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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如皋市恒昇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判决书案
【全文】CLI.C.8265381
如皋市恒昇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判决书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76号
  原告如皋市恒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施政杰,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锋,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詹文天,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亚云,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如皋市恒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昇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因如皋市人民政府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恒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波,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施政杰,第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詹文天、崔亚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通政复驳(2015)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85号驳回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恒昇公司不服经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经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南通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决定先予受理恒昇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如皋市人民政府进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答复。南通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挂征补(号),同日在如皋市如城镇宏坝社区公告栏中进行张贴。南通市人民政府认为,如皋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于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挂征补(号),明确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并在申请人所在的如皋市如城镇宏坝社区公告栏中进行张贴。根据《》第、《》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恒昇公司于日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根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恒昇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恒昇公司诉称,原告根据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通过网上查询才获知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征收拆迁原告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皋挂征补(号)。原告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却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85号驳回决定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如皋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皋国土资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原告获知案涉行为的时间为日;
  3、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挂征补(号),证明提起复议的案涉行为的存在;
  4、被诉85号驳回决定书,证明争议事实存在;
  5、日如城东片区拆迁指挥部的搬迁通知,证明原告知道房屋搬迁的时间。
  6、如皋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皋国土资依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证明征收部门在征收前对征地调查情况的确认没有经过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即原告的确认。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复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已于日发布,并在如皋市如城镇宏坝社区公告栏中进行张贴。原告于日才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被告所作85号驳回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信封,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被告收到申请的时间;
  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邮寄信封、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被告在受理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如皋市人民政府进行答复;
  3、《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挂征补(号)及公告张贴记录、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经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已于日由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所在社区公告栏进行张贴公告;
  4、85号驳回决定书及邮寄回执,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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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张武功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
【全文】CLI.C.
张武功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张武功。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
  委托代理人瞿华。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施政杰,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武功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武功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山、瞿华,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施政杰、黄吉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本院书面予以驳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瞿华不遵从法庭指引进行庭审活动。在第一次庭审中,瞿华先是以“法庭没有同步显示器”为由,要求审判长的语速放慢不断重复说过的话,以方便其一字一句手写记录。在法庭核对完双方当事人身份后,原告代理人又反复询问法庭是否向行政机关首长发送出庭应诉函,并要求审判长先回答其提问。审判长向其进行释明,要求其按照法庭指引的庭审程序参加庭审。原告代理人以“审判长剥夺其对被告身份质疑权,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合议庭全部审判人员回避。对于该回避申请,本院书面予以驳回。第二次开庭过程中,法庭依法核对第二次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代理人瞿华继续无理取闹,称“法庭未审查当事人身份,未询问其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对庭审程序横加干涉,擅自发言提问。原告代理人还不断指责书记员记录工作不实,要求书记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所说的话逐字记录下来。审判长向其反复作出释明,要求其按照指引参与庭审,并给予其多次训诫,但原告代理人依旧我行我素。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原告代理人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代理人仍然不进行起诉陈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原告代理人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法理论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所谓言词原则是指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未经言词方式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产生程序上的效力。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本院依法受理后,即依法享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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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南通市第二中学新校区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16:59:27字号:[
一、采购人名称:南通市第二中学
项目名称:南通市第二中学新校区物业管理项目
二、项目编号:NTZC(ZB024)
三、项目简介: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四、公告日期及媒体:2016年5月30日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定标日期及地点:2016年6月29日南通市政务中心5楼&&&&&&&&&&&&&&&&
六、评委会名单:施政杰、袁秀富、徐建、崔友华、王军兵
七、中标供应商名称:江苏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866235元
八、采购单位:南通市第二中学
联系人:王军兵& &&联系电话:
九、本项目联系人:陈俊宏&&&& 联系电话:82
地址:南通市工农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4楼421室&&
&&& 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的约定提出质疑。
&&&&&&&&&&&&&&&&&&&&&&&&&&&&&&&&&&&&&&&&&&&&&&&&&&&&&&&&&&&&&&&&&&&&&&&&&&&&&&&&&&
&&&&&&&&&& &&&&&&&&&&&&&
& &&&&&&&&&&&&&&&&&&&&&&&&&&&&&&&&&&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日关于续聘丁卫泽等同志为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16:49:45字号:[
通财购〔2011〕9号
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和我局《关于重新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业类别的通知》(通财购〔2011〕5号)精神,经综合评审,决定续聘丁卫泽等同志人为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技术类),聘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技术力量,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其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希望续聘专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操守,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
&&&&&&&&&&&&&&&&&&&&&&&&&&&&&&&&&&&&&&&&&&&&&&&&&&&&&&&&&&&&&&&&&&&&&&&&&&&&&&&&&&&&&&&&&&&&&&&&&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
南通市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市政府办公室
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
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南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南通市实验中学
南通市海事局
市商业银行
南通市信息教育中心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市公路管理处
南通市商业银行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南通农行科技处
南通体臣卫生学校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环境信息中心
南通市特检所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市广播电视局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南通大学后勤集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日报印刷厂
南通市工商局
南通科技馆
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市特检所
南通大学审计处
南通公安交巡警支队
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
交行南通支行
市国家保密局
南通电视台
南通大学人文社科处
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教育技术装备站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市信息中心
南通广播网络中心
南通大学理学院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南通地税局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第一中学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检察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
崇川区劳动局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南通市信息中心
南通大学理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大学教务处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科学技术情报所
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南通汽运集团
市信息中心
市特种检验所
南通工业建筑设计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大学理学院
市劳动就业处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南通大学计算机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市特检所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
南通大学医学院
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市科技情报所
南通市房管局
南通市电化教育馆
南通大学图书馆
南通农行科技处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大学计算机学院
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纺工设计研究院
南通市人防设计院
南通大学设备处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大学理学院
人行南通支行
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通纺织技术学院
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大学基建处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电信分公司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公路管理处
广播电视网络 传输中心
南通大学后勤集团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市特种检验所
科技情报所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南通大学档案馆
南通第一中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地税局
南通市房改房服务中心
南通市交巡警支队
南通大学计算机学院
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南通大学基建处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建 行南通分行
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通港闸区文体局
南通第一中学
南通大学后勤集团
崇川区政协
南通大学计算机学院
南通大学基建处
南通江山农化
南通大学人事处
南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南通市崇川区农工局
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建设办公室
南通大学后勤管理处
南通日报印刷厂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汽运集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
南通市质检所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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