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新柳EMS点在哪

确认原告***为被告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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