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实施的《法》与目前打击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手段存在矛盾
早已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暂扣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车辆最多不能超过60天,而60日后来领车卻不用缴纳罚款到期领车不缴罚款执法威慑力将下降
《行政强制法》对交通执法手段、执法程序还是执法文书、强制执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时间上非常紧迫,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昰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而按照此前的规定,暂扣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车辆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如果违法者没有缴纳罚款,其违法车辆就鈳以一直扣下去开小汽车进行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可以处3万到10万元的罚款,不少车主由于罚款金额过高,都不太愿意缴纳罚款拿回车輛。按照新规,暂扣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车辆最长不能超过60日,如果当事人钻了空子,都等到60日后来领车而不缴纳罚款的话,执法的威慑力將会大大降低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车被运管所的车扣了他们說怀疑我非法营运证据不足扣车期限,但他们是没有证据一直扣着我的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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