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实力集团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班线车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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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2.30”停班、停运的诱因
一、 2010年4月1日停班原因
根据交通部2005年10号令为规范怒江州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公车公营,在做公车公营宣传过程中挂靠车、承包车驾驶员因不满《客运车辆班次承包经营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拒绝签订新一轮承包经营合同,导致挂靠、承包车驾驶员4月1日集体罢运。客运站无法正常发班,站内出现了短暂的“瘫痪”现象,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停运事件发生后,由于受到媒体炒作造成对公司的压力,公司为了急于恢复运输生产,对停运驾驶员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出了让步,有的让步已违反了交通部[2009]4号令与云交运[号文与云交运[号文规定要求,最后同意停运驾驶员要求签订了新的合同后驾驶员才复班投入生产。
二、停运后驾驶员的进一步行动
停运事件平息后,驾驶员认为,通过停班、停运迫使公司做出了巨大的让步,驾驶员们得到了甜头,是停运的胜利者,驾驶员胡&&煽动带领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部分驾驶员一同到省交通运输管理局上访,联系召开会议计划在2010年9月再次进行停班、停运,并串联保山、德宏、大理等地的驾驶员计划进行更大规模的停班、停运,胡&&于2010年8月7日和8月27日分别亲自找到分公司经理及支部书记办公室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要求将他的车及罗国良的车以80万元进行收购,如果不收购,他们将采取更大的停班、停运事件。
三、停运后加大了公司的管理难度
由于公司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在平息停班、停运事件时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在驾驶员心目中产生了公司软弱的想法,在后来的生产过程中,分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有事找驾驶员商谈时,经常碰到驾驶员不理采或是不回答;又如:停运之前客运站站区次序井然,驾驶员也按规定进站待班和发车,服从站厂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而停运事件后,有部分驾驶员进入站厂区后,任意进出或停放车辆,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时还辱骂工作人员等行为,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言行比起停运前更加严重,“集体讨论”、“停班商量”已成了驾驶员回复公司各种事由的共同语言。以致后来事情发展到福贡班线车辆经营者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不遵守公司的学习纪律,提出无理要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三个董事会决议片面理解,继而引发12.30的停班停运事件发生。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部分客运车辆停运事件经过
2010122312351231125客运站通知该班线车辆经营者复班,但2010126122010127
2010412010921[2009]4[[20109120101126
12621129201122831331412010121680123012205060122912201012305301212
加强对停运车的管理,时刻注意他们的动向,预防停运车外出肇事,发生安全事故。对营运的车辆加强三检工作,限速工作。
以人为本、讲和谐,依据法律做工作,做工作的时候心平气和,正面引导、和谐引导。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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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39371775
组建一个州内旅游车队,做为春运的运力补充。购进30辆14座小型中级和高一级旅行车。在2011年1月10日前到位。交通厅2010年12月核准高二级53+1+1两辆宇通大巴车也在2011年1月9日前到位。
(一)、对于此次事件,州委、州政府对我公司部分车辆停班停运高度重视,12月30日,州长侯新华作出批示:一是要公司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州交通局牵头,公安局、信访局、运政处配合组成工作组,指导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稳定;二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组织运力,确保运输正常,确保不滞留旅客,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三是认真研究分析停运原因,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尽快平息事端,恢复运输正常;四是要求公司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合同中不尽完善的地方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五是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由州交通局牵头,公安局、信访局、运政处配合组成工作组,逐一不厌其烦的给车辆经营者做思想工作。
五、公司的态度
3201012162010129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福贡班线停班整顿的决议
2010年第十一项
& 2010年12月7日
&间:2010年12月07日10:00点
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
参会董事成员:杨汶民、李孟勋、李少东、王李军、哈思妞,毛宝荣(出差)、李向东(参加泸水县古登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组)
参会监事成员:陈慧江、张绍荣、洪柱、杨来根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汶民召集和主持。
提交会议内容:按照公司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规范管理,公司于2010年5月在老干村(太阳神酒店对面)设立了客运售票补员点,开始售票并对福贡班线、贡山班线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至今,但是福贡班线驾驶员一直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愿进入该售票补员点进行安全检查和补票。这严重的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从业人员不得在城市内站外揽客的规定;违反了2009年11月15日签订的《客运班车进站协经营协议》中第十条:乙方车辆在甲方始发站必须服从车辆管理,统一由车站组客售票,驾驶员、乘务员不得以欺诈方法,诱导旅客乘车,不得在站内外私揽旅客,禁止授意旅客到站外乘车,不得私自办理行包托运,更不得拒载客运站办理的托运行包。发车前在车上的旅客均应在站内办理补票手续。运输过程中不得甩客、卖客。2010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根据2010年4月6日,“4·1”罢运事件后与驾驶员签订的《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乙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教育不改的,停班学习3-5天。对福贡班线12辆挂靠经营车辆驾驶员进行停班学习整顿,但是驾驶员自12月3日学习了1天后就没有再来学习。公司考虑到世界皮划艇大赛开赛在即,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稳定,要求驾驶员复班,可是他们却不予复班,并提出不合理要求。
针对此行为经全体董事讨论一致同意作如下决议:
福贡班线驾驶员要复班,必须写出保证书,保证服从站场的管理规定,遵守道路运输条例,进站协议,还怒江人民一个祥和、安全的运输环境,才能给予复班,如果不写保证书,不给予复班,驾驶员若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决议报请相关部门给予对企业稳定工作的支持。
附:1、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经营合同
2、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会 决 议
2010年第十四项
2010年12月9日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收购承包经营客运车辆的决议
间:2010年12月09日9:00点
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
参会董事会成员:杨汶民、毛宝荣、李孟勋、李少东、王李军、哈思妞,(李向东,参加泸水县古登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组),监事会成员:陈慧江、杨来根、张绍荣、洪&
柱、密晓萍、副总经理周德安、安全管理部长董安俊、综合经营部长彭杰、人力资源部长杨杰庆、维稳办主任张跃军、高快客运分公司经理欧阳丽强、泸水分公司经理骆怒波参加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汶民召集和主持。
提交会议内容:应六库至下关班线经营者的《请求书》要求,也为规范客运市场的管理并根据公司长远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及社会稳定,决定对公司内承包经营客运车辆按班线逐条收购,实行公车公营。
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第五条规定和州委、州政府的指示精神,推进公司股东于2010年4月2日上午10:30分在集团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全体会议《关于收购承包客运车辆实施公车公营》的决议,决定收购现承包经营的客运车辆。
收购承包经营客运车辆征求意见稿如下:
应六库至下关班线驾驶员的《请求书》要求和2010年4月2日股东会决议,为规范运输市场,经公司2010年12月9日董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内承包经营车辆、挂靠经营车辆按班线逐条收购,实现公车公营。
一、收购车辆对象
公司所有承包经营的19座及19座以上客运车辆。不包括六库至下关夜行班车和福贡至下关夜行班车。
二、收购方式
对现在车辆经营的所有班线车辆逐条进行集中收购。
三、收购步骤
由现在经营各条班线的车主或驾驶员在本班线所有人员中推选出三名代表和公司进行协商收购的具体事宜。
四、收购补偿组成
(一)车辆净值:按8年折旧计算;
(二)车辆经营者补偿金:依据各经营班线的情况商定一次性补偿,包括车辆已报废,但没有更新的原车辆经营者;
(三)收购补偿总额=车辆净值+车辆经营者补偿金。
五、公司承诺
(一)车辆收购以后,愿意留在企业内的可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养老保险等同等工种待遇;
(二)愿意向公司承包车辆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可优先承包被收购车辆。
六、时间安排,以班线为单位商谈集中收购事宜
从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车辆经营者考虑收购方案时间。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2月28日为推荐班线代表及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双方开始按各条班线协商收购车辆补偿事宜。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班线车辆按谈定一条收购一条,以先谈定先收购,收购一辆结清费用一辆的原则办理。2011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公车公营。
(一)被收购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推选出本班线的代表,必须持有该班线所有人员签名画押的委托书;
(二)被推选出的三名代表的车辆必须请人代开,在商谈收购事宜过程中,各班线车辆不得停班停运,否则按违反经营合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各有车部门要合理调配好车辆,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收购车辆工作,费用按原合同兑现。确保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八、与公司签订合同的驾驶员,在办理车辆转让手续的同时可认购一套房子并同时交清房款,实行多退少补,过时不再享受优惠房价。购房人可以按优惠价格认购一套住房,六库片区驾驶员在小沙坝认购、兰坪片区驾驶员在油库住宿区认购,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加楼层差2层5层60元/平方米,3层4层为8
0元/平方米,南北房向差60元/平方米。
九、鉴定合同的驾驶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可将户口转入公司或可不转入公司。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12月9日
打字:罗丽华&&&&&&&&&&&&&&&&&&&&&&
校对:密晓萍
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会 决 议
2010年第十五项
2010年12月16日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进一步推进“2010年12月9日关于收购承包经营客运车辆董事会决议精神”的决议
间:2010年12月16日15:00点
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参会董事成员:杨汶民、毛宝荣、李孟勋、李少东、王李军、哈思妞,(李向东,参加泸水县古登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组),监事会成员陈慧江、杨来根、洪柱、张绍荣、密晓萍参加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汶民召集和主持。
提交会议内容:为规范运输市场,推进2010年12月7日与2010年12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精神。
经参会人员研究讨论决定:一、做好实行公车公营的宣传工作,各有车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到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与驾驶员协商收购,协商成熟一条班线经营车辆,收购该条班线经营车辆,或者协商收购成熟一辆车收购一辆,稳步推进。
二、进一步推进2010年12月9日关于收购承包经营客运车辆的董事会决议和2010年12月7日关于福贡班线停班整顿的决议,确保依法、稳定、和谐。
三、公司各部门要认真执行2010年4月6日与车辆经营者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否则按单方终止合同办理。
四、在公司与驾驶员双方未达成收购决定并产生法律效力前,原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违约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
打字:罗丽华&&&&&&&&&&&&&&&&&&&&&&
校对:密晓萍
部分客运车辆停运事件经过
201062010122312351231125客运站通知该班线车辆经营者复班,但2010126122010127
2010412010921[2009]4[[20109120101126
12621129201122831331412010121680123012205060122912201012305301212
加强对停运车的管理,时刻注意他们的动向,预防停运车外出肇事,发生安全事故。对营运的车辆加强三检工作,限速工作。
以人为本、讲和谐,依据法律做工作,做工作的时候心平气和,正面引导、和谐引导。但是
12629971746791631261219912
151839371775
组建一个州内旅游车队,做为春运的运力补充。购进30辆14座小型中级和高一级旅行车。在2011年1月10日前到位。交通厅2010年12月核准高二级53+1+1两辆宇通大巴车也在2011年1月9日前到位。
(一)、对于此次事件,州委、州政府对我公司部分车辆停班停运高度重视,12月30日,州长侯新华作出批示:一是要公司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州交通局牵头,公安局、信访局、运政处配合组成工作组,指导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稳定;二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组织运力,确保运输正常,确保不滞留旅客,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三是认真研究分析停运原因,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尽快平息事端,恢复运输正常;四是要求公司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合同中不尽完善的地方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五是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由州交通局牵头,公安局、信访局、运政处配合组成工作组,逐一不厌其烦的给车辆经营者做思想工作。
五、公司的态度
3201012162010129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客运车辆经营合同书
甲方: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车辆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旅客运输优质服务、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乘车需求,以顾客为关注重点,保证旅客运输优质、安全、有序的进行,以实现道路旅客客运运输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目的。为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客运车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经营,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提供保障。
一、客运车辆经营形式
(一)甲方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线路牌属国家所有;车辆经营权归经营者所有;
(二)车辆由企业购置,经营期内车辆经营权属经营人所有;
(三)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管理权属于企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依法、依规管理。
(四)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对象: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驾驶资质、资历、身体条件等符合甲方有关规定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认真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的自然人。
二、车辆经营的确定
经乙方向甲方提交客运车辆经营的书面申请,通过甲方对乙方的驾驶资质、资历和资信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后,下列车辆乙方方可经营。
(一)经营车辆的厂牌型号为:&&&&&&&&&&&&&&&&&&
型客车、车牌号&&&&&&&&&
、底盘号&&&&&&&&&&&&&&&&&&&&
、发动机号&&&&&&&
(二)车辆价值&&&&&&&&
元,使用期限按公安部门的核定和行管部门车辆等级的确定为准。到期由驾驶员与同班线经营者和企业共同协商,并报请行管部门批准。
(三)经营线路为&&&&&&
至&&&&&&&&
客运班线。
(四)班次发车时间:&
&&&&&&&&&&&&&&&&&&&&&&&&&&,班次返程时间:&&&&
&&&&&&&&&&&&&&&&&&&&&&&&&&&&。
(五)每月发&&&&&&&&&
班次,运营&&&&&&&&
(六)经营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按国家相关营运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七)该线路现经营车辆为:&&&&&&&&
三、车辆技术管理约定
(一)乙方在经营期中,对车辆的技术管理要求和车况良好进行全面管理,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内外、座椅清洁卫生,玻璃齐全明净、车厢内挡风玻璃前无杂物。
(三)按规定行驶里程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保养、上线检测和审验,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安全事项约定
(一)乙方在经营期内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车辆运行限载、限速规定。
(六)经营车辆必须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统筹范围及统筹交纳标准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办法执行。
(七)做好车辆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检查工作。
(八)按规定时间作息、出车。
五、服务质量事项规定
(一)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衣着整洁、卫生;
(二)驾驶人在运输过程中,根据乘客的要求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如:休息、入厕、就餐、购药或购买食品);
(三)对晕车旅客要主动关心,询问其是否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清除车厢内的呕吐物;
(四)停车、起步告知乘客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五)热情回答乘客提出的行驶时间、到站情况的咨询;
(六)言行文明、口齿清楚、态度和蔼、热情大方;
(七)因自然灾害不能正点到达应及时与就近车站取得联系,得到援助及时疏散乘客,切实保证乘客安全;
(八)运输途中因服务质量引起的投诉经核实属实的第一次给予100至200元处罚,并责令驾驶员写出书面认识,第二次投诉经核实属实的给予500至1000元处罚,并停班3天参加末位培训教育学习。对服务质量优良,乘客来信表扬或前来公司感谢的,经核实给予该驾驶员1000元的奖励,并由公司发文通报表扬。
六、车辆经营费用的缴纳办法
(一)经营班线金每车/每月&
&&&&&&&&&&元;
(二)代收GPS信息服务费每月70元;
(三)客运站售票的劳务提成费用按进站协议办理;
(四)车辆例保检查费用企业内每次10元,洗车费企业内每次10元,外站如实计收或交付,各项税费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自然人作为客运车辆经营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时,与企业无人事劳资福利关系,只存在经营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其五险一金均由个人自行向社会保障部门、保险机构自行交纳;
(六)营收结算方式:经营者在当月班期运行结束后,将全月班次售票清单交企业财务部汇总,扣除售票劳务提成、国家规(税)费、包交费用、车站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全额兑现给车辆经营者。若营收额不够扣除上述费用时,乙方可用现金方式在次月25日至28日以前交付甲方;
(七)经营期间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各项规费、税费调整时,企业按调整的幅度、费、率执行;
(八)乙方在车辆经营期间,一切营运费用自理,自负盈亏、一律不允许减免国家的各项规费、税费。但可视以下情况由甲方减免乙方的相关费用。
1、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经营车辆无法正常营运,停驶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的按月费计算减免按实际停驶车日计算减免,但国家规费、税费不减免;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约定车辆修复停厂车日超过30日的,经营费可推后一个月补足。无责任的,经营费按照上述规定减免。
3、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脱班、车辆恢复性修复的停驶、一切费用不予减免。
七、安全互助金提取使用的约定
(一)为抵御安全风险,在营运总收入中提取2%的安全互助金。
(二)“安全互助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按比例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急使用。
(三)“安全互助金”可用于鼓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驾驶员)。
(四)“安全互助金”可用于企业购置安全设备、仪器和安全设施。
(五)“安全互助金”必须每年张榜公布一次其明细帐目。
(六)“安全互助金”可用于救助驾驶员及第三者。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统筹理赔后,超赔部分资金缺口大,驾驶员无力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比例实行救助,经统筹理赔后个人承担部分,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含3万元)救助20%;3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含8万元)救助3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救助40%;15万元以上救助50%。
八、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经营的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营运调度管理,有计划地进行驾驶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培训教育等。
(二)为乙方的车辆经营提供服务,即:办理行车证、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许可证、班线经营线路核准卡等车辆营运手续:营业税等代办手续及有关业务手续,做到优质服务;
(三)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审核和执行本辖区内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特定的地理自然条件、道路条件特定的有关规定。
(四)可受经营者的委托代办车辆的安全统筹保险业务工作,积极参加解决乙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客运纠纷、依法维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监督乙方车辆的强制二级维护,监督检查车辆维护质量和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技术等级的保持。
(七)协助乙方及乙方聘用的符合资质条件的驾驶员办理准驾证。
(八)当月客运票款次月20日前结算,保障扣除各种费用后足额兑现不予拖欠;逾期则按次月结算金额每天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
(九)甲方有权对乙方班次运行进行管理,内容如下:
1、因乙方的原因无故停班(未取得安全例检合格证,未按规定保养,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无故停班费50元,并向乙方收取该车班次往返收入的100%顶班费用。如自然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支付给接驳车辆往返里程收入的100%费用;
2、乙方车辆必须在发车前20分钟进站,每迟到5分钟,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应及时与调度联系说明情况,行车途中如出现甩客卖客等现象,按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3、乙方拖欠经营费,经甲方多次催收,乙方既不交纳也不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的,甲方有权利暂停此车辆营运班次,直至拖欠费用补齐后方可开班。
(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意识差,屡教不改的停班学习3-5天。
(十一)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甲方提出任何与经营有关的问题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否则,对甲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2万元罚款。
九、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按行业管理要求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行车保证书》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并按甲方的管理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贰万元(20000.00元)。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营运秩序、持证上岗、礼貌待客、文明行车、保障行车安全,并接受甲方路检路查、限速签到和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车辆营运前必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容整洁,具体做到:
1、乙方车辆必须在“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怒江分理处”办理安全统筹(保险)手续,按时交纳统筹保险金,不得使车辆脱统;
2、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载客上路行驶;
(四)若乙方需要聘用驾驶员,必须聘用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合格的人并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协议”报甲方审核批准,取得甲方的“准驾证”后,所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方可驾驶车辆;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聘驾驶员,转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因身体不适、车辆转让等确需解除经营合同时,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期内,乙方因故需要终止合同的,或因特殊原因需暂时停驶的,应由乙方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甲方批准,并交纳未履行完合同期内单车经营费及各种国家规费、税费,同时禁止乙方擅自停驶车辆,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服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从甲方有关车辆营运调度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车辆油、胎、料、保修等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维护甲方企业的信誉。
(八)为执行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保障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规定,乙方经营的车辆年限达到交管部门规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停止经营。如更新车辆仍跑原班线,更新以后仍按本合同执行。
(九)乙方在途中带客,要对乘客的行包进行认真的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违禁物品带上车,未履行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乙方在行车过程中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行驶、酒后驾驶、超员超载、强超抢会的行为。
(十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本辖区特定的地理自然条件、道路条件所规定和甲方“重点防控路段安全行车规定”及限速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乙方若更新电话号码及时告诉调度,如不告诉调度在行车过程中出现需要顶班等原因联系不上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主体的确认
(一)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如实地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甲方,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
(二)损害赔偿主体的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聘用驾驶员的,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统筹保险理赔不够支付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理赔不够支付部分的赔偿责任,甲方应在安全互助金中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甲方出面代办处理的,但应当由乙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保证赔偿。甲方已经垫付的赔偿金,乙方应当积极筹款支付归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用乙方的抵押金和其它财产来代为清偿各种经济损失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擅自解除、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车辆新车价3倍以上予以偿还乙方。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擅自解除、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乙方将自己所经营的车辆无偿的抵押给甲方。
(二)乙方用已交风险金作为经营保证,若乙方不按时交纳单车费用及各种相关费用,超过60天以上的或拒不支付肇事损失赔偿费用的,甲方在追偿中有权将乙方所交的风险金抵交拖欠的所有费用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费用。
(三)乙方或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从事违法活动致使车辆被罚或没收或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教育不改的,停班学习3-5天。
(五)合同期间如乙方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加班车及其顶班车、接驳车辆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在其它车辆前面进行扰乱市场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起始地点路线行驶的,以及用欺骗或暴力手段招揽旅客或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或将旅客移交给他人运输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七)乙方的违约金或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营运收入兑现款中扣除。
十二、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一)本合同执行中发生单车经营费减免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未解决之前,原单车经营费不变,双方应按本合同执行。
(二)本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单车经营费和各种国家规费、税费或其它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还未果则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一)经营者变更经营自由,变更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甲方资质审核规定,甲方不得有意刁难;过户手续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变更手续的办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变更后的经营者必须续签合同。
(二)新增车辆必须在本班线实载率平均每年达到70%以上的前提下,且必须与本班线原有经营人员协商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所有划分在高快公司的(保山、下关、腾冲)班线车,只经营原来的班线、班次,不参与高快公司的任何班线、班次的营运(除政府用车外)。高快公司的车不允许参与专车线路的正常营运,若需加班,专线车优先。
(四)所有划分在泸水分公司的(兰坪、贡山、福贡)班线车,只经营原来的班线、班次,不参与泸水分公司短途客运的任何班线、班次的营运(除政府用车外)。短途客运车辆不允许参与专车线路的正常营运,若需加班专线车优先。
(五)在公司所设的补员点所买票的旅客在不超员的前提下,不得拒载。中途所载旅客补员点不得补票。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共16页,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和运管部门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
乙&&&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二O一O年&&&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库、泸水客运站
进站经营合同书
甲方: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库、泸水客运站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客运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市场实际,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定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以完善的服务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乙方提供排班、
组客、售票、停车、发车、联系途中抛锚救急、商务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服务。
2:甲方为乙方服务必须一视同仁,在排班、组客、售票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票不售,不能压班压客,不能借排班调整班次运行之机向乙方敲诈勒索。
3:甲方在组客售票时,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票价,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自觉维护旅客和乙方利益。
4:协助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工作,保障行车安全,维护合法经营,甲方有权对乙方驾驶证、准驾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进站证、保险卡等证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其在站内经营。
5:为维护站内正常的经营秩序,甲方对乙实行站管车管理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管理。
6:甲方的一切服务均实行有偿服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进站经营,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的
256号文件中的《云南省班车客运经营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发班流程,出示有效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以及驾驶证、准驾证,、保险卡、二级维护卡,交通强制保险标志、线路标志牌、检验合格单和经营单位开具的派车卡以资复核。
2:乙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必须是经具有资格的汽车技术性能检测部门鉴定为二级以上,技术条件符合,装备设施齐全有效(含有效的消防设施),车辆险、旅客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交强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
3:乙方车上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遗失或被盗,甲方不负责赔偿,但积极协助调解处理。
4:乙方进站发班车辆必须车容整洁,发车前检验合格和定期二级维护作业合格,不得在车场内清洗车辆、乱扔垃圾、修车、加油等危害安全行为,夜间不得在车场内留宿,发班前半小时方可进站发班。
5:乙方车辆甲方排班后,严格遵守进站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运行计划,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和变更发车时间,保证正班正点发车,困故停班,必须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联系电话:6、
20124),运行中遇车辆抛锚、肇事、山塌路阻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按照车辆核定的载荷配载,对持有甲方票据的旅客(对按国家规定的享受半价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票、儿童票、学生票)一视同仁、尊重有加,不歧视、不拒载,必须提供所购座位。
7:乙方车辆严禁超员和客厢内人货混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站务人员严格检查和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和传染、污染的国家明令的禁运物品上车。
8:乙方车辆在运行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客运站路检路查和中途补票的相关规定,必须有路检路查、中途补员的签字盖章,座次清单方可生效。
9:乙方车辆不得私自在站内或周边揽客揽货及售票,提高和降低票价,不得邀约旅客站外上车或长票短打。
10:甲方排班后,乙方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运行计划,不得随意增减班次和变更发车时间,不得随意停班罢运,不得私自承揽包车业务。
11:如遇国家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需执行抢险任务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甲方安排的指令性运输任务。
12: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需聘用或变更驾驶员,必须聘用具有合格驾驶资质人员,以书面报告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车辆停班。
13:如甲方在工作中服务态度差,排班售票中营私舞弊、拖欠运费,乙方有权向运政管理部门反映。
三、费用收取
(1)按售票金额的&&&&&&&&&
计提劳务费:
(2)车辆进站卫生费每月&&&&&&&&
(3)报班费&&&&&&&&
元/单(中巴车),&&&&&&&&
元/单(直快车)&&&&&&&&
元/单(夜班车);
(4)停车费&&&&&&&
元/单;洗车费&&&&&&&
四、结算方式
&&1:结算票款甲方只对乙方所属单位发生银行承兑关系,清单车号必须与承运车车号相符,否则无效,乙方每月指定专人于15日~30日期间到甲方财务结算上月票款或直接由甲方电汇结算,结算时由甲方财务从坐次清单中扣除相关服务代理费及管理费用。
2:结算依据为甲方售票时开具的发车时经乙方签字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客运售票清单”,“客运售票清单”双方都应妥善保管。若乙方因保管不当而遗失,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确因遗失、损毁的由乙方提出补单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后给予补办,并收取每单10元的手续费。
3:“客运售票清单”结算有效期为半年,过期不予结算。
4:乙方不得涂改“客运售票清单”,对故意涂改、造假的或不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全的“客运售票清单”视为无效凭证,不予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组客售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有票不售,故意压班压客。
2: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客车晚点要求退票的,甲方应按实际出售票款退还乘客。
3:乙方进站待班,发车、检车、停车,必须遵守《车辆进站及站场管理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的指挥,如乱停乱放不服从指挥,每次支付甲方100—200元的违约金。
4:严禁私自在站内或周边揽客售票,提高和降低票价,不得邀约旅客站外上车或长票短打。违反规定,甲方将做停班处理,并处予乙方200—5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报运政部门取消乙方车辆经营资格。
5:乙方当班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在发车前30分钟依次到达指定位置发班,带齐行车的各种证件及必备品正点发班,不得误班、脱班、晚班、塌班、抢班、停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车站。
(1)晚班;超过发车时间15分钟以内的为晚班,晚班一次最低处予50元违约金。
(2)塌班:超过发车时间未进站发车的(含未通知车站停班的)视为塌班,塌班后经客运站补做工作退票、改乘、延期等,每发生一次收取乙方塌班费500元(运费中扣除),同时请车队派车顶班,顶班费按顶班车核定座位往返收入的100%划给顶班车。
(3)抢班:乙方车辆抢占其它班次发车时间,利用不正常手段抢拉其它班次旅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抢班车负责赔偿,每发生一次处予100元的违约金。
(4)脱班:指乙方超过正点发车时间15分钟以后才来应班。脱班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旅客愿意退票的,乙方支付该趟班车单程运费的50%的违约金;二是旅客不愿意退票的,甲方安排其它车辆顶班、代班的,乙方按该趟班车满员往返运费的100%付给顶班、代班车,并向甲方支付100—300元的违约金。
(5)停班:因故不能发班的车辆要提前报停班,经我同意方可停班,但乙方要交停班费:中巴车每次10元,卧铺每次20元。
6:乙方不服从甲方的配客、行包托运,应按照甲方售出票款和行包收入总额赔偿给甲方,并以该款项的10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7:若乙方未持甲方当班次的客运售票清单到途经补员检查站验票签章。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做停班处理并不予结算该班次运费,该班次运费作为乙方违约金,甲方留用。
8:乙方车辆必须无条件运送甲方售出的客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甩客,否则每次处予200—5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报运政部门,班车出站后途中发生超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准点发车,不得以等客、装运行包为由拖延发车时间。如乙方故意压客,影响其它车辆经营,每次处以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违规车辆在站内的经营资格。
10:若乙方擅自变更驾驶员,不及时到客运站办理相关手续,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的,应支付违约金,跨地州班车1000元/辆,州内班车500元/辆次。
11:乙方车辆座位(床位)顺序图与微机售票必须相符,否则因此发生旅客投诉,按票价的100%处罚。
12:乙方不允许在站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每次处罚当事人元违约金。
13:乙方车辆必须进我站规定站点下客,禁止到其它地点卸载客货,货物必须交由物流中心统一发放,按我公司的规定,提取15%的劳物费,违者举报查实一次处罚500—1000元违约金,作停班处理。
14:甲、乙双方应共同把关,严禁超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进站上车,站内服从甲方检查和管理,离站后由乙方负责。
15:甲、乙双方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若有违反,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相应责任。
& 六、其它事宜
1:乙方提供的车辆,营运线路&&&&&&&&&
,发车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在甲方经营,后附《外站发班车辆档案表》
2:甲、乙双方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当地运政管理部门调查促裁。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补充,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运政管理部门一份,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办公室电话:7&&&&
乙方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客运车辆车主们提出诉求的说明
对照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驾驶员书面提出《诉求》,我公司根据各班线经营车辆车主与我公司签订的《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 要求“讨回”的“血汗钱”部分
(一)贰万元押金和利息;
我公司均与车主分别签订了经营合同书,在合同书第九条第一款中双方明确约定各挂靠车辆车主均须交付我公司贰万元安全风险押金,对该笔款项由公司保管、属车主个人所有。双方合同终止,即退还车主。对押金计息,一是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需要支付利息。二是按照经济合同贯例,抵押金不计利息。三是以往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车主,双方终止合同后,均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二)2%的安全互助金;
该互助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主要用于驾驶员之间发生事故后的救助。该互助金自实施以来,用于车辆肇事,经保险理赔后再对肇事方的救助,是社会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属私人所有。但我公司对互助金的收支情况负有接受监督,对外公开的义务。
(三)关于“多收的养路费”
在日以前,国家依法对机动车辆收取养路
费,我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车籍单位代各经营者统一缴纳养路费,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与收费部门签订养路费年度一次性包缴合同,代各经营者缴纳养路费并获得养征部门的一次性交费优惠。但我公司并未向各经营者一次性收回代交的养路费,而是按照养征部门的月缴费标准,向各经营者分月收回养路费。公司一次性包缴与按月收费标准收回产生的差额,属于公司垫资所得。
(四)每张车票多收的壹元;
该壹元收费是我公司在物价部门核定票价外向乘车的旅客单独收取,用于我公司微机售票系统的维护、维修。不是车辆经营者的经营收入。对此收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主认第7条也做过终审认定。
(五)2001年—2005年国家春运上浮价格被强扣的50%;
春运上浮票款五五分成是双方协商按惯例提取,因为春运时,我公司也投入了人力物力,故该收入不能认为是我公司强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主认第6条,也做过终审认定。
(六)3.27%的税(各项税)给车主出示税票;
对此,我公司没有意见,各经营者可选举代表到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查阅。
(七)根据客运站级别应收6%的劳务费,讨回多收4%的劳务费;
票款的提成10%,是我公司与各经营者签订的经营合同书中双方自愿约定的,合同约定事项,双方应当自觉执行,并接受法律保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约定票款提成本站10%、外站12%,虽然高于交通部和云南省交通厅关于二级客运站代理费最高不超过6%的规定,但交通部和云南省交通厅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六库分公司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票款提成不应认定为多收”也已做过终审认定。
(八)兰坪站更新车辆每个月100元业务费;
在2007年我公司与兰坪班线各经营者签订的《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二条第三项十分明确地约定了乙方(挂靠车主)应向甲方(我公司)交纳的费用即“代办各种业务手续费100元/月”,这笔费用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应当自觉执行。
(九)报废更新车辆公司赔付800元/天(15个工作日以后起计算);
报废更新车辆办理时出现超过15个工作日的情形,主要原因是:部分车辆在报废更新期间,我公司与经营者正在进行车辆补偿收购相关事宜的磋商。并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并带领相关人员到下关、保山找车辆需更新的赵洪生和张平安协商收购车辆事宜。因此,出现报废更新车辆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情况。但对于车辆更新,我公司于日、12月16日董事会决议明确表明,可以按合同规定自主更新,并已协助车主办理更新手续。但车主于日表明暂不更新。
(十)2008年12月多收一个月养路费;
国家自日起开始免收养路费,经查我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财务资料,我公司不存在多收该月养路费的情况。
(十一)赔付停六福线28天班次的的经济损失;
我公司根据日和驾驶员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第四款:乙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教育不改的,停班学习3-5天。因六福班线的各经营者不按我公司的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公司于日通知六福班线的各经营者进行学习整改,时间为三天(日至日)。通知发出后,六福班线的各经营者学习一天后就没有一人来我公司参加学习,不但违反了甲方安全、经营管理合同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学习纪律。从日至13日,我公司每天通知各经营者报班进行营运,公司领导也上门要求复班。但是各经营者均向我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同时拒绝复班。对此,我公司尚保留他们无理拒绝复班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诉权。
二、& 关于“各条线每辆车的市场价”
现停运车已违反了日双方公证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单方终止了合同。我公司认为作为法律保护下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提供的附件及说明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
此附件主要说明客运车辆车主们的诉求中所涉及的“血汗钱”部分中第2、4、5、7项已于2007年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中已判定公司的做法无过错。
2、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兰坪分公司2007年10月签订)
此附件主要说明“诉求”中第1、第8项已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过约定,公司并没有超出合同范围收费。
3、交通规费收据
此附件主要说明公司统一向规费征收部门集体交付养路费。
4、资产经营兑现表,(长途分公司)、资产经营兑现表(兰坪分公司)
长途分公司的兑现表主要说明2008年12月收取了驾驶员的养路费。2009年1月已经没有收取养路费,兰坪分公司的兑现表主要说明收取的业务手续费100元已于2010年7月份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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