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赔偿规则非乡下建设经准许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要求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限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開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规则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劃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准许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乡下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限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范围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級乡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