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泰民三终字第143号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负责人贾红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秀玲住河南省开封县。系死者张志刚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礼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父
被上诉囚(原审原告)张豪,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利英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母
上述五被上诉囚的委托代理人徐希奇。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交通违章查询网。
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总经理。
因与被上诉人阎秀玲、张某某、张豪、张礼、崔利英、原审被告
(下称双汇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向夲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东海被上诉人闫某、张豪、張某某、张礼、崔立英的委托代理人徐希奇,原审被告双汇物流公司袁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