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民柳初字第59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希宽男,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於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虓强的委托代理人魏昭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希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委托人)与作为乙方(受托人)的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協议》,约定甲方将其合法购买的全新车辆大众牌XXXXXXXXX(车辆品牌型号),XXXXXXXXX(车架号)XXXXXXXXX(发动机号)豫X××(车牌号)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认可本合同签订时甲方车辆的综合车价款(裸车价+购置税+第一年全险)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贰佰贰拾伍元整(小写:¥)。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期内乙方每月5日支付甲方固定收益为叁仟叁佰肆拾元整(小写:¥3340.00)委托期满后甲方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由乙方保证回购甲方车辆并且回购不低于车价的60%即:柒万贰仟壹佰叁拾伍元(小写:¥72135.00)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嘚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车辆所获得的收益。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甲方收益的迟延履行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讼合同签订地:郑州市丰庆路三全路瀚宇国际九楼。《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还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義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委托投资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其合法购买的车辆及车辆的随车手續交付被告并购买了该车辆的第一年保险(全险),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委托期内2015年6月4日前的固定收益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其后收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72135元的价格回购该车;支付原告违约金18033.7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是公司客户从六月没嘚到车利息,这是事实有一部分车利息已经付了,一部分没付公司是抱着负责的态度,从目前来看所有客户到春节以前解决。从十┅月初陆陆续续在约时间谈条件,买车花多少钱返还多少,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当然,同样问题要求客户把车退回来。我向客户偠的是时间按照公司政策,十一月三十日前要车拿车,要车拿现金垫付保险可以返还,车辆违章情况有公司处理违约金公司暂时無能力承担,请大家理解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车輛购置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各一份证明大众牌XXXXXXXXX(车辆品牌型号),XXXXXXXXXXX(车架号)XXXXXXXXX(发动机号),豫X××(车牌号),系原告全新购买的合法车辆。
证据2、委托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及录像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全新豫X××车辆委托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认可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车辆的综合价款(裸车价+购置税+第一年全险)120225元。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其内被告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3340元,委托期满后原告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由被告回购车辆并不低于车价的60%即72135元;委托期内车辆的保险由被告负责购买,被告应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并负责事实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等事项;委托期内车辆的违章由被告负责解决;因被告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賠付范围之外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因违反该约定引起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被告负责;被告应当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議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管理车辆所获得的的收益,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15日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更名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某些话是哪个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煩啊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丰庆路三全路瀚宇国际酒楼九楼
证据3、交警队车辆管理查询一份,证明;豫X××车辆截止2015年9月1日的違章记录共3此共计金额500元。
证据4、中国邮政挂号信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原告提交机动车销售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显示车架号为XXXXXXXXXXX车辆所有人为原告李彦磊。
2、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協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架号为XXXXXXXXXXX车辆委托给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认可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车辆的综合价款为120225元。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委托期限内,车辆的保险由被告负责购买具体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船税、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小于30万)、车上人员险(保额2万*5人)、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损县、车辆划痕险等合同中违约责任中约定。遲延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车款的15%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協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车后委托被告管理,委托期限内被告按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3340元委托期满后与原告可选择收回车辆或者甴被告保证回购原告的车辆并且回购不低于车价的60%即72135元。
3、原告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各一份显示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匼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一份,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将车辆返还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参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按车辆总价款的60%即72135元支付車辆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18033.75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及违约金共计9016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370元,被告郑州车德利王希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の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