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卫生认证 什么时候出台的

我国首个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出炉
我国首个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出炉
来源:中国家电网
作者:陈晶
  [中国家电网]日前,在&厨房电器食品接触安全首家获证产品发布会&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食品接触安全认证制度,从食品安全的新维度,促进食品接触产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项目,是在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在既有整机安全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全球先进的食品接触安全监管理念,比国际通行的欧盟统一要求、美国FDA认证、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更为全面、综合性更强、权威性更高的食品接触安全类认证。
  食品接触产品是指跟食品接触或设计意图跟食品接触的材料或物品,包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包装袋、包装盒;各种餐具,如盘子、碗、刀、叉、勺;各种厨房用品,如电饭锅、炒锅、锅铲;各种准备和制作食品工具,如咖啡机、榨汁机等等。
  目前,涉及到食品接触安全的厨房小家电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副主任宋向东介绍,仅厨房小家电行业,2014年的年销售量就已达4.5亿台,工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9%的速度增长。相比发达国家20-30件/每户的生活水平,中国5-7件/每户的小家电保有量平均水平还很低,市场潜力巨大。
  广阔的市场前景以及相较大家电&微利&更高的利润率,不仅让九阳、美的等小家电巨头继续坚守阵地,还吸引了一大批的淘金者,海尔、海信、TCL、格力等大电巨头也加入了竞争的行列。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厨房小家电企业们对产品不断地创新与升级,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技术被应用到产品中,很多化学成分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了产品的生产原料中。近年来发生过的荧光爆米花桶、氧化钙干燥剂爆炸、咖啡杯的双酚A析出、不锈钢锅锰、镍含量超标等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负面的结果。
  在这种背景下,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给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思路。国家质监总局质量监督司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处处长彭军表示,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制度是检查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管理措施,标志着食品接触安全管理又走上一个新台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朱蕾博士也认为,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是非常有意义的,既推动了食品接触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又很好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
  同样,对此制度给予高度认可的还有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她表示,通过第三方认证,向消费者承诺所使用的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是安全的,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她希望越来越来多的企业能够像九阳一样参与到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中来,共同推动小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有&证&可循之外,据记者了解,多项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问题的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年底发布。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朱蕾博士介绍,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发布多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今年年底前要完成10项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整合任务,同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也将于今年与消费者见面。可以预见,标准的发布将为食品接触材料提出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记者/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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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宣讲会暨首批证书发证会(广州)即将召开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
  近年来,因产品中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含有毒有害物质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不锈钢电热水壶锰含量超标、婴童用品的双酚A析出、方便面纸桶荧光物质超标等。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标准规范落后,恶性竞争严重,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监督工作不到位等。随着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趋势日益显著,各大家电厂商越来越关注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安全问题。
  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作为关系民生的新兴认证领域受到全社会各界的关注,有鉴于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及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携手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诚邀食品接触产品产业相关的各方参与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宣讲会暨首批证书发证会(广州)。
  本次会议将于日在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隆重举行。会议以“关注饮食健康,践行社会责任”作为主题,通过企业及政府嘉宾、媒体之间的交流,共同研讨如何面对食品接触产品安全问题,如何在产业转型的背景下促进食品接触产品行业规范发展,为全社会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空间。
  会务组邮箱:xun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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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31号)【实施】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3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制定《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质检总局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
  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2.3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3),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正。
  备案申请人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及时将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2.4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4)。
  2.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两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代码(附5),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2016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
  2.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接触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每年定期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产品检验
  3.1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5%,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5%。
  3.3对未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批批查验,且年度实验室检测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30%。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可采用包括现场查验、风险评估、合格保证等措施及组合的合格评定方式。
  3.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5检验依据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参见附6)。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6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4.监督管理
  4.1 质量追溯
  检验检疫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的追溯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溯源管理制度;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测报告;
  (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2 风险预警及缺陷召回
  有关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预警和缺陷召回,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附则
  5.1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2本工作规范自日起施行。
  5.3《》(国质检检〔号)自本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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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纸板和纸制品》,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六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即将废止。以下列举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一些重点内容:
1.&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2.&材料及制品应色泽正常,无异嗅、异味、污物等。
3.&浸泡液不应有着色、异味、异嗅等感官性的劣变。
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塑料(包含热塑性弹性体)
1.&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树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及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
2.&塑料及塑料制品应符合下表规定:
(接触婴幼儿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60mg/kg。)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
蒸馏水(60℃,2h)
重金属(以铅计)/(mg/kg)
4%(v/v)乙酸(60℃,2 h)
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着色剂的产品)
3.&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化学物质的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总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的规定。
橡胶(除奶嘴和食品接触用硅橡胶)
1.&材料应符合附录A中原材料的相关要求。
2.&橡胶及橡胶制品应符合下表规定:
(接触婴幼儿食品的橡胶材料及制品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60mg/kg。)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
蒸馏水(60℃,0.5h)
≤ 40mg/kg
重金属(以铅计)/(mg/kg)
4%(v/v)乙酸(60℃,2 h)
锌(Zn)迁移量/(mg/kg)
4%(v/v)乙酸
≤ 20mg/kg
N-亚硝胺迁移量
≤ 0.01mg/kg
N-亚硝胺可生成物迁移量
≤ 0.1mg/kg
金属(包含合金及金属镀层)
1.&金属基材:
不得使用以铅、镉、砷、汞、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的材料。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不得大于0.01%。
杂质元素中,镉和铅含量的总和不得大于0.01%。
2.&金属镀层:
络合剂、光亮剂等不得使用氰化物及铅或镉化合物。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不得超过0.01%。
杂质元素中,镉、铅和汞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01%。
3.&金属焊接材料:
杂质元素中,铅含量不得大于0.01%。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的总和不得大于0.01%。
4.&杂质元素迁移指标
迁移量(SML)
≤0.002 mg/kg
≤0.002 mg/kg
≤0.01 mg/kg
5.&合金元素迁移指标
迁移量(SML)
≤10 mg/kg
(镀锡薄板容器的锡迁移量应符合GB
2762的相应要求。)
纸、纸板及纸制品
1. 纸、纸板及纸制品应符合下表规定:
残留物指标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纸板及纸制品)
≤3.0 mg/kg
≤1.0 mg/kg
≤1.0 mg/dm2
荧光性物质
迁移物指标
(预期接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成品纸、纸板及纸制品)
≤10 mg/dm2
高锰酸钾消耗量
≤40 mg/kg
重金属(以铅计)
2. 不经过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纸、纸板及纸制品应符合下表规定
大肠菌群(/50 cm2)
沙门氏菌(/50 cm2)
≤50 CFU/g
涂料及涂层
涂料及涂层应符合下表规定
≤10mg/dm2
高锰酸钾消耗量
(炊饮具用涂层采用“蒸馏水,煮沸0.5h,再室温放置24h”,其它用涂层采用“蒸馏水,60℃,2h”)
≤10 mg/kg
重金属(以铅计)
≤1.0 mg/kg
甲醛迁移量
≤0.1 mg/ kg
游离酚迁移量(以苯酚计)
≤0.1 mg/kg
六价铬迁移量
≤0.01 mg/kg
≤0.2 mg/kg
* 仅适用于生产中使用到该类物质的涂层材料及制品。
1.&产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的规定。
2.&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的树脂类别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识材质,聚合物共混物应标识主要聚合物的组分。
3.&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4.&金属基材应明确标识其材料类型及材料化学成分中的合金、涂层及金属镀层。
5.&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识镀层或涂层材料。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铬/镍/铜”。
6.&涂层材料及制品应分别标识基材和涂层的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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