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暴露的问题问题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日&&&来源:市公安局
为什么要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哪些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
为什么《通告》确定对36种行为认定全部责任?
为什么又规定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要负事故责任?
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如何认定责任?
对有《通告》中未规定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解决损害赂偿问题?
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如何处理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便利?
问:为什么要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答: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进一步解决道路堵塞,不断适应首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是造成道路堵塞的重要原因之;,而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相互刮蹭、追撞前车等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在城区,及各主干道上,此类事故比例高达80%以上,这就要求对这些交通事故必须进行快速处理。
1996年我局开始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进行改革,实行了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1999年又出台了当事人自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行事故快速处理奠定了很好的实践基础。自1996年实行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堵塞逐年下降,1999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为320起, 比1998年下降了53%。2000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为270起,比1999年又下降了15.6%。
今年2月1日新推出的事故快速处理措施,是我局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经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同时我市先进高科技的交通事故接警及处警指挥系统的高效运行,必将对本市实施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障道路畅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进一步在事故处理领域推行警务公开的需要。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不仅是一项改革,而且是一项重要警务公开措施,是我局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群众所关注的责任认定依据和规则向社会公开,具体列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36种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使事故当事人对照自身的违章行为,便可对自身所负事故责任一目了然,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体现了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确保交通管理执法活动高效快捷和方便群众的需要。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从接警、处理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到处罚责任者、损害赔偿调解,都可以当场完成,简化了处理事故的各种繁琐手续,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方便了人民群众,使事故当事人不必再象过去那样三番五次地到交通队处理事故,而是可以当场结案或凭交通民警出具的文书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手续。
问: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本市范围内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我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是根据这些法规并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对有关事故处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认定的具体化。
问: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答:《通告》中明确规定,对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这里所说的“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仅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包括四个环节,即现场处理、责任认定、处罚违章行为、损害赔偿调解。
问:哪些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
答:《通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立即报案,但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给他人的出行造成延误和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了方便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按《通告》的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当场了结,不必非要等交通民警处理。因此,《通告》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解决。对于有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如要保险公司理赔,可先行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问:为什么《通告》确定对36种行为认定全部责任?
答:《通告》中第四条所列的36种违章行为都是妨碍正常通行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扰乱了正常、有序的交通秋序,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容易被交通民警所认定,而且这些行为都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应注意避免的。《通告》规定对于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只要查明有上述36种行为的,就可认定事故责任,而对一些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违章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就不再考虑了。这样更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强化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有效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
问:为什么又规定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要负事故责任?
答: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是交通管理法规个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条件,危害性较大,因此,《通告》明确了一方有第四条所列36种行为之一,另一方虽无36种行为但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双方要负事故同等责任。
问: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如何认定责任?
答:双方都有《通告》中所列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双方有多个上述违章行为的,违章行为多的负主要责任,违章行为少的负次要责任。
问:对有《通告》中未规定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答:《通告》中所列认定负全部责任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是根据交通管理实践总结归纳出来的,但并不是《通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涉及到的事故,就不能认定责任和实行快速处理了。对符合快速处理范围的事故,虽然双方都没有《通告》中所列认定负全部责任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认定责任并实行快速处理。但交通民警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问: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解决损害赂偿问题?
答:交通民警对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对损害赔偿只当场调解一次,并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即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 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到案发地交通队办理有关执行单据。对于车物损失,如双方当事人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到共同认可的汽车修理厂或其他评估部门估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民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效处理交通事故、减少赔偿纠纷、减轻当事人损失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强制保险将越来越成为今后交通事故得以解决的手段和保障。因此《通告》对于保险车辆的赔偿事宜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即对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持《处理书》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依据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如何处理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
答:对事故造成人员的轻微伤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对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通民警能够认定的,可以现场结案,伤者需要治疗的,机动车方应履行救助义务;如事后伤者伤情发生变化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转为一般程序处理。二是交通民警当场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轻微伤或当事人对伤情争议较大的,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无争议,交通民警应当实行快速处理,双方应共同到医院确诊治疗;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交通民警应及时标划车辆及痕迹位置后,撤除现场并报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问: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便利?
答:对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涉及到事故处理的每个环节,其中许多规定都体现了方便事故当事人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 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二是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 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三是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法律文书“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主办:浏阳市人民政府
备案号:湘ICP备号
市政府值班电话:1
承办:浏阳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南伟博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7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所在地区:山东 - 济南
手  机: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62666
执业机构: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按专业找无锡律师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李孝征  时间:  浏览量 0  
交通事故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李孝征律师 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婚姻继承 借贷纠纷专业律师 咨询电话: QQ: 邮箱:
&&& 1、什么是交通事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2、什么是道路?
&&&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不属于道路。
&&& 3、《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哪些?
&&&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4、《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哪些?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 6、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的通行原则是什么?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7、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怎样通行?
&&&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 8、交通警察和信号灯的指示不一致时,如何通行?
&&&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9、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10、哪些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报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 1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现场应如何处理?
&&& 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 1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13、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报案,事后报案的,如何处理?
&&&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14、交通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15、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否有资格限制?
&&& 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 16、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17、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时,应由哪个辖区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18、对于监控设施拍摄的违法行为,应由何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
&&&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1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提醒】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应标准计算,以实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20、受害人为了保证判决的履行,应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简称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了保证判决的内容能够得到确实的履行,以达到提起诉讼并实际获得赔偿的目的,应在起诉前对肇事车辆及赔偿义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保全后应在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2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2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3、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要区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 2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划分:主次责任的分配比例为: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各50%;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25、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按照此比例划分责任。
&& &26、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
&&&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7、&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能否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要根据受害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和其主要收入来源来确定。若其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在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一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把握原则上以一年以上为准。对主要收入来源的认定主要以就业证明及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 && 2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赔偿权利人能否再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能会产生两种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二种责任赔偿机制并行不悖。职工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而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获得民事赔偿,是侵权法赋予的权利,也是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的竞合,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赔偿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 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侵权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 29、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转院治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治疗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首先被送到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有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医疗事故指定医院。目前地区的一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普通损伤的治疗在当地一级医院为合理。虽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30、如何申请执行金救助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1. 属本刑事附带民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执行案件。 &&&&&& 2.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 3. 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生活特别困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①申请执行人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②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③申请执行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④申请执行人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关于交通事故问题
律师您好,我咨询的问题是:我的车辆由南向北正常左拐进入厂门前的道路,与一由南向北的逆行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主小腿骨折,基于对方当时无钱付住院费,我方付了住院费并承担了全责,出院后对方做了伤残界定,并起诉至法院,赔偿不含住院费。我方有全险20万,但医药费用为案件结束后到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报销,损失大概有1万元,请问律师在法庭上我方能否对全责提出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描述与事实存在不符),若提出我方的损失是否可以降低?
律师回答地区:山西-太原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13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现在对交通事故提异议已经没有作用。你给对方支付了医疗费,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具体来电咨询,可提供法律帮助 14:03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但是,质证的难度很大。 14:13地区:河南-许昌咨询电话:15637***帮助网友:19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法院一般是根据责任认定书作为判案依据的,如果你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般会扣除非医保药的,但是如果起诉,法院是不会扣除的 14: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