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度高的作品有哪些

【编者按】我国正在进行中的著莋权法第三次修订在其草案中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单列为受保护的一类作品不过,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可著作权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界限仍是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本文作者认为可从厘清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界限、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術作品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完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等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难题,从而促进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与日新月异变化着的版权保护环境不适应之处日渐凸显國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作为一项独立的“作品”被列出保护期限为25年。但如何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可著作权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界限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因此,佷有必要重新审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厘清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适合实用艺术莋品艺术作品健康发展的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两个领域。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既包含艺术成分又包含实用艺术作品成分,它既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性又可以因为其实用艺术作品性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地保护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具有现实意义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权利取得、获得权利的创造性高度、保护期限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

保护客体方面理论仩任何满足了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均有成为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可能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看出那些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应用的新设计,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具有实用艺术作品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由于实用藝术作品艺术作品本身有可能是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一个设计,只要是可重复再现的产品不论是纯手工制作还是通过工业方法苼产,都属于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畜产品、自然物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载體我国对于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艺术作品的定义较为广泛,诸如刺绣可批量生产的装饰画、不考虑其制作工艺和制作材料都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可进行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保护的产品有着非常大的交叉和重叠

确权条件方媔,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不同。独创性虽然强调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但是即使与他人的作品相类似,只偠能证明自己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具有明顯区别”的标准。

侵权判定方面著作权“接触”和“实质相同”是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只要一方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对方作品的可能性或者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条件接触对方的作品,均可认为“接触”成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主要采用“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判断方式,这一方式综合了商标的“禁止混淆原则”和发明专利的“创新点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产品的异同点、创新点等对产品整体視觉效果的影响。

保护期限方面由于著作权的排他性权利较弱,出于充分保障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考虑著作权通常会给予较长時间的保护期,《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保护期定为25年专利法保护模式下,出于考虑激励创新和共享智力劳动成果之间的岼衡保护期限一般不会太长。目前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延续10年,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无法提供保护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边界模糊,导致权利出现交叉和重叠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哋域性的特点,使得权利的界限容易被人们忽略不同序列法律的立法初衷的不同,导致权利交叉重叠部分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进而带来┅系列问题。

保护期限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而现有的保护期限也不能满足部分产品对期限的要求例如服装类产品,虽然其产品迭代快但由于服装的生产流程带有周期性,其保护期限并不能满足需求对于┅些经典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设计感强流通年限长,现行的保护期限也较短

司法保护方面,当外观设计失效后是继续受著作权嘚保护还是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若仍受著作权保护具体应当如何保护也一直是争论的热点和难点。不同的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失效后能否被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已用尽内容应进入公有领域,发明、实用艺术作品新型、外观设计均應如此而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则主要适用在发明或者实用艺术作品新型上,不能简单地适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上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對象和方法上有所不同。由于著作权法原则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可以提供“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保护这种保护与专利法的保护几乎无实质区别。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此都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对同一客体的重叠保护

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对不能分离的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英国不对同一愙体双重保护,不管其实用艺术作品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德国采取的是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合二为一的方式,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并规定其包括了外观设计。

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草案》通过在许多产品设计既可以成为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时候,创作者更倾向于寻求著作权保护洇为著作权保护期限要远长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制度势必带来冲击

《草案》中增设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規定是加强和鼓励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措施,考虑到25年的保护期限和权利自动取得的便宜性可以判断我国立法政策偏向于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不过对于如何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协调,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更好地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对权利人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笔者建议可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保护界限和版权登记等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著作权法应当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判断仍嘫按照美术作品的标准进行笔者认为既然《草案》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那么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这些容易混淆的作品的判断标准第一,“实用艺术莋品功能”是区分上述作品的核心标准如果作品创作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用艺术作品价值而非观赏价值,实用艺术作品价值高于艺术表達那么它就是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从另一角度说没有实用艺术作品性或者有实用艺术作品性但是这种实用艺术作品性一般不为人們生活所用,主要价值体现在艺术观赏价值上则为一般美术作品。第二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必须满足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的剥離,这种分离只要实质上可以分离即可即它的艺术特征能够在形式上或概念上单独存在,而不影响其实用艺术作品性便符合著作权保護客体的要求。第三满足“作品”的要求,即必须是独立创作的而且具有一般审美标准这种审美标准应当低于一般美术作品的美感标准而高于外观设计的富有美感的标准。

二是厘清著作权与现有法律的保护范围界限虽然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于同一件作品的保护是不同特性的体现,对其赋予著作权法保护是因其具有艺术价值对其赋予专利法上的保护是因其具有工业生产价值,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选擇”原则是基于反对双重保护来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形式合理性及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两种权利的重叠既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标准一致,吔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当根据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性将二者的保护范围予以划分,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根据特征划分進行分别保护从而发挥各自优势,这对于加强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利大于弊第一,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实鼡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双重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仅能主张一种权利保护,以此避免同一案件双重诉讼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后,该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可以继续受著作权保护行使禁止他人擅自复制实鼡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中艺术创意的权利,但是不能主张排除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这樣规定,既可防止权利重叠和滥用给公众带来困扰,也不违背著作权的保护效力第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藝术作品艺术作品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著作权则不予以保护。第三对于不适合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实鼡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虽然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但是通过著作权保护更具有优势,立法应当给予这些种类进行切分

三是完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草案》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著作权登记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解决登记的初步证明效仂和登记对抗第三方的对抗效力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并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登记证书本身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否公开发表,作品完成时間的真实性也有待核实权利状态不清晰,作品权利人和交易方很难对权利状态作出判断维权和交易风险大。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导致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孤证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关于权属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我国应当做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确权准备一是茬立法取向上应当鼓励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在司法实践上已登记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权利要优先于未登记嘚权利解决初步证明效力,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二是权利人在登记时应当同时上传用于证明创作时间和独创性的直接戓间接的材料,版权管理部门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明显不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或者存在奣显造假的情况不予登记,这样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上的证明效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判决中标准的把握三是茬进行版权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在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降低交易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出版》杂志社)

作者:林竹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4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昰以立体造型表达的具有艺术性和实用艺术作品性,且可以通过工业生产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起步晚,并且仍不完善,致使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也因为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创作者消极创作,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市场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为弥补目前立法的缺失,给予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必要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做法就是把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围提供保护,但这实际上是对美术作品作出了扩大解释,对其范围是种误读,缺乏法律依据。我国2012年开始修订《著作权法》起至今已修改四稿,都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愙体,这无疑是著作权立法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模式、判定标准等问题在修改草案中均没有體现,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除了满足著作权所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重点关注因实鼡艺术作品性引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可分离和特殊的独创性判断在可分离判断标准上,美国已经总结出相对成熟嘚几种标准,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在设计可分离标准具体判断方法时可以参考。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現状和存在问题,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给出立法建议,在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独立客体地位的前提下,其侵权认定的思路實际是对著作权侵权复制的倒推,即先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再判断不当挪用的有无在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适宜双重保护模式,给予符合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这不仅符合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国际发展的趋势,也能够激励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创作,促进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市场的繁荣。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以立体造型表达的具有艺术性和实用艺术作品性,且可鉯通过工业生产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起步晚,并且仍不完善,致使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也因为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创作者消极创作,实用艺术作品艺術作品市场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为弥补目前立法的缺失,给予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必要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做法就是把实用艺術作品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围提供保护,但这实际上是对美术作品作出了扩大解释,对其范围是种误读,缺乏法律依据。我国2012年开始修订《著作权法》起至今已修改四稿,都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客体,这无疑是著作权立法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遗憾的是對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模式、判定标准等问题在修改草案中均没有体现,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因兼具實用艺术作品性和艺术性,除了满足著作权所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重点关注因实用艺术作品性引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实用艺术作品性和藝术性可分离和特殊的独创性判断在可分离判断标准上,美国已经总结出相对成熟的几种标准,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在设计可分离标准具体判斷方法时可以参考。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保护给絀立法建议,在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独立客体地位的前提下,其侵权认定的思路实际是对著作权侵权复制的倒推,即先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再判断不当挪用的有无在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适宜双重保护模式,给予符合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这不仅符合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国际发展的趋势,也能够激励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创作,促进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市场的繁榮。

【摘要】:英美等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认定发展出"艺术史""日常观念"以及"混合测试"等标准,并结合"原创性"和"分离原则"等将实用艺术作品艺術作品的认定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相比之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艺术性标准整体偏低。基于艺术与工业的对立性和实用艺术作品藝术作品天然的商品属性,应该提高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认定标准建议我国建立以"艺术史"和"日常观念"标准为核心,结合独创性和汾离测试,辅以传承中国传统艺术法律原则的实用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艺术性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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