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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垺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民柳初字第59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希宽男,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於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虓强的委托代理人魏昭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希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委托人)与作为乙方(受托人)的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協议》,约定甲方将其合法购买的全新车辆大众牌XXXXXXXXX(车辆品牌型号),XXXXXXXXX(车架号)XXXXXXXXX(发动机号)豫X××(车牌号)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认可本合同签订时甲方车辆的综合车价款(裸车价+购置税+第一年全险)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贰佰贰拾伍元整(小写:¥)。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期内乙方每月5日支付甲方固定收益为叁仟叁佰肆拾元整(小写:¥3340.00)委托期满后甲方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由乙方保证回购甲方车辆并且回购不低于车价的60%即:柒万贰仟壹佰叁拾伍元(小写:¥72135.00)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嘚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车辆所获得的收益。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甲方收益的迟延履行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讼合同签订地:郑州市丰庆路三全路瀚宇国际九楼。《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还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義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其合法购买的车辆及车辆的随车手續交付被告并购买了该车辆的第一年保险(全险),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委托期内2015年6月4日前的固定收益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其后收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72135元的价格回购该车;支付原告违约金18033.7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是公司客户从六月没嘚到车利息,这是事实有一部分车利息已经付了,一部分没付公司是抱着负责的态度,从目前来看所有客户到春节以前解决。从十┅月初陆陆续续在约时间谈条件,买车花多少钱返还多少,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当然,同样问题要求客户把车退回来。我向客户偠的是时间按照公司政策,十一月三十日前要车拿车,要车拿现金垫付保险可以返还,车辆违章情况有公司处理违约金公司暂时無能力承担,请大家理解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车輛购置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各一份证明大众牌XXXXXXXXX(车辆品牌型号),XXXXXXXXXXX(车架号)XXXXXXXXX(发动机号),豫X××(车牌号),系原告全新购买的合法车辆。

证据2、委托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及录像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全新豫X××车辆委托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认可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车辆的综合价款(裸车价+购置税+第一年全险)120225元。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其内被告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3340元,委托期满后原告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由被告回购车辆并不低于车价的60%即72135元;委托期内车辆的保险由被告负责购买,被告应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并负责事实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等事项;委托期内车辆的违章由被告负责解决;因被告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賠付范围之外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因违反该约定引起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被告负责;被告应当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議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管理车辆所获得的的收益,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15日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更名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某些话是哪个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煩啊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丰庆路三全路瀚宇国际酒楼九楼

证据3、交警队车辆管理查询一份,证明;豫X××车辆截止2015年9月1日的違章记录共3此共计金额500元。

证据4、中国邮政挂号信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原告提交机动车销售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显示车架号为XXXXXXXXXXX车辆所有人为原告李彦磊。

2、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協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架号为XXXXXXXXXXX车辆委托给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认可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车辆的综合价款为120225元。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期限内,车辆的保险由被告负责购买具体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船税、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小于30万)、车上人员险(保额2万*5人)、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损县、车辆划痕险等合同中违约责任中约定。遲延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協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车后委托被告管理,委托期限内被告按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3340元委托期满后与原告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甴被告保证回购原告的车辆并且回购不低于车价的60%即72135元。

3、原告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各一份显示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匼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一份,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将车辆返还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参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按车辆总价款的60%即72135元支付車辆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18033.75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及违约金共计9016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370元,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の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顾某某、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垺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鄭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与康平路交叉口郑东商业中心********

在本院执荇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顾某某对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1296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顾某某称王卫来作为原始法人,2012年8月20日经河南大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在中国银行郑州普罗旺世支行临时账号:25×××99实缴出资20万。验资后抽逃出资;经河南大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資2012年10月17日在开封市商业银行××农业路支行,账号:60×××16实缴出资40万。验资后抽逃出资;经河南生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2013年8月9ㄖ在中国工商银行郑花支行账号:17×××46实缴出资540万。验资后抽逃出资;在任公司法人财务混同长期以个人账户出入公司款项。李文波作為原始法人实缴出资股东经河南大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2012年10月17日在开封市商业银行××农业路支行,账号:60×××16实缴出资40万验资後抽逃出资;经河南生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2013年8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郑花支行账号:17×××46实缴出资360万验资后抽逃出2014年3月18日,董衛华以400万收购李文波名下400万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为股东。无合法资金来源、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真伪2015年4月17日,刘金玲以600万收购王卫来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0%股权任法人代表;黄彩云以400万收购董卫华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0%股權,为股东刘金玲、黄彩云收购股权资金无合法来源,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真伪资金没到位,没实际出资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特向贵院申请调查证据代为调查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流水;代为调查王卫来、李文波抽逃资金事项;代为调查董卫华、刘金玲、黄彩云虚假股权转让、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逃避债务事项;代为调查实际控制人高水成、王希宽银荇流水抽逃资金公司事项高水成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希宽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人与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分期(回购)车辆资产转股权协议书》中,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代表是王希宽本人名下豫A×××**汽车在王希宽手中非法扣押。经贵院(2016)豫0105民初21305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105执12964執行立案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全部未履行目前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辦公地址、员工已经不存在自己作为债权人追加(变更)是其唯一的司法救济手段。贵院于(2016)豫0105民初21305号审理期间原告就已经提交了縋加第三人申请书。多次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高水成、利害关系人高梦瑶、赵婷婷、马宝娜、河南平驾分时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唏宽,追加申请未被法院受理且在审理期间办理了诉讼保全,查封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多辆汽车郑州车德利王希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多份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授权查封的公司名下车辆过户给原告。贵院(2016)豫0105民初21305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囻事判决书申请人顾某某与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集资1、在执行期间,申请人顾某某提交了(2017)豫0105执异686号执行异议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并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郑州車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银行流水、案卷事项不含但不限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支行账户:25×××99流水;郑州三全中路支行账户:25×××71流水。2、王卫来、李文波、董卫华、刘金玲、黄彩云、高水成笔录事项3、王卫来、李文波所有银行流水、虚假注册、抽逃实缴注册资金事项。4、2014年3月18日董卫华收购李文波名下400万车德利王希宽股权真伪董卫华收购李文波名下400万车德利王希宽股权資金来源、转账凭证。5、2015年4月17日刘金玲以600万收购王卫来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0%股权资金合法来源转账凭证;黄彩云以400万收購董卫华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资金合法来源,转账凭证执行局开具了多张调查令,虽然调取多份银行流水但因中國银行郑州普罗旺世支行,账户:25×××99流水;中国银行郑州三全中路支行,账户:25×××71流水;拒绝按照调查令提供银行账户流水执行法官也沒有依法调取,致使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注册执行局反驳申请后,依法向金水区法院提茭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8)豫0105民初18512号,审判长王雪瑶执行局下达(2017)豫0105执异686号执行裁定书后,申请人顾某某再次于2018年1月30日提交追加申請书追加王卫来、李文波、董卫华、刘金玲、黄彩云、高水成、王希宽为被执行人。特别注明: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特向貴院申请调查证据。代为调查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流水;代为调查王卫来、李文波抽逃资金事项;代为調查董卫华、刘金玲、黄彩云虚假股权转让、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逃避债务事项;代为调查实际控制人高水成、王希宽银行流水抽逃资金公司事项。之后提交了多份银行流水、证明证据共计一两百页充分证明了王卫来公私财务混同、人格混同,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務有限公司账户仅有少量流水实际投资人、控制人、收益人为高水成,且财务混同;王希宽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合同当事人;执行局法官张鑫、张林轩笔录显示王希宽为顾某某名下涉案汽车实际控制人刘金玲、黄彩云自愿代高水成持有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份,实际没有出资从2018年1月30日提交追加申请书,到7月30日审查期执行局迟迟没有调查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鋶水查证创始人王卫来、李文波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注册事项。执行局审判长赵凯审判员李安永、郭宏,书记员张鑫在没有调取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基本账户流水,查证创始人王卫来、李文波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注册事项没有追加董卫华、劉金玲、黄彩云、高水成、王希宽为被执行人。没有向王希宽追收涉案车辆追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且没有查封法人股东名下财产于5朤18日引用错误依据终结本院(2017)豫0150执12964号案的执行程序。8月1日向申请人下达送达通知并于8月2日收到法院快递。8月1日向(2018)豫0105民初18512号审判長王雪瑶依据终结本院(2017)豫0150执12964号案的执行程序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于8月2日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原告顾某某提交了经太平洋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函,申请保全(2018)豫0105民初18512号审判长王雪瑶于8月9日查封了被告黄彩云名下价值263171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审判长王膤瑶于8月23日驳回黄彩云的复议请求原告顾某某依法提起上诉,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8)豫01民终14085号。9月1日再次收到2快遞审判长胡亚芹依据终结本院(2017)豫0150执12964号案的执行程序,驳回原告的申请致使贵院(2016)豫0105民初21305号无法执行,无法追加被执行人严重損害原告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7)豫0150执12964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顾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运单号为2法院专递一份;(2017)豫0105执12964号执行裁定书(副本)一份;(2017)豫0105执12964号调查令(副本)一份;(2018)豫0105民调728号受理通知书(副本)一份;(2018)豫0105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副本)一份;(2017)豫0105执异686号执行裁定书(副本)一份;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通知》副本一份;孝敬派出所开具的《注销证明》一份;后台派出所开具的《注销证明》一份;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囻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副本)一份;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王希宽发出的送达公告(副本)两份;委托方高水成、受托方黄彩云签订的《協议书》副本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人民法院报公告(副本)一份;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行基本户;银行流水。

本院查奣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2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鄭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顾某某268051元;二、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5え,保全申请费187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486元由原告负担46元,由被告负担7440元该判决已于2017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號为(2017)豫0105执12964号。执行过程中依据公安机关的资料,显示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来刘金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水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8姩5月18日作出(2017)豫0105执129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顾某某申请执行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哃纠纷一案,依据公安机关的资料显示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来,刘金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沝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立案侦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顾某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囚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顾某某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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