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省考真题地补下来了吗

2017年最新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下发,你知道吗2017年最新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下发,你知道吗农事记百家号今年关于惠农政策逐渐下发,部分已开展实施。三农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目标,围绕着农业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以及地方不断打出组合拳,释放最大发展潜力,惠及亿万农民。现有关最新强农惠农农接补贴政策出台、文件下发,作为亿万民众的一员,需要掌握理解政策走向。2017年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主要涵盖如下三个方面:一、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耕地保护补贴。鼓励农民合理方式耕种土地,倡导绿色耕地,减少农药量的使用、减少污染、增强土地耕种力度等,有效、合理、绿色使用土地,提升作物生产水平。补贴以账户或者卡通形式直补到户。具体如何实施(需要条件、依据标准、发放时间等),依据国家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实。二、购买农机补贴农村朋友有不少从事收割工作,购买相应的农机。常见的比如收割机、施肥机等,这种补贴以直补方式到户。具体补贴措施、补贴资金等根据购买机型、当地具体政策规确定,一般都是县级结算。有购买农机的农民朋友关注下这种补贴。三、局部范围农产品补贴。主要以玉米生产补贴,范围主要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同样补贴方式以及补贴具体流程等,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过以上几种补贴方式都是直补到户。2017年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下发,希望符合条件的农民朋友,及时领取惠农补贴。以上几种直接补贴,你都领取了吗?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能帮助到您!本文系百家号陈海彬原创,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农事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聚焦三农,关注农村,惠及农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和上解项目的通知(黑财预〔2017〕2号)--黑龙江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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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和上解项目的通知(黑财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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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报完整性,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预算法》要求,现将2017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上解项目下达你市(地)、县(市),请将附表所列项目全额编入2017年本级预算,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提高2017年预算的年初到位率。有关要求如下:
一、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要各市县要及时足额拨付到禁止开发区,用于其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用于其经常性支出;对其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各市县要切实化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历史欠账,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对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到期的,执行中统一按国家政策进行清算。
三、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要求用于改善通关条件、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其他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民生支出等,资金拨付和使用禁止与企业税收、进出口货值挂钩。
四、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要用于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和烈士陵园的建设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专门事务,以及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
五、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要求用于保障民族地区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
六、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各市县要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资金用于补充乡镇财政运转经费不足,提高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四煤城要建立区级财政保障机制,将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用于解决市区工资同步发放问题;各市县要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用于工资以及工资性支出、运转支出等。
七、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各市县要将资金优先用于兑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警衔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县级以下机关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提标政策。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监管,规范使用。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按时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厅。
附件:1.2017年提前告知市县结算补助明细表
2.2017年提前告知市县结算上解明细表
3.2017年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4.2017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5.2017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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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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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黑龙江省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多少  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两者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般按家庭人数和人均面积;国有土地房屋(私房)拆迁按产权面积,按人数无关。  二、拆迁补偿标准不重要,关键是安置房的价格是否与拆迁房的价差不大,否则补偿标准再高也没有意义。如:旧房折迁每平方给拆迁户1万平米已经够高了吧?但开发商卖给拆迁户安置房的价格却是每平米3万元,这就要求拆迁户每平方还要交2万元。所以拆迁补偿标准要与安置标准联在一起。  三、全国各地拆迁方法基本相似,但补偿具体数额不一样,即便同一个县城也会因为地块所处位置不同,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所以在网上问不到补偿标准,只能向当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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