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接到别单位送的购物卡,公示要不要单位印章退回去

购物卡将实行实名制引发各方评论_联商资讯中心
购物卡将实行实名制 引发各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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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猛:购物卡面值限制留有漏洞
  一直关注购物卡消费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今天就此问题接受了晚高峰采访。他表示,国办转发这样的意见足见国家对购物卡消费的重视,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罗猛:我个人认为,规定有合理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些容易被别人利用的地方。比如,现在只是讲购卡的过程当中要进行实名制,还有只是在一定数额的卡要进行实名制,比如说不记名的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就是说我可以有一个操作层面,我每次买我都不超过1000元,这个也没有起到一定遏制的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使用当中也没有使用实名制。
  罗猛:商场拒绝配合很常见
  罗猛一直在反贪一线工作,深知购物卡消费是“卡小事不小”。罗猛表示,在查处购物卡腐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种种难题,无法取证。除此之外,还经常在各大商场和消费场所遭遇闭门羹:
  罗猛:一方面是购物卡没有使用,购买都没有实名制,这个确实查证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第二就是说消费场所它没有很明确的对于司法机关的配合,多数的消费场所可能都会提出来我们保存时间比较短,它主要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说,实际上据我了解,大多数的商场,消费场所他们都应该保存时间比较长,但是他们拒绝配合。
  罗猛:在查处环节增加约束力度
  对这样的实际困难,罗猛建议,除了办卡实名制和消费实名制双管齐下管理外,还要在查处环节增加约束力度。
  罗猛:在查处环节,如果说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购物卡腐败进行查处,比如说商场其他的消费对于购物卡消费有这个记录,它有义务配合司法机调查,我觉得都应该必须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才有利于对购物卡腐败的一种打击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梁盛)
  购物卡禁令为啥频发频“流产” &  购物卡20年“禁”程&&&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将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国务院纠风办公室以下达紧急通知的形式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2000年,《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正式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经发放购物卡的单位必须在日前妥善处理。&&&   2005年6月央行曾发布过《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能正式出台,包括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也都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2009年,据央行总行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当时各地区央行分行都在摸底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况。但后来没出台任何相关政策。&&&   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查处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2011年5月,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重重禁令下 “卡”市渐“燎原”&&&   实际上,被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代币购物卡、券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都呈燎原之势。大部分城市没有控制住违规发放购物卡的行为,大多数零售商也都在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卡、券。&&&   据了解,代币购物卡、券目前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电信、集邮、公交、购物、餐饮、娱乐、保健、洗浴、旅游、加油等层面;代币购物券、卡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贵宾卡、万胜卡、祝福卡、会员卡、会员积点卡、金卡、授信结算卡、就餐卡、便利通、开业纪念卡、提货券、礼品券、代金券、赊货条,等等。&&&   据说,万胜卡不仅可以在21世纪便利店、美亚音像消费,还可以支付公用事业费,在各种购物卡中用途较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使用购物卡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商场、、餐厅等消费场所普及推广,单位福利、亲友馈赠以“卡”替物。可以说,购物卡减少了现金流通环节,节省了手工操作过程,提高了社会效率,惠及了广大民众。&&&   然而,购物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日趋凸显,“送礼就送购物卡”渐成流行规则,购物卡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购物卡如何避“禁”而行  商场拒绝配合很常见&&&   上面不让购物卡标明面值,下面就用票面编号代替;上面说购物券只能购买单一商品,下面就印上某某商品名称,等到了店里什么都可以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现象在企业发放购物卡上表现得淋漓尽致。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购物卡腐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种种难题,无法取证。除此之外,还经常在各大商场和消费场所遭遇闭门羹。
  购物卡样式常发常新&&&   几年前,商家借政府倡导,纷纷推出了电子消费卡。电子消费卡遭禁后,零售企业动足脑筋采取各种手法,创造出各种购物卡、券,甚至提货发票、提货单来。近来,政府开始支持网上购物这一新兴购物业态,于是商家又推出了可网上支付的代币卡。如某超市首创“先中奖、再购物”的刮刮卡,就颇受欢迎,这种充当了购物卡作用的刮刮卡在该超市总销售额中占据了10%的份额。
  低额购进大面额消费&&&   市场有需求,消费者乐意用,可国家就是不让发行。一个商店经理说:“那我们就只能软抵硬抗,明的不行就来暗的。”&&&   一家超市的总经理告诉记者:“中秋、国庆期间日营业额是平时的5~10倍,大家都发代币券,售券时价格比票面面额低点,顾客花100元就能买到价值120元的购物券,他们肯定乐意啊,这样也能刺激消费,你说这钱我要不挣是不是有点傻。”
  消费者支持发行卡券&&&   消费者的支持也是购物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最近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顾客支持发行储值卡。一方面,储值卡已成为零售企业增强客户忠诚度、稳定客源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优惠储值卡也可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消费者大多认为用购物卡结账时不用带现金,省去了假币的烦恼和找零的麻烦。  (东方今报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等)
  购物卡实名制:实名未必一劳永逸
  在媒体和学者及反腐官员的“千呼万唤”中,购物卡实名制终于出台了。
  老百姓说:打蛇要打七寸。对于打击腐败,预防犯罪来说,实名制是打在了“七寸”上,还是又一次“隔靴搔痒”?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近年来,持卡消费渐成时尚,单位福利,亲友之间的馈赠推动了“卡时代”的形成。“办理预付卡业务”成为各大商场、超市、餐厅等消费场所的必备环节。
  不可否认。购物卡的使用,减少了现金的流通,方便了公众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给偷税漏税、洗钱,特别是行贿受贿带来了“方便”。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近五年审结的购物卡犯罪案件中,属于购物卡行贿受贿的,占到近一半;而石景山区检察院的一份报告显示,2009年购物卡贿赂案占到该院立案查处的行贿案件的83.3%。
  购物卡行贿,打着“人情”的旗号,不与金钱发生实际接触,比起送现金、实物及实名的银行卡,无疑让受贿人“踏实自然”了许多。而伴随着各类高价回收机构的兴起,更让“持有人”没有“后顾之忧”,于是购物卡走俏官场,外媒戏称之“第二人民币”。
  早在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就曾发出通知禁止使用购物卡;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又曾数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然而,购物卡之风从未销声匿迹。首先,部分商家和回收机构为利益驱使,不断改头换面,提供宽松环境;其次,相关法律和规章不够完善,屡禁不止,查处不力。同时,购物卡从申办到使用均非实名制,为后期查处带来极大的困难。
  这次国办转发的规范购物卡意见,实质内容有三点:一是实名办理;二是大额购卡非现金制度;三是限额发行。
  从购物卡管理的角度讲,这次的意见,从虚名到实名,从禁止到限制,是从“堵”到“疏”管理思路的改变,必然带来一定好处。但是,要说能从根本上杜绝“购物卡腐败”,恐怕为时尚早。
  首先,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你可以堵住一条行贿路,但只要有“市场”需求,蛀虫们一定会开发出更多的途径达到目的;其次,实名也罢,限额也罢,只能给后期查处带来便利,没有人行贿受贿之前就能预判到会被查处,况且,即使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捉,不是还有许多人“前赴后继”吗?  (来源:山西晚报 评论员房华)
  用实名制刹住购物卡腐败 难!
  自问世以来,购物卡就经历过各式各样的“封杀”和限制,但仍然大行其道。为规范市场、防腐制贪,呼吁用实名制限制购物卡的声音成为主流,但实名制能否有效仍存争议。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规,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5000元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购买大额购物卡有回扣
  昨日下午,沈阳市沈河区某商场的顶层是其会员中心所在,开办会员卡、积分兑换、购物卡销售均在此。
  记者佯称为单位购买福利购物卡:“现在买购物卡需不需要实名登记?买购物卡开具其他名头物品的发票是否可以?”
  工作人员表示,卖购物卡好几年了,从没听说实名登记的事,一般买购物卡的都是单位集体福利或者送礼,至于根据客户的需要在发票上开具其他品名方便客户报账“一点问题没有”。“那我们想买300张每张500元面值的购物卡,总额15万元,你们是否有返点?”工作人员看了看周围压低声音回答:“每一万返100元,也就是1%。”
  而在另一家大商场售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购卡无论现金、支票还是银行转账都可以,发票也可按客户需求开,至于返点多少则要与领导商量,取于购卡总额。在这家商场,前来办理购物卡的人并不少,一位正在买卡的女子向同伴嘀咕说:“来买卡有哪个是真正自己用的?我这不也是托人办事不知道送啥好,干脆送卡由人家自己定。”记者注意到该女子共买了5000元的购物卡。
  购物卡利商家不利消费者
  一位知情人士说,购物卡实际由最开始的代金券衍生出来的,是一种更方便的代金券。对发卡商家来说,发行预付式购物卡可以提前把一部分款项回收,积累资金用于商场经营。此外,购物卡里的零头、因丢失或过期作废的余额,都沉淀为商家的无成本利润。
  购物卡成为大多数商家管理者普遍不愿触及的话题,一超市营销部负责人坦言:“你只要公开身份,没有一个人愿意跟你说购物卡的事,太敏感了”。
  对于实施购物卡实名制是否会对其销售产生影响,这位负责人表示“最终的结果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了了之”,打个比方,即使实名制了,买卡送礼的人用自己的名义买来交给别人花,商场不可能让划卡的人拿身份证来对吧。
  沈阳一金融机构人士表示,商家发行的预付购物卡,在持卡人利益保护上和银行卡不可同日而语,例如购物卡发行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提前预存而未消费的资金很难得到赔付。另外,由于这些购物卡非银行标准卡,没有密码遇遗失也会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专家:遏制腐败作用有限
  商业预付购物卡,通过实名制购卡,对于惩治腐败有多大功效?在辽宁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献和看来,作用有限。
  张献和说:“一些企业、单位在购买购物卡上,即使采取限制性的银行转账支付等途径,仍然可能和商家事前达成‘默契’,在发票等上并不体现出是购物卡,而是企业、单位可纳入账务成本的其他材料物品。 ”
  他认为,实名制对一些有小金库的单位在使用小金库购买购物卡上会有一些约束,但约束的效果也是有限的。一些单位改变款项用途而谋私利的情况非常复杂。
  张献和建议,应该加大对发卡单位源头的整治力度,从严处罚滥发卡、不规范发卡,以及用购物卡变相行贿等行为。但新出台的政策中,只提出要求尚未涉及处罚,希望有相关细则出台。   (辽沈晚报 主任记者胡海林)
  李龙:遏制“卡腐败”不能只靠“实名购买”
  为规范包括购物卡在内的商业预付卡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通知,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购物卡作为商业预付卡的一种,正成为行贿受贿的“新宠”。比如说在近几年查处的贪官中,购物卡的数额屡创新高: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十几次受贿收的全是购物卡,共计18万余元;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学伟收受的50余万元贿赂中,有价值22万元的购物卡;国家药监局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的金额中,代金卡更是价值50余万元 ……
  贪官为何偏爱购物卡?一来这种行贿手段较隐蔽,查起来难度较大;二来即便查出来,在处理上,收受购物卡要比现金受贿轻得多,风险相对较小。而行贿人觉得送购物卡方便省事,商家看中了其中有利可图,多方面利益,对“购物卡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针对“卡腐败”,此次七部门专门出台规范管理规定,直指向贪官受贿购物卡的要害。购物卡一旦实名了,按图索骥,至少让消费购物卡的贪官多了一丝担忧。而且以前收受购物卡处理较轻,现在和现金受贿一视同仁,其威慑力也就相应加大。
  然而,仅凭这些规定就想扼制“卡腐败”,恐怕为时过早。以实名登记为例,购卡时需要实名,但消费时却并不需要实名,这样很难对受贿者形成约束机制。而且鉴于“手机实名制”的先例,能否真正做到购卡的实名登记还是个疑问。谁来监督发卡机构的实名销售?购卡者以虚假的身份登记,发卡机构有能力鉴定、有责任拒绝吗?似乎很难。再加上商场不可能无限期保留客户的消费记录,这样一来,查处“卡腐败”依然面临着难取证的困境。
  而从购卡者来说,实名登记的约束力也仅限于机关、国企,对个体和私营单位来说,必然形同虚设,想买多少就可以买多少,根本没有义务交代使用去向。更何况意见还规定,对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这也意味着1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无须实名登记,这只不过是增加了办卡的麻烦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扼制购物卡行贿。
  至于非现金购卡、卡面值限额的规定,则更不具多大实质意义,对普通人来说,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购卡和用现金购卡又有多大区别呢?只不过多了一个账户记录而已,这和“实名登记”并无本质不同;而面值限额的规定也只是将原来的一张卡分解为多张卡而已。
  卡本无罪,之所以异化为“腐败卡”,在于对此打击力度不够,而根子还在于权力的不受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实名登记购卡,虽有一定震慑作用,但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暂时之策。取消购物卡有点因噎废食,那就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不但实名购买,而且实名消费,真正做到全程透明化。然而,让人纳闷的是,为何这些普通人都能想到的制度设计漏洞,有关部门却没想到呢?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实名,卡得住购物卡吗
  高路:这个事管得好,平时逢年过节的,一些政府官员收卡收得不亦乐乎,超市的充值网点总是排长队,一次充个成千上万元的也不在少数,一出手就是厚厚的一叠卡。有些人,进超市有购物卡,上商场有贵宾卡,洗个澡都有人把浴票送上门,甚至养成了出门不带钱包的习惯。
  这些卡从哪来的,有几个人是掏钱自己买的,老百姓心里清楚得很。购物卡实名制以后,官员们投鼠忌器,必然不敢把手伸得那么长。
  董碧辉:《意见》把收受购物卡以同等数额的受贿现金论处,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人习惯于把购物卡当礼物,以为只是礼尚往来而已,收别人的超市充值卡,改天再回敬商场购物卡,大家互相发,皆大欢喜。购物卡的品种越来越多,大到超市商场,小到米铺蛋糕房,家家发卡,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空间。
  与收受现金实打实的“贿”不同,购物卡通常被当成“礼”,安全啊,回头找倒卡一族转个手,大笔现金落了口袋,神不知鬼不觉。官员们在其中穿梭往来,几乎不受制约,以至于从发卡到回收卡,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很多贪污受贿就是以这种非常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助长了腐败。所以这张“卡”一定得卡住。
  王国荣:能卡住自然好,就怕卡不住啊。《意见》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那么9999元怎么办,好几个9999元又怎么办?要不要实名登记?另一方面,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发卡人进行登记,说实话,大家都不放心。现在市场竞争那么激烈,发卡人也是有指标考核的,在利益驱使下,难保有些人不会做出坏了规矩的事。
  所以看起来,漏洞依然还有,明的规定大家可能都会照做,但暗地里的事,就不好说了。在源头监管上,有关部门恐怕还得想出更多的办法。
  方小晶:说起来,购物卡其实也不是个新问题了,早几年前有关部门就对购物卡、购物券禁止过,但时至今日购物卡却越发越疯狂,这里面的原因不能不去深究。应该看到,严管购物卡,并没有带来行贿受贿环境的整体改变,受贿渠道千万种,购物卡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因为变现能力有限,它通常只是贪官们万贯家财中的一个配角。况且,没有了购物卡,还会有别的什么卡、券来取代,实名制要挡住明的,更要防住暗的。
  高路:其实,诚心想监管也不是没有办法的,正如《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其实这跟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一个道理。腐败的行为总是隐藏得很深的,但总有个露头藏不住,比如一些官员的生活超出了正常水平,这就是个腐败信号,关键是得有一双锐利的眼睛盯住这些细枝末节。  (来源:钱江晚报)
  一叠超市卡换20台iPhone4
  在杭州某知名连锁超市工作的刘小姐告诉记者,近日,iPhone4裸机可以销售的时候,有人拿出厚厚一叠超市卡,一口气买走了20台,价值近10万。
  武林商圈大厦,高至上万的商品,很多消费者购物眼都不眨一下,因为掏出的是商场消费卡,大多数都是别人送的,不用白不用。
  目前,在杭州预付卡发行总额最大的当属武林商圈的某高档百货商场和杭城最知名的连锁超市,据知情人士预估,少说也有几个亿的发卡金额。准确数字恐怕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而通策卡、商盟卡等综合类消费卡,销售也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购物卡背后的利益链已经发展得非常稳定DD从发卡商家、售卡机构到购卡者、倒卖卡的黄牛,再到商场高端产品、奢侈品的俏卖,已经形成一条稳固的利益链。实名制的出现还是会惊起不小的波澜。尤其是对黄牛的收卡卖卡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一些手头有富裕卡的消费者,因为怕相关单位名字外泄,在卖卡时会有所顾忌。
  记者昨天也就实名制私下问了杭城某商场的人士,对方躲避此话题,表示不知情。  (来源:中国网)
  商场乐见购物卡“正名”
  作为发卡单位,商业企业对实名制并不抵触。“为什么不欢迎呢?”省城一位大型商业企业的负责人称,“以前说到"购物卡"时人们总是偷偷摸摸的,但购物卡实行实名制了,也就等于间接承认了它的合法身份,商家以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发卡了。”
  购物卡的身份一直颇为“暧昧”:从上世纪90年代起,各级政府就陆续出台了不少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行为予以严惩。
  但事实上,济南各大商场、甚至餐饮、娱乐场所等几乎都拥有各自发行的不同面值、仅限内部流通的购物卡。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仲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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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网版权所有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严禁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实施细则
&&&&&&&&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沪委办发〔2011〕7号)、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通知》(沪纪〔2011〕31号)、市教卫纪工委《关于教卫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的通知》(沪教卫纪〔2011〕3号)和《学校关于开展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的通知》(沪应院委〔2011〕17号)的文件精神,建立我校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一律不得向上级领导机关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或与其他单位相互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二、学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三、学校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四、学校各二级学院和机关职能处室一律不得向分管校领导或上级部门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五、学校各二级学院和机关职能处室之间一律不得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六、学校教职工一律不得违反师德风范和职业道德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七、学校机关职能处室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部门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八、如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校纪委办公室如实登记和办理上交手续。如不按期登记或如实上交,一经查实,除追缴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之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九、学校财务处应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对违规购买礼券购物卡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十、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纪委、监察处;
十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查看: 10695|回复: 15
单位购买购物卡送人,发票开了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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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买购物卡送人,发票开了办公用品。大家会怎么做账呢?讨论一下。老老实实做招待费的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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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无清单,做招待费。针对此类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处理都是一样的。
回复 沙发 江阴人家 的帖子
做招待费会不会有 没扣个税的风险?
回复 藤椅 laiky 的帖子
非常有。做了招待费就明显是送人了。我在山东临沂的时候,超过1500元的酒水票都一律作为馈赠征个税(仅凭他们的一个会议纪要,没理可讲)。你办公用品就是跟清单也困难,都好几万的,没法弄。我现在都开烟酒,作为招待费支出,起码有点理由可讲。能否所得税前支先放一边,被征个税就显得不好交待了。
晕死,1万块钱要交2千的个税:'(
碰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猫,就不是问题了。
办公用品要附清单。
原帖由 laiky 于
10:55 发表
做招待费会不会有 没扣个税的风险?
有的,肯定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所以说,有时候餐费发票还是很管用的,至少可以不扣个人所得税。
我总结了一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用,实在不多,欢迎大家补充:医疗体检类、吃饭唱歌类、教育培训类。
回复 8楼 aj8848 的帖子
说实话,还是发现金算了,连餐费发票都省了,人家还特感激呢。
回复 8楼 aj8848 的帖子
教育培训类要小心操作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 &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原帖由 gsjlxw 于
11:29 发表
办公用品要附清单。
平均下来每人每月用100支水笔,10个硒鼓,10把扫帚等等就滑稽了。
楼主你懂不懂规矩?怎么不给税官也来一份?税官收了就没事啦;P
回复 12楼 你知道的太多了 的帖子
征管员也给的,还两个征管员都给了呢:loveliness:
回复 11楼 aj8848 的帖子
都开纸呗:lol
以后凡是开海砖扫盲手册的一律允许扣除;P
原帖由 jhxlb 于
13:55 发表
都开纸呗:lol
纸张比硒鼓和水笔好些;当然平均10包/月/人的话也比较夸张啊。
需要找一种单价高的,消耗大的费用品种。大家有什么好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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