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起火货物烧毁赔偿保险里有货物险吗?

中国保监会关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篇一:中国保监会关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篇一: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 中国保险报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对其来讲是属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 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并要求其在发运货物前向保险公司申报,以避免其只选择风险大的货物投保或出险后投保而产生道德风险。同时,随时关注其投保的运输量是否与其宣称的一样,如有很大差距,应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2.费率要高于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水平。 或同时根据每个运输工具承运货物的平均价值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5万人民币;或约定保险公司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物损失的赔付金额,约定各自承担根据运输协议/凭证或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应承担的赔付金额的比例,如保险人承担60%,承运人承担40%等。这样,就能规避和减轻由于无法追偿而造成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3.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因此,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实际理赔操作中应按照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方式进行。首先应索要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书面文件,这是责任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基础。另外,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协议,审核协议中承运双方是否订有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仅赔付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责的赔偿金额,或根据运输协议或凭证中承运双方订立的关于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否则,如果按正常的运输险理赔方式,将全部损失额赔付给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而其会根据免责及责任限制的规定赔付货主,这样就构成了承运人的不当得利,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道德风险巨大。从这点上说,这也是承运人不能作为运输险被保险人的理由之一,即使按此种方式承保,却不能按照正常的运输险理赔程序和方式赔付,而必须要采用责任险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本身就是矛盾和不正常的。因此,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试析承运人作为其运输货物之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来源: 作者: 时间: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在存在一种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投保另一保险利益相对应险种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各种观点不一,有认为被保险人只要存在法律上的某种联系(不管是依据所有权还是合同),即存在保险利益。有的观点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加以适用,认为只要事后真正有保险利益的人追认亦可接受。我们认为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其投保的并非该保险利益相对应的险种,该保险合同亦应不产生法律效力。现结合一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南的陆路货物运输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何谓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李玉泉主编《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第641页)其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目前设置的险种主要有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险等四种。其中涉及本案的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除货物运输险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还有承运人责任险。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承运人与运载货物(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及何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该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并造成货主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风险,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发生与否关系到承运人的利益或不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了对运载货物的妥善保管,保证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承运人存在将货物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并存在未能交付的情况下赔偿收货人的风险,但并不能从中得出其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我们认为,货物运输险作为财产险,其以货物财产本身作为投保标的,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直接产生损失的是货物所有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发生货物买卖转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货物所有人因对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风险而具有了保险利益。作为处于非货物所有人地位的承运人,在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当时其并未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其只产生了货主因此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而只有损失并不一定导致承运人赔偿,因为承运人同样有如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过错等免责事由。这里,承运人如果想转嫁该种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或风险的话,承运人可以投保以其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我们承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基于不同的风险角度,存在着享有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主体。但是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其对社会起到的是经济补偿的职能,如果允许在同一险种和同一保险标的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则一旦出险,损失是既定的,保险人要根据该损失分别赔偿给两个或多个被保险人,势必有一方从中获得收益,显然违背了保险最基本的补偿损失的原则。 同时,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而我国保监局批准的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中对货物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也需要赔偿,这样很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达不到保险设定的用意。 再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势必造成被保险人和实际责任人竟合的情况发生,从而剥夺了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货物运输险下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加上货物运输险的投保费率大大低于承运人责任险,而且在承保条件上承运人责任险要相对严格的多。如果认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的话,承运人责任险这一险种即无存在的必要。 有观点认为,货物出险是事实,货物所有人受损也是事实,保险公司只要履行一次赔付不超过其保险价值即可,不用苛求投保时是承运人还是货主,就是承运人在保单上被列为被保险人,货主在出险后也可以基于合同法有关隐名代理的规定认可其代为投保的权利。我们认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的立法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特殊篇二:保险资考试卷三(含答案) 模拟试卷三 一、 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计90题) 1.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这一原理所体现的风险特征是(c
) a、发展性
b、普遍性c、客观性d、不确定性 2.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 a、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分散性
b、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贯性
d、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积累性 3.现代人寿保险经营中,采用的保险费率形式是(b
) a、自然费率
b、均衡费率
c、主管费率d、客观费率 4.厘定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原则要求(d) a、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产生利润结余 b、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全部结余归投保人 c、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d、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5.某企业以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元的财产损失保险,与此同时,改企业以同样的固定资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该企业的这一保险方式属于(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
d.重复保险 6.在各种合同形态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叫做(
b)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性合同
d .附和合同 7.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保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a、64万元b.80万元
c.90万元 d.100万元 8.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购买保险申请的证明文件通常是(
) a、保险单 b.保险凭证c. 投保单d.风险调查表 9.张某投保一年期家财险10万,在保险期限内不幸发生火灾致使保险财产全部被焚毁,保险人赔偿10万元后该保单终止,该保单终止的原因属于(
c ) a、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b.协议终止 c.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d.因解除而终止 10.按照保险合同的通常规定,由于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免除属于(c) a.损失原因免除
b.费用免除c.损失免除 d.维修免除 11.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被称为(b
b.告知c.说明 d.陈述 12.某保险合同采用免赔赔偿方法,规定免赔额为100元,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40元,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b
60元 13.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按照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肇事司机因该赔付其家属五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 a.赔偿10万元
b.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 c.赔偿5万元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14.某投保人以价值6万元的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a保险公司承包4万,b保险公司承保6万元。如果发生实际损失5万元,以责任限额赔偿方式,a保险公司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5万元 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而无法行走,只能卧倒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后又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 a
) a意外伤害
b.肺炎 1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某日天降大雨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门前的大树,大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对该被保险人的伤残赔偿,正确处理方式是(c
) a 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b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17.目前,我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人员,另一类是指(b ) a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b 专业保险经纪人和兼业保险公估人c 专职保险公估人和兼职保险公估人 d 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18 在寿险核保,寿险公司指定的医疗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所出具的报告是(c ) a 代理人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 b投保人填写的询问回答书 c 医生提供的体检报告 d 投保人提供的保单 19 在保险承保环节中,签单员缮制保单的同时,还要开具一种“通知书”,并将其与保单的正、副本一起送复核员符合。该“通知书”是(d
) a “签单通知书” b “承保通知书” c “复核通知书” d “交纳保费通知书” 20 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的,这说明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 a
) a 时代性特点b 实践化特点c 具体化特点 d 职业性特点 21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后,对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其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 ) a向消费者协会追偿
b 向其同业协会追偿 c 向工商管理部门追偿d 向生产者追偿 22 当保险标的之间的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时,当风险事故发生时,风险单位划分方法是( a ) a 按地段划分风险单位 b 按标的划分风险单位 c 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划分风险单位d 按投保单位划分风险单位 2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索赔,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最长时限是( a
) a60日 b30日 c 20日
d 10日 24 如果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在理赔计算时,应扣除的款项是(c
) a 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提出的偿债金额b 投保人的预交保险费 c 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d 保险未满期保险金 25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索赔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受托人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d
) a 申请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b 申请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c 申请人签署的《出险通知授权委托书》
d 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 26 在客户服务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客房要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内容属于(b
) a 定损服务
b 特殊服务
c 售前服务
d 售中服务 27.在下列组织中.其设立无需办理法人登记而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c
)a、企业法人
b、自然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d、个人合伙 28. 某企业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向甲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造成企业全部毁损,损失发生时该企业的保险价值为800万元,那么按照我国规定甲、乙两个保险公司的赔款分别是(b
)。 a、400万元 400万元
b、500万元 300万元
c、400万元 300万元
d、800万元 600万元 29.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c
)。 a.0万b.49万c.70万
d.100万篇二: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 中国保险报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对其来讲是属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 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并要求其在发运货物前向保险公司申报,以避免其只选择风险大的货物投保或出险后投保而产生道德风险。同时,随时关注其投保的运输量是否与其宣称的一样,如有很大差距,应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2.费率要高于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水平。 或同时根据每个运输工具承运货物的平均价值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5万人民币;或约定保险公司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物损失的赔付金额,约定各自承担根据运输协议/凭证或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应承担的赔付金额的比例,如保险人承担60%,承运人承担40%等。这样,就能规避和减轻由于无法追偿而造成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3.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因此,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实际理赔操作中应按照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方式进行。首先应索要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书面文件,这是责任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基础。另外,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协议,审核协议中承运双方是否订有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仅赔付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责的赔偿金额,或根据运输协议或凭证中承运双方订立的关于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否则,如果按正常的运输险理赔方式,将全部损失额赔付给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而其会根据免责及责任限制的规定赔付货主,这样就构成了承运人的不当得利,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道德风险巨大。从这点上说,这也是承运人不能作为运输险被保险人的理由之一,即使按此种方式承保,却不能按照正常的运输险理赔程序和方式赔付,而必须要采用责任险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本身就是矛盾和不正常的。因此,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试析承运人作为其运输货物之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来源: 作者: 时间: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在存在一种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投保另一保险利益相对应险种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各种观点不一,有认为被保险人只要存在法律上的某种联系(不管是依据所有权还是合同),即存在保险利益。有的观点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加以适用,认为只要事后真正有保险利益的人追认亦可接受。我们认为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其投保的并非该保险利益相对应的险种,该保险合同亦应不产生法律效力。现结合一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南的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何谓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李玉泉主编《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第641页)其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目前设置的险种主要有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险等四种。其中涉及本案的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除货物运输险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还有承运人责任险。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承运人与运载货物(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及何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该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并造成货主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风险,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发生与否关系到承运人的利益或不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了对运载货物的妥善保管,保证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承运人存在将货物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并存在未能交付的情况下赔偿收货人的风险,但并不能从中得出其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我们认为,货物运输险作为财产险,其以货物财产本身作为投保标的,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直接产生损失的是货物所有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发生货物买卖转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货物所有人因对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风险而具有了保险利益。作为处于非货物所有人地位的承运人,在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当时其并未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其只产生了货主因此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而只有损失并不一定导致承运人赔偿,因为承运人同样有如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过错等免责事由。这里,承运人如果想转嫁该种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或风险的话,承运人可以投保以其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我们承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基于不同的风险角度,存在着享有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主体。但是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其对社会起到的是经济补偿的职能,如果允许在同一险种和同一保险标的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则一旦出险,损失是既定的,保险人要根据该损失分别赔偿给两个或多个被保险人,势必有一方从中获得收益,显然违背了保险最基本的补偿损失的原则。 同时,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而我国保监局批准的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中对货物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也需要赔偿,这样很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达不到保险设定的用意。 再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势必造成被保险人和实际责任人竟合的情况发生,从而剥夺了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货物运输险下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加上货物运输险的投保费率大大低于承运人责任险,而且在承保条件上承运人责任险要相对严格的多。如果认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的话,承运人责任险这一险种即无存在的必要。 有观点认为,货物出险是事实,货物所有人受损也是事实,保险公司只要履行一次赔付不超过其保险价值即可,不用苛求投保时是承运人还是货主,就是承运人在保单上被列为被保险人,货主在出险后也可以基于合同法有关隐名代理的规定认可其代为投保的权利。我们认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的立法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特殊篇三:参考案例――承运人代为投保货运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维敏,上海胡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贤德,上海胡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 负责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爱武,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羽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直属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谊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谊公司”)签订合同购买4件印刷机械及附件,合同价人民币1350000元。日,宏谊公司委 1 / 6 托宏威公司将该批印刷机械运至南京,双方签订的运输委托单载明:委托运输单位和付款单位均为宏谊公司,协议运费人民币4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025元。后宏威公司委托第二承运人安徽省五河县通利运输公司运输。同日,宏威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保直属公司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宏谊公司,投保人为宏威公司,保险费2025元,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约定:“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当日,第二承运人的司机王略从宏谊公司装载印刷机械及附件后,于下午6时上路,晚上经过204国道昆山段一座桥下坡时,由于前车刹车,且雨大视线模糊,载货车辆不得不同时刹车,使得车上货物在惯性下绷断绳索,向前翻倒在车厢内,并碰到前面一台设备和部分附件,造成货损。事发后司机继续将货物送至南京收货人处,收货单位在宏威公司的送货回单上注明:“货已收到,有损坏。”2月6日上午,司机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到现场拍照取证。同年6月8日,中保直属公司委托的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认定保险事故中并未出现交通事故,设备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重心太高,绑扎固定点过低,导致刹车时,惯性作用下摔倒致损,因此宏谊公司货损事故责任成立,该保险事故的最后理算价为人民币379210元。为此,中保直属公司向被保险人宏谊公司赔付了379210元,并取得经被保险人盖章确认的保险赔 2 / 6 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宏威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保险法中称的第三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是由宏威公司支付保险费并与中保直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其系按运输委托单约定接受宏谊公司委托的代付代办保险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宏谊公司在发生货损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宏威公司对其为宏谊公司承运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作为投保人,因此宏威公司实际上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保险法中称的第三者;2、宏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货损是否存有过错?原审法院认为,宏威公司作为专业运输企业,应具备判断运输标的是否为特殊货物以及安全捆扎货物的知识和能力,其接受了宏谊公司委托运输的裸装机械,并未提出异议,理应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宏威公司在承运本案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货损,系因宏威公司捆扎不当及其司机在途中未尽驾驶员应尽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造成,并非意外事故,故宏威公司对货损事故具有过错;3、中保直属公司是否有权向宏威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保险合同对此也作出了约定。因本案中宏威公司实际上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造成保险事故及货损的承运人,即便宏威公司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既有被保险人又有投保人的情况下,也应当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并无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对其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 3 / 6 免除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货损理应由宏威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宏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保直属公司人民币3792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16元,由宏威公司负担。 判决后,宏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虽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具有对承运期间的财产临时占有、保管的利益,故宏威公司对承运货物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宏威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被保险人不应取得保险金,中保直属公司亦不应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2、宏威公司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非第三者,只有在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伪造、变造有关证明等情况下,投保人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宏威公司在承运过程中没有过错。对于承运设备的重心偏高,只有生产商知道,且承运人在运单上已明确要求托运人对特殊货物予以说明,而托运人未尽说明义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保直属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保直属公司辩称:1、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宏威公司系代托运人投保,宏威公司并非实质上的投保人。2、宏威公司作为专业的物流公司,对承运货物的特殊性判断应有更高的辨别能力。请求驳回宏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4 / 6 本院认为:1、系争保险合同上虽载明投保人为上诉人宏威公司,但从宏谊公司与宏威公司签订的运输委托单上关于“委托运输单位和付款单位均为宏谊公司,协议运费人民币4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025元”的约定及运输行业中代办保险的惯例上理解,应为上诉人宏威公司接受宏谊公司的委托,为宏谊公司的利益代办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宏谊公司作为该批设备的货主,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涉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2、涉案保险合同的险种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设备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宏谊公司,而非宏威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宏威公司,对货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其所投险种应有所区别,承运人为自身利益可投保运输责任险。3、上诉人宏威公司作为专业的物流公司,应具备货物捆扎、运输的专业知识,负有将其承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上诉人宏威公司与宏谊公司签订的运输委托单上的委托须知栏内载明“托运整箱原件货物,其内容和细数,由委托单位负责,货物特殊应注意说明”,显然从字面上理解,该特别说明义务仅适用整箱货物,上诉人宏威公司关于本案货损事故非其原因造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货物损失应由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宏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被上诉人中保直属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宏谊公司进行了理赔,中保直属公司有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上诉人宏威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并无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对其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害免除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宏威公司即便作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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