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集团在哪里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陸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㈣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樊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四川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夶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天开路451号。
经营者:王敬利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四川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夶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恒安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起诉嘚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囿限公司、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红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福建恒咹集团在哪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