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界照型师是怎样的项目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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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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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通知
作者: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土地勘测定界测绘队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提高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保障勘测定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做好勘测定界成果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为杜绝出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成果变更坐标与建设用地备案坐标(勘测定界成果坐标)不套合问题,为避免出现批准位置与实地建设位置不一致问题。根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关于规范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成果资料的通知》,《关于确定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承担单位及中介机构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国土资〔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确定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承担单位及中介机构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国土资〔2006〕68号)以及《关于规范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成果资料的通知》。
  二、各县(市)局地籍管理科(股)作为土地勘测定界的主办科(股)室,负责土地勘测定界的组织、协调、审核及人员培训。
  三、地区级以上工程用地、跨县(市)工程用地的勘测定界由地区土地测绘科负责,其它工程用地的勘测定界由各县(市)局协调解决。
四、凡需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各县(市)局地籍科(股)提交勘测定界申请,由地籍科(股)牵头,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地类认定、组织协调面积测量,并敦促勘测定界成果的提交。
五、测绘单位必须在地区土地测绘科进行相关测绘资质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测绘工作。测绘单位备案时间超过2年的须在2013年6月15日前重新进行备案。凡在地区范围内经我局审核批准备案后,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测绘单位和测绘中介机构须一年两次(半年、全年)上报工作总结和承担完成测绘任务情况表。上半年上报时间为6月30日以前,下半年上报时间为12月30日以前。
  六、需提交的勘测定界成果有:
  1、勘测定界图;具体要求如下:
  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线、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代号;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地上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
  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
  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3mm红色实线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基本农田界线使用绿色绘制,并注明基本农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线使用蓝色绘制;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距1.5mm的点线表示。
  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和面积;每个地块均应在适当的位置注记地块编号、土地利用类型号和面积。其注记方式如下:
(分母表示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分子表示该地块的编号,右侧表示该地块的面积)。
& 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4、检查验收报告。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由该项目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籍科(股)组织验收。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须符合用地审批、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同时提交由统一软件生成的纸质和电子两种成果。纸质成果须按A4纸大小装订整齐。勘界承担单位所提交勘界图,须经本机构承担勘界任务相关技术人员签字和机构测绘生产质量检验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七、地籍科(股)对提交的勘测定界成果中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图纸等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是否符合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GB/T )的要求;
  2、坐标系是否采用西安80坐标系;
  3、地类是否采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使用的地类一致;
  4、权属、地类、面积是否与实地相一致;
  5、是否符合用地审批、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等。
  八、建设用地项目报件中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地籍测量审核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报件资料。
  九、地区级以上工程用地、跨县(市)工程用地、占用耕地45亩和占地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用地项目的勘测定界成果,由各县(市)局审核后,报地区局备案。
  十、各县(市)局、各专业队伍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每个项目都必须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十一、各县(市)局对涉密测绘成果,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测绘成果在制作、应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特别是严格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防止泄密。
十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勘测定界成果质量严格审核,对其成果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今后建设用地已备案后不得修改,出现因勘测定界结果有误,造成建设用地审批位置与实际建设位置不一致的,按违法批准用地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关于规范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成果资料的通知》。
关于规范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成果资料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单位及测绘中介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权属勘界若干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权属勘界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和《地籍图图式》(CH5003-94)等规程、规范的要求,为了加强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地籍规范化建设管理的要求,现对和田地区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和地籍测绘工作提出规定如下:
一、土地测绘许可要求
在和田地区测绘局审核备案的测绘单位和测绘中介机构,须持有如下手续,方可进行勘测定界及地籍测绘工作。
1、由用地单位出资进行勘测定界的:须持有用地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委托书”和《测绘合同》,并同时持有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
2、由国土部门出资进行勘测定界项目的:须持有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
3、地籍测绘项目:均须持有所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必须在《地籍调查表》填写齐全后方可进行地籍测绘工作。
4、对县(市)城区范围内的用地勘界均须按地籍测绘要求完成,对城区外的用地勘界按勘测定界技术要求完成。测绘单位和测绘中介机构不得将城镇地籍测量按勘测定界方式作业或商谈工程费用。
二、地籍测绘基本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地籍测绘基本要求
地籍测绘时,必须达到“五个统一”的基本要求,同时不得有重复和跳号。“五个统一”为:
①测绘坐标统一;
②图幅编号统一;
③街道、街坊编号统一;
④界址点编号统一;
⑤宗地图规格统一。
(二)地籍测绘工作程序
(1)用地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股)申请办证;
(2)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股)受理,向测绘单位开具“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
(3)测绘单位准备《地籍调查表》,按《规程》要求提供预编宗地编号、界址点编号;
(4)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股)、用地人(单位)和测量员现场指界,现场设置界址桩,标写界桩号。填写《地籍调查表》,本宗地、邻宗地权利人签字按印等;
(5)测量员依据《地籍调查表》和已确定的界址范围,按审批后各县(市)确定使用的统一坐标系进行地籍测绘,绘制宗地草图,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股)核查;
(6)对宗地图再次修改后,正规打印1式3份;
(7)以上工作程序完成后,提供1份宗地图给用地人(单位)用于办证。提供1份给县(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土地证分户宗地测绘要求
1、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进行房屋分户登记时,应先按照地籍测绘“五个统一”的基本要求,先填写《地籍调查表》,对整宗用地进行地籍测绘,宗地面积确定后,方可进行分户宗地图的绘制工作;
2、分户宗地面积是在宗地总用地面积基础上进行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①土地分户分摊系数=权利人房屋产权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
②权利人土地分摊面积=土地分户分摊系数×宗地总面积。
3、分户宗地图应按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统一格式要求绘制。
四、界桩、界址点要求
(一)界桩规格
1、城镇建城区内,界址按图(a) 规格执行,或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上规定的标志执行;
2、城、镇、村规划区(含郊区)外围,界桩按图(a)、图(b)规格执行;
3、条(带)状用地及独立的厂矿区,界桩按图(a)、图(b)、图(c)规格执行;
4、特殊用地及大范围用地区, 界桩按图(a)、图(b)、图(c)、图(d)规格执行;
(二)界址点、界桩埋设要求
包括镇、村)界址点桩距为300米以内,非农区界址点桩距为500米以内,铁路、公路、油田、大型独立工矿、水利设施和军事用地等占地面积较大的,界址点桩距一般为1000米,个别可适当放宽。
精确到秒)。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如果勘界范围内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布设界址桩。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交点处均应布设界址桩。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顺时针编号。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也可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按公里里程增加为前进方向,在里程数前冠以字母L为左边界桩,R为右边界桩,如RK45+400,表示45.4公里处的右边界桩。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省界:E表示地区(市)界:A表示县界:X表示乡(镇)界:C表示村界或村民小组界;J表示基本农田界;G表示国有土地的界线。
2、地籍测绘界址点设置要求: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界址点的标志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C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漆喷涂、钢钉和界桩。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界址点点号按照《规范》要求编写。编号时应以街坊为单位,采用阿拉伯数字流水编号。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同一街坊内宗地编号和界址编号点不得重复编号和跳号。
五、权属界线的调绘
(一)勘测定界权属界线的调绘
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应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在当地国土部门委派人员、用地单位和承勘单位人员一道,在现场指定界址位置,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1、地类及地类界线的调绘
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地类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方法,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地类编号。同时对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2、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承勘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图等资料。将用地范围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至工作底图上,在图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实。
3、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用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二)地籍测绘界址线的调绘
1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也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工作,每宗地均应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如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员代签,户主加盖手印。
2填写地籍调查表的格式和要求,执行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7至3.2.9的各项规定。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每户填写一份,项目栏内容写不完的可加附页填写。
六、坐标系统要求
(一)勘测定界或地籍测绘必须采用国家“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城市坐标系统”。每个县(市)只能采用同一个坐标系统。
(二)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绘要求时,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布设的一级或两级的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GPS网、导线网,三角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
(三)勘测定界及地籍测绘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精度及技术要求,应遵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现行《规程》、《规范》和设计书要求作业。
七、面积量算和汇总
(一)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地类面积、用地范围内的征用、划拨、出让和代征等面积。
(二)建设用地面积、用地内部原不同权属面积应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个别项目用地经有权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计算项目用地面积。
(三)用地内部不同地类等面积可用解析坐标或图解坐标计算面积,也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量算面积。
(四)土地分类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执行。
(五)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地类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为单位按不同的地类进行面积汇总,建设项目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
(六)分别量算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汇总到市(县)。
(七)地籍测量的面积计算均按《规程》进行。
(八)解析法计算面积应采用下列公式独立计算,并进行两次进行检核。
i(Yi+1-Yi-1)
&&&&&&&&&&&&&&& i(Xi+1-Xi-1)
其中:P:宗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Xi、Yi:第i个界址点坐标;
n:宗地界址点个数。
(九)利用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控制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地类面积之和,当其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将误差按面积比例分配。
八、勘测定界图、宗地图
(一)勘测定界图是集各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综合图件。勘测定界图是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地类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成图。
为了便于勘测定界图件资料的储存、管理、编辑和资料更新,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和图件,应尽可能采用计算机数字制图方式进行作业。
(二)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用地总面积(大型建设用地项目,因土地勘测定界图分幅较多,可以不标注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地类代码;用地范围内占用各权属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面积;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地类界线、地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
(三)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经批准,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四)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线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24~0.4mm红色实线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采用基本农田界线使用绿色绘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线使用黄色绘制,地类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距1.5mm的点线表示。
(五)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每个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和面积,每个地块均应在适当的位置注记地类号和面积。
(六)勘测定界图图式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以上《规程》未作规定的图式,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比例尺图式执行。
1、勘测定界图必须用A4、A3或A2规格纸张,宗地较大时原则上可按分幅图整饰。
2、勘测定界图必须依比例尺真实绘制。
3、勘测定界图上界址边长必须注记齐全。
4、勘测定界图指北方向必须正确。
5、勘测定界图整饰规格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执行。
(七)地籍测绘宗地图的制作
宗地图应包括:宗地编号、土地使用类别、宗地面积、界址点点号、相邻界址点的距离、相邻宗地号,使用者名称及相邻地物,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宗地图框整饰形成宗地图。宗地图一般为A4幅面,比例尺视宗地大小而定。
九、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内容包括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用地地理位置图。
(二)上交勘测定界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供勘界图所在区域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勘测定界工作完成后,应由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勘测定界单位,按本技术规程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十、2007年6月1日-2007年9月1日,各测绘单位及测绘中介机构完成的各类勘测定界成果,须经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9月1日起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
十一、县市国土资源局、各测绘单位及测绘中介机构须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各类勘测定界成果目录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同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验收。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1、勘测定界通知书
2、地籍调查项目委托书
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5、指界委托书
6、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勘测定界委托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委托你公司依法对&&&&&&&&&&&&&&&&&&&&&&&&& 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希望你单位严格按照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勘测定界工作。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存根)
& (测绘单位名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现由你单位对&&& 街道&& 街坊,权利人名称为&&&&&&&&&&&&&&&&&&&&&&&&&&&& 等共&&& 宗宗地进行地籍测绘工作。特此通知。
XX县(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地籍调查项目通知书
& (测绘单位名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现由你单位对&&& 街道&& 街坊,权利人名称为&&&&&&& &&&&&&&&&&&&&&&&&&&&&等共&&& 宗宗地进行地籍测绘工作。特此通知。
XX县(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xxx—xx)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用 地& 单 位:
建设项目名称:
勘测定界单位:
年& 月& 日
1.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2.勘测定界表
3.勘测面积表
4.土地分类面积表
5.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6.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内容:&
1、该项目勘测定界的目的和依据(该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两个规程,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红线图,坐标成果等)
2、施测单位,施测起止日期。
3、采用何种坐标系,首级控制选择及控制网布设情况。
4、权属调查情况,地类界调查划分方法与情况。
5、工作底图简介,勘测定界图编绘(测量)方法。
6、等级导线,图根导线测量方法与布设情况。
7、用地界址点,基本农田界线、行政界线、地类界线与用地界址线交点的放样与测量方法,埋设界址桩个数及情况。
8、使用的测量仪器。
9、各类面积量算的方法,实测用地总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10、对成果资料的说明。
11、自检情况汇报。
勘测定界表
勘测定界表说明
(一)单位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
(二)单位地址:建设用地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等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个人用地时此栏不填。
(四)所有制性质:建设用地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或个人。
(五)土地座落:建设用地的座落。
(六)用途: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填写。
(七)相关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或工程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等。
(八)图幅号:勘测定界图分幅图号
(九)勘测定界单位签注:由勘测定界单位保证,经勘测定界的用地项目界址点、线、面积,地类界线、权属界线、基本农田界线调查清楚,测量准确,满足《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试行)》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
勘测面积表
单位:公顷
勘测面积表填表说明
(一)总面积:填写申请用地的总面积(含代征及规划道路面积)。
(二)按现状权属分:填写申请用地占用的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的总面积。
(三)按现状地类分:填写申请用地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的总面积(含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总面积。
(四)按用地取得方式分:填写征用集体土地的总面积、国有土地划拨的总面积、国有土地出让的总面积、代征的集体土地总面积、由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要做为规划道路的总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的总面积。其中征用集体土地的总面积包括:耕地的总面积(含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总面积,代征集体土地的总面积包括:耕地的总面积(含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总面积。
注:面积计算的单位以平方米计(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当面积值较大时,可用公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指界委托书
县(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人(单位)出席&&& 区&&& 街&&& 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 托人(盖章)
单&&& 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
现寄去地籍调查表一份(复印件),内有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通知收到后,15日内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
&&&&&&& 县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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