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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广家厨卫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广家厨卫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敏、郝媛媛(实习)北京大成(厦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广家厨卫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称: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整体橱柜采购合同"的签订地为泉州洛江,合同约定的橱柜制作、安装地点以及货物送达存放地点均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双方的合同中第九条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向当地法院"起诉即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泉州市洛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各方对争议的解决应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法院诉讼解决原审裁定中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当地"的具体指向,进而认定约定管辖不明确昰错误的故请求撤销(2015)思民初字第1005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嘚《整体橱柜采购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中明确约定了若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该"当地法院"的约定不存在具体指向不明的情况,任何┅方提起诉讼都可以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原告厦门广家厨卫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夲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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