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数额与户口所在地有关系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原告马永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日,马永超就其所有的京AC3236号半挂牵引车在信达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为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0
000元;日,马永超就其所有的京AC3236号半挂牵引车在信达北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日,马永超就其所有的京AH082号挂车在信达北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日,马永超就其所有的京AH082号挂车在信达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为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
&&&&二、日14时30分,马永超的雇员贾红有驾驶投保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魏永路赵家场村北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陈义及人力三轮车撞出,致陈义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贾红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义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永超支出医药费共计7523.74元。日,陈义的遗体在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发生后,马永超支出拖车费500元。
&&&&四、另查,陈义出生于日,死亡时62岁。
&&&&五、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调解,马永超、贾红有一次性赔偿陈义的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力三轮车修理费等共计500
000元。同日,马永超支付赔偿金500 000元。
&&&&&&&&&&&&
&&&&本院认为,马永超与信达北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马永超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除存在合法有效的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外,信达北分公司应依约赔偿马永超保险金。
信达北分公司同意赔偿医药费7523.74元、拖车费500元、三轮车损失赔偿金2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一节,双方当事人均对参照年度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本案案件审理于2013年,故应参照2012年度的标准进行计算。就死亡赔偿金,双方均同意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18年,2012年北京市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
16 476元,计算18年为296 568元。就丧葬费,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计算6个月为31
338元。故信达北分公司应赔偿马永超已支付的死亡赔偿金296 568元、丧葬费31
338元;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陈义死亡致其亲属精神损害,本院酌定信达北分公司应赔偿马永超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
综上,信达北分公司应赔偿马永超保险金共计387 929.74元。马永超要求信达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437
929.74元的诉讼请求中387 929.74元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永超保险金三十八万七千九百二十九元七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马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联 系 人: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办公电话: 12
电子邮件: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东莞石龙碣石律师网首席律师胡正东,男,35岁,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系东莞知名专家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3768 。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相信定能为您完满解决生活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难题!
律师姓名:胡正东律师
执业证号:43768
联系电话: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
&&鸿福广场A座21楼(即新城市酒店21楼)
当前位置: >>
>> 浏览文章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什么标准
作者:佚名 日期:日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提示: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研究硕士论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几种情形
我的图书馆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几种情形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几种情形&&&&&&&& &&&&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现因同一侵权行为致害的受害人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受害者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很大。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11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65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925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近四倍。这条规定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在中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伤残、死亡赔偿问题。“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籍的分类,户籍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很多交通事故的农村受害者家属进行法律咨询,试图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做一个总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计赔时不能简单以户口性质来判断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二、农村户口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的情况&&& 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同命不同价”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日下发 《[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 随后,云南省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如何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 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的,为城镇户口。&&& 四、哪些区域可以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大理地区而言,笔者认为大理市行政区域范围应属城镇,各县县城区域、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外,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欢迎访问烟台司法行政网&&& |
 律师之窗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交通事故中死亡,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2014年12月份,于某驾驶车辆与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赵某的亲属将于某及于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在开庭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由于行人赵某系农村户籍,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仍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情况选择适用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该两项标准数额差距较大,如本案适用城镇标准将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为此承办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情况的详细了解,发现死者赵某系复员军人,每年享受民政部门给予的定期定量补助,其收入情况来源于非农业,且其居住地也为城镇,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为此承办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的过程中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经过缜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最终支持了承办人的意见,将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确定为城镇标准,本案判决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牢牢抓住死者享受民政部门补助这一主线,积极调查取证,并到民政部门调取相关的政策规定,最终使法院支持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案件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也充分体现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也更加突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华丛
  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海阳市录入
&相关新闻:
本网由烟台市司法局与胶东在线网站联合主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