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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车管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轉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載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出檢验有效期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已注冊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现机动车所有囚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
3、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の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車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應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沧州市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車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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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国四排放的车辆过户受限制,浙江省不会允许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办理过户上牌手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淛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经国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根据油品升级进程汾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淛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