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原告***为被告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