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宁、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
黄小宁、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黄小寧驳回 被申请人-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对方被驳回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与黄小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黄小宁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二、原告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黄小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醫疗补助金3500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00元; 三、原告 无需支付被告黄小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750元; 四、原告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小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情况); 五、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請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曾五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驳回上诉 |
广东省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黄小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败诉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负担5元,由上诉人黄小宁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邳州市新标床垫厂等与国家工商荇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 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