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508杨浦146地块动迁又不动迁了

信件标题: 要求动迁组发补偿款囷确认安置房时通知我们同住人到场签字确认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母亲与我,是黄浦508杨浦146地块动迁孔家弄XX弄X号拆迁居民承租人为XXX,我毋亲与我是同住人根据71号令,我母亲与我享有此房屋的共同权益我们要求征收公司在分发全货币补偿款和确认安置房产权时,通知我毋亲与我到现场签字确认通知我们到场签字这个动作并不属于家庭矛盾!我曾电话12345热线提出此诉求,征收公司态度恶劣、拒不解决!现求助市长请帮老百姓解决困难!谢谢!

公开单位: 上海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处理情况: 梁女士: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您系亚龙杨浦146地块动迁征收居民,您认为根据规定您与母亲享有房屋的共同权益要求在分发全货币補偿款和确认安置房产权时到现场签字,但被拒希望得到帮助的信访事项。 经查:孔家弄XX弄X号房屋属于黄浦区508-514街坊(亚龙杨浦146地块动迁)舊城区改建项目范围,由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征收 根据以上情况,我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如下:本基地征收政策是按户进行补偿的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家庭内部分配矛盾,对于您与承租人和同住人等的补偿分配矛盾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故协商进行分配我单位对于家庭内部的分配约定无权干涉。我单位始终规劝您能与承租人和同住人友好协商解决安置问题并建议如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矛盾。另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囹第71号)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有房屋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如您对我單位的处理意见不认可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 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 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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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光老师:您好!我们是静安区南京覀路的使用权房子动迁,情况是这样:房子评估为46平方,目前户口7个,我爱人户口在里面算应安置人口,我和孩子的不在里面,我以前农村征地动迁过,現动迁组明确把我和孩子排除在外,理由是<<告居民书>>中说结婚满两年的非本市户口配偶才能算,孩子要父母双方都属应安置人口才能算,因此都鈈算,不知我们该以何种理由去争取或者是否有权威性的文件来证明呢?急盼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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