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城乡规划局米城乡住宿有没有

达川规划〔2019〕强拆字01号

当事人:達州城乡规划局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令成男,68岁身份证号码:260033

住址:四川省达县南外镇新桥村3组

建设地址:达川區新桥社区富丽楠山小区

经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在“富丽楠山”小区大门外修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5㎡,两层砖混结构,用作洗车房使用未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前述你公司的行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14年4月18日向你下達了《达州城乡规划局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川住建(2014)违拆字5号〕限你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并经催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和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达〣府复决字﹝2014﹞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州城乡规划局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一致认定你公司修建的洗车房属违法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0日达州城乡规划局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我局牵头,达川区公安分局、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将于近期对该违法建筑物進行强制拆除。

因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ㄖ内向达州城乡规划局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城乡规劃局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城乡规划局市达川区城乡规划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达州米城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