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 促销员 摔伤购物摔伤找什么部门投诉

在超市摔伤 超市无理拒绝赔偿 自己该如何取证 可以找那些部门协调 需要走什么程序_百度知道顾客在超市摔伤可索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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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摔伤可索赔
  顾客到超市购物也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不小心摔伤,超市是否应对受伤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
  日,尔老太到(天津)新区某超市购物。购物过程中,老人被超市内摆放在购物通道处的一白色网状铁栅栏活动货架绊倒致伤。事发后,超市员工立即陪同尔老太到医院就诊一次,而接下来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超市方面拒绝赔偿,直至病愈康复,尔老太自行垫付医疗费人民币2300元。尔老太认为,自己在超市内购物时受伤,理应得到超市的全额赔偿,为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曾多次找到超市进行协商均未果。
  律师解答: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表示,尔老太到超市购物,就与该超市构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超市应对进入该店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尔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有发现和规避危险的本能和责任,故尔老太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该超市应对尔老太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记者 张玮)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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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摔伤 该谁担责
超市: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
随着春节一天天临近,人们忙着购置年货,超市客流量也越来越大,因顾客摔伤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一不留神踩空摔倒或不小心滑倒摔伤,该谁担责?顾客和超市方往往各执一词,有的甚至对簿公堂
近年来,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因摔伤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威远县法院日前就对一起因六旬老人超市购物不慎摔伤向超市索赔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7万余元。
顾客超市摔倒,究竟该由谁来担责任?顾客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走访,并咨询了部分律师。受访律师一致表示,如果商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顾客人身损害损失。【典型案例】
老人购物摔倒
超市担责七成
日,六旬老人陈老太独自到威远某超市一楼选购商品。她到肉食品区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超市方立即拨打了120,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损伤原因为摔伤。后经陈老太和超市方选定的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老太所受伤害被评为8级伤残。
陈老太认为其在超市购物时系踩到地上未清理的积水而摔倒受伤,超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陈老太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超市赔偿其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2.4万余元。
超市方辩称,陈老太作为成年人,自己应当有注意安全的义务,由于其购物时的不小心,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自己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方面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经营过程中也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方虽提出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法院认为,陈老太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但陈老太却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超市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事故的发生情况、双方的举证状况以及超市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承担此次事故大部分责任的事实,判令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陈老太因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7.7万余元。【记者走访】
安全隐患存忧
市民毁誉参半“市民李大爷在乘自动扶梯时,因购物车下滑造成他摔倒骨折”“购物摔伤腿超市拒担责”“堆起杂物撂倒顾客,超市疏于管理赔偿14万”……
记者在网上进行搜索后发现,在超市购物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例不少,导致受伤的原因也是各种各样:有的是被堆起的货物绊倒的,有的是因超市生鲜区、水产区地面湿滑导致不慎滑倒,有的是购物人多被挤倒,还有的是等候超市购物班车回家时……
在形形色色的索赔纠纷案例中,顾客无一例外地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在顾客理解中,超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做哪些工作,市民在日常逛超市时心存哪些担忧?记者走访了部分市民。
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一名退休教师王阿姨告诉记者,超市生鲜水产区的地面不可避免的总是又湿又滑,对于地面的处理不同超市做得就有所不同。“例如A超市,很多顾客在那一个角落选购水产海鲜品,其中不乏老人和小孩,地面湿漉漉的,特别容易滑倒,我每次走在上面心里都是战战兢兢的。”王阿姨明确指出,A超市在地面除湿这方面做得并不好。“一般很少看到超市的工作人员会来拖干地面,难得过来拖一次,也是匆匆拖一下了事。”
而与王阿姨说的A超市相比较,B超市则在这方面似乎做得要让客户满意得多。根据市民李小姐描述,位于成都春熙商圈中的B超市,时刻注意保持地面的干燥整洁。“我平时对购物场所的整体环境氛围、安全指数要求相对比较高,B超市距离我家比较近,确实在这些方面做得也比较好,所以我平时来这里购物很放心。”
记者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和李小姐的描述比较一致,超市里有专门的保洁人员手持清理地面的工具站在特定的角落,看到地面湿滑或者有污秽就会上前清理干净。记者特别注意到,在很难保持干燥的生鲜水产区,B超市还配备了鼓风机吹干地面。
有受访市民在采访中表示,顾客一般是希望超市这类经营场所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消除顾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受到伤害之后费心费力地去维权和索赔。张贴的那些“地面湿滑,小心摔倒”“注意碰头”等标语虽然有提醒警示的作用,但不能够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用受访市民张先生的话来说,“这些举措对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显得有些流于形式,商家倒是不费吹灰之力便轻松规避了责任。”【律师观点】
安全保障义务
两点都应做到
对于超市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又包括哪些内容,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王和平律师认为,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及其在社会活动期间的良好运行负有保障义务;二是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对超市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王和平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走路多注意脚下。一旦受到伤害,应及时就医,并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如遇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的情况,则应该保留有效证据,寻求法律保护。【延伸阅读】
货架砸着顾客
超市赔偿六千
日早晨7时40分左右,王女士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卖挂面的区域,一个货架被挤倒,把王女士的头部砸伤。王女士当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缝了5针,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裂伤。超市曾支付过部分医药费,王女士共花费医药费2000元。王女士认为超市侵害了其健康权,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到超市购物,超市应保护她的人身安全,现因超市的原因造成王女士人身伤害,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判决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6000余元。记者开永丽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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