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环翠区市环翠区环翠楼上的居民楼能拆迁吗

威海环翠区市同德路140号(威海环翠區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办事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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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环翠区市环翠区人民檢察院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环翠区市环翠區**路**号**室住威海环翠区市环翠区**路**号**室,系威海环翠区**行职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威海环翠区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环翠区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威海环翠区市区统一路由南向丠行驶至环翠楼大药房对面停车,7时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7.19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证人盛存折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环翠区市环翠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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