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安平哪里有鸡2015安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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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坑人楼盘” 40余户买房备案竟是别人名.作者: 更新日期:
“售楼小姐说等过几天来签合同”。这一等就是一年多。
2015年初,王霞付款认购“友林?国际城”一套房产后等待签署正式合同,至今仍未签约。今年5月份,王霞查询备案信息的时候发现,房子竟然已在他人名下。
2014年初,在河北省安平县,一座高端住宅小区“友林?国际城”开工建设。从2014年到2015年底,陆续有四五百人签约购买。然而,到了原定的交房日期2015年底,“友林?国际城”的四栋楼均未完工。
大约四十余户购房者遭遇和王霞相同的情况。这期间,开发商两次给出的交房承诺均落空。12月1日,县住建局向“北京时间”(公号:btime007)表示,“一房二卖”属于违规行为,住建局已做出了相关处罚并建议购房者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维权。
丝网企业涉足房产欲建“第一豪宅”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称为“中国丝网之乡”,丝网生产企业遍布全县,出口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丝网生产也带动了不少安平人发家致富。
2014年,“友林?国际城”开工建设,定位“安平第一豪宅”,号称“豪宅之巅安平首秀”、“世界500强企业中铁建承建”。
开发商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林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友林?国际城”是其开发的第一个楼盘,但友林公司背后关联的安平华尔特公司在当地经营丝网多年,知名度较高。
这一项目位于原安平中学旧址,属于县城中心位置,占地208亩,总建筑面积70万余平米,项目包含14栋26层高档住宅和大型商业综合体。首期开工的为7号、9号、10号、13号四栋住宅楼。开盘时单价三千元左右,比其他楼盘高出三四百元。
一位安平居民告诉“北京时间”,开工不到一年,四栋住宅楼就都起来了,施工速度非常快。“我们都信得过中铁建的施工质量,当时觉得它将来肯定是安平地标建筑”。
购房者签约刷卡收到“五金厂”小票
2015年2月,做丝网生意的王霞委托儿子和友林公司签署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全款购买9号楼一套158平米的房子。
协议书中提到,乙方(王霞)在接到甲方(友林公司)通知七日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向王霞承诺,2015年国庆交房,但这一点并未在协议书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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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协议书,王霞一方被要求刷卡支付了全款505888元,并拿到了盖有“友林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和署名为“伟铸五金丝网制品厂”的小票。
“当时售楼小姐说等过几天来签合同,我后来也问过好几次,都说是过几天等通知”。而POS机小票抬头并非友林公司的问题,王霞说自己没有在意。
“北京时间”(公号:btime007)调查发现,有购房者和张霞收到抬头相同的POS机小票(伟铸五金丝网制品厂),也有人转到了一个售楼处提供的私人账户。更多的购房者已不记得转账情况,刷卡单也不知去向。
“售楼处的人给的账户或者刷的卡,没觉得会有问题”,多位购房者说。
“北京时间”查询发现,安平县伟铸五金丝网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名为马英铸,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友林公司的副总经理。
大部分购房者选择的是先交首付,他们签的也是认购协议,售楼处同样承诺几天之后签署正式合同并办理贷款。但之后他们一直没有接到后续通知。售楼处向购房者们承诺的交房日期也不一致,多数人被告知2015年底交房。
“北京时间”了解到,购房者们在“友林?国际城”购买的是编号为2、6、7、9、10、13的六栋楼。其中,7、9、10、13号楼在2014年12月获得预售证。6号楼目前施工完成了大半,尚未获得预售证,而2号楼还是一个深坑。“友林?国际城”因违规预售的问题,在2016年9月曾被住建局查处。
工地频繁停工交房日期一推再推
2015年年末,购房者们开始遭遇更多没想到的问题。15年11月,工地停工了。开发商解释“因文明城市检查停工”、“冬天太冷无法施工”。至日,项目并未如期交房。
2016年3月开春后,工地零零散散出现几个工人,依旧没有开工迹象,王霞等人再次找到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正在进行内部施工。
2016年5月,购房者开始上访维权。在县政府和住建局的协调下,友林公司5月10日在售楼处发布了一则声明,称是因为拆迁问题耽误工程进展,承诺5月31日前复工。声明中还提到,如果6月15日仍未动工,可以办理补偿或者退房手续。
“拆迁(延误)的是旁边的商铺和住宅,跟我们的楼施工与否能有什么关系?”对于开发商说的拆迁导致误工,王霞等人并不认可。
日,工地依旧没有开工。购房者们再次去售楼处要说法,对方依然是让耐心等待。
四十余套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延期交房只是耽误事情,后来发现连房子都是别人的,我们才真慌了”。
2016年6月,王霞前往县住建局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竟然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消息传开后,购房者们陆续去查了备案信息,大约四十余名购房者确认存在相同的情况。有购房者推测,“有接近一百套房子被登记在别人名下”。
王霞等人赶紧去售楼处询问情况,友林公司副总马英铸解释,“因为资金紧张,有些房子做了抵押,交房之前肯定能把名字改回来”。
在跟政府部门的多次沟通中,购房者老程拿到了一份楼盘销控表,发现他们遭遇“一房两卖”的房屋,都分别集中在康某和吕某两人名下。
王霞和吕某正好认识,“赵红伟从他(吕某)这儿借了一笔钱,押给了他几套房子,康的情况和他一样。但吕和康也只是中间人,钱是别人的”。
衡水市中院2016年4月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友林公司曾起诉康某,要求对方支付78套房子的购房款。但法院认定,友林关联公司负责人赵红伟和康某的妻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78套房子为借款担保,对友林公司追讨购房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友林公司经理周建房并未向“北京时间”否认“抵押房屋”获取资金,但他保证能在交房前解决更名的问题,“这都是小钱”。跟康某的法律纠纷,周建房称应该还在上诉,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开发商两次发声明承诺均落空
购房者们多次要求官方敦促开发商解决问题。经过两个月的沟通协调,友林公司9月8日再次发布声明,承诺9月30日前复工,并撤销原有住建局备案,与购房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9月30日,工程没有正式开工,也没有修改房屋备案或签署正式合同。
10月22日,开发商、购房者和政府部门又进行了一次沟通会,开发商介绍了工程计划和进展,并承诺12月31日交房。
12月1日,友林公司的一位经理周建房向“北京时间”否认停工的说法,“这一年内部施工的工程量是很大的”。
周建房称,交不了房有很多客观原因,比如各种政策要求停工、购买的电梯迟迟不到位、防火材料不合格重新施工等。“如今,安平开展大气污染治理,12月31日之前工地全部停止施工。”同行的一位项目经理估计,明年五一应该能交房。
“我们要真把这几栋楼都交了,政府更不会管我们拆迁的事情了,我们后续工程就没法施工”。友林公司经理周建房说,该项目后续拆迁遇到困难,小区大门附近的一些商铺、旁边的居民楼迟迟谈不拢,希望政府提供帮助。
对此,县住建局一名王姓科长回应,政府在拆迁中只是做引导,不可能去主导拆迁,还是要开发商自己去做工作。
中铁建一位工程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友林项目确实是中铁建方面承建,2014年初开工,约定2016年5月完工,但2015年10月份,友林公司没有如期交付8000万工程款,多次沟通无果只能停工。
这名负责人表示,出现购房者维权后,中铁建和友林做过沟通。由于友林公司始终无法支付欠款,沟通并没有结果。双方曾约定工期推迟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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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探访“友林?国际城”,发现7、9、10、13四栋楼房已经封顶,其中三栋外立面已经做好,6号楼尚未封顶,2号楼还未开工。在售楼处表示四栋楼都属于准现房,年底前肯定能交付,目前还有底层的几套房子在售。
住建局称已立案调查并处罚
12月1日,“北京时间”和购房者老程一起来到县住建局查询备案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房子确实不在老程名下,但不能公布备案人姓名。
老程说,这几个月老程等人已经数不清跑了多少次住建局、信访办和县政府。“5月和9月友林的两个声明,就是在县里和住建局的协调下发的。特别是9月份,何县长牵头给我们承诺能让开发商开工、改备案名字。”
但后来,开发商做的保证并未兑现。老程觉得,“政府部门不能只协调,还应该监督他们执行,不然声明一个又一个,不解决实际问题”。
12月1日,县住建局一名王姓科长告诉“北京时间”,把房子第二次出售属于违规行为。住建局在了解情况后,组织执法队对“友林?国际城”“违规预售”、“一房两卖”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也做出了相关处罚并敦促企业解决问题。
“能退钱的退钱,不能退钱的可以从小区里选一套别的房子。”
他表示,住建局不会出现备两次案的情况,但“友林?国际城”的部分购房者可能就只是在开发商那里交了钱,除非接到举报,住建局很难监控和监管。他还建议,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维权。
“北京时间”在河北网络问政平台上查询发现,关于安平县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主要集中违规预售和延期交房的问题。最近半年,就有尚峰国际、上东壹号二期、藏龙府邸、东城国际、博雅庄园等被购房者投诉。
今年5月,河北多家媒体报道过安平县晟阳春晓小区“一房两卖”的情况。同样是开发商将已经售出的房产抵押给了别人,并在住建局进行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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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被执行人闫义迪,男,身份证号***年2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45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5104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二、被执行人张玉峰,男,身份证号***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169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6500元,当前已履行7000元,剩余39500元未履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15号,执行依据为(2015)安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三、被执行人邓进农,男,身份证号***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10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当前全部未履行。
四、被执行人邱文亚,女,身份证号***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10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当前全部未履行。
五、被执行人张雅梅,女,身份证号***年5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80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元,当前已履行11700元,剩余38300元未履行。
六、被执行人张焕领,男,身份证号***年5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80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元,当前已履行11700元,剩余38300元未履行。
七、被执行人甄明,男,身份证号***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40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60000元及利息,当前全部未履行。
八、被执行人王瑞凯,男,身份证号***年2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58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61625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九、被执行人孙金龙,男,身份证号***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35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71051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被执行人张克件,男,身份证号***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安执字第204号,执行依据为(2012)安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6247元,当前已履行65000元,剩余70000元未履行。
十一、被执行人梁云英,男,身份证号***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162号,执行依据为(2013)安民二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32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二、被执行人商宝义,男,身份证号***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安执字第219号,执行依据为(2012)安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80000元,当前已履行3000元,剩余177000元未履行。
十三、被执行人张树林,男,身份证号***年1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安执字第22号,执行依据为(2009)安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四、被执行人崔文亮,男,身份证号***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156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42500元及利息,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五、被执行人门宝盒,男,身份证号***241X,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6号,执行依据为(2013)安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六、被执行人韩芳,女,身份证号***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6号,执行依据为(2013)安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00万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七、被执行人陈亚战,男,身份证号***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99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十八、被执行人陈小威,男,身份证号***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99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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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被执行人王建立,男,身份证号***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70号,执行依据为(2013)安民二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5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二十一、被执行人张发强,男,身份证号***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68号,执行依据为(2014)安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47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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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被执行人安明涌,男,身份证号***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2号,执行依据为(2013)安民二初字第1894号调解书,执行标的58000元,当前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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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韩芳,哈不是在云南痛快呢,怎么也不抓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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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泰是北周开国的奠基者。当他模仿曹操,作北魏的丞相而“挟天子令诸侯”之时,遇到了可与诸葛亮和王允齐名的苏绰。宇文泰向苏绰讨教治国之道:  宇文泰问:“国何以立?”   苏绰答:“用官。”   宇文泰问:“如何用官?”   苏绰答:“用贪官,反贪官。” .   宇文泰不解的问:“为什么要用贪官?”  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 ;  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  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  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   宇文泰闻听此语大惑,兴奋不已的说:“爱卿快说说其中的奥秘。”  苏绰答:“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墨,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墨为借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借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他又对宇文泰说:“还有呢?”  宇文泰瞪圆了眼问:“还有什么?”  苏绰答:“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  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  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这些他们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问:“那有些民怨太大的官吏怎么办?”  苏绰答:“宰了他,为民伸冤!把他搜刮的民财放进你的腰包。这样你可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总之,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实己腰包,这就是玩权术的艺术。-----------------------------------------------------------------------------------------------------------------------------------------【当前中国既是如此,专制造成腐败,中国的官僚体系,就是建立在专制腐败基础上的行动共同体,除举报之外,哪个官员不听话,就把哪个给干掉。有些人说党中央是好的,是下边的官员太坏了。其实不然,共产党靠腐败维持官僚体系的运行,玩的炉火纯青。所谓的共产党自己反腐败,其实越反越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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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小尧,农民。
被告:王建光,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大超,曾用名张建超,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大树、张二树与被告门小尧、王建光、第三人张大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林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勋、被告门小尧、王建光、委托代理人张利、第三人张建超、委托代理人张红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大树系第三人张建超的大儿子、原告张二树系第三人张建超的二儿子,二原告初中毕业后即十五、六周岁就外出打工,其工资收入除去基本费用全部上交父母,父母用家庭全部共同收入于2004年以父亲的名义即第三人张建超的名义购买了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2006年购买了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一套,2006年原告张大树结婚,2008年原告张二树结婚,原告父母为了减少家庭矛盾,同二原告多次商量分家事宜,2009年春节二原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将全部家庭共同财产均分二等份,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车库一个、老家住宅五间分为一份,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一套、地下车位一个作为一份,日二原告及第三人张建超全家在场的情况下,由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持下,二原告通过抓球的形式确定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车库一个、老家住宅五间归原告张大树所有,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一套、地下车位一个归原告张二树所有,并当场由张某甲起草了署名的分家单一份,由于原告的父亲即张建超与被告门小尧、王建光产生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后安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2)安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衡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张建超应支付被告门小尧、王建光合伙债务大约70多万元,上述判决书认定该笔债务是第三人张建超的个人债务,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1)安执字第119-3号、-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张大树所有的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和张二树所有的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二原告认为,自己通过分家形式取得了上述两套房产的所有权,贵院不应予以查封二原告房产,于是提出案外人书面执行异议,安平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二原告的异议,而原告认为安平县法院查封二原告上述的财产虽然是以其父亲的个人名义购买,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原告认为,无论购房合同还是房产证,只是做为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不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查封的上述两套房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收入,并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后二原告又通过分家的合法形式取得的其所有权,事实上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是二原告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本案第三人张建超的个人财产,因此贵院的查封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被告辩称:1、张建超(又名张大超)前后以自己名义于2004年左右购买了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2006年左右购买了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两套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是事实。对此基本事实二原告也认可。2、二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二原告主张的分家单不是事实,是假的。分家单时间显示是2009年2月,这是双方(二被告何张建超)发生合伙纠纷的时间段,张建超显然在与儿子串通逃避债务;分家单显示为继承房产,继承依法应在死亡发生时发生,所以分家单不产生效力;该分家单没有张大超的签字,属于无效,房产仍为张大超所有;分家单显示房产还贷人是张大超,每月还款1600元,说明其对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房产所有人。
第三人张大超辩称:第三人的家庭确实在2009年2月份进行分家,具体的的财产分配方法分家单也已列明,当时分家张大超夫妻也均在场,也同意此方案,其它没有了。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位于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和位于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产权应属于二原告所有还是属于诉状中的第三人张大超所有,该房屋法院是否应该执行。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分家单一份,证明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归原告张大树所有,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一套归原告张二树所有;2.张大树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大树在日结婚之前同父母共同生活,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本案查封的两套房产,张二树的结婚复印件一份,证明张二树于日结婚之前同父母共同生活,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本案查封的两套房产;3.证人证言三份,证明分家单的形成过程及分家单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归原告张大树所有,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一套归原告张二树所有。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二被告与第三人合伙多年,对被告的家庭及家庭收入均比较了解,二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是用家庭投资与二被告进行合伙经营,合伙经营的部分利润也用于第三人的家庭支出,二原告在结婚之前均受第三人的资助,二原告所述的分家的事实不存在,二原告的代理人对个人债务、个人财产的理解和表述均是站在个人角度机械片面的了解,没有任何效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分家单的真实性我方有意见,分家单也显示房产由张二树、张大树继承,继承应是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单从分家的字义上来看也能显示两套房产是第三人的财产,分家单还显示由父母每月支付银行1600元,能说明房产与其父母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它没有了。2、二原告的结婚证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3、三个证人均与原告、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做证言不具有效力,分家不是确认财产权属的方式方法,分单按当事人说法就是合议商量之后的结果,分单明确注明是继承,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又对三证人针对继承的理解进行诱导式发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效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很明确,一般人也能理解继承的含义,三证人证言也有出入,张跃威明确说自己是在四份分家单上签字,但张某甲说是自己制作的分家单。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我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分家单一份,被告对该分家单提出异议,但结合三个证人的证言,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各方陈述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张大树、张二树的结婚证复印件二份,系国家法定机关颁发的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亲兄弟关系,第三人系二原告的父亲,被告与第三人合伙纠纷一案经安平县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衡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门小尧、王建光现已立案申请执行该判决,安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安执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安执字第1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和安平县京安小区的5号楼1单元501室。原告张大树、张二树于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安平县人民法院(2011)安执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安执字第119—4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是错误的,并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安平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大树、张二树的异议。第三人张大超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于2004年左右购买了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2006年左右购买了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两套住宅楼,均未办理房产证,日,由张大树、张二树,证明人张仓库、张建思、张跃威订立了分家单一份,其主要内容如下:“经家人和当事人协商,分家情况如下:1、京安小区住宅135.25平米,车库一个,老家住宅5间,由张大树继承;新城住宅158平米,地下车位一个,由张二树继承。2、新城住宅因分期付款,商定由父母每月支付银行1600元,如有意外,儿子各支付800元。3、父母住房每个住宅各占一间,时间各一年。4、父母60岁以后每人每月生活费用各给300元。5、父母有病一切费用二人均分”。张大树、张二树于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法确认安平县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归原告张大树所有、安平县惠祥新城5号楼1单元301室归张二树所有,安平县法院不得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京安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和惠祥新城的5号楼1单元301室单元楼两套分别归二原告所有,综合本案案情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本院查封的两套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原告提交的分家单一份,从内容显示本院查封的两套房产由其两个儿子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内容可理解为对二套房产附条件的赠与,现被继承人建在,继承未开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大树、张二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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