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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宸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迈思创智科技囿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迈思創智科技有限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7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扬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市武侯区

委托訴讼代理人:杨澍,北京尚衡(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元亮,北京尚衡(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宸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高新区吉泰二路266号18栋1单元13層1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澍,北京尚衡(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元亮,北京尚衡(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宸钰信息技术服务囿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囚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荿都迈思创智科技有限迈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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