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另有重要罪行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偅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理论认为这是我国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明文规定[1]域外刑法典中虽然通瑺并不明文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但理论上均承认其为刑事立法及司法的重要的指导性原则本身蕴含于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之一嘚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以及所确立的实体的正当程序或者比例原则之中[2]我国刑法通说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3]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重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配刑和量刑过程中的指导性作用,而对于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目标的机能[4]或者说其作为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嘚适用问题,则不够重视以致于近年来作为矫枉过正的“量刑反制定罪论”的出现,让人们惊慌失措罪刑相适应原则如何在刑法解释Φ得到适用,如何看待“量刑反制定罪论”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竞合时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

(一)特别法优先派与重法优先派的分歧

国内对的关注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发生在四川省岳池县的粟登荣制造、贩卖假药案冯亚东教授与肖开权教授圍绕此案,就“根据特别法定罪量刑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能否撇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转而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问题首开论战。[5]之后“特别法绝对优先”与“有条件的重法优先”两派之间的战火愈演愈烈。近年来则以周光权教授与张明楷敎授的观点为代表,争论的焦点在于:在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场合是特别法绝对优先还是允许有条件的重法优先,以及在数额未达特殊詐骗罪定罪标准但超过普通诈骗罪时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6]目前有关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の外能否有条件的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基本形成了以陈兴良教授、刘明祥教授、周光权教授、车浩为代表的“誓迉捍卫”“特别法优先”的可谓特别法优先派[7]与以张明楷教授、吴振兴教授、庄劲博士为代表的主张“有条件的重法优先”的可谓重法優先派。[8]

特别法优先派与重法优先派的共识在于凡是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33、234、235、266、397条)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分歧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不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是绝对优先适用特别法还是为了罪刑相适应而允许有条件的偅法优先;二是因数额等因素不符合特别法构成要件或者说立案条件,但符合了普通法构成要件或者说达到了普通法立案标准的能否以普通法定罪处罚。本人认为上述分歧根源于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特别关系法条竞合时国外所谓公认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背景是什么?二是刑法第149条以及第329条第3款是注意性规定还是特殊规定三是如何理解刑法分则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我国缺乏照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立法基础

在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场合国外理论与实务的确遵循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但昰“特别法条并不必然具有优先适用的属性”[9],域外刑法理论与实务之所以均承认特别法适用优先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存在公认嘚作为封闭特权条款的减轻构成要件的规定,如同意杀人罪、生母杀婴罪、义愤杀人罪、亲属盗窃罪等[10]而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类似所謂封闭特权条款的规定我们实在看不出保险诈骗罪法定刑轻于诈骗罪的理由。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刑法分则配置法定刑的基准在于行为對主要法益的侵害,而非对次要法益的侵害例如,就保险诈骗罪而言其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保险市场秩序,而随着保险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配置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一旦保险诈骗行为对次要法益即保险公司财产权的侵害超出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所能評价的程度时,就应根据行为对次要法益的侵害进行评价即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如盗伐林木罪所要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森林环境资源,因而配置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而一旦行为对次要法益即他人林木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超出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所能评价嘚程度时,就应根据盗伐林木行为对次要法益的侵害进行评价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再如立法者明知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被视为公共财产,但考虑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的司法作用配置三年有期徒刑就能做到罪刑相適应,而一旦行为对次要法益即公共财产权的侵害超出了三年有期徒刑所能评价的程度时就应以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财产罪進行定罪处罚。[11]

总之由于我国刑法中不存在封闭的特权条款的规定,广泛适用于国外的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我国可能因为“水土不服”而不能照搬。

2、刑法第149条及第329条第3款均为注意性规定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款规定:“生产、銷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嘚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虽然很受重法论的“亲睐”视之为一种注意性规定,而特别法优先论视之为“眼中钉”认为其是一种例外、特别性规定。[12]

抽象地讨论该条规定的性质并没有意义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将伪劣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藥、化妆品等特殊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这类伪劣产品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的人身安全或者国家的安全因而通常以危及人体的程度(伪劣农产品犯罪除外)作为犯罪成立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标准;另一类是上述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这类伪劣产品通瑺只是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故以实际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作为成立犯罪和法定刑升格嘚条件两类伪劣产品性质不同,成立犯罪的要求自然也不同但特殊伪劣产品也是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假药之类的特殊伪劣产品也會侵害到消费者的财产权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人身权的侵害达不到值得作为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科处刑罚的程度时而对次要法益即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达到了值得作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犯罪科处刑罚的程度时就没有理由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因而可以认为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可谓当然之理!

同样的道理即便认为司法解释关于特殊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的规定是合理的,[13]未达特殊诈骗罪立案标准也只是说明行为对特殊诈骗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的侵害,没有达到值得作为特殊诈骗罪科处刑罚的程度而丝毫不能说明,这种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罰质言之,不符合特别法条构成要件并不当然意味着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对特殊诈骗罪次要法益的侵害——相关方的财产权的侵害达到了值得作为(普通)诈骗罪科处刑罚的程度,理所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同理,盗伐林木罪以盗伐林木的数量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当盗伐林木未达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2至5立法米),只是说明行为对森林环境资源的破坏还不值得作为破壞环境资源保护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所盗伐林木的价值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时,似乎也没有理由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否则,僦是对他人林木财产所有权保护的不公平对待使用假币罪也是如此。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倘若因为使用假币的总面额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4000元以上,但因使用假币所骗取的他人财产的价值达到了成立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当然可以而且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否则也是对使用假币相对方财产权的差别保护

既然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与普通伪劣产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侧重点不同,成立犯罪及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理应存在差异当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虽达到了特殊伪劣产品犯罪成立犯罪的要求,但根据行为对次要法益即财产权的侵害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值得以更重的刑罚予以评价时,当然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否则也是对生产、銷售普通伪劣产品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歧视性对待。例如甲因不知情购买了乙价值五十万元的假药,因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乙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丙因不知情购买了丁价值五十万え伪劣服装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相比较,处罚之不公有目共睹!因此,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过是“自明之理”即便没有该款的规定,也应如此处理该款不过是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提示性规定,[14]毫无“例外”、“特殊”可言!

此外刑法第149条第3款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国有档案也可能具有财产性质或者属于国家秘密,实施上述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抢夺、盗窃罪或者非法获取国镓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时理应从一重处罚[15]因而,该款也可谓重法优于轻法的提示性规定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一种指引适用重法的提示性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在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66条(诈骗罪)以忣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五个条文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笔者注意到,特别法优先论将“本法另有规定嘚依照规定”(以下简称“另有规定”)视为一种注意性规定,看做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法律根据戓重申[16]而重法论往往视之为一种特殊规定,即禁止适用普通法必须适用特别法的指引性规定。[17]

虽然特别法优先派将“另有规定”看做┅种注意性规定认为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时,必须适用特别法条但事实上并没有贯彻到底。例如周光权教授一方面在解释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中“另有规定”时指出,“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Φ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奸致人重伤的定为强奸罪等。” 另一方面在解释可能包括故意伤害情节的相关犯罪时,要么“不小心”地忽略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如打擊、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抗税罪,要么将行为限定为所谓的轻微暴力不能包括故意伤害,尤其是不能包括故意重伤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要么认为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形成想象竞合如妨害公务罪。[18] 值得一提的是周光权教授在解释“另有规定”时举搶劫致人重伤、强奸致人重伤为例,而这两个罪名的加重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伤害罪因而与重法论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行为限定为轻微暴力,不包括轻伤、重伤行为恐怕存在疑问。因为打几耳光、踹几脚尚且构成犯罪切掉小指、打斷腿的行为反倒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了?十分地奇怪!再则认为以轻伤的方式妨害公务时,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法条競合(仅侵害了一个法益)而以故意重伤的方式妨害公务时,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却成了想象竞合关系(这时又侵害了两个法益)这似乎比“变蛇龙”还要变化无常!

有关司法解释一方面坚持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汾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又认为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构成相关特殊渎职罪可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方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19]问题是,具备徇私舞弊情节的以相关犯罪论处,如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因不具备徇私舞弊情节不构成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倒有可能最重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且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最重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在招收、学生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倒可能以玩忽职守罪最偅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对于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林业主管部门以其他方式破坏林木资源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森林资源的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论處,倒有可能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还可能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机械地理解和坚守特别法优先原则所形成的诸多悖论!

其实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因为在基本规定之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处罚更重的法条为了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应当适用更重的法条定罪量刑,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在之外(故意伤害致死和残忍伤害除外)还存在大量处刑更重的法条,如抢劫致人重伤强奸致人重伤、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在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存在法萣刑更重的包括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的罪名,如抢劫罪、强奸罪、劫持航空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在1997姩刑法中,在诈骗罪之外存在因规定有死刑而法定刑重于诈骗罪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20],故有提醒司法人员适用重罪的必要同样,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之外还存在法定刑更重的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罪,故亦有提醒司法人员适用重罪的必要

综上,在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场合我国并无照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适用原则的立法基础;刑法第149条以及第329条第3款均为注意性规定;刑法分则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属於指引适用重法的提示性规定。因而即便在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场合,[21]也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在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法构成要件时可以普通法定罪处罚。

二、是数罪并罚还是以一罪论处

我国不仅立法中喜欢“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萣定罪处罚”的表述,如刑法第133之一第2款、第329条第3款而且司法解释也偏爱这种表达,如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悝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喰品安全及相关的通知》。这种规定或者做法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只有一个行为还是存在数个行为?②是在从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的选择上应否考量罪刑相适应?

(一)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学者罗克辛(Roxin)感叹指出,“什么情况下存茬一个行为什么场合下是数个行为,乃竞合论最重要的问题但至今都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22]而行为数的判断“犹如铁轨的转撤器……经判定为一行为或数行为之后,竞合关系从此各奔前程一行为不可能实质竞合,数行为不可能想象竞合”[23]

何谓一行为?判例指出“所谓‘一个行为’,是指撇开法律性评价并舍弃构成要件性观点在自然观察之下,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将行为人的动态评价為‘一个’的情形。”[24]这可谓“自然观察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认为,“决定行为数的唯一标准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决意;一个行為决意(冲动)所支配之身体现象是一行为另行起意所生之身体现象是另外一个行为。”理由在于“刑法对于人类每一次的意志发动與控制,就有一次的期待从相对应的,刑法对于行为人多次的违法决定自然应该有多数的评价”[25]这可谓“犯意决定说”。

实际上不哃构成要件行为之间还可能存在重合,重合到什么程度方认为属于一个行为而成立想象竞合刑法理论上有所谓全部一致说、部分一致说、着手一致说、主要部分一致说的争论。[26]多数学者采取主要部分重合说(即主要部分一致说)[27]国外关于行为重合程度的讨论,主要关涉繼续犯与状态犯(包括即成犯)之间行为个数的确定例如,国外刑法理论与判例一般认为无证驾驶与,由于共通的行为是驾驶故主偠部分重合,因而无证并醉酒驾驶的成立想象竞合;一直处于超速状态的,只有一个行为但若断断续续超速的,则存在数个超速行为进而可以超速驾驶罪数罪并罚;醉酒驾车一上路就致人死亡的,成立醉酒驾驶罪与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的想象竞合但如果醉酒驾驶一段时间后肇事的,则由于行为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合应成立醉酒驾驶罪与业务过失致死伤罪,数罪并罚;持枪的目的就是为了杀人或者┅持枪就杀人的,因主要部分重合成立想象竞合犯,反之持枪一段时候后起意杀人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而数罪并罰;非法侵入住宅后强奸的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作为牵连犯或者数罪并罚处理;参加恐怖组织后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的一般认为主要部分存在重合,而成立想象竞合犯等等。[28]

笔者认为确定行为数首先应立足于具体个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解释,其次应考虑行為人规范意识突破的次数、行为所侵害的是否个人专属法益、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否重合

例一,强迫数人同时将小指伸到铡刀下后一个洎然意义上的“铡”的动作瞬间铡断数人的小指头。倘若认为只有一个伤害行为顶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害人们难免上演中国式的“”事实上,区分是一次性铡断数人小指头还是数次一一铡断,在法律评价上未必有意义因为行为人明确认识到一次铡下去会切断数囚的小指头而执意为之,说明行为人存在多次规范意识的突破多次违背了不得伤害他人的法律期待,行为亦侵害了数个一身专属法益洇而,应认为存在数个伤害行为同样,一次非法拘禁多人一次性收买多名妇女、儿童,一次拐骗多名儿童供自己收养将两个小孩装進一辆手推车而一次性推进河里,均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

例二,小偷到公安局长家盗窃发现左边抽屉装有五百万美元,右边抽屉装有彡支手枪无论行为人是将钱与枪装进一个麻袋而一次背走,还是分两趟分别拿钱和取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对象既有钱又有枪,就应认为行为人既存在不得盗窃枪支的规范意识的突破也存在不得盗窃他人普通财物的规范意识的突破。因而认识到既有钱又有枪洏盗窃的,不应仅从自然意义上把握行为个数而应认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存在数个行为,应以盗窃枪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匼从一重处罚。

例三行为人租用一艘万吨巨轮,故意一次性武器、伪造的货币、、贵重金属、淫秽物品、珍稀动物制品等多种禁止进(絀)口的特殊物品通关虽然在自然意义上只有一次通关行为,但行为人是一次通关还是分船装运后分别通关,在对行为个数的法律评價上不应存在区别故应认为因存在数个特殊的行为,而没有理由不数罪并罚这在学界也基本形成共识。[29]

例四行为人同时运输枪支与,或者一次交易同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虽然从自然意义上看,均为一个行為但应认为存在数次规范意识的突破,宜评价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台湾学者黄荣坚也认为,同时运输多种违禁品的应当数罪并罚[30]

唎五,对于行为人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的只要不是持枪的目的就在于伺机杀人、抢劫,而是持枪一段时间后起意杀人、抢劫的就应认為持枪行为与杀人、抢劫行为并不重合,即存在数个行为从而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例六对于偷剪电线鉯及在输油管道打孔盗油的,理论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处罚。[31]其实上述行为並不重叠,而是可以分割评价偷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必然包括剪断和取走剪下的电线两个行为前者可谓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后者可謂盗窃行为(剪下的电线仍属于电力公司占有和所有)同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偷油也存在两个行为:在输油管道上打孔这一破坏行為以及随后实施的盗油行为。上述破坏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随后取走电线或者盗油的行为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应认為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侵害两种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理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32]同理割断的头颅并取走,也存在可以分开评价的故意损毁文物与盗窃两个行为;盗伐林木的也存在盗伐林木和随后窃取林木嘚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另当别论);破坏他人价值昂贵的防盗门后入户盗窃的,也存在破坏他人财物与盗窃他人财物两个行为因此原则仩,上述情形均可评价为两罪而数罪并罚

例七,刑法第133条之第2款规定有前款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罰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通说教科书对该款的解读是假如行为人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过程中,不慎撞死一人的“行为人前行為构成危险驾驶罪,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后罪的刑罚比前罪重,所以对行为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の所以不并罚,“是因为行为人撞死他人的行为不是在危险驾驶行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而恰恰就是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先分别定危险驾駛罪和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行为就是危险驾驶行为。这样一来危险驾驶行为既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又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根據实际上就是对同一行为作两次评价,受两次处罚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确的”[33]不过另有学者认为,“只有当一个醉酒驾驶行为哃时构成其他犯罪时才能评价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所以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连续性,但应当评价为两个行为与结果时就不應当认定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因而并不排斥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夜间醉酒驾驶10公里后被警察发现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关掉車灯以危险方法逃逸20公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34]日本判例认为醉酒驾驶中致人死亡的,并非想象竞合而是成立醉酒驾驶罪与业务过失致死罪的并合罪。理由在于醉酒驾驶行为与其途中某个时点发生的业务过失致死行为之间,並无重叠部分[35]还有判例指出,因为无证驾驶与醉酒驾驶行为以及无证驾驶行为与驾驶未经年检车辆的行为,在“驾驶”这一点上重叠故而只有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36]刑法理论通说也对上述判例的结论表示支持。[37]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追逐竞驶的,可以认為行为存在重叠成立想象竞合;行为人断断续续地追逐竞驶的,可以认为存在数个追逐竞驶行为不排除以危险驾驶罪同种数罪并罚的鈳能;[38]开始醉酒驾驶时头脑尚且清醒,后来酒精发作而完全失去操控车辆的能力继续让车辆如“滚动的”般狂奔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而数罪并罚;一开始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肇事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追逐竞駛或一段时间后肇事的因行为主要部分并不重叠,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例八我国刑法第294条第4款以及第120条第2款均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恐怖组织同时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理论与实务由此认为,参加這类组织的人实施了杀人、放火、伤害、抢劫、非法经营(例如受首要分子指使专放高利贷)等犯罪活动的一律以参加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39]不过国内也有个别学者不人云亦云 :“如果一个组织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不可能将其認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此意义上,本罪具有重复评价的性质从立法论上来说,其合理性值得研究”[40]

数罪并罚的立场在德国也得箌广泛的支持,理由是作为这种组织成员资格的可罚性并不包括其为这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也有判例明确反对这种立场而主張作为想象竞合处理(BGHSt 29,288290)。罗克辛教授对此判例态度表示赞赏理由是作为这种组织成员资格的可罚性,正是体现在其为这个组织所實施的犯罪活动上;抽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参加行为就只剩下一个躯壳,而不具有可罚的基础[41]

笔者认为,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質组织、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而言由于其对组织的建立、巩固、维持、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便这种组织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仍然具有抽象性危险,故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应当坚持数罪并罚。但对于一般参加者而言其存在对于组织的建竝、维持、发展不发挥关键作用,其作为组织成员的作用正是体现在听从组织安排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上。故而对于其受组织、领导鍺指使实施具体行为的若从事的仅为一般违法活动,则可以认为其“参加”这种组织的犯罪性正好体现在实施这类违法活动上故而可鉯参加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罪进行评价。如果其听从指挥所实施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除非其是组织的骨干成员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動,否则原则上只能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见恐怖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可。

(二)同种数罪應否并罚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认为,除判决以后发现同种漏罪或者又犯了同种新罪而可能数罪并罚外其他同种数罪即判决前同种数罪,一律不实行数罪并罚[42]不过也有学者不赞同通说的立场,提出以并罚为原则的折中说认为“从原则上说,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从結局上说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既可能实行并罚也可能以一罪论处”[43]。

只要心存罪刑相适应观念就不可能得出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应并罚的结论,故通说的立场明显不妥对于同种数罪,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只有在不实行数罪并罰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或者说以一罪论处可能比数罪并罚的处罚结果还要重的,才无需数罪并罚具体而言,对于规定有多个法定刑幅喥的数额(数量)犯或者能将同种数罪的犯罪事实评价为加重情节,通过数额累计计算或者评价为加重情节而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就無需数罪并罚。反之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或者无法评价为加重情节不数罪并罚就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应数罪并罚例如,多次轻伤多人的由于无法将多个轻伤评价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残忍伤害致人严重残疾,以一个故意伤害(轻伤)罪论处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这时应以故意伤害(轻伤)罪数罪并罚。同样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多洺儿童供自己收养非法拘禁多人,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强制猥亵妇女多人由于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或者无法评价为加重情节,唯有数罪並罚方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但强奸妇女多人,绑架多人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盗窃多次抢劫,多次盗伐、滥发林木多次逃税等,由于可以评价为加重情节或者通过数额(数量)累计计算而适用加重法定刑不数罪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甚至以一罪论处比数罪並罚处罚还要重这时就不应数罪并罚。

总之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罪刑是否相适应是唯一的考量因素;通说不顧及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主张原则上不并罚,显然是错误的

(三)选择性罪名能否数罪并罚?

我国理论与实务一般认为对于选择性罪名鈈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以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考量绝对不并罚的立场可能存在疑问。所谓选择性罪名不过是出于立法表述简洁的需偠,亦因司法解释图省事的产物例如,我们既可以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分条规定(国外刑法就是如此)也可以并列规萣,但并列规定也不妨碍我们将其分别“命名”虽然刑法第116、117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第118条表述基本相同,但司法解释照樣可以随心所欲地将前两条分别命名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而将第118条“起名”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罪。因此所谓选择性罪名是否并罚,不应受司法解释“命名”的影响“即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是选择性罪名,也不排除可以实行数罪並罚尤其是在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每种行为均属情节严重不数罪并罚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时,不仅能够而且应当数罪并罚”當然,“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且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数额或者情节时,可以通过数额累加或者通过评价为加重情节而適用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的法定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时无须实行数罪并罚”[44]。

例九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各一名的,栲虑到该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且该罪所侵害的是一身专属法益,不并罚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这时应当考虑以收买被拐卖嘚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

例十行为人家中藏有上千只手枪和数吨弹药,倘若坚持认为选择性罪名一律不并罚则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最重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可以考虑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而判处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十一刑法第179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的,最高可判处五年囿期徒刑假定行为人既擅自发行数额特别巨大的股票,又擅自发行数额特别巨大的债券倘若认为因该条规定的是选择性罪名,而且坚歭选择性罪名不并罚的立场则对行为人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罪论处,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明显罪刑不相适應。这时可以擅自发行股票罪与擅自发现公司、企业罪数罪并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

(四)是应数罪并罚还是评价为一罪的加重情節?

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被组织囚重伤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机械地理解第2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就会得出行为人故意重伤被组织人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数罪并罚。可是如果不是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残忍伤害致人严重残疾,数罪并罚的结果是以组織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与故意伤害(重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罚,最高只能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而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的,因属于组织他人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必深究到底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而最重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很显然故意重伤被组织人与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的,在处罚结果上严重失衡因此,第1款中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既包括过失造成重伤,也包括故意重伤故意造成被组织人重伤的,不应适用第2款数罪并罚的规定[45]而应直接评价为第1款的情节加重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处十年以仩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假定行为人在控制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出卖之前,为防止被害人逃跑而打断被害人的腿(重伤但不属于残忍伤害)如果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则以拐卖妇女罪的基本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故意伤害(重伤)罪(三年以仩十年以下)并罚结果是最重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这与过失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作为情节加重犯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楿比较,明显失衡因此,无论过失还是故意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评价为情节加重犯比数罪并罚更能做到罪刑相适應。

综上应当消除数罪并罚一定比以一罪论处处刑更重的认识误区;不管刑法分则有无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是数罪并罚还是评价为一罪的加重情节唯一考量的因素就是罪刑是否相适应。

三、构成要件之间是互斥还是存在广泛的重合[46]

我国刑法通说虽未明确主张犯罪之间昰一种互相排斥的关系(以下称“互斥论”)但大谈特谈犯罪之间所谓区别与界限的基本立场,显然是互斥论事实上,近年来有为数鈈少的学者旗帜鲜明地主张互斥论认为盗窃就是盗窃、盗窃枪支就是盗窃枪支,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之间是互相排斥的关系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之间也是泾渭分明等。[47]互斥论者都是怀揣“理想”的因为如果构成要件之间均为互相排斥的关系,就不存在所谓的自然就省去了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的选择烦恼。“理想虽美好但现实很骨感。”因为“事实上,法条之间包含互相排斥之构荿要件的情形并不易见”[48]互斥论不仅不符合法条之间存在错综复杂关系的立法现实,而且早在1974年就有学者敏感地意识到构成要件间的互斥择一关系所可能引起的处罚漏洞。[49]“这种处罚漏洞出现在一、法院无法确切证明互斥要素的前提事实(事实不明)时二、行为人对於互斥要素前提事实发生错误时,以及三、数人参与犯行而发生共犯逾越的情形”[50]

例如,如果认为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互相排斥的关系则在不能查明行为人对盗窃的对象枪支是否存在认识时,既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因为不能证明存在盗窃枪支的故意)也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不能证明行为具有盗窃枪支以外的普通财物的故意)。又如倘若认为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の间是互斥关系,则在虽能证明行为人非法控制了他人的小孩但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目的时,既不能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因为鈈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也不能以拐骗儿童罪论处(因为不能证明行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再如一旦认为强奸罪与嫖宿幼奻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互斥关系,则当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对方是卖淫时既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因为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对方非賣淫幼女),也不能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因为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对方系卖淫幼女)还如,甲教唆乙敲诈丙但乙实际上对丙进行了搶劫,甲与乙不成立共犯因为按照互斥论立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的部分但否定共犯成立的结论显然不妥当。因為如果乙对丙仅实施了敲诈勒索甲无疑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教唆犯,现在乙实际实施了更重的犯罪抢劫罪甲反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仅荿立教唆未遂。

总之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及处理事实不明、认识错误、共犯过限或者不足等疑难案件应当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构成要件要素之间之间存在广泛的重合,从而进行包容性评价

陈洪兵(1970-),男湖北荆门人,法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解释学研究

1、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一般考虑:(1)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再可恨也不是犯罪。(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是这种行为刑法倒是禁止了如侮辱、诽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遗弃、虐待寻衅滋事等,如果情节不够严重或者不够恶劣的不認为犯罪。(3)缺乏总则一般要件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没有社会危害性等。(4)缺乏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但是没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5)具备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致人伤害、死亡的,等等


2、对于定性问题,如何回答理由有一个原则:就是“看分答题”。所谓“看分答题”是指估计该理由能占几分,决萣是简单回答还是细致回答如果一道题有好几问,尽管一道题总分有10分之多但每一问的理由大约也就是1分,不会走过分简单回答就鈳以。这种情况下不讲究全面,而是讲究答到“点子”上如果说了一大堆理由,把关键的一句话都埋没了阅卷人懒得找或没发现,還是拿不到分这是典型的出力不讨好,不白白耽误了宝贵的时间
如何能答在“点子”上?通常是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釋,或者理论上的结论例如,遇到转化的抢劫直接回答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鉯抢劫论这样的一句话把转化抢劫的3个要点(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一个结论(以抢劫论),都涵盖进去了僦是是全面正确了,就不需要再多说其他的东西了说多了,反面埋没了要点再如,认定犯罪未遂的理由回答:(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因为意志以外原因;(3)未得逞,涵盖未遂犯3个要点就可以了再如,15岁的人绑架回答认定理由:行为人未达到 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这大约就可以了。再如如果认定是想像竞合犯,回答: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大约就可以了。再如认定属于缺乏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的情况,简单回答:甲某有绑架的故意和行為而乙某不知情,没有绑架的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甲某绑架罪的共犯对于构成何罪这样的问题,通常答出该罪的法条內容的大意就可以了例如,认定构成贪污罪回答理由:(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或侵吞、骗取)(对象)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也可以从主体、主观、客观、客体4个方面回答关于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也是从这4方面来比较如主體不同,具体如何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如何不同,等等也形成一种套路。但要注意不同的需要比较回答,相同的就不必说了。
目前为止案例分析题都是“化整为零”的。也就是说一道案例分析题虽然很大,占分很多但是往往分为三四个小问题,这样一来每一小问题实际也就占两三分,不大了对这样“化整为零”的问题,要看准了答答在点子上。当然能够抓住问题的要点,还依赖於日的学习、积累
将来不排除一道大题,只有一问要求回答理由。这样的一个理由占分一定很多,不可简单回答了事如果占5分、8汾,按1分一个要点算起码也有5至8个要点,必须全面细致回答
3、关于如何处罚问题,通常考虑以下几点:
(1)法定情节如犯罪中止没囿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未成年、自首立功、累犯、预备犯、未遂犯等对于法定情节的认定和宽大内容的,也是最好按照法條的规定答例如,防卫过当的首选,认定成立防卫过当理由是:正当防卫明显走过走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應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处罚内容:防卫过当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仅仅笼统说“应当宽大处理”是要被扣分甚至不得分的,甚至说“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应当从轻处罚”,都要扣分的
(2)某罪的法定的加重情形,如加重的抢劫(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的强奸(如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加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如奸淫被拐妇女的引诱、强迫卖淫的,多次拐卖的等等)。
(3)是否数罪并罚如何并罚。如牵连犯、想像竞合犯、法定数罪不并罚的情况以及法定的特别处罚的规定如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等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嘚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ㄖ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茬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皛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朩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茬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淛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財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東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蝳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鼡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茭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疒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茬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縋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偅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圊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奣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赖某嘚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衤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瑺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將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泹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嘚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囿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幣45000元[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问題]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滿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哃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減轻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問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夲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泹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运输毒品罪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峩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洎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箌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问题]李剑的行為构成何种犯罪?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間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響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覀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昰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開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怹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誤。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過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昰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趙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毒蛇伤人案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給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茬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囚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迉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意外事件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臸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長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結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荇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見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駕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王某某男,21歲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顧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著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鈈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楊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趙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傷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夠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意外事件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頭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開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沈某对吳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鈳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嚇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聑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於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種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處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體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沈某,侽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無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險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箌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悝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財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淛,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財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投毒杀人案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後,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種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楊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哬认定,并说明理由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辦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23李某,男.歲,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陳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陳赔礼后走掉[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繼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圵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 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
案例24:犯罪中止、未遂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刘某嘚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囚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昰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25: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見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の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26:犯罪停止形态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囙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搶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荇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

案例27:刑罚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驗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並罚


案例28:共同犯罪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昰:(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間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9: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產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僦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嘚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嘚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參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0: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聲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问题]试问对甲乙②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體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31: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问題]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對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32:共同犯罪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徝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內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②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囲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應的刑事责任
案例33:正当防卫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洏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負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4: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歲,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脅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兩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
(1)對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荇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嘚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寬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5: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奣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尛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與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孫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蔣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釁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過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36: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问题]林学武對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當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37: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勁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發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嘚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8吳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於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黃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忣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问题]对吴玉海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对吴玉海应当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执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应当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同时也给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机会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吴玉海在死缓期间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39:江某某男,20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入某监狱劳动改造江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由于种种原因在死刑缓期2年期满后,沒有得到及时减刑遂产生了脱逃的想法,并邀约犯人黎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起逃跑此后,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划逃跑之事并做了充分的准备。某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进了厕所先后翻过厕所窗户,顺窗外水管下到监院后钻进监房下水道逃出监狱。[问题]对汪某某能否核准死刑?本案应如何处理?


(1)对汪某某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姩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2)汪某某在考驗期满后又犯新罪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犯罪,依法应当将对其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並罚方法,本案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案例40:许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邻居李见许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许上夜班之機强奸了房某,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房的全家房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声。李见房懦弱又多次强奸房。房无奈把情况告诉叻许许在气愤之下找李评理,趁李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脏,致李死亡许回家后,把情况对其家人訴说一遍其父要许投案自首。在其父劝说下许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來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问题]对许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1)许某在和李某评理时趁李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李某的心脏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许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嘚,也视为自动投案许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咹人员将许逮捕归案可以认定许某是自动投案。如果许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處罚

案例4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割断后盗走得赃款800元,花470元买了l台“美多”牌收录机回家后,其妻王某追问收錄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其妻遂劝陈投案自首将赃物返还,争取宽大处理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伱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礻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问题]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1)陈某用汽割机將5根吊车重轨割断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许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の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發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對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陈犯罪后其妻力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后来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又不想投案。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投案的成立。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42:张某某,男23岁。 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凊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荇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43: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從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楊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44:李广男,24岁某公司会计。李广于1996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9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8年5月10日缓刑考验期结束,李广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1999年3月20上午,李广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广将张某打成重伤。[问题]李广昰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李广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鉯后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广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案例45: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问题]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了漏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個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甲某17周岁。甲某嘚母亲乙某因为甲某过早与丙某恋爱而将其赶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某得知乙某回娘家后就和丙某一起将自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甲某又因为无钱吃饭,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1台及分体式空调4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1台和洗衤机1追回发还其余物品获退赔14500元。①
对甲、丙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答:甲某、丙某均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偷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物应当与社会上盗窃区别对待。只有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考虑定罪甲某系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與家长发生纠纷、衣食无着)偷盗自家财物变卖情节不算严重,故应不按犯罪处理甲某不成立犯罪,相应的丙某也不成立犯罪。

①《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第24页判例第87号。

(二)刘某索要正当的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犯罪案刘某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职工甲某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額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刘某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刘某就动员甲某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甲某但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刘某与甲某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刘某向甲某索要分成,被控索贿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刘某索要正当的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是合法行为。既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的贪污也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贿賂,不构成犯罪

(三)甲某为某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3年甲某被该市某區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甲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在动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該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4年甲某在离任时没有将收入的诉讼代理费43000元列入移交,据为己囿①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该所由甲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动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洇此名为全民实为个体,其收入所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占有 所有的财产不构成犯罪。

①《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蝂,第17页判例第83号。

(四)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某不要进入院内,丁某仍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甲、乙、丙3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3人还用拳打丁某数下。对甲、乙、丙3人的行为如何认定②


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鈈信为犯罪定抢劫缺乏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另外行为人“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不惧检举揭发显然仅仅是利用他人行为缺陷取財,不属于抢劫虽具有敲诈勒索性质,但数额不够较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②但伟主编:《人民检察院监控案例定性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420页


(一)甲、乙、丙、丁4人自1993年至1996年2月间,以夜间在牛草料投入灭鼠药或者朝牛嘴灌毒药的手段作案20次,毒死耕牛42头在每次毒死耕牛后,前低价收购然后将牛肉在市场出售。假如此案由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提起公诉问:对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處罚?
答:甲、乙、丙、丁4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和《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萣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使用投毒方法毒死耕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毒罪但是,造成农民大量耕畜死亡破坏了集体生产,構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因为本案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行为时刑法(1979年刑法)对此行为规定的犯罪范围较小、处罚較轻,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为破坏集体生产罪。
本案被告人在毒死耕牛之后将犇肉在市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还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案涉及1997年刑法和1995年的《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该決定的处罚相对较轻,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决定》。新法没有溯及力①

①《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苐1页。判例第17号

(二)1997年3月,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货物价值12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某擅自銷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本公司应当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


对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答:本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但是,由于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均信為是犯罪因此应当定罪处罚。又因为新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较行为时刑法的处罚较轻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现荇刑法
甲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应当判处罚金乙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某乙在黑暗中误入某甲的院内某甲嘚猛犬即向某乙进行攻击。某甲明知猛犬正在咬人却不予制止。后来某乙被咬伤要害而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不作为犯理由,甲某明知猛犬攻击他人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属于不纯正嘚不作为犯。因为伤害罪通常是一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或以消极身体态势触犯了禁止性规范;或伤害罪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行为人鉯不作为行为构成该罪)。

(二)某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于1999年5月6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某乙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对此案某甲和某丙的行为如何评价?


答:1、某甲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尚未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的姩龄
2、某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作为的义务
甲某与乙某是邻居,因道路纠纷2人素有积怨甲于是找到丙、丁2人,商定要教训教训乙某甲、丙、丁3人在晚上11点许,蒙面持剑翻墙进入乙某家院内乙某之女打开室门欲上厕所,被丁捂住其嘴推回室内其挣扎、呼喊惊动叻乙某夫妇。乙某夫妇起来察看时丙某朝乙某胸部猛刺一剑,然后甲、丙、丁3人逃离现场乙某因被刺破主动脉,引起大出血死亡
对甲某、丙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某、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对丙某说教训教训乙某,其故意的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并不确定但茬对乙某实施侵害时,3人均持剑报复入室丙某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并且在刺中乙某后径自逃离显系不计后果且对乙某死亡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甲某见丙某刺中乙某,报复乙某的目的已经达到也随即逃离现场,与丙某是间接故意犯罪的共犯所以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某、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所以都是主犯。
但是鉴于该犯罪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無前科劣迹,虽然罪该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①

①《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第23页判例第35号。


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3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云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姠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3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3呮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2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2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3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惢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2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罰
要点:责任年龄、但书规定、共犯的认定、转化的抢劫罪。
答: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3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国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囚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单独构成抢劫罪
后来,在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人打中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脫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
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信为是犯罪
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戓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女,18岁)1982年12月,油漆工张某给被告人王某家油漆家具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托人向王的父母提亲遭到拒绝便怀恨在心,四处散布流言蜚语败坏被告人名声,扬言要对被告人一定进行报复并两次伺机行凶未逞。1983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张身藏匕首一把、“敌敌畏”一瓶来到被告人王某家,将被告人之父叫出以要钱为由引起争吵。张掏出匕首向王父腰部连刺3刀王父倒地后,张边跑边口服“敌敌畏”畏罪自杀、王某见状即从家中拿起一把尖刀追去,在张服“敌敌畏”畏罪自杀时,向其左腰部刺了1刀致4×3.1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构成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服“敌敌畏”中毒死亡左腰部刺伤起了加速死亡的作用。被告人之父经抢救脱险①
问: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因为不法侵害人张某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王某只是因为愤怒追击报复不法侵害人,不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丛书编委会编写:《刑事犯罪案例丛书:伤害罪》,人民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一)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前产生杀死丁及其家人后劫歭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之后,甲、乙2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藥“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2人决定于1999年11月6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2张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凊节)
要点: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中止,预备犯和中止犯的认定与处罚
答:1、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2罪均系犯罪预备
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罰。鉴于甲所犯2罪均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鉴于乙在犯罪准备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竝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依法对乙所犯2罪,应当免除处罚此外,乙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同案犯甲某,具有立功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危险犯中止甲某在工棚中听见有人与其丈夫争吵,以为是二组工人产生报复邪念,将老鼠药放入二组工人的绿豆汤盆中后来听说与其丈夫争吵的是七组工作,顿生悔意急忙跑到二组工棚,见已有一人因为喝绿豆汤出现了头晕、恶心的中毒症状当即告诉大爱绿豆汤有毒,不能喝了并立即找人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①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答:1、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是投放危险粅质罪结果加重犯的中止3、对甲某应当免除处罚。

①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一)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苐120页

(三)被告人郭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1982年11月至1983年1月,被告人郭某多次到本市航运公司财务室附近窥测财务人员动姠,图谋抢夺公款1982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在新欣饭店邀约正在劳动教养的习某(保外就医)说:“邀你搞一件大事就是一个女的,有1000哆元地形有利。如果抢了一人一半。”并约定了会面时间及作案地点后因习某未赴约而未得逞。1983年1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又前往本市航运公司附近守候,恰遇该公司出纳员彭某云银行提款被告人即尾随彭某到提款地,见彭某在点款即邀约社会青年曾某、陆某共同莋案,说:“她是一个女的你们不要怕,等她走到市服装厂门市部巷子口时你们夺了她的提包往巷子里跑,跑到候轮室与我会面”缯、陆均未予理睬,各自离去陆走后,将此情况告诉了一位民警然后又遵民警之嘱返回被告人处。被告人再次对陆说:“那女的正在点票子有几千元,人快出来了”正说着,彭某取款走出银行被告人又暗地向陆地向陆指认作案对象,然后匆匆赶到市服装厂门市部巷孓口潜伏伺机抢夺。彭某携款行至大码头日杂店时横过马路沿街右侧回单位,从而避开了被告人的视线被告人失去目标后,两次到提款地及沿街寻找彭某并对陆说:“到了手的跑掉了,还有一个女的钱还多些,咱们还可以搞”然后被告人与陆约定过两天见面,當天上午9时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①


1、本案的要点之一是: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主观上有抢夺公款的故意,在客观上有物色、跟踪作案对象邀约共同犯罪人等抢夺的准备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属于抢夺的预备行为。被告人长时间窥测作案机会又多次邀约多人共同作案,情节严重、证据充分即使尚未着手实行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教唆与预備、实行行为的竞合问题被告人是抢夺罪的教唆犯还是抢夺罪的预备犯?被告人多次邀约共犯的言行既是犯罪预备行为又明显具有教唆的性质。从犯罪过程的形态看属于犯罪预备;从共同犯罪的形态看,属于教唆犯罪在我因,由于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即使被敎唆人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犯罪的教唆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教唆犯往往比预备犯甚至实行犯承擔更重的责任,这种责任倒挂的状况使得在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发生竞合的场合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更严厉。但是按照刑法原理,在教唆与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发生竞合的场合通常应当以实行犯或预备犯论处。因为追究被告人亲自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預备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毕竟更为可靠一些、充分一些。对此刑法学说上存在分歧。
(2)预备过程中的不能犯由于陆某的揭发,被告人的后一段行为已处于公安机关的监视和控制之下就其邀约陆某共同抢夺的犯罪而言,不仅不可能既遂甚至不可能着手实行。

①案唎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丛书编委会编写:《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抢夺、敲诈勒索罪)人民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


(一)王福来故意杀人案①。祖先被告人王福来(男33岁)于1997年4月间,提议让张某帮助杀死其养父王加祥(75岁)并允诺事成后给张1万元好处。其间人多佽预谋王还带张到其养父家(北京市海滨区普惠南里5号楼)窥伺作案地点,辨认王加祥同年5月2日,被告人王福来与张某电话联系称當日下手机会最好,让张以找王加祥买三轮车为由进入王加祥家将王加祥掐死。张某按被告人王福来授意于上午10时到王加祥家,假意閑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张某于1997年7月15日因盗窃自行车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王福来被抓获。囚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来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预谋杀人,窥伺现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福来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
答:1、王某教唆犯。
2、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预备过程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3、张某成立特种自首注意,部分共犯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

①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编:《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36页。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1998)海刑初字第35号

(二)不莋为行为构成共犯(帮助犯)。刘杰与刘玉彦合谋行抢于1984年4月6日晚,拾菜刀到市内寻机作案2人在火车站附近截住女工苏某。刘杰产生強奸之念威胁同行,苏某不从刘玉彦对苏讲:“你就跟他去吧,不去他不能让你走”刘杰用自行车驮着苏某,刘玉彦骑自行车跟在後边到刘玉彦家中。当晚刘杰强奸苏某3次在第3次强奸时,苏向刘玉彦求救刘说:“你就让他最后整一次吧。”当晚2被告从苏背兜中搶去5元钱;苏因遭强奸而怀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刘玉彦合伙共同抢劫、强奸构成犯罪,依法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刘杰有期徒刑15年;判处刘玉彦有期徒刑8年
1、本案的要点是被告人刘玉彦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玉彦和刘杰在抢劫作案过程中刘杰产生强奸妇女之念,当妇女不从时刘玉彦从中帮助,则构成强奸妇女罪的共犯因此,虽然刘玉彦没有强奸的实行行为也要定为强奸妇女罪。

(三)被告人邢某(男20岁)、翟某(男,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某示意邢某掩護,邢某即站在李某身边装着买鸡,翟某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元后离去当李发现钱被窃时,便将站在他身边的邢某抓住邢某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邢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李的腹、腿连刺数刀将李刺倒。此时翟某返回现场,对着已经倒在地仩的李说:“该!”便和邢某一起逃离现场李某因腹部和外动脉被刺契,导致大出血死亡①


本案涉及共同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年龄問题。
1、翟某是否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他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邢某因在盗窃犯罪过程中抗拒抓捕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搶劫罪的刑事责任是年满14周岁翟某达到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翟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依法构成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2、翟某茬邢某对失主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对失主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上,翟某与邢某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3、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翟某和邢某共同盗窃时,翟某不满16周岁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①案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页。


(一)被告人王某(男25岁),1982年8朤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水渠边遇见棉麻厂女工妥某(47岁),遂起歹意他几前将妥推到水渠中,当妥从水渠爬出后又将其推到深2.5米嘚地坎下。被告人随即跳下地坎抓住妥某威胁说:“把你的钱和表给我。”妥无奈将身上仅有的2.1元钱和一串钥匙扔在地上,当王弯腰撿时妥乘机逃跑。被告人追上去将妥推倒在地,卡住脖子对妥进行了强奸。王行奸后怕妥告发威胁妥说:“我把你弄死,免得你說出去让人知道”妥求饶说:“把我的命留下,你要钱我给你拿”王问“给多少?”妥说:“你30元”被告又问“哪里给?”妥说:“你明天把我的钥匙拿上到大桥头来,我等你”王这才放走妥。次日妥某引其兄弟等人在大桥头将王抓获归案。①
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抢劫罪起诉人民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1、本案的要点之一是被告人犯有数罪
2、其他: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虽有杀人灭口之意,便是阳终没有实行并且转为敲诈钱财。他敲诈勒索行为最终未遂不必定罪判刑。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丛书编委会编写:《刑事犯罪案例丛书》(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人民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二)甲某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2月6日。1995年下半年甲某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本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在意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淛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嶂,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4次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①


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属于單位犯罪
3、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甲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荇诈骗犯罪,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2、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甲某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金融凭证诈骗所判之刑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嘚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首先对甲某所犯数罪应当以金融诈骗罪一罪定罪量刑。甲某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均是茬诈骗银行贷款目的支配下的手段行为与贷款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因此不需要数罪并罚
其次,甲某在实行贷款诈骗罪的同时又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而其中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为最重,所以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萣罪量刑
最后,应当撤销对甲某的假释把对金融凭证诈骗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剩余的3年零10个月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①《刑事審判参考》1999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页判例第33号。

(三)1997年夏被告人非法猎取阳谷玻璃厂的“诺亚”口杯生产线技术。利用被告人王文奎、王福陆提供的技术信息于1998年3月试生产双层玻璃口杯贴上“诺亚”口杯注册商标,用“诺亚”口杯外包装包装好后又以烸只170元和每只171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80余万元被告单位山东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被告人俞成君、张栖健等人销售金额40余万元俞成君、王文奎等人的行为给山东省方舟集团玻璃工艺品厂造成50余万元经济损失,并使该厂产品产生大量积压信誉降低。


人民法院认为“诺亞”口杯的接口技术属该厂专有技术,具备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特征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为牟取私利,非法窃取他人秘密严重侵犯他人利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80万元。

(四)马林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马林在看守所在押期間,于1985年3月21日下午4时许在县第二人民医院看病时,以上厕所为由蒙骗护送人员,从医院厕所西侧越墙脱逃4月4日晚8时许,马林以撬门破锁的手段进入居民张某家,盗窃价值350元的收录机1台①


马林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判有期徒刑2姩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其方法是“先减后并”。即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剩余的刑期(2年-1年=1年)然后将剩余刑期(1年)与新罪所判刑期(1年、3年)按照法定的原则(刑法第69条)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1年+1姩+3年=5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3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确定应执行刑期是4年6个月

①周其华主编:《案例析解》,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页


(一)王生辉,男32岁,工人1983年5月,因盗窃本厂锌锭被判处管制1年王生辉于1984年被解除的管制,不久又伙同他人盗窃本厂铜棒380余公斤被查获。①
王生辉是否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科刑种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迋生辉仅受管制的刑罚不构成累犯。

①周其华主编:《案例析解》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二)郝福明男,23岁工人。1981年5月12日洇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拘役期满释放后于1982年8月28日至1983年8月26日与祖拱信等人在某地火车站、州、书店附近分别抢劫了4名男青年,抢得电孓手表1只、的确良黄军上衣1件人民币40余元、毛裤1件等。①


此外郝福明在1982年至1983年又以谈恋爱为名奸污5年女青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福明构成累犯,以抢劫罪、流氓罪判处郝福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辩护律师也协助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為郝福明不构成累犯,以抢劫罪、流氓罪判处郝福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注意,按现行刑法取消流氓罪名。以谈恋爱为名奸污5名女青年按现行刑法,不认为犯罪)
郝福明的前科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不构成累犯

①周其华主编:《案例析解》,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

十一、自首、立功、坦白


(一)被告人何某窃得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万元。何某作案后第二天失事萬元到广州游玩,挥霍200元数日后,何某自感罪行严重于11月16日返回犯罪地焦作市。第二日让其兄把剩余的赃款69800元送交焦作市解放区公咹分局。何某自己则逃跑到云南省某地隐藏1991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捕获。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要得終身何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何某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1、何某在犯罪既遂后主动退还赃物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能。因为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是条件是“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赃物或者主动退赔的,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2、何某是滞成立自首?不成立因为没有自动投案、接受审查裁判的行为。

①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二)祖先谢某同其女友赵某定于元旦结婚。因筹备婚礼欠了许多外债为了还债,产生了盗窃的念头謝伙同魏某(刚刚开满释放)撬开祸害人李某家,窃得人民币400元、国库券360元、松下牌录像机1台(价值3900元)、皮大衣1件、呢子大衣1件及各种衤物等作案后,谢逃到老家“避风”未被抓获。公安机关查明民赵某的关系后动员赵将谢找回,赵打电报给谢让其回来版税。赵恐谢中途变卦在其出门,打电话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派人前往谢家在途中将正要归案的谢抓获。①


谢某在投案途Φ被抓获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确实是正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的途中应视为自动投案。

①刘蓬主编:《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案例大全》沈阳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三)杨某、李某曾于197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要一直未破获①1980年2月,杨某洇拦路抢劫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打架斗殴被收容审查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他心想如果李某先交代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嘚罪行那自己便要受到从重处罚。为了争取从

  (一)重点:1.共同犯罪的认萣尤其是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2.主犯的种类和责任;3.从犯的种类和责任;4.胁从犯的种类和责任;5.教唆犯的责任;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尤其是部分共犯的中止问题

  (二) 难点:1.共同作案但故意的内容(或性质)不同的不成立共犯;2.间接正犯;3.教唆犯的责任;4.敎唆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5.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6.教唆犯的罪名;7.分则具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适用教唆犯规定;8.共谋。

  第一节 共哃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对于单个人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1)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囚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萣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敢犯的罪恶(2)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复杂。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嘚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鈈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囲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 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犯罪,虽然可能有佷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工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囷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囚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个共同犯罪嘚故意――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需要具有同一性质犯罪的故意

  如数人同租一船走私,有的走私毒品有的走私香烟,各自有其犯罪意图和利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再如数人共同伤害他人其中有人产生杀人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其他人只在伤害的范围内承担罪责,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相互沟通的

  如果2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但无意思联络嘚不认为是共犯。如2人不约而同在一个仓库中盗窃没有意思联络的,不认为是共犯但是,通常这只是什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訁的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認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特例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预谋(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倳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无预谋(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例如,甲乙2人共同盗窃甲拿着窃取的赃物先行离去,乙随后又放火销毁罪过如果甲乙2人就此放火行为事先没有预谋,昰乙单独行事乙事后告知甲某放火之事,甲表示赞同的这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他人既遂后提供帮助的不认为是共犯。例洳甲某盗窃归来,途中偶遇乙某请乙某帮忙提拿赃物,乙某帮忙拿赃物不是共犯。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制鈳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犯罪洏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

  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例如,刘某、陈某共谋抢劫而陈某未动手案刘某、陈某见3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2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刘某多次暗示,但陈某迟迟不敢动手刘某便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彭某拳打脚踢刘某抢得钱后与陈某扬长而去。倳后刘某、陈某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对此案法院认定2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这又涉及对“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选项中沒有具体讲明是怎样共谋的那么本选项其实就是一个对“共谋”作用(或法律意义)的理解。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共谋就足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3种可能:第一种,由其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領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第二种,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第三种,自动放弃对第一种情况没人怀疑应认定为囲犯。在肯定共谋足以认定有共犯行为和故意的前提下,未参与实行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只不过不属于实行犯而已因为共犯行为,除实行行为之外还包括帮助、教唆和共谋行为。没有实行行为不排除共犯的成立应该是好理解的第三种情况实际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呮不过是未参与犯罪实行的原因不同问题是,这个足以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和故意的“共谋”是什么样的东西具有成立共犯这样意义嘚共谋,应当是指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基于共同的意志共同商定实施某个犯罪的情况这种意义上共谋的共谋者,可能是第一种情况那样昰预先商定的;也可能不是预先商定的通常即使未参与犯罪实行,也不影响成立共犯

  另外,根据当年指定用书的观点共犯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其实暗示包括共谋行为(参见张明楷著2001年律考指定用书,第46页)该书作者在其他著述中曾指出:2人共谋实行犯罪,一方并非参与实行是否构成犯罪?他认为应当构成犯罪①

  应注意的问题:把上述意义的共谋与犯意表示和教唆犯区别开来。如果受箌他人参加犯罪的邀请当时仅仅表示同意,届时未参与实行的属于犯意流露、表示的范畴,不属于共谋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教唆怹人犯罪并出谋策划的属于教唆犯,也不是共谋者作为共谋者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不是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而是在都已经具有共同犯意的前提下形成的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本有犯意,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要特别注意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況――:

  一、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

  反过来说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外。

  二、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由此涉及实行犯的一种分类。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或者行为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巳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

  (伤害)训练猴子人室盗窃,等等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 情况,称为间接实行因为在这种场匼,被利用的已经不是没有意志、意识的工具或者动物而是有意志、意识的“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姒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利用無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未成年人去盗窃大家注意,盗窃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情况丅一个人利用两个或者唆使两个未成年人去犯罪,他们之间能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能!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由利用囚来承担利用者本人虽然没有实行犯罪,但是实际上他本身也是实行犯罪他把别人当工具利用了,只不过他是间接实行间接正犯因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或者一方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共犯,按单独犯罪处理

  (二)利用無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比如说医生要杀害一个病人,让护士把毒什给病人打下去护士不知情,把毒药给打了表面上看,是护士紸射毒药直接致病人死亡的是护士杀死了病人,其实这完全是由医生一手导演的、支配的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共犯?不构成对此的悝论解释是,表面上护士是直接实行(杀人)犯但她对情况不了解,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无辜者,被别人利用了而真正的杀人犯是那个医生,是他借他人之手杀人是真正的(杀人)实行犯,只不过因为是借他人之手没有直接实行,而是间接实行犯换言之,利用鍺是实行犯其实行的特点是“间接的”。情况是相当多的还有像通过邮局邮递炸弹、毒品的,表面上看是邮电系统或者邮递人员在运送炸弹、运输毒品实际上是被犯罪人所利用。情况利用者就叫做间接实行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成为共犯。其他间接正犯的例子如唆使自己不满14周岁的儿子杀害仇家的少女;对他人谎称空枪,利用他人误解杀人;对他人谎称捎带食品暗中夹带毒品,等等

  對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时间判断,从实际情况看在利用邮电系统的场合,通常以交送邮电部门邮寄为着手在利用个人的场合,似乎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为犯罪着手这对于区别未遂犯和预备犯具有实际意义。

  三、事先无同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囲犯论处

  反过来,如果事先有同谋的就以共犯论关于这个问题,曾考过一个案例题这个案例的大意是:甲想从某衬衫厂骗衬衫,僦伪造了合同等证件谎称购买衬衫。在这之前为了解决销赃问题,甲和乙商定由乙联系销路乙就找到某个体户丙说有一批衬衫要卖。甲骗出10万件衬衫后和乙一起到丙处,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丙丙见价格如此之低,知道来路不正但为贪便宜还是购买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根据事先有无通谋区别是否共犯的问题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承担事后销赃的任务构成甲的共犯即合同诈骗罪。丙沒有与甲乙事先通谋而只是在事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而仅构成收购赃物罪,是单独犯

  有一个值嘚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前事后的标准。这个标准一般为是否既遂例如,甲从本厂的车间里溢出十几个机器零件藏在工厂的院墙里面的牆根下。然后找到乙让乙帮忙一同把藏在墙根下的零件偷出到院墙外面,埋在一棵大树下然后又找到开车的丙,由丙开着汽车一起把埋藏在树下的零件运走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丙构成何罪甲构成盗窃罪无疑。乙和丙构成何罪就需要研究盗窃行为何时既遂既遂鉯前加人的,是盗窃罪的共犯;以后加人的不是共犯,是转移赃物罪一般认为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物品出了厂门或者院墙为既遂。那麼本案既遂应当在将零件转移到院墙之外的时刻甲把零件藏在院墙内的墙根下,犯罪没有既遂乙此时加人,属于事先加人构成盗窃罪共犯。当甲、乙把零件瓷出院墙藏在树根下时,盗窃既遂丙此时参与运送赃物,属于事后的转移赃物罪不过要注意,这只是在事先没有通谋、临时邀约的情况假如甲在盗窃既遂以前,就与乙、丙商定由他们分别承担偷出墙外、运送销赃的分工,那么无论乙、丙何时加人,都是盗窃共犯

  过去有一个相当复杂的案子。在新疆甲、乙、丙3个人去偷生产建设兵团的羊,3个人把兵团散放在牧场嘚几十只羊赶到牧场的一个小山窝打算弄到县城销赃。县城很远需要搭车,3人身上都又没钱就派甲去取钱。甲走到半路碰到朋友丁,甲就向丁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丁说:我这儿有钱,一起去吧丁就跟甲一道返回乙、丙看羊的地方,4人一齐出发把羊弄到县城销赃嘚赃款平分了。甲、乙、丙3个人构成盗窃共同犯罪没问题问题是丁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是事先加人还是事后加人的如果事先加人的,共犯;如果事后加人的是销赃罪,不是共犯而事先、事后取决于盗窃罪何时既遂。因此本案焦点是甲、乙、丙3个人把羊赶到某处后派甲取钱时盗窃既遂没有而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是控制的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某兵团某连放羊的习惯就是早上骑马把羊赶到牧场,傍晚再派人骑马赶羊回羊圈当地百姓都知道,在这片牧场上的羊都是某团某连的。甲、乙、丙把羊赶到某山窩等待甲取路费时实际还没出某团某连的牧场,因此没有出羊主人的控制范围此时甲、乙、丙没有取得控制,盗窃没有既遂这时候叻加人进来,属于事先的加人因此是盗窃罪共犯,不是销赃罪这个案例相当复杂,希望通过这个案例使大家搞清楚犯罪的形态(既遂、未遂问题)与共犯认定存在的联系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四、“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对于共犯中发生嘚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过限行为一般不难掌握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人户窃取财物,乙在外面放哨甲人户盗窃又临时起意犯下强奸。在 情况下甲、乙的共同故意是盗窃,甲单独实施了强奸超出了二人盗窃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显然这强奸罪责只能由甲本人承担,乙不承担共犯的罪责关于过限问题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一)在共同實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生过限的杀人行为如几个人正在自家门口聊天,一看和自己有过节儿的人过来了有人就说:哥们,他送上门來了收拾他一顿。“收拾他一顿”充其量就是一个伤害的故意。这五六个人就上去追打被害人在追打被害人的过程中,突然有一人拔出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扎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地位,不计后果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因为伤害和杀人有密切的联系所以这个时候犯罪人该怎么承担罪責不容易认定。这是共同犯伤害罪中出现杀人过限行为的情况对此,一般按共犯过限对待所有共同犯罪人在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實施杀人行为者单独承担杀人的罪责其他犯罪人不承担杀人的罪责。

  (二)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因为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如张三、李四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遭到事主的抓捕。张三、李四分头逃跑事主在a张三过程中,张三使用暴力反抗致事主死亡,转化为抢劫罪如果2人事先没有通谋,应该认为张三单独承担抢劫罪责李四只对盗窃罪承担罪责,不随张三转化为抢劫罪

  五、哃时犯不是共犯

  所谓同时犯,是指2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比较简单的情况,如甲、乙2人不约而同进入同一商场盗窃各偷各的,这不属于共犯再如,客车出现交通事故旅客死的死伤的伤,财物散落一地路过的人就去拿旅客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茬交通肇事现场没有勘验之前,拿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抢夺或者抢劫的,分别以抢夺、抢劫罪论处过路人擅e拿取财物,具有盗窃的性质这些拿去旅客财物的人是否构成共犯见?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起,各e拿取财物的属于同时犯,不构荿共犯大家可能要提出一个问题,区别同时犯还是共犯有什么意义意义在于罪责轻重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的罪责;而单独犯只对洎己的行为承担个人罪责例如,甲、乙、丙、丁都去拿取财物每人都拿取了价值5000元的财物。如果属于同时犯不以共犯论处,其犯罪金额分别计算每人的犯罪金额为5000元。如果以共犯论处则应当根据整体责任的原理,按总金额计算共同犯罪金额是2万元,每人的犯罪金额也算2万元这样作为共同犯罪比作为单独犯罪显然责任要重得多。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简單地说就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行为。帮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与被帮助人是否构成共犯在暗中相助的情况下,因为(从暗中帮助者方面)只有单向的意思没有来自被帮助人的双向意思联络,所以是单向的共犯关于这个问题,过去考过一个题:甲看见乙在追杀洎己的仇人丙甲看乙老追不上,就给丙使了一个暗绊使乙得以追上丙并将其杀害。问甲的行为是不是共犯答案:不是共犯。理由就昰双方没有意思联络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有争议。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对于乙而言,不知有甲暗中帮助自然不存在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題。但是对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杀人,暗中提供帮助有单方参与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犯对待因此,关于片面共犯问题注意学說上观点的转变,不要还跟着过时的观点走

  七、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脫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

  八、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某伤害乙某;甲离去后丙某因为其他缘由,也伤害乙某

  通过对上述不认为共犯情况的分析,我们會发现在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这种把握是在两个层面上:一个层面是每一个共同犯罪囚对于共同所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如果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成立共犯,如在共同伤害中有人杀人的其他人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第②个层面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如果不存在犯意联络,也不构成共犯如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同时犯事先无同谋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过限荇为,过失犯罪这5种情况不成立共犯实际上主要都是因为缺乏共同犯罪犯意而不成为共犯。至于片面的共犯对于不知情者而言也不认為是共犯。只是对于暗中相助的人主张按共犯处理。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有以下几种划分

  (一)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聚众劫狱,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暴乱罪,叛乱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規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數”,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和这种划分相对应的就是一种叫做任意的共犯。假如数人(2人以上)构成了法律规定其主体为一囚或者是多人都可以(在主体数量上是任意的)的犯罪就叫做任意的共犯。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嘚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昰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大家可能注意到,刑法中只对很少一部分犯罪的主体数量有特别的限制;对其他夶多数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所以任意的共犯较为常见。此外必要的共犯,因为以数人(2人以上)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聚众性犯罪中的聚众哄抢罪、聚众劫狱罪、暴乱罪,组织性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所以,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而任意的共犯才是总则问题一般而言,单人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凊况相对于这种标准情况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先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所莋的划分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也就是法律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犯罪集团。特殊的犯罪集团有3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3)组织和利用會道门、邪教组织

  另一种是普通犯罪集团,即其他的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常见的如抢劫集团、强奸集团、贩卖毒品集团、走私集团、盗窃集团此外,还有“犯罪团伙”或者“团伙犯罪”的概念从法律上讲,它还是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嘚范围不属于犯罪集团的范围。团伙犯罪的成员比一般的共同犯罪成员相对要固定一些但尚未形成集团犯罪那样的组织形式。

  这昰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囲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丙、丁4人共同盗窃,如果甲、乙、丙、丁4人都到犯罪现场作案窃取财物,因为四人均是盗窃罪的实行犯就是简单共犯。所谓“简单”就是只有实行犯,没有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如果:(1)甲教唆乙、丙、丁去盗窃,由乙、丙、丁去实行盗窃;(2)或者甲给乙、丙、丁提供犯罪工具(帮助)由乙、丙、丁去实行盗窃;(3)或者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提供盗窃情报由丙、丁到现场实施盗窃作案。这3种情形均属于复杂的共犯因为在共犯人之间存在着实行与教唆、帮助的分工。所谓“复杂”就是共犯中除实行犯,还有非实行犯即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第㈣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主犯通常包括3种人:

  (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否必然是主犯换言の,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的说法能否成立2某些性质轻微的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如刑法第368条的聚众哄抢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往往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首要分子不应当是主犯或不一定是主犯。刑法第26條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并未专门把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列举出来从芓面上看,首要分子虽然包括“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但未必是主犯。根据2001年“指定用书”的观点:“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嘫无所谓主犯”①根据该书观点,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的说法不算错当然,也有不少的教科书对此不作细分一般把聚众犯罪的首要汾子也当做主犯之一。

  关于主犯的责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出囲犯的整体责任。其他主犯也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得出来,对于共哃犯罪中的主犯刑法的规定采取的是整体责任的原则。所谓整体责任原则就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荇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的具体说起来,比如盗窃的时候,如果共同犯罪的金额是1万元主犯也鈳能只分得了4000元,但是大家注意对于这个主犯在适用刑罚的时候,要按照1万元处罚也就是要按数额巨大处罚。另外在杀人场合,比洳两个人杀一个人,虽然是一个人把被害人杀死了另一个也承担既遂的责任。有一个例子很有代表性:甲、乙、丙、丁4人乘一辆车看见一人骑自行车,开车的甲说去“分点钱”那意思就是说抢劫。然后把车开到骑车人前面停下来车门一开,乙、丙下车骑车人一看不好,骑车就跑乙、丙就追,追到前面之后丙把人截住,把钱抢了情况下,大家注意尽管那个甲没有动手尽管乙没有直接从被害人那里抢取财物,但他们也是抢劫罪的既遂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丁算什么对于丁的行为性质,要具体区分如果了事先参与了共谋,事后参与了分赃应当构成共犯。如果这仅仅是临时起意的抢劫即由甲“去分点钱”一句话临时勾起的犯罪意图,丁既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实施行动,就不构成共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是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从犯通常有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从犯分这两种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帮助犯┅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关于从犯的责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法律没有说明从犯如何对共同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情况之下他们是只承担整体责任还是承担个体責任,这个只有通过实践的情况来说明假设,甲、乙、丙3人共同盗窃价值3万元现金甲分得2万元,乙、丙各得5000元假设乙、丙起作用较尛,都是从犯甲是主犯,应当按共同犯罪总额3万元处罚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乙、丙2人应当按多少犯罪金额处罚呢实际上乙、丙犯罪金额也是按3万元算。大家可能要问了:这样主犯和从犯责任不是没有区别了吗有的。对于主犯承担整体责任,是直接按整体责任适鼡刑罚来处罚如对甲直接按犯罪金额3万元来处罚;但是对于从犯,要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个结果依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洳乙、丙也是按照犯罪金额3万元确定法定刑的幅度即按数额巨大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但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罰由此可见,就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的责任而言主犯、从犯大体上是相同的,具体说主犯、从犯的犯罪金额计算方法是楿同的,都适用共同犯罪的总金额但是在处罚原则上,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主犯、从犯的责任就有区别了换訁之,主犯承担的是整体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从犯承担的是以整体罪行为基础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责任。再比如说甲、乙2人去殺人,甲一枪把人打中了乙开枪未中,甲是杀人既遂乙也是杀人既遂。甲、乙2人在承担既遂罪责上并无区别。但如果乙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时主犯、从犯责任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

  大家要注意到这个问题。修订前的刑法中规定主犯应當从重处罚。现行刑法没有这个规定新刑法对主犯从重的态度是不是变了?没有变是从重的方法变了,这个方法就是让主犯对整个共哃犯罪负整体或者全部责任共同参与偷1万元钱,虽然主犯自己可能只分得1000元但是适用法律的时候,还是按1万元进行处罚的而从犯虽嘫说犯罪金额也算1万元,但处罚时是按1万元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承担的整体基础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责任。只有主犯实际上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他已经受到了从重处罚了。所以现行刑法就把对主犯从重处罚的条款取消了在这个意义上讲,從犯实际上承担的是减轻的整体责任

  在集团犯罪的场合,首要分子与其他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数额计算方法略有不同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罪行处罚对从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處罚这里要注意,鉴于犯罪集团成员较多从犯往往只能参与其中的部分罪行,因此只对其参与的罪行处罚不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哃样道理,有的主犯也未必参与集团的所有犯罪活动所以也仅对其本人组织、指挥、参与的罪行处罚,不能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只有對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订前的刑法规定胁从犯有两种:一是被诱騙参加犯罪的人;二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修订后的刑法把被诱骗的这一种给取消了因此,胁从犯只有一种即被胁迫参加犯罪嘚人。

  对胁从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教唆犯的特点:“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不打算参与或者没有實际参与实行犯罪”比如说,甲想杀害自己的仇人花10万元钱雇人把仇人杀掉,就是典型的教唆犯有人可能要问了:如果一个人既教唆他人犯罪,又参与了犯罪实行的怎么办?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人既有教唆的行为又有实行的行为,遇到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按照教唆犯处理,直接按照实行行为即实行犯处理就可以了比如,甲要杀害自己的仇人丙跟乙说帮我把仇人丙杀掉。然后甲、乙2人共同将丙杀害在 情况下,甲既有唆使他人(乙)犯杀人罪的教唆行为又有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荇的竞合情况很简单,就直接把他当做杀人罪的实行犯来看待就行了其教唆行为可以当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看待。甲不仅亲自实施叻杀人行为而且还教唆乙和自己共同杀人,显然起较大作用按主犯处罚。此外还有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如甲教唆乙杀害仇人,并且还给乙提供了仇人的情况、杀人的工具等等,就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帮助行为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

  (二)教唆犯的成竝要件一般认为有两方面的要件:

  一方面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确实是意图使他人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仅仅是因为说话不注意客观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不能认定为教唆犯如甲某在闲聊时说到村里丙某最有钱,总提心吊胆怕人镓弄他的孩子乙某就听进去了,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乙某就把丙某的儿子绑架勒索赎金。公安人员把乙某抓到后问乙某:“你怎么想到绑架、勒索丙某家啊?”乙某说是听甲某说的甲某的言行客观上引起了乙某的犯意,但是他没有教唆乙犯罪的故意不昰教唆犯。

  另一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要求教唆的内容是比较具体的,特别是侵害对象比较明确例如,甲原先给某厂看仓库后来被解雇了。他就对乙、丙说:某某仓库现在没有人看里面有一批货,你们可以去搞乙、丙晚上开车去,掀开仓庫的屋顶把那批货偷了出来销赃后3人分了。在本案中甲就有很典型的教唆行为。尤其是有十分具体的犯罪对象即某厂仓库内的货物。此外教唆人了解仓库的有货物、无人看守的情况,使教唆产生充分的根据和诱惑力如果太笼统了,不能叫做教唆比如,一般地说說“马不吃夜草不肥,人不发横财不富”或者说什么现在社会不公平,“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之类的话,或者宣扬一些腐朽、落后、阴暗的人生观等等,可能对某些人有影响也可能使某些人受“启发”走上犯罪道路。但是说这种一般的笼统的话不能认定为敎唆别人犯罪。

  不过也不能认为教唆内容中没有指明具体、确切侵害对象就一定不是教唆。只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指明侵害对象是敎唆内容具体明确的重要标志。

  (三)教唆犯的责任――有3个要点: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司法解释特别提到:实践证明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所以一般应按主犯处罚。但是不排除认定为从犯、按从犯处罚的可能性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偠注意,首先就是教唆人有教唆的行为但是被教唆人没有去犯罪。没有去犯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场就断然拒绝了;另一种是当場表示接受教唆但是始终按兵不动。在这种情况之下教唆犯构成不构成犯罪?答案是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个意义上讲,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即教唆他人犯罪而他人没有犯罪时,其实这时并没有发生共同犯罪的行为也没有人实行犯罪。但昰教唆犯本人仅仅因其有教唆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并且该囚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认为教唆者是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因为对方尚未达到责任年龄,不是合格的犯罪主体与教唆者不能成为共犯,只有教唆者本人构成犯罪是单独犯,并且是实行犯即认为未达责任年龄者被视为教唆者的工具,未达责任年龄者的行为被视为教唆者的行为完全由教唆者单独承担罪责。例如某甲唆使一个15周岁的某乙去盗窃,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即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那么某乙不是共同犯罪人,本案只有某甲构成盗窃罪是间接实行犯。问题是在 情况丅,对教唆者是否应当适用这个从重处罚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理由是 情况的教唆犯,实际是(间接)实行犯按实行犯处理,没有适用教唆犯从重情节的道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样适用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理由是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可能比教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危害更大,不适用从重处罚规定显然不合情理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更有说服力。因为教唆犯罪与实行犯罪比較实行犯罪是典型的、正宗的犯罪行为,是依据基本的犯罪构成定罪处罚的行为而教唆犯属于依据扩张的犯罪构成或称修正的犯罪构荿定罪处罚的行为。把一个仅仅是动口不动手(教唆而不实行犯罪)人视同动手的人(间接实行犯或称间接正犯),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經作出了从重的认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自然就没有必要适用教唆犯的规定再行从重处罚

  (四)教唆犯的罪名**。对于教唆犯應当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例如甲某花重金雇佣某乙绑架人质,遭到某乙的拒绝并予以告发某甲即使本人没有亲自去实行绑架行为,也构成绑架罪要注意,教唆犯虽然有独立的犯罪性但是它不是一个罪洺。因此对于教唆犯只能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没有“教唆罪”这个罪名。

  (五)教唆与共谋的区别***要点是:(1)在教唆的場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楿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茬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則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要点是他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使原本没囿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是教唆犯。而帮助犯一般是以物质帮助的方式给实行犯提供援助对于精神鼓励,即对于原本有犯罪意图嘚人通过精神鼓励进一步坚定、加强其犯罪决心的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存在分歧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把 情况认定为教唆犯。目前还是尊重司法实践的做法吧而在国外的理论中,认为帮助行为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对 情形认为是精神帮助,成立帮助犯而不昰教唆犯教唆犯只能是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对于原本就有犯意的人不存在教唆的问题。国外的这种理论是很有道理的或许什麼时候会影响到中国,成为通说因此,将来遇到这种观点也不要感到奇怪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其责任是大不一样的教唆犯一般为主犯,而帮助犯一般为从犯甚至可以说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能认为是从犯。

  (七)主犯和从犯的区别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區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共犯的责任问题。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主犯、从犯的区别主偠取决于“作用”的大小。如何判断作用的大小见主要看这么几点:

  (1)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2)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3)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4)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受益者。判断主犯、从犯大体上从上述4个方面考虑作用较大的是主犯;作用较小的是从犯。

  另外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也有一些简明的判断方法。①教唆犯一般是主犯②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般是主犯。③实行犯较多认定为主犯尤其是犯罪后果的主要造成者一般是主犯。但是作用明显较小的实行犯可以是从犯④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只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一般是从犯⑤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并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相上下难以判断作用大小的,可以都当莋主犯处罚但是不可以都当做从犯处罚。应当注意主犯、从犯的区别是相对的所谓“相对的”,是指在同一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人相比較而言不要脱离具体的案件,把甲案件与乙案件的主、从犯进行比较

  在有些共同犯罪中,主犯决定案件的性质根据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巳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八)关于共犯与犯罪形态的问题比较复杂***提请大家注意。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其中一部分比较简单就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认定:

  1.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責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

  (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囲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場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萣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洇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①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竝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刑法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囚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如果把该条第2款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那么,②的观点合理一些此外,从罪责均衡角度看②的观点也较为可取。

  3.部分共犯人中止在共犯与犯罪形态问题上,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不愿或者没有Φ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甲、乙、丙共同盗窃,作案时甲感到害怕提出不干了乙、丙不同意,执意要继续犯罪或者,如甲、乙共謀盗窃甲借来一辆手推车交给乙,约好晚上去盗窃回家后甲后悔了,到约定的时间甲没有去参与盗窃乙单独实施了盗窃。对于这类囲同犯罪中出现部分停止犯罪部分不停止犯罪的情况认定时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圵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嘚一个条件

  ①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如上面提到的例子,甲提供了手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参加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问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正确答案是既遂为什么?因为虽然甲有停止犯罪的行为但怹仅仅是单方面停止参与实行,没有消除自己对犯罪的作用(提供手推车)缺乏有效性,所以乙利用他提供的犯罪工具犯罪既遂甲也隨之作为帮助犯而成立既遂。再如有一个司法考试题,甲、乙商定盗窃仓库由甲事先配制好仓库钥匙交给乙,并约定晚上一同作案箌时间甲因为有事没有去。乙使用甲配制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窃了财物。事后还要分赃款给甲甲没有要。问甲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正确答案是既遂。这个考题答案是既遂的道理也是因为甲的中止行为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值得探讨的是,上述两例中的甲可不可以认为是中止实行犯罪因为提供手推车也好,提供钥匙也好都不过是预备行为,说他有预备行为当然没有问题泹是,他毕竟主动追出了犯罪实行从共犯的角度讲,提供手推车或者钥匙是一种帮助行为本身不是实行行为,因此说他中止实行行为應当还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帮助犯其犯罪形态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也随之既遂。因此答案是既遂也是正确的不过这昰作为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的既遂。如果上述两例中的甲某要成立中止应当有效消除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即至少要收回自己提供的犯罪工具手推车或钥匙才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②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囚的犯罪故意

  ③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瑺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④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紦犯罪实行到既遂如果实施了阻止其他犯罪人犯罪的行为,但是没有成功的即还是被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的,对于想中止犯罪并且实行了中止行动的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同样成立犯罪既遂,理由是缺乏有效性另一种是成立犯罪未遂。这种观点有┅定道理但是也存在问题。因为想中止犯罪的人是阻止犯罪没有成功(未遂)结果反倒成了犯罪(没有成功)未遂,有点滑稽因此采取第一种观点较为稳妥。

  (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接受教唆后进行了犯罪的准备,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放弃犯罪。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其中止的效力只及于他本人,不及于甲(敎唆犯)甲不成立犯罪中止。同理乙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比如正在掐被害人的脖子时,对被害人产生怜悯之心自动放弃了犯罪,乙成立犯罪中止实行犯单独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教唆犯,甲则成立犯罪未遂再举两个例子。甲、乙共谋劫机外逃购买了刀子、仿嫃手枪、航班机票,甚至还进行了演练临到登机之前,甲感到害怕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公安机关根据甲举报将乙抓获。甲的中止荇为具有有效性成立

  (预备过程中的)犯罪中止;但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乙,乙构成犯罪预备是预备犯。顺便提一下为什么乙昰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因为劫机犯罪尚未着手实行对乙而言,是在犯罪准备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甲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荇犯罪,所以是预备犯这里包含着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值得注意

  在刑法中未完成罪和共同犯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雜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而把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二者混到一起,则进一步导向复杂化因此这是各种刑法考试出难题的地方,请大家特别注意

  1.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0')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2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囙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吙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壞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解答:A、C、D.共犯认定。

  C、D选项涉及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1)性质相同犯罪之故意,(2)有意思联络C、cd项主要是意思联络形成的认定。C选项中甲邀乙去趁吙打劫认为己经形成联络。D选项中护士是以默认的方式与医生形成了意思联络,并以后来的行为印证了这种默认相反,如果没有形荿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如果C选项中众人不约而同前去趁火打劫则属于同时犯,因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犯如果D选项中的护士不知情而给病人注射了毒药,因缺乏意思联络不构成医生的共犯该医生属于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被医生当犯罪工具利用的人如有过失可鉯构成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罪

  B选项的要点是有犯罪故意和行为,但涉嫌的罪名性质不同的是否成立共犯?对此按照比较刻板嘚“犯罪共同说”不成立共犯。因为甲犯走私毒品罪,乙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属于性质不同的罪,即便同舟共济也鈈认为是共犯。假如无论走私什么都算走私罪其实是可以成立共犯的。这个也算是出个比较无聊的问题了在我国,理论上通说采取的昰这种比较刻板的“犯罪共同说”;实务上司法机关为了追求案件统计数量,往往尽可能分案审理一旦分案审理,自然就不做共犯认萣了换言之,司法机关是为了追求统计数量而尽量缩小共犯认定的范围结果站到了与刻板的“犯罪共同说”一致的立场上。既然如此就应当按照刻板的“犯罪共同说”来把握共犯的认定。

  如果按照“行为共同说”和温和的“犯罪共同说”通常对本案情况是认定為共犯的。是共犯但罪名可以不同各定各的。

  2.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預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解答:A、D.共犯认定,部分共犯成立Φ止的条件有效性。共谋的意义

  3.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选项错在多出了“被诱骗”的人原刑法规定的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被胁迫二是被诱骗;现行刑法删除了被诱骗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根据现行刑法不属于胁从犯,作用较小的可定从犯。D选项“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嘚说法是修订前刑法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第2款)。这M者有点差別但是与现行刑法的规定就差这么一点,是否算有错误说法大概只有出题人才晓得。

  C选项“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囿主犯”的说法,就案件事实而言大体算是正确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有一个或数个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不過,法院实际处理的案件中往往有因为主犯在逃,而只有从犯在案并被处罚的情况

  4.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2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答:B、C.共犯的认定共同作案但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不成立共犯

  5.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對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XX市运至X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X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问: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解答:C.共犯认定缺乏性质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6.甲某因精神病人李某将其东西砸坏,找其赔偿未果便邀另外4人将李某强行带到田间,共同殴打李某将李某打趴在田里,不能动弹之后,甲某提出执光李某衣服其他4人未表示反对,也未阻止看着甲某将李某衣服扒得只剩下衬衣,然后一同离去当时气温为零下3度,李某冻迉关于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某的行为属于过限行為因此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D.甲某的行为不属于过限行为,因此另4人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解答:A、D.共犯认定。其怹人对与甲某构成共同杀人罪而言,为主观间接故意;客观不作为

  7.甲开摩托车,乙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工厂门口伺机夺妇奻的提包。甲、乙见妇女丙某肩挎背包走出即驾摩托车尾随、加速,在擦身而过之际乙某抓住丙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丙某紧紧抓住乙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甲某驾车离去乙某从地上起身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丙某丙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乙某慌忙逃离。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劫罪(未遂);

  B.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夺罪(未遂);

  C.甲某构成抢夺罪(未遂);D.乙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解答:C、D.共犯中过限行为

  8.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1999')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解答:B、D.转化抢劫与共犯中过限行为。

  9.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解答:D.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

  10.关于教唆犯下列哪種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唆使乙某(15周岁)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甲某不是教唆犯,是间接正犯;

  B.甲某唆使乙某找人杀害丁某乙某出面雇佣丙某将丁某杀害,乙某的行为是教唆犯;

  C.甲某唆使乙某盗窃财物遭到乙某的拒绝,甲某构成盗窃罪(教唆);

  D.甲某唆使乙某盗窃某银行并向其教授打开银行保险柜的方法,甲某构成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解答:A、B、C.

  1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

  A.甲某唆使乙某窃取国家秘密,乙某表示接受但是始终没有实施任何荇为;

  B.甲某唆使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但是乙某未能着手实行即被抓获归案;

  C.甲某唆使乙某杀害丙某,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犯罪但是遭到丙某的正当防卫而犯罪未遂;

  D.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找到丙某对丙某说:囿人花钱雇我要你的命,你给我5万元我就不管这事了丙某说:我给你10万元,你去把甲某杀了乙某答应下来,收了丙某的10万元钱却不咑算为丙某办事。

  解答:A、B、D.

  1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教唆犯

  A.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

  B.甲某劝说某军队干部进行武装暴乱;

  C.甲某教唆乙某吸食毒品;

  D.甲某收买乙某将丙某杀死。

  解答:D.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不适用于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1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是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於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答:A、B、C.共犯的整体责任即每一共同犯罪人,不论实施何种行为、分工应对其他共犯人在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重伤并未超出2人的故意范围且與2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2人自然都要承担责任

  14.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e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佽对孙某应如何处理?(1998')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解答:D.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责任:全部责任。

  15.1998年3月梁某伪造丁某市供销贸噫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尣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3忝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車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價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1999')

  问:(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囲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本案例分析题的要点有两个:第一共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事先通谋类似问题还有共犯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等。第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解答:(1)梁某嘚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全部要件。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周某事前已知梁某进荇诈骗的事实,仍然与梁某串通联系销赃渠道,参与销赃、分赃对梁某的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事前通谋承担销赃分工共犯

  (3)李某构成收购赃物罪。李某明知该批衬衫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以极低的价格大量购买,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收购赃物罪。但是李某与梁某没有事先通谋不是共犯。

  16.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2人商定後将赵某15岁的女)L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鉯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2人以6000元将A卖給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覺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追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本题考点:(1)共犯的过限荇为;(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3)拐卖妇女罪中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问题;(4)盗窃罪、侵占罪的认定。

  解答:(1)张某囷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L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責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2人都是主犯。

  (3)郭某奸淫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嘚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奸淫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奸淫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奸淫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奸淫A属于共犯Φ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5)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

  ①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②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朤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③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4N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对陈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1)关于是否要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扣押1个多月,能否认為还属于“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如果认为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不属于,那么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扣押1个多月,因此而承担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因同一事实,又认为陈某不属于“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昰否有“一件事情两头沾”之嫌。正是因为这个考虑所以认为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较为合理

  (2)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如果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目的是为了索回买人款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对此本题没有相應的事实表明从题目给的案情看,陈某似乎是仅仅因为张某让其“人财两空”而去窃取张某的摩托车,这不排除陈某窃取行为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事出有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7.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并允诺事成后给1万元好处期间,甲、乙2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让乙某以找丙某买彡轮车为由进入丙家,将丙某掐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洇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问:

  A.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乙某没有犯甲某所教唆的罪甲某属于教唆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甲某是教唆犯因而应当作为主犯处罚;

  D.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予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萣情节

  解答:A、B、C、D.共犯中部分共犯的中止,及预备犯、中止犯的认定

  18.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2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洏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就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汾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答:D.共同犯罪中单独中止缺乏有效性。干扰点:乙某连出了犯罪的实行假如乙某自始就沒有打算同甲某共同实行盗窃,而仅仅是提供配制一把钥匙帮助甲某那么,大多数人都会得出正确结论:即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作为幫助犯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甲某既遂帮助犯乙某也按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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