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自行车品牌租赁自行车是政府部门的还是个人的

您当前位置:
武汉市政府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意见
&&&&& 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产物,自去年12月登陆武汉以来,目前,共有摩拜、OFO、哈罗单车、酷骑、牛拜等5家企业共投放共享单车近60万辆。在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方便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尤其是乱停乱放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意见》本着“鼓励、规范、服务”的原则,从车辆投放、通行停放、规范管理、运营服务、骑行安全等各环节,明确了共享单车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要规划建设慢行交通系统,细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单车企业及承担人三方责任,对今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指出,科学把控总量,定点定量投放,加快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企业在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
  《意见》提出,为给广大市民创造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的良好环境,解决共享单车无序停放的问题,,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保障非机动车便利通行。
  《意见》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负责实施具体管理、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多部门齐抓共管,引导有序发展,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明确规定,共享单车企业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企业投放的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半年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同时,向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将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为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意见》同时提出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经营企业限制投放车辆。市民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当前位置:-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索引号:G17-00166
文件编号:新政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  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服务群众为中心的理念,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与各辖区政府加强联系,辖区政府负责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解决单车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确使用、停放有序、管理规范、健康发展。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天兴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光亮、市城管局局长唐有启任副组长,市公安、发改、住建、规划、交通、工商、网管办、通管办、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日报、新乡广播电视台、卫滨区政府、红旗区政府、牧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唐有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核准程序及要求  (一)核准备案程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由企业向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资质及相关材料。合作企业从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运营实力强、管理规范、收取费用低的运营企业中择优选择;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运营管理中更加规范、有序,给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优质的服务,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初期暂定为两家企业。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申请企业不超过两家且符合条件,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直接核准备案;如果申请企业为三家(含三家)以上,由领导小组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综合评定,由高分到低分选择两家,予以核准备案。  (二)数据平台要求  企业应具有大数据平台,能够提供相关信息,车辆信息包含车辆位置、车辆行驶数据等;用户信息包含用户基本信息、用车信息、信用信息等。  (三)隐私安全要求  运营企业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运营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四)运营调配要求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内设立不少于一处的停保基地,并建立日常自行车调度预警预案,根据后台运营数据的指导,有针对性的对使用热点地区在高峰期进行一定的车辆调度,保证车辆供给。  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门的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并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  设立客服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及时将用户投诉的问题处理到位。  (五)资质备案要求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4.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5.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企业投放市场成功案例(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7.企业独立智能研发团队和技术专利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件标准要求  运营企业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的通用标准和安全性要求,通过国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质量检测;运营企业所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具备车载实时定位设备,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定位系统,配套管理服务系统能够进行车辆定位、车辆轨迹分析。  (七)押金管理要求  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除非用户自愿,否则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采用免收押金的租车方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  日
  附件1  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有启 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雁伦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韩 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攸荣跃 市住建委副主任  李培亮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同新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霞市 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主任  胡成杰 市通管办副主任  江 洲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蔚寰 新乡日报社副总编辑  唐 永 新乡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郭呈杰 卫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宋树江 红旗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赵秀鹏 牧野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李广富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唐有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备案〕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  第二条〔车辆标准〕凡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第三条〔企业规范运营〕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管理人员;鼓励运营企业对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通过电子围栏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数字城管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公布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  (五)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  (七)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  (八)企业必须对每辆投放单车购买商业保险,为承租人在骑行中因单车质量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九)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十)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  (十一)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十二)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三)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十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十七)运营企业要定期(或本地重大活动期间)针对市民开展免费骑行优惠活动,配合新乡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每月向评选为文明街办、文明社区及文明单位赠送免费骑行优惠券;为环卫、文明交通志愿者等人员提供“早晚班”免费骑车优惠。服务新乡市社区管理工作,比如吸纳街道的本地就业人员参与精细化运营;配合全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在重要交通枢纽投放车辆,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运营企业预主动退出市场的,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运营企业退回承租人押金,收回投放车辆,确保无经济和民事纠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部门每月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不及格由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连续三次考核不及格由监管部门收回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停放场地,同时运营企业退回承租人押金,收回投放车辆。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共同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四)市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通达性。指导各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点位规划建设工作。  (五)市公安局、网管办、通管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六)市发改、工商、人民银行新乡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划置工作,并按“门前三包”要求做好停放秩序、车辆清洁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和执法管理。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诚信考核机制,按规定上报上传信用信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可对承租人建立诚信和奖惩机制,鼓励规范使用车辆。  第八条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制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第九条〔行政处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建设与维护&&& 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网站维护电话:
豫ICP备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技术支持:山谷网络.&新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10:34:53 来源:天山网 阅读:
【字体:大中小】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0号 新ICP备号
新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10:34:53 来源:天山网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0号 新ICP备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该怎么管理?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向您征求意见啦!_突袭网
当前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该怎么管理?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向您征求意见啦!
热门标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该怎么管理?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向您征求意见啦!
编辑:李利平评论:
关于《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于12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忻州市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 智利军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忻府区云中北路18号邮编:034000
附:《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一种配套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坚持“市场主导、便民服务、智能管理、文明共享”的原则。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发布运力监测报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和调控。
第七条 新征地建设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由交通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土、规划、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资源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征求规划、住建和交警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建设应统一样式并与城市市容相协调。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住建、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收取使用者押金、预付金的,须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委托开户银行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金账户;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维修场地、运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未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纳税;
外商投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在开始提供租赁经营服务前30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维修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四)本市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五)车辆投放规模和方案;
(六)自行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
(八)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九)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说明及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报备的材料应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落地经营协议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变更手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第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车辆投放。存在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有关部门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依法责令其退出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制定相适应的站点设置和车辆投放计划,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注册用户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实施信息共享;
(二)公布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三)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四)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要求;
(五)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为承租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理赔程序。在承租人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当协助承租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七)在租赁站点、车身醒目位置和手机APP设置禁止未满12岁未成年人骑行的警示标语、标识;
(八)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同时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九)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配备不低于5‰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十)定期检查车辆并做好清洁维护,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十一)倡导安全骑行规则、规范停放守则,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金,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不得挪用承租人押金、预付金;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押金和预存资金的退还程序、期限,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每月25日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行车投放、租赁、运营、事故处理、押金管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申请开户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并在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告知,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存资金;
(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八)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式,实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二)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不得蓄意破坏、盗窃、强占;
(三)监护人加强对未满12周岁的儿童的监管,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四)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
(五)不得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私自加装锁具;
(六)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停放区域施划并对违规停放、占道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定,避免未满12周岁儿童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发改、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办、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评价。对经营者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记录。鼓励经营者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发改、交通、住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承租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经营者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忻州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更多精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