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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
孙国营诉卢锵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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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CLI.C.235653
孙国营诉卢锵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6)花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孙国营,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大武乡小许村。
  被告:卢锵仪,男,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同丰里12号602房。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龙碧霞。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方;代理审判员:赵盛、陈弋弦。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日。
  二审审结时间:日。
  原告诉称
  日下午,原告在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狮岭镇花场农庄路段被粤ad1275号小客车撞成重伤后,由肇事司机用肇事车辆将原告送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原告时,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原告经医院抢救脱险后住院,后因无钱继续住院于同年9月6日出院,返回老家商水县八村镇医院住院。因无钱再垫付医药费于同年10月8日出院回家。原告两次住院医治诊断为:左下肢离断伤。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10 305.20元。现原告左下肢离断伤口未愈,仍需继续治疗,且还需安装假肢等,原告实无继续垫付医疗费用及假肢安装费用的能力。事故经广州市花都区交警部门处理,确定被告系肇事车辆车主,因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先期医疗费10 305.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从未购买汽车,也没有汽车驾驶证,粤ad1275号车辆在注册登记资料上显示是轻型小货车,且该车自1998年开始就没有年审,而据原告陈述肇事车辆是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与粤ad1275号登记的车型不一样。因此,肇事车是套牌车辆。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造成肇事司机逃逸,原告自己也有责任。本案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日14时,无名氏驾驶粤ad1275号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狮岭镇花场农庄路段与原告踩踏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驾驶肇事车辆送原告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医院,后驾车逃逸。
  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处理,该队于日作出穗公交花认字[2006]第d4025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26天。原告出院时该院诊断为左大腿离断伤并失血性休克。为此,原告用去医疗费7 810.45元。
  日,原告转至河南省商水县巴村镇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8日,共住院30天,并花费医疗费2 471元。出院时该院诊断为左下肢离断伤。建议为:住院换药观察;抗炎对症治疗;按期复查。
  另查明,肇事车辆为白色十二座面包车,悬挂粤ad1275号牌。经查车辆档案,粤ad1275号车辆登记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卢锵仪,该车于日登记入户,检验有效期至日,车辆状态已注销,未办理报废手续,亦未补办过号牌和行驶证。
  日,该院去函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就肇事车辆情况咨询该队。该队于日函复该院,主要内容有:(1)根据对孙国营及狮岭医院等目击证人的询问,肇事车辆为使用粤ad1275号牌的白色十二座面包车。(2)粤ad1275号牌登记车辆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货车,本案中使用粤ad1275号牌的肇事小客车应是一辆套(假)牌车,肇事者及车主仍未查获。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是粤ad1275号牌车辆的车主,该车已到报废时间,但被告没有办理任何报废手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不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从没有购买过车辆,亦没有号牌为粤ad1275的车辆,办理报废手续与自己无关。
  广东省广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原告送往医院后驾车逃逸,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无名氏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无名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恰当,予以采信。
  根据《》的规定,结合原告就医等情况,确定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损失为10 281.45元。
  由于肇事车辆为使用粤ad1275号牌的白色十二座面包车,而粤ad1275号牌登记车辆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货车,所以,对于交警部门提出的肇事车辆为套牌车的认定,予以采信。
  一般地,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首先,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其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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