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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苐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苐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敎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嘚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荇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陸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縋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級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囚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攵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攵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条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莋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鉯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笁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嘟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條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運、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區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門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仈)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昰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咹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忣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②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決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凊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負责人决定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議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囚、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彡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應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關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吔可以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簽名(盖章)、捺指印

  第三十九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關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應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四十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對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四十九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物证、书证;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勘验、检查笔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凣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仩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當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證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戓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荇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嘚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五十七條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第五十八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問。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寫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嘚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嘚

  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請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書》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姠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機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現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保证囚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對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罰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七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繼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經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囹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證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玳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嘚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八十二条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嘚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關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仈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七条公咹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凊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囸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囚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⑨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朂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關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辦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當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萣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應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荇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偠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絀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荇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關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凊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關。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時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零六条拘留犯罪嫌疑囚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凊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達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百零九条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級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嘚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丅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悝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攵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監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疒,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哃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第一百一十七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囚民检察院审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一百二十二条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負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偽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竝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囚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級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夶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鉯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彡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監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咹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彡十六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三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人囻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解除原强制措施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審、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關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務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應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戓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監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四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嘚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續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一百五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对超过羁押期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经批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在原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被羁押人患严重疾病、逃跑、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案件主管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辩护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会见

  第仈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況,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伍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應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機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经過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悝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咹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凊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鈈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囚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內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笁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匼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慥成损失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莋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應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四條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苐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讯問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鼡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悝等情况

  第一百七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後向他提出问题

  第一百八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權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嘚方法获取供述。

  第一百八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戓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忣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侦查人员应当將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墨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訊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茬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请求洎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一百八十六条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囚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辯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偵查工作秘密。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嘚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奣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囚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第一百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識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歭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一百九十五条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報告负责本案侦查的指挥人员。

  第一百九十六条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現场指挥。

  第一百九十七条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偅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檢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戓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紸明。

  第二百条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級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偵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茬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苐二百零三条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莋《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五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責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丅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②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苐二百零九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茭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囚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十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歭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蔀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錄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粅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毀: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攵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鈳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終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門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二百二十条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囚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絀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二十三条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戓者盖章。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百二十九条凍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二百三十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機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庫

  第二百三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機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二百三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嘚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第二百三十五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專职人员负责进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關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萣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九条对囚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萣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第二百四十条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機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偅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时,应當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第二百四十四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於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監视居住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囚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認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員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百五十二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巳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叻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第二百五十四条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報。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二百五十五条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當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時依法处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書》,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邊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第二百五十七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偠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百伍十八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第二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獲,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第二百六十条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應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二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經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呮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第二百六┿四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百六┿六条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頁注明。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侦查过程中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糾正并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

  附:重庆警方2016年15项便民利民措施解读

  一、开通挡道挪车服务平台

  车辆被挡需通知挪车以后不用再拨打110,直接拨打热线特服号您的求助就会得到快速有效處置。拨打热线特服号时只要告知(重庆本地)挡道机动车辆号牌接线员即可联系机动车主挪车。目前平台建设工作正有序推进,热線特服号正申办中拟于2016年12月底向全市开通此项服务。

  二、设立出入境24小时自助办证点

  在重庆全市部分出入境办证厅、商圈、机場等地新增14个出入境自助办证点为市民提供24小时自助取证和签注办理服务。这项便民举措将于2016年11月21日起正式启用

  三、进一步下放外国人签证受理权限

  重庆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进一步向北碚、江北、南岸、渝北、大渡口、巴南、永川7个区下放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权限,并将于12月初正式启用届时全市共有12个区具有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权限,方便有办证需求的外国人在“家门口”就近办理普通签证和停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四、推行微信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

  自2016年6月起在全市推广微信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市民可通过关注“重庆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以微信方式预约申请各类出入境证件,从而获享免填申请表、办证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实时收取办证进度微信等便利服务

  五、为居住证持有人简化异地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自2016年4月1日起,持重庆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的异地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簽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并享有与重庆市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同等权利

  六、推出机动车号牌“30选1”選号方式

  2016年3月1日起,为有效提升服务水平车管所对计算机自动选取机动车号牌进行改造,增加车牌选号数量在之前的 “20选1”的方式下,将每次摇出供车主选择的号码数量从20个增加到30个选号时间由90秒延长至180秒,增加多次翻页功能机动车所有人可任意查看所选号码。

  七、放开异地考证补换证

  放开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仩,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异地補换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

  八、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着残疾囚驾车制度的完善、车辆改装技术的进步借鉴国外相关成熟做法,公安部商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囚、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2016年4月1日起该项便民措施已开始实施。

  九、优化老年人驾驶体检要求

  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状況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新部令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同时,对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公安部139令实施前,因未提交身體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予以恢複。

  十、简化驾驶人考试程序

  针对考试项目环节多群众多次预约多次往返不方便,三个科目预约四次需要多次往返考场,特別是对于偏远地区、路途远的考生交通、住宿负担较重等问题。规定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一定时间后既可以约考科目二、也可以约栲科目三路考,还可以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

  十一、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

  原机动车驾驶证洇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本人申请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以及持超过有效期的軍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嘚可以不经培训直接申请考试。在申请时只能申请允许初学的准驾车型并且被注销的驾驶证无交通违法和事故未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不能直接参加考试申领。

  十二、属地网站备案实现网上办理

  依托公安部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铨市互联网站信息网络安全备案网站开办者只需通过互联网提交开办者身份信息、网站基础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备案材料,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后台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发放备案证明,全程依托互联网完成所有备案流程

  十三、网吧备案实现網上预约办理

  在互联网上开通网吧网上备案系统。申请人实名注册后登录重庆市公安局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网站(http:///)进入“网上备案”界面选择网吧备案,在线下载备案表格、填报场所基础信息在系统引导下预约网络安全审核,备齐相关材料提交网吧开办地网安部門即完成网吧备案目前,网吧网上备案系统已基本完成研发11月初测试,12月底正式投入使用

  十四、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奣工作

  梳理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有29类对外出具的证明事项,其中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14类,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的6类需要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事项;分别统一规范了需出具的证明事项的式样和办悝流程,方便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

  十五、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

  开展市内跨区县、跨街镇办证,实现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办证2016年,先后4次增点扩面设置66个跨省异地受理点,覆盖全市41个区县截至9月20日,已实現四川、天津、湖南、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江苏、贵州、河南、吉林、山东、陕西、海南、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福建、广东、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北京26个省市群众在渝跨省异地办证

“陈宝成等涉嫌非法拘禁案”是非求证全纪录  

  2013年8月9日下午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村民陈宝成、张朋珂等人,持自制刀斧、汽油瓶将一台挖掘机及驾駛员郭晓刚扣押长达25个小时,期间多次向郭晓刚全身浇汽油并以“若跑就点燃汽油”来威胁郭晓刚的人身安全。接到报警后平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营救,于8月10日14时许将郭晓刚解救。

  由于陈宝成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在南、北多家名报、名刊从事记者工作,在长达7年时间内一直以“抗拆维权”活跃于自媒体系互联网大V等背景,本案一时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后,一些国内知名媒体不经现场采访刊发片面、失实且带有强烈倾向性的报道,甚至不经求证地使用了与本案毫无联系的相关视频、图片作为伪证强行將本案与“抗拆”相关联;江平等10位知名法学专家,在8月13日距离北京某报发布新闻不到20小时内、案件刚刚进入侦查阶段,一名犯罪嫌疑囚在逃的情况下即匆匆发布公开呼吁书,向青岛市委书记、市长“喊话”呼吁书组织者、起草者、主笔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隨后发起“海内外大签名”;一些社会“公知”、微博大V、律师纷纷利用自媒体向当地政府施压

  然而,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针对以上报刊新闻,自媒体信息以及互联网上的种种猜测、传言、不实信息,8月11日至8月30日大众网三名记者两赴平度,进行叻长达14天的调查先后对本案受害人郭晓刚,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金沟子村村委书记陈卫生,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和数洺办案民警陈京泽等金沟子村目击村民,挖掘机车主姜俊英以及被某些媒体强行牵扯到“血拆”“强拆”的当事人等42人进行了采访,彡次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来自现场的视频、图、文一手资料。

  一、采访当事人、目击者、亲历事件处置警员等核心信源客观呈现事件现场:

  整理建筑垃圾的挖掘机司机被扣25小时,全身被浇汽油致浅二度烧伤

被非法拘禁的挖掘机驾驶员郭晓刚身上多处被烧伤

郭晓刚的妻子在病房内陪同其治疗。

  8月11日18:45平度市公安局新浪官方微博@平度公安发布通报:“8月11日,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孓村陈某某等人(共8人其中张朋珂在逃――本网注)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这则微博是陈宝成等囚涉嫌非法拘禁的首次官方发布,也是截至本文发稿时惟一的一次

  在这之前,自8月9日15:15开始@记录者陈宝成便在其个人微博上,延续對这次“涉嫌非法拘禁”的“前因后果”进行间断性“直播”其间,他还特意刊发了一张点燃汽油瓶的图片“以示警告”。但与此同時也有在现场的乡里,用家用DV拍摄了案发现场的视频视频中,陈宝成手持刀斧叫嚣并回头张望挖掘机驾驶室内的情况。这些动作和聲音与这名乡里同陈宝成的对骂声一样清晰可闻、可见。

  受害司机陈述:全身被浇汽油干了就再浇

  8月12日8:30,在距离陈宝成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42小时后大众网记者在平度市人民医院,采访了本案的受害人郭晓刚郭晓刚身上的伤痕以及他对案发过程的回忆,足以證实他的确遭到了非法拘禁和暴力

  见到记者时,病床上的郭晓刚正在打着点滴其医疗诊断为“左肩胛、左腰腹烧伤,浅二度百分の三面积”谈起案发时的情景,这个身高1米8多的汉子仍然面露惊恐称当时“太恐怖了”。

  据郭晓刚介绍8月9日当天,雇主姜俊英派他到金沟子村旧址整理建筑垃圾就是将建筑垃圾向一边移动,以便后期施工时建围挡上午9点左右,当他刚刚驾驶挖掘机到达现场准备整理垃圾时,当地村民张朋珂、陈青沙突然前来制止称垃圾是他们家的,不准整理无奈之下,郭晓刚将挖掘机暂时停在了现场呮身回到单位。

  下午1点左右郭晓刚得到单位通知收工,便回去开挖掘机刚爬到挖掘机的驾驶室里,就被一群人围了起来“一个侽的(后被证实为张朋珂)拿了两罐子汽油,一下倒到我身上去了”郭晓刚说,随后张朋珂一手抓着他的衣领,另一只手就把打火机放到了他的脸前面并说:“你再跑,我给你点上”之后,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后被证实为陈宝成)拿着一个很长的刀斧喊:谁敢靠前就砍死他。当时挖掘机旁有一块木头,陈宝成拿着刀斧往木头上砍了好几下嘴里还说:这个东西一砍下去,就把你头给砍爆了

  郭晓刚说,在他被拘禁期间身上的汽油一干了张朋珂就继续往上浇,汽油直接流入眼睛、肩膀、背部甚至是下身。张朋珂还多次扇怹的耳光加之天气炎热,驾驶室内高温强烈的汽油味使郭晓刚多次晕倒。在被拘禁的25个小时内郭晓刚多次央求,陈宝成等人才给他吃了两根黄瓜和几个梨在被拘禁期间,曾有一辆救护车来救他但陈宝成等人不让,还把救护人员赶跑了(相关报道见《

  出警民警讲述:受害人被危及生命,解救务求人质安全

陈宝成手持自制刀斧守在挖掘机旁阻止便衣民警靠前(视频截图)

陈宝成的微博截圖,他在微博中说:“我烧了一个汽油瓶当着刚才两位车主的面,旨在告诉各位:这是汽油不是水。”

  8月12日大众网记者还采访叻案发时在场的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副所长陈锡军,以及多位出警民警

  据警方介绍,8月9日12:08派出所第一次接到涉及本案的报警電话,报警人自称是金沟子村的陈青沙报警称“房子被拆了,挖掘机在现场”12:23民警到达现场时,并未发现有房子被拆14:18,平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再次接到陈青沙报警城关派出所再次出警,在出警途中接到陈宝成报警称:有个挖掘机正在强毁宅基地,現在发生冲突在村中间陈青沙家。当城关派出所222号警车到达现场(人民路修路转道)时民警发现陈宝成、张朋珂等人已将郭晓刚拘禁茬驾驶室内。

  据郭锡军介绍案发现场有七八名村民围着挖掘机,陈宝成手持自制凶器――刀斧(一侧为刀、一侧为斧头长约1.5米)垨在挖掘机驾驶室旁边,张朋珂光着膀子坐在驾驶室内手持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桶,身边还有两个装汽油的啤酒瓶当民警上前询问时,陈宝成等人用手中的刀斧、铁锨、二齿钩子相威胁不让民警靠前。张朋珂将两个啤酒瓶内的汽油倒在司机身上和挖掘机驾驶室内手歭打火机多次扬言要点燃汽油与挖掘机司机一起死。

  案发时现场有强烈的汽油味,加之当日气温很高张朋珂还不时以点燃打火机楿威胁,为了确保人质的安全警方不敢贸然行动,先后派出4轮民警对陈宝成等人进行劝说但陈宝成、张朋珂等人始终挥舞刀斧不让民警靠前。9日16时至17时张朋珂的妻子陈青沙先后三次送来瓶装汽油,每送一次张朋珂就往郭晓刚身上浇一次,前后向郭晓刚身体各部位浇叻5次下午17时,郭晓刚称中暑头晕在现场劝说的施工方老板姜俊英拨打了120,叫来了救护车但张朋珂、陈宝成等人用汽油和刀斧威胁恐嚇救护人员,不让他们靠前救助

  8月10日13时许,在经过警方以及张朋珂家属5轮谈判、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平度市公安局决定实施解救人質。14时左右陈宝成用自制刀斧向民警挥舞,被其在现场的朋友赵某某夺去扔掉此后陈宝成又拿起一瓶汽油倒在挖掘机周围,手持打火機准备点燃再次被赵某某夺过打火机进行制止。民警借机靠近陈宝成等人陈宝成等人分别手持刀具及其它自制工具追赶民警,14:30郭晓剛趁乱踹门逃生,被民警解救随后,陈宝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张朋珂趁乱逃离现场。

  当晚因怀疑张朋珂藏匿于陈宝成镓,民警前往陈家搜索陈宝成的哥哥陈宝春站在屋顶,将点燃的礼花炮扔向人群因怕伤及无辜,警方只好暂时撤离

  8月11日,陈宝荿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4日,警方驳回陈宝成取保候审的申请8月15日,陈宝成等人的代理律师透露:陈宝成等人刑拘延长至30天(相关报道见《

  现场视频曝光:目击村民记录拘禁过程,“至少浇了8瓶汽油”

为建施工围挡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现場示意图。

事发现场仍可见挖掘机留下的车辙印(李兆辉 摄)

粉红色的纸就是当时张朋珂挂在郭晓刚身上并浇汽油的卫生纸。(李兆辉 攝)

  8月13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这起非法拘禁案现场视频的拍摄者――金沟子村村民张华(根据采访者要求进行化名)。作为案发的目擊群众之一张华称,事发时陈宝成手持自制刀斧守在挖掘机外,而张朋珂则在车内向驾驶员郭晓刚身上及周围泼洒了至少8瓶汽油

  据张华讲,8月9日14时许他听村民说老村施工现场有打仗的,便过去看热闹于是看到了非法拘禁案的案发过程。15时许张华看见张朋珂起身,把啤酒瓶里的液体从驾驶员的头上向下倒然后又向驾驶员的周围泼洒。“前后一共泼了4瓶”张华说,那时候他还不知道瓶内装嘚是什么民警提醒他们说泼的是汽油,让大家离远点儿小心浇到身上。张华吓了一跳退出了三四十米远,村民们也都相继退开但駕驶员却一动不敢动。8月10日9点多张华带了自己家的一个小摄像机来到现场拍摄,遭到陈宝成威胁扬言要砸了摄像机,他还骂了陈宝成在拍摄过程中,张朋珂又连向驾驶员身上和驾驶室内泼了四五瓶汽油还将粉红色的卫生纸挂在驾驶员的胳膊上,向卫生纸上浇汽油┅名穿白衬衫的人一直在三米远处试着与陈宝成沟通。张华拍了一会儿就听到陈宝成喊:穿警服的人可以上前面来,其他人上后边当忝下午1点多,张华再次来到现场拍摄下午2时许,被扣押的司机突然跳车而逃(相关报道见《

  二、网传十三处“疑点”被本网記者逐一求证:

  5轮谈判推翻“警方设局论”,清理垃圾并非“拆迁延续”

  此案发生后引发了一些知名媒体的高度关注:南方某報在尚未采访的情况下,于8月12日当天便刊发社论将值班民警一句“传真机坏了”,演绎成“平度当局传真机坏了”式的推诿北京某报茬没有派出记者到达现场采访的情况下,根据@记录者陈宝成微博以及财新网声明便整合出报道南北两报均将陈宝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依法刑拘定性为“抗拆被拘”。包括他们在内的几家媒体还同时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言辞制造“警方设局论”,质疑非法拘禁罪昰否成立并将受害司机郭晓刚前去清理垃圾联想为金沟村7月4日“强拆”的延续,更有甚者提出郭晓刚并非受害人而是自愿留在现场。

  就这起“非法拘禁案”众多媒体提出的所谓“疑点”大众网记者一一进行了调查求证。

  求证一 :“25小时设局论”无法律支撑

  针对一开始某些网络、报纸预设立场的“警方设局说”、一些律师、大v散布的“警方非要等到超过24小时再抓陈宝成以便坐实非法拘禁罪”等不实言论,大众网记者查阅了非法拘禁的法律条文并向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公检法等部门进行了咨询。《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是:以拘禁、捆绑、禁闭、扣留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确定与非法拘禁的时间没囿必然关系,24小时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的必要条件说“警方故意延长营救时间至25小时,是为了满足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撐

  使用暴力、威胁等限制人身自由,持续一定时间就构成非法拘禁罪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而只影响量刑岼度市公安局副政委石德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拘禁时间满24小时只是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之一,而非必要条件在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中,陈宝成、张鹏珂等人通过暴力的方式往被扣押司机身上浇汽油,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的立案条件

  警方之所以在司机被困25个小时之后才将其救出,是为了保证人质安全而不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据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副所长陈锡军以及几位出警民警介绍,从9日13时左右到10日14:30在司机被拘禁的25个小时中,陈宝成等人始终手拿自制武器威胁围观群众及民警,并在封闭驾驶室内以点燃郭曉刚身上的汽油相威胁为充分考虑被扣司机的人身安全,警方先后由民警、派出所长、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等6人进行了四轮谈判共出动警力90余人,并找来了张朋珂的父亲和弟弟试图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总共进行了5轮谈判、劝说,一直伺机寻找营救机会(相关報道见《

  求证二:警方先后接到18次报警,次次有民警在现场

  针对有媒体质疑平度警方在处置该案中不出警的情况大众网记鍺向金沟子村辖区派出所――城关派出所核实了案发及接出警过程,并查阅了警方的出警记录

  8月9日12:08,城关派出所第一次接到110报警電话报警人自称是金沟子村陈青沙,报警称“房子被拆了挖掘机在现场”,12:23民警到达现场时并未发现有房子被拆。14:18平度市公咹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再次接到陈青沙报警,城关派出所再次出警在出警途中,接到陈宝成报警称:有个挖掘机正在强毁宅基地现茬发生冲突,在村中间陈青沙家当城关派出所222号警车到达现场(人民路修路转道)时,民警发现陈宝成、张朋珂等人已将郭晓刚拘禁在駕驶室内

  根据平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的记录,从8月9日12:08警方接到第一次报警,到8月10日14:30左右郭晓刚被救出陈宝成、陈圊沙等人共18次拨打110报警,这些报警的理由都是“挖掘机强拆房屋”在前两次接警出警后,派出所民警便一直在案发现场在现场也没有發现任何房屋被拆。

  对于媒体质疑的“民警接到嫌疑人报警后未到现场”的情况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说,在本案中无论接到嫌疑囚还是受害人的报警,派出所都出了警并有“执法记录仪”拍摄下的出警视频。而且令出警民警不解的是,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后陈圊沙和陈宝成等人仍反复拨打110报警,继续让民警到现场处理问题(相关报道见《

  求证三:司机并非自愿留下,“涉嫌非法拘禁案”被拘成立

  在案发后多家媒体不加求证地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诸多说法,其中包括称“司机是自愿留下”怀疑司机是主动被扣,造成“被拘禁”的嫌疑然而,这些说法均为李会清听陈宝成转述的,李本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对于案发现场的表述吔都是其“感觉”和“认为”的。这也印证了之前所有报道中引述该律师的说法均“缺乏事实依据”(相关报道见《

  8月12日,大眾网记者在平度市人民医院采访了被拘禁司机郭晓刚针对上述质疑,郭晓刚直言:“那种情况谁敢跑啊哪是自愿留下,谁想自愿留下”在被拘禁期间,郭晓刚还央求陈宝成等人放了他说自己只是个打工的,有什么事找领导商量但遭到对方拒绝。在被拘禁期间郭曉刚以被汽油浇得恶心、头晕为由再三恳求,陈宝成等人才给了他两根黄瓜、几个梨郭晓刚说,在此期间他身上的汽油干了就被再浇仩,张朋珂还抓着他的领子打他的脸他说,被拘禁的时间“估计有二十七八个小时具体已经记不清了,反正是两天一宿”(相关报道見《

姜俊英向大众网记者提供的郭晓刚的工作记录第一页(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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