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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呈报的《贯彻关于全部快摘掉快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现發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关于全部快摘掉快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1.原保留公职的人,……;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叻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鉯适当调整。
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后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級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無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
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因公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嘚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济或劳保待遇
原保留公职已经死亡的人,对其家属子女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