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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河南新密“包身工”离奇死亡案调查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法制与新闻:河南新密“包身工”离奇死亡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日16:23 法制与新闻
  2003年5月,:福建青年范明荧被人骗至该市一家个体石料场,被迫进行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并多次遭到暴力殴打,伤势严重。为挣脱这种“牛马不如”的生活,范明荧步行12小时冒死逃出石料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救出其他38名受难民工,涉案人员悉数落入法网。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就在民工们脱离苦海的第三天下午,范明荧却突然死亡。
  一个有着强烈求生欲望和正义感的男青年,为什么会不明不白地死去?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笔者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郭丛生 刘建宇 顾瑞玲/文
  异乡打工 误入狼穴
  范明荧,1973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由于家庭贫困,他上完小学就不得不辍学务农,帮助家里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据他父亲讲,范明荧从小就老实,身体健康。但因为家里没有什么固定的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所以少有姑娘愿意进其家门,以致于他人到三十仍然未能娶妻。日,不甘心在家受穷的范明荧对家里人说要到上海打工,这一出去就没了音讯,直到5月20日晚接到警方通知,家里才知道他已经在河南省新密市遇难死亡。
  那么,范明荧在此期间都遇到了什么事情?笔者查阅到新密市公安局于日下午17时10分至18时58分对范明荧做的一份“询问笔录”。
  范明荧从家里外出后,辗转几处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便决定到中原名城河南省郑州市碰碰运气。5月11日上午,他在郑州火车站下车后,由于人生地不熟,又没有打工目标,便在候车室找了一个座位,打算稍加休息再出去找活干。正在这时,有两名中年男人凑上前来。言谈中,当他们得知范明荧异乡打工屡遭不幸境遇的情况后,便花言巧语地说,他们那里有一个企业急需人手,如果范明荧能去最合适,只需做20个人的饭或者帮助老板家放羊均可,每月工资不少于500元。范明荧闻听此等“好事”,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随后,三人同乘公共汽车,换乘了几次,最终来到了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一家私营石料场内。
  事实并非像两个中年男人说的那样。刚到石料场休息一会儿,范明荧就被床上躺着的一个人强行派往石料场劳动,让其从事的工作是负责清理石坑里边的土。饥饿难耐加之沉重的体力劳动,使范明荧干了十几分钟后就觉得难以忍受。于是,他就向场里一个女人诉苦,谁知这个女人就是老板娘。她告诉范明荧,不干活可以,但必须给带他来的那两个人说,否则坚决不行。范明荧来到这家石料场的路上,已经受到他们的威胁而且头部挨了好几个拳头,此时哪敢再提不愿干活的事。明知上当受骗的他便决定悄悄溜走,岂料很快就被该场的监工给追了回来。当晚,他被关在一间屋子里,遭受了多次毒打,直至答应“明天继续干活”才暂时免去了皮肉之苦。
  范明荧也许根本不可能知道,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的这家私营石料场,前任场主是由新密县城一个叫索会武的农民于2002年3月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动手创办的。后来由于前景不佳,索会武无心经营,便于日将这家石料场转由河南省淅川县盛湾乡衡营村农民周连庆承包经营,当时,两人协议约定,承包期为一年,索会武负责提供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具,安排工人们住宿,保证生产生活秩序,周连庆则必须保证每天出勤工人不能少于35人,保证石子质量,负责安全生产,若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由双方协商解决。周连庆生产加工1车石子(标准重量为665公斤),索会武付费1元,但年产量必须达到10.5万车。
  周连庆明白,这几年由于加工石子的厂家日益增多,竞争十分激烈,若靠正当经营,需交纳各种费用,再除去支付工人工资,根本不会赚多少钱,相反,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为此,他动起了歪主意。承包伊始,周连庆首先网络了一些家乡的民工,作为自己的得力干将,一部分人专职外出负责以欺骗的方式介绍外来人员到其石料场打工,一部分人专职在石料场做监工,昼夜看管并暴力威胁民工们强制劳动。
  负责欺骗外地民工的4个人分别是贾新志、周成军、姚建合和杨永会。在这4个人当中,前三人均是周连庆的老乡,杨永会则是云南省昭通县的一个农妇。别看她是个文盲,但却长了一张能说会道的嘴。也正是由于这种“优势”,被周连庆一眼“相中”,成为该团伙中的一名得力“说客”。周连庆给这4个人的报酬是,每介绍一名外来人员,奖赏现金150元。在利益驱动下,贾新志等人奔赴郑州火车站、郑州市劳务市场等地,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先后将30余名外来人员骗至周连庆的石料场劳动。范明荧即是被贾新志和姚建合骗来的。
  负责在石料场当监工的4个人分别是黄利明、杨宝玉、贾金柱和李志卫。在这四个人当中,前三人是周连庆的同乡,李志卫则是河南省嵩县何村乡的农民。由于他以前在周连庆手下干过一段时间的体力活,很会见机行事,颇得周连庆赏识。周连庆承包石料场后,破例将他“提拔”为监工,成为其一名忠实的打手。
  正是由于上述8个人的全力配合,周连庆才得以构建出一个“外引内联”的格局,坐收着“小本多利”的生意。
  冒死脱险后突然死亡
  且说范明荧被骗至此处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时常遭遇殴打欺侮并被强迫干重体力活,甚至连上厕所都要受到监工的跟踪监视。最令范明荧刻骨铭心的是,就在头天晚上被打后回到住室时,发现装在提包里的750元钱不翼而飞。当他着急地向老板周连庆反映此事时,周连庆却轻描淡写地说,如果真是丢了钱,我负责查找,但你现在必须得干活。范明荧无奈,只好吃了一个馒头,忍着伤痛上床休息。
  第二天,挨打又丢钱的范明荧拒绝干活。周连庆闻讯赶到后,强令范明荧到石料场做工。范明荧软硬不吃,周连庆大为气恼,当即喊来一名打手,两人一起把范明荧推到工人宿舍里,用拳头、木棍、鞋底朝其身上乱打了足有十几分钟,并厉声威胁:“再不干活,一天打你三次。”之后,周连庆将范明荧锁在屋子里。
  在接下来的几天内,范明荧在周连庆及其打手的威逼下,不得不到石料场从事重体力劳动。由于他的“不听话”和坚决离开这里的态度,使得周连庆等人十分反感,于是就变本加厉地“收拾”范明荧。一天上午,周连庆把他关在一间屋子里,并叫来打手李志卫和黄利明,命令他们用三角带照着范明荧的脊背连续抽打,同时让其跪在地上,时间长达二十多分钟,直打得范明荧哭喊连连,这伙人仍不罢休,又令其到工地上干活。此时的范明荧浑身疼痛难忍,根本站立不起来,只好趴在地上。
  类似范明荧遭遇在这家石料场还有38人,他们全部都是被骗来的,其中大部分是来自河南省其他县和四川、安徽、云南等地的农民。他们一般早上四五点钟起床,起床后就得去干活,啥时候天黑啥时候为止。吃饭由专人送,人身受到严格限制,根本逃不出去。
  今年53岁的阎来喜是河南省东部的一位农民。日,他外出打工时被人从郑州骗到这家石料场做工。一次,在劳动过程中,架子车上的石头掉下来砸伤了他的手,便打算休息一下,岂料监工大声吆喝说,不干不行,并顺手朝他脸上打了一耳光,随后又将其带到一间屋子内毒打了一顿。阎来喜说:“在这里,病了累了都不让休息。”
  周亚斌今年31岁,家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周岗村。自从被人骗到这里后,干了两个多月没领到一分钱工资。由于胆小怕事,不敢违抗“军令”,所以只挨过一次打。据他讲,每天工人们从住室到石料场上班,均有4名打手分前、中、后严加看管,以防他们逃跑。
  36岁的杨达孝是四川省的一位农民。2003年农历正月十三日,他来到河南打工时,被4人从郑州火车站骗到这家石料场,从事重体力劳动。据他讲,到这家石料场的头一天,身份证和电话本就被“没收”了。工人们每天最少劳动14个小时以上。而每人吃的饭菜是:早上两个馒头,中午一碗面条,晚上两个馒头加一碗汤。
  再说范明荧遭受一连串毒打之后,便产生了逃跑的念头。日上午,在室内休息的范明荧见门没上锁,出门发现周围只有厨师一人,便向其要了一张纸,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翻墙逃了出去。为防止被人追上,范明荧跑一段路就要躲起来一会儿,看看后边确实没人,再跑。经过12个小时的步行,他才搭乘公共汽车直奔郑州市区。在一位热心司机的帮助下,辗转迅速到郑州市公安局报了案。
  听罢范明荧的泣血倾诉,警方震怒了,他们没有想到,在朗朗乾坤之下,竟还有如此虐待民工的事情发生。迅即,由郑州和新密警方组成的营救队伍,连夜赶赴石料场,将38名受难民工解救了出来。在本次行动中,范明荧不仅不顾伤痛为警方带路,而且还冒着被报复的危险现场为警方指认打人凶手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使警方顺利将周连庆等9人抓获归案。
  日,范明荧领着被解救出来的工人们,要求石料场支付他们工资。在此情况下,索会武不得不把1万元现金交由镇派出所代为处理此事,这才使范明荧等人现场领到了4700元的工资。当天,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据范明荧的父亲讲,日上午,儿子从河南往老家打了一个电话,告知说他在郑州打工发生了一点事情,正准备同人打官司,请家里人放心。
  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当日晚17时30分,正为此事奔波的范明荧却突然在新密市公安局门口口吐白沫,昏迷过去。经新密市中医院奋力抢救无效死亡。5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新密市中医院对尸体进行了检验。
  6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结论,范明荧背部、臀部及上臂皮下组织损伤,系钝性物体打击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另外确认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但至今为止,警方仍未作出是自杀或是他杀的结论。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范明荧死得蹊跷,其家属不同意处理尸体,致其尸体从事发到现在仍在新密留存,目前尚没有得到安置。
  公正判决 罪有应得
  范明荧死亡后,引起了河南省各级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尽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督促公安部门尽快查清范明荧死亡的原因,但一直没有结果,所以只好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本案。
  因索会武的直系亲属在新密市某执法机关工作,根据回避制度,日,这起轰动一时的新密民工死亡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是日上午9时许,两辆警车将周连庆、李志卫等9名犯罪嫌疑人由新密市看守所押解到庭。而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而被取保候审的索会武、李建军则自己来到法庭接受审判。
  法庭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律师胡涛和董彬在庭审中诉请:要求周连庆、索会武等10名被告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赔偿原告范明荧各种费用共计114902元。
  索会武辩称,自己虽有支付能力,但殴打劳工的事情他没有介入,对范明荧的死他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范明荧是自杀还是他杀的问题,原告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说,范明荧冒死逃出石料场后又冒死解救同伴,有着强烈的求生欲望和正义感,不可能再去自杀。如果范明荧死于毒鼠强,那么毒鼠强又从何而来?因此,原告律师强烈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查明死因。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方面了解这一关键性情况时,主审此案的法官王中央说,范明荧的死因对案件判决结果至关重要,自己虽多次自费赶到新密调查,但仍然得不到结果。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反复研究,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李志卫、黄利明、杨宝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新志、周成军、姚建合、杨永会明知被告人周连庆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仍以欺骗方式介绍工人劳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虽然事实存在,但其持有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监督卡,且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
  被告人周连庆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万元。
  被告人贾金柱等人也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2500元不等,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免予刑事处罚。索会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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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海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海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登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伟,男,1976年出生,河南省登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登封市石道乡阮村,农民。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登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 月 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199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海伟受李新民指示伙同常新建、邹少辉、吕跃民、李振洪(四人已判刑)、陈书华(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砍刀到登封市君召乡水磨湾村,将该村王红改、王大国殴打后逃跑。经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红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大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红改、王大国的陈述;同案犯李新民、常新建、吕跃民、李振洪的供述;登封市公安局提取的有关书证、物证及被告人李海伟供述在案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1999年9月份,被告人李海伟经李新民介绍加入以李新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砍刀帮",参与"砍刀帮"内事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案犯李新民、李新建、常新建、李二店、孙振华、李振洪、陈现章的供述、登封市公安局提取的有关书证、物证及被告人李海伟的供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伟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伟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尚未达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参与程度相对较轻,应属其他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E)
二00四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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