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乘坐单位大巴上班途中因车辆故障灯标志而受伤得不到工伤认定怎么办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但不报工伤,我单位工资怎么发? 好,我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认定工伤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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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但不报工伤,我单位工资怎么发?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但不报工伤,我单位工资怎么发?
我单位有一个员工,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受伤,非本人责任,但是她不报工伤,而是以交通事故的方式向对方憨丹封柑莩纺凤尸脯建索赔。请问这种情形我单位应该怎样支付工资?没有工伤鉴定是否也按工伤的方式支付全额工资?谢谢!相关说明:
这个工伤工资是单位出的还是社会保障部门出的?
可按病假处理 ,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理赔.工资公司出
事故赔偿了的一憨丹封柑莩纺凤尸脯建般不能要求工伤赔偿,不足部分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如果他不申请等申请工伤时限过了就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了。用人单位也不支付了纵横法律网 刘传甫律师
单位是否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应当支付原工资待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双赔的。
不报工伤按正常程序发工资即可。
没去工伤认定,那么你们就按病假工资支付他工资就可以了。可以按正常工资80%支付。
可以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你的误工费。误工费即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失,因此单位不再给发工资啦。如果单位发工资的话,就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损失,那么误工费就不能得到支持啦。只能占到一边。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但不报工伤,我单位工资怎么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没受伤,对方全责,能算工伤吗?公司能不能扣工资 ……
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没受伤,对方全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算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能扣...员工上班时间出车祸公司怎么处理工资? ……
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属于工伤; 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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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分析
未及时&下班& 不算工伤
沈某和张某是某石油公司职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到12时,下午为14时到17时30分。公司有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下午班车等候时间为17时30分至40分。沈某和张某通常也是乘班车上下班,他们乘班车回家时间大约半个小时,通常在18时左右到家。
同事童某曾请沈某帮忙,借了一辆轿车,约定在日将车还给沈某,并请沈某吃饭。日,沈某和张某在17时30分下班后,没有乘公司班车回家,而是按照与童某的约定,在公司等候还车。18时20分左右,童某将车开回归还沈某,3人一起到附近的饭店吃饭。期间,沈某喝了少量啤酒。大概在19时30分左右,沈某驾车带张某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沈某驾驶车辆与一辆重型货车会车时相撞,沈某和张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沈某构成酒后驾车,在会车时占用对侧车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有次要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和张某亲属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事发当日,沈某、张某的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他们在下班后并未乘坐公司班车下班,而是与同事去附近的小饭馆吃饭,饭后才回家。根据有关规定,&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来判断。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所地所需的合理时间。在本案中,沈某和张某是18时20分左右离开单位,超出下班时间许多;事故发生时间大约为19时20分,与通常回家所需时间相比也很不合理,且其属于酒后驾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沈某、张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复议诉讼 工伤依然不成立
沈某和张某亲属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构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沈某和张某亲属又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在事实方面,沈某、张某家在市区,事故地点是上下班必经之地,沈某和张某是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在适用法律方面,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也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沈某和张某在下班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肯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指出,事故虽然是在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上发生,但不是只要发生在该路线上就属于&上下班途中&,同时还必须考虑时间、目的地等因素,沈某和张某亲属意见过于片面,不应采纳,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沈某和张某亲属仍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均作广义理解。具体到本案而言,&上下班途中&应包括合理的延长时间和合理的行走路线。沈某和张某下班后因等车子及正常的吃饭,所作的短时间停留是合理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乘坐本单位的班车,发生事故就不算工伤,故而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张某实际离开公司时间距离下班时间近1个小时,事故发生时间距离其通常到家时间超过2小时,此难称之为下班之合理时间;且其实际是因等人还车,与人一起吃饭而导致时间的延长,系非因公合理延长下班时间,不属于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判决维持原判。
&上下班途中&的疑难情形
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是一种重要的工伤类型,特别是对于工作危险性程度很低的行业及工种,如&白领&,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是其可能遭受的一种最主要的工伤伤害。在实践中,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有很多争议。沈某和张某的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种,主要涉及&上下班途中&的确定。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乍一听很明确。我们常常听到&你明天上班吗&&我去上班了&这样类似的说法,似乎没什么争议。然而一旦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就有许多非典型性的情形需要考虑,如迟到了算上班吗?早退了算下班吗?应该8点上班(7点半从家里出发),7点钟就到单位了(6点半从家里出发)算上班吗?休息日自己积极主动到单位&加班&算上班吗?如果沈某和张某下班后一直未离开公司,即不存在去附近饭店吃饭之事实,是否可以算下班呢?
&途中&是一个空间位置概念,需要界定起点和终点。在一般情况下,即职工从通常居所到单位的的路途,比较好界定。可是职工可能有多处房产,有经常居住的房产(如一周住5天),有偶尔居住或周末居住的别墅,有1年住不到两天的房产(如出租的房屋,1年只去一两次看看),有的房屋在本地,有的房屋在外地(甚至是相距几百公里的两个城市)。除了自己的房屋,职工会探视父母、看望朋友,并临时住在他们家,这些路途都可以作为&上下班途中&吗?
上下班途中工伤之认定
一般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单位到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但究竟具体什么是&合理&尚无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所谓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是指,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时间;&合理路线&是指,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路线。
从时间角度来看,一个职工下班后没有及时离开单位,而是做了一些自己的事情,如收拾个人物品、等人,时间也就十几二十分钟,一般人通常都认为是正常的,这时离开单位的,仍可算作下班。但如果逗留一两个小时,且是从事私人事务,如仍认为其属于下班,恐怕很多人是无法接受的。这一点也与&途中&的认定密切相关。如果事故发生时间仅超过一般在途时间几十分钟,仍可以认为是途中,否则不能。比如17时30分下班,18时到家。其事故发生时间是18时,则仍可以认为属于下班途中。如果是18时30分发生的,则不宜作为下班途中。
从路线角度看,利用上下班的时间顺道送接小孩上学、买菜,几乎每个人都会这么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将这些路线作为合理的下班路线,人们一般会接受。而下班后跟朋友一起去吃饭喝酒,将去吃饭喝酒的路线也作为下班的路线,很多人会反对。本案中,沈某和张某的亲属认为,沈某和张某下班后因等车子及正常吃饭,所作的&短时间&停留是合理的,恐怕不会有太多的人赞同。
关于上述看法,必须明确两点。一方面,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确定主要是推断,需在没有更充分的证据时才能如此确定。如果有更充分的证据,那么首先必须服从证据确定的事实。比如,18时左右可以到家,而事故发生时间为19时,超过时间较长,但有2人以上证明,他们在路上遇到这位职工,谈了相当长时间的事情,既涉及私事,也有公事,那么这个时间虽然比较长,应当还是比较合理的。另一方面,允许波动的时间是半小时、1小时还是2小时,允许&偏离&的线路是500米,1000米还是10公里,不应当完全定死,需要结合历史情况、具体环境、具体案情确定。比如,像北京这样交通拥堵的大城市,允许波动的时间应当长一些;小城市交通状况相对较好,波动时间就应当短一些。如果事故发生当天下大雨或降大雪了,波动的时间也应当长一些。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起点和终点,一端是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临时指定的工作场所),相对比较明确。另一端是居住地,相对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采用主要居住地,即多数时间居住的地方。如果将偶尔住一晚甚至不住的住所也作为上下班途中的另一端,则很难对上下班的&途中&进行限制,很容易导致只要在下班后的路上发生事故,就说是去亲戚家或朋友家或临时住所的,从而将其作为上下班&途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工伤的范围。
作者:刘忠敏 林晓丽
Original article from 劳动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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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害拟不再认定为工伤
来源:新华网杜宇、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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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工伤认定范围等五大问题,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责任编辑:左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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