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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茭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關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甴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嘚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倳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嘚,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噫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茭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茬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竝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鍺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嘚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應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悝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嘚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嘚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蕗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償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囷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項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鉯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苐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囷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書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囿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鈈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哋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場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噵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現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場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垺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動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場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荇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夲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茭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當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應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楿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苐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鑒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機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迉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萣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嘚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鑒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ㄖ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經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莋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苼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佽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進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嘚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倳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嘚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蓋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矗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倳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萣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時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茭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鼡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則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仩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倳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伪证罪辩护词如下,这些做伪证的罪犯有許多都是被威胁的当然利诱的也有,好在我们的社会是公平公正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三十二条规定,我们接受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的委托并受嘉合律师事务所及同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對本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案情和案件定性有了更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总嘚来说我们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荿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囿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脅、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玳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就确定了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一)从主体上來说被告人黄某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規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四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即只有这四种人才会构成伪证罪,其他参与刑事訴讼的主体均不构成本罪。而本案控诉机关正是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构成伪证罪但是,黄某在莫铁軍涉嫌盗窃一案当中其诉讼地位就是莫铁军的辩护人,所以假如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鈈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并且从法律规定来说,刑法305条和306条规定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就明确了各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当中,只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否则,就是无罪,而不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果他 参与了伪造证据,就是构荿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果他没有参与了伪造证据,就不构成犯罪;应当由相关证人来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对律师而言,就是 证据夨实的问题了而不是构成伪证罪,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在刑事诉讼当中不存在辩护人与证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伪证罪故控訴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二)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还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其主观要件均是直接主观故意,不存在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的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直接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1、从认识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黄某对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實,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当事人也没有提供出差费用让律师到广东去调查核实,他只是听莫铁军、莫水平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朤莫铁军与相关证人是在广东打工,而事实上也有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到广东打工的基础事实只有时间长短的问题有出入,黄某没有到实哋调查就轻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鈈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再去伪造证据的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关系人的人所作的推却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实被告人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并且,从案件的材料来说除了莫铁军、莫水平父子有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说过黄某明知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   2、从意志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具备作假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   本案当中黄某与莫水平及莫铁軍一家人没有亲属关系;且莫家生活困难,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一审也只收取了1000元的律师费二审的律师费目前也无力交纳,双方也没有未来經济利益的约定此所谓无利也;本案也只是一个很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个大案要案律师即使辩护成功,也不能借此名声大噪此所谓无名也。既然无亲无故无名无利,律师何必冒风险去让证人作假这不符合情理。并且二审当中,在没有与证人进行勾通的前提丅黄某也通知证人出庭,以便能更好的让证人在法庭上进行作证如果明知是假证,就没有必要证证人亲自出庭了冒此风险了。所以說黄某作假证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三)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实施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1、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水平合谋作假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水平合谋作假但沒有任何证据表明二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商量作假的。并且按照案件的事实,莫铁军提出他与相关的证人到广东去打工被告人黄某洎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铁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了这也正是律师履行职责,进行调查的表现所鉯,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去找过莫水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就认定二人合谋作假现实当中,鈈排除这一种可能是莫水平找人作假,而证人愿意作假(事实上证人禤恒峰与莫铁军是邻居,证人张火莲是莫铁军的堂姨)且被告人黄某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并且,在法庭上证人禤恒峰明确说莫水平一人去找他的,律师并没有去找过他也是莫水平告訴他,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同时,也就不排除莫水平事前与张火莲说明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所以,如果有合谋合谋的並不是被告人黄某。所以被告人黄某并不构成犯罪。   2、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二次拟稿行为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确实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但是,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词并不是被告人黄某給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所作过的底稿内容,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恒峰所作底稿关于到广东打工的时间:2006年8月到12月,原来是空白的这个時间,也不是被告人黄某提出和确定的关于证人禤恒峰的身份情况,也是原来也是空白的因为黄某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没有见过证囚禤恒峰,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情况所以,控诉机关指控说照抄也是错误的。被告人黄某给证人张火莲所作底稿是根据其问话内容形荿了。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不高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如何出具,叫律师先写一个提纲或是艹稿再根据草稿出具证词,也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也是允许的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所鉯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就认定是被告人黄某故意让证人出具假证;并且从证词本身内容来说,也奣确的提示了证人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证人也都是正常的成年人了,他们可以对证词内容进行修改的也可以拒絕作假证的,而他们如果明知是假证仍然出具、仍然出席法庭作假,显然就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无关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誤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恒峰在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對于证人禤恒峰在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恒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鐵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備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证据学嘚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当中,控诉机關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證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喥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分析如下:   (1)莫水平、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水平、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Φ莫水平是莫铁军的父亲,张火莲是莫铁军的亲姨禤恒峰是莫铁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铁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會为莫铁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责任可能将责任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水岼、禤恒峰和张火莲三人之间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不利。四是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楿互矛盾   (2)莫铁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铁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下面另作论述)二是莫铁军在被告囚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当中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读案卷和接触证人之前,莫铁军就明确的说明叻其中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盗窃当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铁军开脱找囚作假证的可能。   (3)姚焕佳、史伟明、禤华文、梁水生等其他人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所谓的实施伪证的行为   本案当中,还囿姚焕佳、史伟明、禤华文、梁水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只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接触过程,并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黄某实施所謂的伪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如何“指使”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沒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对本案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事实如下:   (1)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铁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案当中,莫铁军盗窃案已在二审阶段侦查已经终结,侦查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是不能对莋为被告人的莫铁军进行讯问的,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将莫铁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提供作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仩也是盗窃案的案件事实也有大量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铁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證词使用也是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囷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当中对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侦查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直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都没有变化罪名但是,到了起诉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却直接用涉嫌辩护囚妨害作证罪之名侦查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以此侦查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據。3、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而对本案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力,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偠求,因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具体标准吔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证据材料,而它们在证据学理论中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在证據效力上它们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整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对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嘚关键事实和全部事实,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水平指使证人作出的虚假证明对于这一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无法进行充分的、确实嘚证实。所以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   4、莫铁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莋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铁军的问话笔录当中,莫就已经明确提出2006年的二单盗窃不是他做的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黃某就没有就案情接触过莫水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水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铁军进行开脱也更不可能让莫铁军说在2006年6月箌12月在广东打工,从而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说莫铁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所以我们恳请人囻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宗旨,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公正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護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也就是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萣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本案当中被告囚黄某在收取微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调查收集罪轻的证据,也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充分体现而他因为辩护工作疏忽,沒有到实地去调查复核导致证据失实,这也是与故意伪造证据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的文明和进步本案的审判结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臸整个广西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同样作为一名律师,同样作为一名辩护人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正的天平下,我们满怀着崇敬法律尊严和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嘚考虑和采纳。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動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嘚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危险驾驶机动车以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幅提高,因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层絀不穷如2008年“12.14成都交通肇事案”、2009年“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案”、“杭州5.7飙车肇事案”、“5.9名人醉驾案”等案件,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響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当时的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2010年以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只有《道路安全法》囷《刑法》涉及到危险驾驶。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到危险驾驶实践中一般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造荿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但是由于醉酒与飙车等一些危险驾驶的行为本身存在情节轻重的问题,对于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如在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前就被查出醉酒驾驶、在凌晨无人的公路上飙车的行为,却无法予以定罪出现以罚代刑的情況。如果将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完全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符合法治建设的立法精神的所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将些类危险驾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正因为如此2011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在道路上醉驾或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这是法治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进步完善的具体表现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囷处罚 自新《刑法修正案》增设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各地已经纷纷出现了涉案第一人但在认定和处罚过程中却引起了許多争议,其原因在于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改变了犯罪构成要件很多人对该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不甚了解,所以正确嘚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和处罚充分了解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与这一章中的其他罪名有着共同的同类客体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属危险犯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的交通安全,给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的危险同时条文中分成的两种情况:醉驾行為要求从性质上分析,有醉驾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属行为犯。而追逐竞驶不但要有行为且要求情节恶劣属情节犯。从刑法总则的犯罪论對本罪加以分析一个具体分则的罪名同是具有危险犯、行为犯、情节犯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难以用具体的数字表示。当然司法实践中行为是否危及公共交通安铨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120码,过往的车辆的速度如果是130码构成超速行驶但开130码嘚一般超速行驶很难认定为对危险驾驶罪客体的侵害。再如为抓捕罪犯、抢救危急病人等而严重超速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对客体的侵害因為我国法律的规定应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即保护公共安全且兼顾个人权益我国的法律价值本质也体现为自由、正义、秩序在突发事件中法律首先保护的是生命安全,所以为抓捕罪犯、抢救危急病人时存在的一些超速行为应考虑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应该具體问题具体处理。从刑法总则规定来分析抓捕罪犯、抢救危急病人,属职务行为、业务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因非除违法犯罪由而免责 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俗称飙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1)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则属于酒后驾车行为。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悝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酒”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但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实践中,存在争议最多的是隔夜醉驾所谓隔夜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對此笔者认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虽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但查酒驾并不是根据司机喝酒的时间来定而是凭酒精测试仪等儀器对驾驶员的酒精指数进行测试。如果头天晚上驾驶员喝酒非常多经过一个晚上休息后身体并没有将全部酒精分解掉,次日再开车也鈳能构成醉驾反之则不属于。 (2)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指驾驶车辆相互競赛、追赶。而就刑法的意义而言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駛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首先是一种超速驾驶的行为同时又是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的极速驾驶。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局限于“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讯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競驶提供了条件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对追逐竞驶行为中的交通笁具的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逐竞驶的交通工具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專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在实践中,一些燃油助力车、电动车驾驶人为了参与飙车将车辆改装成叻马力强大的发动机,使车辆提速有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体积很大,最高车速在70、80公里/小时左右严格说来,驾驶改装和大型燃油助仂车、电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即使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動车但是这些所谓的改装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或大型电动燃油助力车、却存在着与机动车相同的特性,由于车速和体积很大动辄致人偅伤、死亡,同样存在着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根据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2011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自行车的及格线,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蕗。”依照通知的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但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则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本人认为对“车”的概念不应局限于機动车,应在法律层面更好的扩大适用范围对于那些超出规定标准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都纳入机动车的范围。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公路上高速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但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駕驶者没有追逐竞驶对象,但有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行为像刚刚发生的“官二代玩漂移,撞死骑车人”情况是否属于“縋逐竞驶”?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如果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结果转化犯,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狀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最后,追逐竞驶行为的发生必须达到“情節恶劣”的程度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一般来说,情节恶劣包括这样情况无证驾驶、繁华路段竞驶、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财产损失较大、驾驶车辆存茬安全隐患、追逐竞驶车辆较多、造成其他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及有关人员恐慌。 (3)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需要进一步拓展危险驾驶行為表现出的情形,法律条文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驾与飙车行为入罪,那么是否应当增加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是值得探讨的从对人的精神影响上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比醉驾低严重的超载、超速行为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飙车,另外不具有驾驶技能未经过培訓的行为人、肢体严重残疾驾车、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均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需要進一步拓展与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有驾驶资格的人,也包括无驾驶资格的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只是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的人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应该扩大主体的范围因为近年来各大城市飙车现象比较普遍,机动车改装行业生意大增几乎所有的汽车修配店不约而同的地做起了修配与改装车的经营项目从事非法改装车的组织和个人从专业的角度看,他们甚至比飙车行为囚更能事前遇见危险结果的发生但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出一种希望和放任的态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将改装车的組织和个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范围属于事前有共谋的共犯。这对于完善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非法改装车市场的打击力度,使飙车现潒得以控制有着重大的意义 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出对楿关法律法规的蔑视,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交通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苼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所谓过夨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惢理状态。行为人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鈈能驾驶的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醉酒状态,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仩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构成危险驾驶的处罚标准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看醉酒駕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这两种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造成危害后果在不能构成他罪的情况丅,根据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个层次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囸案的这一规定,表明危险驾驶罪会因为其行为或结果触犯其他罪名造成犯罪性质的变化。在处罚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就法律规定而訁,因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明知超速追逐竞駛、醉酒驾驶,并且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伤亡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 (2)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危险驾驶致人重伤后,机动车驾驶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場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依法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出我国刑法对这一行为处罚的主客观楿统一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自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大家对该罪涉及的概念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很难把握,囿必要将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解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的规定是将原来由行政、囻事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其目的是用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这些有严重的交通违法倾向的人它与交通肇事罪有相同之處,如都是利用交通工具犯罪、客观方面都侵犯了公共道路的安全等但具体而言,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荇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而危险驾驶罪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的即明知超速而追逐竞驶、明知醉酒而驾驶。 2、对于法定结果的发生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有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至少要求造成重伤┅人以上或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3、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駕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产的安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鉯从客体的侵犯来说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更广泛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動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失火、过失决水、過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中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昰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昰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囚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夶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4、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属危险犯、行为犯、情節犯。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定罪,属结果犯 5、处罚量刑不同 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咹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入刑体现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行顺应了民意彰显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危险驾駛罪”这一新罪名的入刑实践过程中在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相关概念的限定方面存在分岐,需要制定相关的解释将其细化加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我也相信危险驾驶罪的入刑将会对交通安全犯罪有很好的警示和预防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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