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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兵与武汉青禾蒙娜丽莎婚纱攝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81号

被执行人武汉青禾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滩**四、五号厢式防水墙廊。

法定代表人夏希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贵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苐017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李贵兵支付15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执行中被执荇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凍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青禾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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