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查询一下绥化市交通违章查询网的阎秀玲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泰民三终字第143号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负责人贾红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秀玲住河南省开封县。系死者张志刚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礼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父

被上诉囚(原审原告)张豪,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利英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张志刚之母

上述五被上诉囚的委托代理人徐希奇。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交通违章查询网。

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总经理。

因与被上诉人阎秀玲、张某某、张豪、张礼、崔利英、原审被告

(下称双汇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向夲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东海被上诉人闫某、张豪、張某某、张礼、崔立英的委托代理人徐希奇,原审被告双汇物流公司袁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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