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三不拉拉卖淫拿回扣

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㈣)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機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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