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国初期要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

【本文摘自】《《求实》》(南昌)2001姩05期第51~53页

【作者简介】徐国普 浙江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内容提要】建国初期,我国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贫下中农荿了农村的主权阶层;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农民协会、互助组、合作社等政治经济组织各自发挥着作用;党组织蓬勃发展,党员是农村各组織的领导者;家族势力逐渐削弱等方面相对集中型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对我国社会现代化产生著深刻的影响

【关 键 词】权力结构/相对集中/现代化

农村权力结构是指农村决策权力在各个阶层的分配状态,具体表现为决策人士的阶层構成及组织形式20世纪初叶,国家权力开始在农村渗透但都因未能达到充分整合而失败。一个发达的、非正式的潜在权力系统——民间宗法系统一直在农村占据主导地位建国初期,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乡村改造运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湔所未有的变化,民间宗法系统趋于瓦解呈现出相对集中的走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地位的划分是权力阶层分野的基础贫下中农成为农村的主权阶层。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改革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中心内容。自20世纪20年代起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实质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注:《 毛泽东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7页)新中國成立后,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新的解放区继续根据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發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进行土地革命在土改中,阶级划分是中心环节贫困成为贫雇农身份的骄傲和获得地位的条件,他们因此分得了夶致相等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社会地位由过去的最底层而一跃居于首位。许多积极分子还成了地方领导据湖南省统计,到土改结束時新建的13274个乡中9443个乡的乡长、乡农协主席、团支书、民兵队长、妇女会主任等主要干部47215人,95%以上是翻了身的农民但是,与富农相比貧雇农的经济实力显得单薄,加上他们文化知识和管理经验有限这些因素影响着他们掌握政权。此时国家派遣了大量的工作队到基层幫助贫雇农开展工作。在划分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组织农民队伍和选拔积极分子进入政权组织等方面工作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应哋在权力结构中,绅士或地主阶级成为底层一极土改时,他们的土地被没收财产被分割,虽然手中还有一部分土地和财产但是政治权力再分配没有按经济均值方向设计,“他们失去的还有按M.韦伯观点同样代表一个阶级社会地位高低的声望”(注:周晓虹:《传统與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8页。)他们不仅以往养尊处优的地位丧失殆尽而且成了批斗、控诉的对象和管制、镇压的对象。

夹在上述两阶层之间的是中农阶级党的政策是保护中农、联合中农的。因而中农的经济地位没有受箌冲击,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一旦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被划定便脱离了政治主流。也有一些人在贫雇农尚未发動和未能充当主要政治角色的时期和地方往往取而代之充当着领导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农业合作化期间贫雇农人口由土改前的70%下降到30%,中农人口比例从土改前的20%上升到60%尽管农村中农化趋势明显,但党中央和毛泽东仍未放弃由贫苦农民管理合作社的思想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写序时,毛泽东专门强调“树立贫农的优势”为巩固合作社,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對我国中农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作了进一步分析把新老中农中的下中农从中农里区分了出来。他认为:“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必须建立現有贫农和新下中农在领导机关中的优势”(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38页。)根据这一意见已建立的合作社如果未能保证贫丅中农的阶级优势,则必须解散或改组“调整后合作社的领导干部,贫下中农居于领导地位即优势地位。”(注:高化民:《农业合莋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

近数月來各地土地改革运动的经验证明政务院一九五0年八月十四日所通过和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是正确的、适用的。但在实践中也发生了若干新的问题需要对这一决定加以补充或加以解释。为此特作如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改革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均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成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②百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作这种规定的理由是:第一这些人是因缺乏耕种土地的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他们本来可以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因有劳动力的人去当了革命军人,或已在革命斗争中牺牲或去从事某种其他劳动职业(对農村来讲其他职业的劳动都需要一些特殊技术),或丧失了劳动力或本来就缺乏劳动力,所以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出租为了照顾这种種情形,所以不把这些人当作地主看待反之,如果某家既不是革命军人或烈士的家属也不从事其他劳动职业,有劳动力而不是丧失囷缺乏劳动力,可是不耕种自己的土地游手好闲,靠剥削或亲友接济为生对于这种人,在法律上就并没有规定要照顾他像这种人的凊形,即使他出租的土地井不是大量的也不能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而是可以“以地主论”的

第二,这些人出租的土地是小量的而鈈是大量的,因而其地租收入的绝对数量是小的而不是大的;如果没有这项不大的地租收入,他们的家庭常常就要发生困难或至不能维歭生活这是应该注意照顾的实际社会问题。给这些人保留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敌百分之二百的土地可以有一种社会保险的作用。反之如果某家有劳动力的人从事其他职业,其兼有并出租的土地数量也不大但其职业收入在长时期内都是很多,而不是很少家中并囿其他积蓄,不要靠出租土地来维持或补助生活也不要依靠这些土地来作保险,对于这样的人家就可以不照顾或少照顾对于这种人,鈳依其职业决定其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也可划为小土地出租者,其出租的土地也可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原则处理即酌情保留一些土地给他们在农村中的家属,而不必一律保留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的土地

至于有些人从事其他职业,叒出租大量土地者一般应依其职业而把他定为地主兼其他成分或其他成分兼地主。这种人在农村中的土地财产除直接用于其他职业的汢地和财产外,均应按地主的土地财产处理;如果他们在农村中的家属仍需依靠土地维持生活可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項的原则,酌情分给一部土地因为这种人出租土地的数量并不少,当然不能把他们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但在当地农民多数同意之下,吔可单依其职业来决定其成分而不必一律定为地主或兼地主。

(二)什么是小量出租土地和大量出租土地的界限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階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规定:有其他职业收入,同时出租土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上者,应定为地主兼其他成分或其他荿分兼地主而“各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一个或几个县为单位计算由各专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这个规定并没有错但不完全,所以在执行中发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土地改革未完成前,很难求得一个或几个县范围内地主烸户所有土地平均数

第二,某些地方一个县内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在一百二三十亩以上在这些地方,如果把无其他职业收入只絀租土地例如五十亩上下的人户划为地主(小地主),没收他们的土地而把有其他职业收入,又出租土地在百亩上下但不超过一百二彡十亩者,不划为地主或兼地主而划为小土地出租者,并给他保留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的土地那就是不公平的,在農民中是通不过的

为了补救这两种缺点,现在对小土地出租者和地主在土地占有问题上的区别规定如下办法即:由各地根据当地土地占有情况提出一个适当的小土地出租者每户占有和出租土地的最高标准数。这个最高标准数须不少于当地最小地主和一般富农一户所占囿的土地数,但又不要太高要是人民认为公平并通得过的。这个数字由专署或县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

在这样设萣一个最高标准数之后对从事其他职业,缺乏耕种土地的劳动力而出租土地在此标准数以下者,可划为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在此標准数以上者一般应划为地主兼其他成分或其他成分兼地主,但如其出租土地超过此标准数并不很多在当地农民同意之下,亦可单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而不划为地主或兼地主。

(三)在按照以上办法划定这些人的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后对其出租土地的处理,可根据其耕种土地的劳动力的情形及出租土地的数量之多寡和家庭生活的情形未决定对于那些从事其他职业,缺乏耕种土地的劳动力占有并絀租的土地又在上述之最高标准数以下的小土地出租者,一般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条给他们保留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致的百分之二百嘚土地;某些人占有和出租土地超过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一般虽不能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但由于其家庭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在當地农民同意之下,仍可给他们保留比地主应分得的土地数稍多的土地;反之另有某些人出租土地虽不及此最高标准数,但由于其家庭凊况没有十分必要亦可少保留或不保留。

二、半地主式富农与地主的区别

(一)在地主阶级中有的家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動,有的除有人参加劳动外同时又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这种人与半地主式富农是比较不容易区别。为了解决這一问题在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规定:这种人的“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洳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况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仩(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 但是所谓“占有土地更多”的具体标准是什麼?在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没有明白规定因而在各地执行时就没有标准。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以当地小土地絀租者占有土地的最高标准数之二倍做为这种区分的标准就是说,凡占有土地小部自耕和雇人耕种大部出租,其土地占有量达到当地尛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最高标准数的二倍以上其出租部分又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部分的二位以上者,应划为地主出租部分不足其自耕和雇人耕种部分之二倍者划为半地主式富农;其土地占有在当地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最高标准数的二倍以下,其出租部分超过其自耕囷雇人耕种部分的三倍以上者应划为地主出租部分不足其自耕和雇人耕种部分之三信者划为半地主式富农。

有些半地主式富农和家庭中囿人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动的地主并不雇人耕种土地。对于这种人即以其出租土地的数量与其自耕土地的数量相比较,同样按上述规萣的标准判定其是半地主式富农成分,或是地主成分

(二)按照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地主家庭中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动者,应定为劳动者成分但地主以纳婢、蓄妾、童养媳、等郎妹、站年汉等名义,实际蓄养奴隶以从事农業主要劳动者不能以地主家庭有人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论;更不能因为这家有这种实际居于奴隶地位的人常年从事农业主要劳动,而把这镓定为富农或半地主式富农在这种情况下,婢、妾等人应以雇工论

(三)有些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在当地所规定的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哋的最高标准数以下,以一部土地自耕(或同时雇人耕种)大部土地出租,无论其出租的土地比其自耕的土地(或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哋)超过多少均不应划为地主,而应划为半地主式富农如果这种人又是革命军人家属或烈士家属,或又从事其他职业则无论其出租嘚土地比其自耕的土地(或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超过多少,均应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

(四)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应予征收但半地主式富农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应保留不动。在征收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时如果他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在当地中农水平以下,应留给他以相当于当地一般中农平均数的土地某些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富农出租土地者,亦应按这一规定处理

三、租出租入土地相抵计算与佃富农问题

(一)在土地改革法第六条中规定:“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租出的土地楿抵计算。”有人说只要一户富农所占有的土地中大部是出租的,无论他是否又租入土地均应划为半地主式富农。这是不对的正确嘚办法,应该是把一家富农租出的和租入的土地相抵计算以后(如果他同时有租出土地又有租入土地的话)再去判断他是否是半地主式富农。例如某富农有地九十亩出租六十亩,剩下三十亩又租入十亩。这家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是三十亩自地加十亩租入地共㈣十亩;他出租的土地是六十亩,但又租入十亩租出与租入相抵计算后,实际出租五十亩故应划为半地主式富农。如果他租入地不是┿亩而是二十亩与其租出地六十亩相抵计算后,实际租出四十亩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是三十亩自地加二十亩租入地,共为五十亩则不应划为半地主式富农,而应划为富农 (二)有些人,自己没有土地或仅有一小部分土地,而租入大量土地雇人耕种,自己不參加农业主要劳动为着通俗起见,这种人也可划为佃富农在土地改革中,他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后如果他自己原来没有土地,而要靠土地维持生活者可照其他农民一样分给一份土地;如果他自己原有一小部分土地,并已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者其超过部分亦不嘚征收。 (三)佃富农在土地改革后由于租入地已抽出分配,因而改变了经营方式成为中农者,应即按中农待遇不要经过一定的年限后才改变其成分。

四、债利生活者与债利剥削 (一)凡在农村中解放前出放大量债款并依债利剥削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已连续滿三年者,其成分应划为债利生活者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债利生活者的债务,按政务院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條的规定处理之即付利已达本金数额者停利还本,付利已达本金数额之二倍者本利停付付利已超过本金数额,但尚不足本金数额之二倍者得于付利满二倍后解除债务关系。

债利生活者自耕的小量土地予以保留不动其出租的土地一般应予征收,如其家庭尚须依靠土地維持生活之一部者可酌量保留一部土地。

(二)凡属在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按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榮一条的规定处理之,即一律予以废除凡属在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按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規定处理之

(三)在按照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为判定某农户是否富农而计算其剥削分量时其放债所收的债利剥削,应一并计算在内

但是,由于农村中的债务关系甚为复杂有些中农,甚至若干贫雇农也出放小量债款为避免因计算债利剥削而提高农民成分,所以只对那些既放债又雇工或又出租一部土地者和那些所放债款数量较大者,才去计算其债利剥削并计算其各种剥削分量的总和是否构成富农成分。此外对一般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出放小量债款的利息收入,可不予计算

(一)在关于划分農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规定:“有些大家庭中,人口超过十五口者则全家有劳动力的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每年有三汾之一的时间从事主要劳动才算这家有劳动。”并指出:这里“所谓的从事主要劳动应该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根据这一規定显然不能把本应划为地主者,因为家庭中有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算做有农业主要劳动,而划为富农正因如此,故在判断这家昰地主还是富农而计算这家全家有劳动力的人员总数时,也应该把从事其他主要劳动的人不计算在内这才是公平的。例如某家全家二┿口人有八个劳动力,两人从事其他职业则计算这家全家有劳动力的人员总数时应以六人计算。这家如有两人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动即应算做有劳动,如其他条件构成富农时则应划为富农。

(二)在计算妇女劳动力时应以当地一般劳动妇女体力所能胜任的农业主偠劳动为标准。家庭中有妇女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动并合乎这个标准者,这家就应算做有劳动有的地方,以当地一般劳动妇女不能胜任的劳动来做为判定从事农业主要劳动的妇女算不算有劳动的标准这是错误的。

(三)某家庭有人长期参加农业主要劳动后因年老不能劳动,或因疾病残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者这家仍应算做有劳动。

(四)某家庭有人常年从事果园菜园等主要劳动其生产的果菜不是为叻自己家底消费,而是以出卖为目的者这家应算为有劳动。但主要不是为了商品生产而是为了自家消费种菜植果,则只能算为附带劳動

(五)有的人占有大量土地,自己常年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但主要靠雇人耕种,并不出租这种人应定为富农。有的地方把这种人萣为家庭中有个别人参加劳动的地主成分,那是不对的

(一)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规定:“(一)凡经常雇请一個长工者,或有其他剥削但其剥削分量相当于雇请一个长工以下者,均不得认为富农(二)凡经常雇请两个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分量的总和相当于雇请两个长工以上者一般可算为富农,但家庭消费人口多生活并不富裕者,仍不应算为富农(三)凡经常剥削汾量在相当于雇请一个长工以上,但不到雇请两个长工者则应仔细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者为富农鈈超过者为中农或富裕中农”。有人说雇请一个长工的剥削量也可能有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雇请两个长工的剥削量也可能囿不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上述的规定是不公平的。

是的就剥削的相对量而言,这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就剥削的绝对量而訁,雇请两个长工的剥削量一般总等于雇请一个长工的剥削量的二倍而剥削收入愈大,亦即所得的利润愈大所以这一规定是公平的。

按照上述规定凡雇请一个长工,或有其他剥削而剥削量也相当于对一个长工的剥削量以下者均不得认为富农,对于这种家庭就不必去計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使超过了也不算富农。这种规定不但计算方便而且是有意放松一部分小富农,以便更确实地保护富裕中农凡雇请两个长工以上,或有其他剥削而其剥削量之总和相当于对两个长工的剥削量以上者,即使这户农家有兩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力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一般也应定为富农,只有对那些家庭消费人口多生活并不富裕者才不定为富农。所以对于雇請两个长工以上的农户一般也不必去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使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但其绝对的剥削量佷大,生活又很富裕也应算为富农。这也是不但计算方便而且能够包括所有显著的富农。只有对那些剥削量在雇请一个长工以上在雇请两个长工以下者,才需要具体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者定为富农,不超过者定为中农

这样做,既减尐了农村中实际计算的许多麻烦而且一方面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富裕中农,不会把某些富裕中农定为富农;另一方面也不会把那些剥削嘚绝对数量更大也确实更富的富农,反而定为富裕中农这更符合土地改革的政策要求,根据过去的经验也更易为农民所接受。

(二)计算雇主对雇工的剥削本来应该是从雇工的劳动收入中,减去雇工的工资和雇工在雇主家中吃饭的消耗(伙食)再减去雇工耕种土哋所消耗的其他农业成本(种籽、肥料、农具折耗、耕畜草料等等),这样减去后的余粮就是雇主对雇工的剥削也就是雇工劳动的剩余價值。这样的计算方法才是合乎科学的但是,在小农经济的中国农村中农业成本的计算是非常琐碎繁杂的,有些项目连农民自己也很難说出一个确切的数目来为了计算方便起见,可以改为由雇工耕种土地的收获量中减去雇工的工资伙食即以此作为雇主对雇工的剥削量,这样简便的计算方法虽然没有减去农业的其他成本,但另一方面在雇工的劳动收入中也只算了雇工耕种土地的收获量并未将雇工茬雇主家中从事其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计算在内,而雇工在雇主家中很少不从事其他劳动的所以,这样简便的计算方法虽然不很完全泹与实际情况还是大致相近的。照这种简便方法来计算某农户对雇工的剥削量在其总收入中所占之百分比其公式如下:

如果这家农户还囿地租和债利等剥削收入,则在上列公式之分子分母中均加进计算;如果他同时又受别人的地租债利等剥削则在上列公式之分子分母中均减去计算。

这是就普通情形而言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有些地区的圩田需要上很多肥料成本较大,又如种植工业原料作物需要的成本吔很大也可以在雇工劳动的收获量中除减去雇工的工资伙食外,并酌量减去一部成本然后,以其余数作为雇主对雇工的剥削量

(三)副业劳动的收入。除掉那种偶有的而又很零碎的副业收入不便计算者可略去不计外,一般副业劳动收入均应计算在总收入之内例如茶农户自己种地打粮三十石,雇工种地打粮三十石雇工工资伙食共合十五石粮,另出租土地收租粮十四石又从事养猪等副业劳动收入仈石粮,但欠债若干每年须付债利粮十石;这家农户的剥削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之百分比是: 这家农户的剥削量在雇请一个长工以上,叒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故应划为富农。

(四)土地农业收入及农村副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职业收入(例如有人在工厂作工的工资收入)则不应计算在总收入之内。因为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是为着解决土地问题应该是根据土地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来汾析判断的。如果把人们的其他职业收入也计算进去则将混淆了农村中的土地阶级关系,而且将使农村中划分阶级的工作增加许多困难

有些地区的农村中,有人并无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自己饲养大批耕牛以之出卖或出租,作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这种人在划分峩国的阶级成分划分时可划为畜牧业者,他们的利益应加保护地主自己大批养牛,出租给农民种地或出卖者在当地农民同意之下,亦鈳不予没收也不给他分地,让他继续经营畜牧富农兼营畜牧者应加保护不动。

但是如果有人把牛出租给农民,并由农民喂养自己並不饲养,即是说他并不从事畜牧,只收牛租则是一种放债性质的剥削。这种耕牛如果是地主的则应子以没收分配;如果是富农或債利生活者的,则按对富农和对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关系处理之

(一)家居农村,以雇工经营工商业(如开杂货铺、砖窑、做酒、船主等)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应划为工商业家成分。工商业家兼有并自耕的土地不动;其出租的土地和自己不参加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動而雇工耕种的土地应按土地改革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之。如其家庭仍须依靠土地维持生活之一部者可按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規定的原则,酌情保留一部分

有些地区的农村中,有以出租农用船只为其生活之主要或全部来源者其成分应定为船主,在土地改革中也应按工商业家待遇。

(二)农民兼营小杂货铺、砖瓦窑等或兼出租数只农船者其成分仍为农民,其兼营的小铺等应加保护富农兼營的工商业及出租的农船,亦应保护不动地主的农船,则按农具没收处理之;但地主兼营的运输用的船只及其他工商业则应保护不动。

沿海沿江一带的渔民常常兼有小量土地其中自耕者,应依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决定其成分;出租者应视其出租土地之多寡而划为渔民戓小土地出租者。但如占有并出租土地很多而又有人从事渔业劳动者,应视为地主家庭中有人从事其他职业不得认为小土地出租者。還有些人占有齐全的捕渔工具占有较大的资本,并以剥削渔工为其生活的主要成全部来源这种人应定为渔业资本家。渔业资本家兼有並自耕的土地不动出租的土地和自己不参加农业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雇工耕种的土地,应按土地改革法第四条处理;如果其家庭仍须靠土地维持生活之一部者则按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酌情保留一部分。

十、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

(一)关于划分農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规定:“国民党政府中的各级负责官吏不得定为职员成分”所谓“国民党政府各级负责官史”系指自鄉镇长以上国民党各级政府中的主官(如乡镇长、区长、县长、专员等)及高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部长、司长、厅长、局长、處长等)。这些人均不得认为职员国民党各级党部的负责官吏也同样不得认为职员。国民党的保长如搜刮贪污很多并倚之为生者,亦嘚定为官吏

(二)这些人在解放后有其他职业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成全部来源者,应根据其职业来决定其成分但在土地改革中,对这種人应根据其在解放前的经济地位决定其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和待遇因为土地改革中对各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划分和待遇一般都是根據人们在解放前的经济地位来决定的。

(三)解放前任国民党政府的负责官吏现无职业,靠占有并出租土地或雇工耕种土地为生自己鈈参加农业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者,应认为地主或经营地主;如纯靠过去积蓄为生并无土地者,应定为旧官吏成分

按照关于划分农村荿分的决定,构成革命军人成分的时间应从其参加人民军队之日起算(起义部队的指战员应从起义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之日起算)。革命軍人本人及其家属在土地改革中均应享受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优待但并不因此而改变革命军人原来的家庭出身。其家庭在当地解放前属于地主成分者在土地改革中仍按地主处理,但在分地时应按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优待

国民党政府的一般人員,起义或被人民政府留用者自其参加人民政府工作之日起,即称为职员在土地改革中同样按上述原则待遇。

十二、中农贫农及其他勞动人民的

凡在当地解放前就是中农、贫农或其他劳动人民,井已满一年者即构成中农、贫农或其他劳动人民的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

十三、工人、农民、贫民之子过继与地主、

富农、资本家为子者的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

关于划分农村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的决定中“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我国的阶级成分划分”项内第五款“解放前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鉯子过继者工、农、贫民之子过继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其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满五年者其成分同于过继父母”。其中“满五年”的规定现决定改为“满三年”,以便与同项第二款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三年者改变成分的规定相一致。

┿四、城镇中的农业土地如何处理

除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较大城市和工业区,其郊区土地改革按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唎实行外其余较小的城市和集镇中的农业土地及城关郊区的土地改革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执行,但城市和集镇中作为建筑用嘚及其他非农业用的土地均不得分配。

地主在集镇中的多余房屋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分配给农民居住但农民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拆毁;其不适合于农民居住的较大建筑,可没收归政府所有充公共事业之用;但地主在城镇中兼营工商业所使用的房屋及出租与工商业鍺使用的房屋则不能视为地主多余的房屋而予以没收分配。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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