈妈不顾孩子的反对要生二胎,最后女儿闹自杀。她威胁妈妈说,生下老二我一定死给你看。这些都是忽略孩子感受造成的遗憾。建议:田景秀表示:“其实,生活中有很多孩子对弟弟妹妹是很期待的。我也遇到过有孩子说不要老二,会分我的家产。这种以物质论英雄的思想很明显是大人灌输给孩子的,面对突然失宠,孩子会哭闹不满是正常的。因为出生顺序对孩子有影响,因此两个孩子的间距是6—7岁比较好。”而文心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父母要照顾孩子的感受,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以情感为出口,告诉孩子有了有弟弟妹妹,你又多了一个朋友和亲人,让孩子慢慢接受,这种方式是很有效的一种沟通。&&困境四恶化的婆媳关系 习惯差异点燃隐藏矛盾剧中金灿灿和婆婆之前一直处得很和谐。之前她跟老公作为“啃老族”代表,生活在丈母娘家里,过着不知柴米油盐的生活。直到二胎到来,两个人才渐渐长大。但是随着婆婆来带小孙子,从观念到生活习惯,再到婆婆对大女儿一些不合适的教育方式,点燃了隐藏的婆媳矛盾。现实:在媒体工作的小溪表示,自己没有婆婆更能跳出婆媳矛盾看问题,但是没有婆婆也让她体会到没人帮助的无奈。妈妈爸爸离得远,她和老公只能靠自己。生老二跟婆婆关系恶化的不是一个人,生老大的时候已经种下了不开心的小火苗,有了老二就把矛盾激化了。建议:对有的老人来说,他们希望媳妇生了孙女后再添个孙子,孕妇会变得忐忑和压力,甚至有的人会尝试用土办法生男孩。这些做法容易产生婆媳矛盾。还有就是生活上的琐碎事情滋生了矛盾。“其实,生二胎的方式是,生之前和配偶商量,和老人意见统一,减少不必要的问题。”田景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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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140737号不出意外下周雅虎董事会将迎来一次争斗。2月2日雅虎将公布其最新的财报数据,据外媒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梅耶尔计划在财报电话会议上讲述其下一步战略计划,然后评估股东的反应。当前,雅虎仍在继续抵制投资者提出的出售核心互联网资产的建议。并且已拒绝了多家公司提出的收购其核心网络业务的提案。如果梅耶尔无法让董事相信其新的振兴计划,梅耶尔也有可能会被直接赶下台。因为当前的雅虎前路仍然困难重重。一、无法推出明星产品1994年创立的雅虎,一度是用户访问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因错失搜索与社交大潮而逐渐衰落,业绩连年下滑,频频换帅,仍然无法带领雅虎走出困境,内部士气低落。2012年梅耶尔开始接任雅虎首席执行官,这位谷歌的美女总裁,曾经负责过谷歌搜索引擎和谷歌地图等产品,管理了2000名工程师,被认为是谷歌最有权力的高管之一,辉煌的履历加上在谷歌时雷厉的作风,被很多投资者寄予厚望,认为梅耶尔的到来能提振股价,带领雅虎走出困境。上任之初,梅耶尔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是围绕人才让雅虎步入正轨,包括提振士气,让员工对雅虎未来充满信心,创造一个类似谷歌的工作环境:向员工免费发放高端智能机、支付流量和电话费,提供免费午餐,这些措施赢得工程师的欢迎,随后雅虎高级人才的流失率迅速下降,梅耶尔的支持了也达到97%,甚至去餐厅吃饭都会有人站起来鼓掌。接着围绕用户,通过打造优秀产品,拉动用户增长,从而使广告主提高广告支出,为雅虎带来更多营收。在这一阶段,梅耶尔开始聚焦移动业务,当时雅虎仍然拥有众多优质资产,图片社区Flickr、雅虎邮箱、雅虎财经等服务累计拥有全球7亿用户。梅耶尔多次强调移动互联网的重要性,认为推动这些优质互联网服务逐步转向移动领域,是雅虎未来保持竞争力乃至重新崛起的关键因素。随后雅虎将这些优质的应用面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用户优化,当时雅虎移动设备月度活跃用户只有2亿,这一数据在不到两年后已经突破4.5亿。但遗憾的是雅虎始种无法推出一款有影响力的明星产品,而好的产品对硅谷的企业又相当重要。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雅虎排名最靠前的应用是Yahoo Mail,该款应用的排名是第75位。在App Store的应用排行榜中,前四位的应用有三款来自于Facebook;排名前十的应用有两款来自于谷歌。即便是麦当劳和沃尔玛的应用排名也比雅虎靠前。二、收购的移动业务难以整合虽然无法打造轰动性的产品,但收购未尝不是一条好的出路,雅虎也尝试通过收购聚集人才,向移动端转型。为此梅耶尔开启了买买买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雅虎已经收购了46家公司。其中包括轻博客服务公司Tumblr、新闻综述服务Summly、通讯管理应用Xobni以及iOS平台的电影自动制作程序Qwiki等。按照梅耶尔的计划,梅耶尔将把雅虎转型为一家&主要从事移动业务的公司&,而通过频繁的收购雅虎有望在短时间内寻找到足够的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当初的目标,雅虎应该发力移动业务,将现有的以及部分收购的资源进行整合。但实际情况是,梅耶尔所收购的公司大多从事不同的行业,而且收购规模通常较小。面对如此杂乱的收购交易,部分股东甚至提出质疑,称&到底价值何在&。业内人士则表示,截至目前,尚未看到梅耶尔对这些收购对象的整合战略。如果寄期望于通过收购充实自身资源,雅虎的确丰富了其人才储备。但是从股东角度而言,光烧钱而没有实际进项的日子并不能容忍。三、拆分阿里巴巴拆分耗费过多的精力如果说衰落的雅虎还有什么值得投资人觊觎,无疑是雅虎持有的阿里巴巴的股份。实际上这也成了雅虎财政危机的缓冲剂和振兴雅虎最大的资本。雅虎公司曾在2005年花10亿美元购买阿里巴巴40%的股权,2012年被部分回购加上去年阿里巴巴上市后的减持,现阶段仍持有阿里巴巴大约15%的股权。去年1月,雅虎宣布,打算免税剥离这部分现有市场价值超过300亿美元的资产,拆分为一家独立注册的公司Aabaco,即先把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注入到Aabaco,再将要Aabaco的股份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雅虎所有的股东。雅虎的分拆计划给了备受煎熬的雅虎股东打了一剂强心剂,如果能实现免税剥离这对雅虎和阿里股东都是一笔巨大的收益。此后有美国国税局官员提示此项拆分可能无法获得免税,雅虎一时乱了阵脚,拆分阿里巴巴的计划开始变得迟疑。去年9月份,税费的疑云终于尘埃落定,分拆阿里巴巴持股并未获美国国税局(IRS)同意免缴税。如果继续剥离,那么雅虎股东最终可能需支付约120亿美元的税费。以当时来看雅虎的市值将减少至200亿美元左右。巨大的交易成本,让原本强烈要求拆分的投资人也开始转变为呼吁雅虎停止分拆阿里巴巴持股的计划。在2015国际消费电子展上,梅耶尔宣布,雅虎放弃分拆所持阿里巴巴股份,让准备了多时的拆分计划最终黯然收场。四、大股东的逼宫与此同时,梅耶尔开始遭遇门口&野蛮人&即大股东的逼宫,由于无法带领雅虎实现振兴,股价不断下滑,导致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梅耶尔在雅虎的地位岌岌可危。目前来看雅虎的市值并没有反映雅虎的真实价值,雅虎手中握有15%的阿里巴巴持股,另持有35%的雅虎日本股权,二者相加大于雅虎的市值,除去雅虎的现金与短期投资等因素,意味着雅虎核心业务如在线内容和广告部门等不仅一文不值而且是负资产。实际上自梅耶尔上任以来雅虎攀升的股价也被认为是阿里巴巴和日本雅虎的推动,与雅虎核心业务关系不大。因此释放雅虎核心业务的价值成了投资者的迫切要求。不过梅耶尔并不赞同投资者直接出售互联网资产的建议,而是考虑分拆互联网业务,包括所持雅虎日本35%的股份,然后组成一家独立的上市公司,以释放雅虎核心互联网业务的价值,而分拆计划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这令很多投资者不满。显然投资者对梅耶尔振兴雅虎不再抱有希望,担心面对谷歌和Facebook的竞争,雅虎的互联网业务可能进一步贬值。雅虎主要股东Canyon Capital Advisors上周再次致信雅虎董事会,敦促雅虎尽快出售核心业务或整个公司,而不要再继续浪费资金了。激进投资者Starboard Value也多次呼吁雅虎直接出售核心互联网业务。Starboard甚至公开表示:如果雅虎董事会仍无动于衷,其公司希望在雅虎董事会获得若干个席位,或者是提名更换所有的董事。对雅虎发起代理权争夺战。不过,尽管面临诸多困境,掌舵人角色受到分析师们的质疑,但梅耶尔面对《金融时报》采访时称对雅虎未来依然充满信心,表示自己并不不打算下台。事实上雅虎董事会多名董事由梅耶尔挑选,对梅耶尔有意见的高管也纷纷离职,因此董事会对梅耶尔比较依赖,可能并不会轻易放弃梅耶尔,雅虎董事会曾在聘请她时承诺,会给予她重组公司的自由决策权和证明自己的时间。从这个方面说,投资者想逼梅耶尔下台也并不容易。因此振兴雅虎最后可能还要依赖梅耶尔,梅耶尔的新计划具体是什么,裁员?削减支出?聚焦重要业务?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市值管理?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雅虎的复兴之路依然漫长。四大困境绞杀深化改革
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
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1)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
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
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
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
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
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
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
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
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
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
1978扩权的根源所在;更不可能以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来对进出口法检进行审查。所以,即使人大法工委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查了,又转交国务院从法规和执行层面(如法检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可见,法律居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防火墙&#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年加入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年6月)年的改革开放破冰、1991年的邓小平南巡,市场化法律基本没有,所以改革要破的只是思想观念、文件政策,所以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下面就可以放胆改革;2001年加入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WTO,我们对外承诺了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又有最高层当作重要政治任务大力督促推动,所以改革开放推进也算顺利。此次却是在所谓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深化改革(其实这个法律体系到底是否是“市场化”的大可存疑),利益格局已经法律固化,改革所受的羁绊,已经远远不是思想解放、文件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了。
深化改革面临四大困境(1)--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马 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总体部署,开始全面推进。相比此前的两次改革开放高潮,即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引发的改革开放高潮和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发的又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更广泛、触及问题更深入、牵连利益更复杂,因而推进、实施难度也就更大。笔者在有关领域改革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法律之困、体制之困、市场之困和路径之困等四大困境,谨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进行简单剖析。法律之困源于部门立法导致的法治错位今年4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压缩出口产品法检目录,让出口企业能够更加通畅地“走出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再次”?因为去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如今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主管部门不能说没有动作,比如取消了1551个HS编码商品的出口法检、开始推进管办分离等。但毫无疑问,这离改变极不合理的进出口法检现状、实现贸易便利化还差距甚远,并且这“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能拖则拖等问题,如2014年版的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仍然多达3077个,依旧是个极为庞大的数目!据笔者以往的研究结果,从法检目录制定、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各个角度衡量,绝大多数的出口法检(比例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错误的;那么,为何继续保留一多半的出口法检?真正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必须进行出口法检的能有几个?这其中还有巨大疑问,并且在实践中也继续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极大制约,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增长活力都没能很好地释放出来。所以,情急之下,李克强总理不得不“再次要求”压缩出口法检目录。令人惊异的是,为什么改革成了“挤牙膏”?不挤不动,挤一挤出一点?并且必须由高层来挤?追根溯源,是因为众多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已经把这些不合理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了。目前极不合理、亟需改革的进出口法检制再联想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法”本身就有问题、而修改法律又旷日持久乃至几不可能,改革不就只有死路一条了吗?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度,基本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笔者在多年跟踪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进出口法检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建议,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当面向我通报了审理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行政许可法》;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加以改进。这样的裁定结果早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都是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自然不会在文字上有直接抵触或违反,甚至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中既强调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写入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国家层面上的事情,又要考虑“防止欺诈”这样纯粹商业层面上的事情,这就为以后的行政扩权预留了巨大空间。试想,若是为了保护有关贸易商的权益、防止欺诈,岂不是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纳入法定商检范畴?因为任何的缺斤短两、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等商业层面上的事情,都可以以“防止欺诈”的名义纳入法检。为了防止中方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对所有进口商品的一般质量进行法定检验;而为了保护外方贸易商的利益,也可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或者还可以以更高尚的“维护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声誉”的名义。可这样做,真的就符合《商检法》的立法精神吗?更进一步地说,即使没有直接违法,难道目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衡量,“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目前极为宽泛的进出口法检行为不正是与此抵触的吗?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显然还没到这个层面。全国人大在审查时,也只是根据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是否有“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来判断,而不是审核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虽然从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看,实施条例已经“偏离”了上位法,弱化了进出口法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基本精神,而强化了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这才是近年来进出口法检目录急剧扩充、商检大肆(2014年6月)来源:() - 四大困境绞杀深化改革_马宇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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