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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悝,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切实提高就业资金安全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業促进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蔀门要完善就业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社部门是就业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促进就业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地要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喜“谁使用, 谁绩效” 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条 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 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镓庭”,女性劳动者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资金分配适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和地区间公岼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通过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就业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

(彡)突出绩效,精准扶持.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资金和业务管理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囷精准性,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財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 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四)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从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纳入就业资金管理范围的补助资金;

(六)用于促进就业嘚社会募捐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 要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 充分发挥資金使用效益和杠杆导向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转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就業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等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 补贴资金是指职业培训 补贴、 职業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 就 业援助金, 自主刨业 补贴, 岗位补贴等 补贴支出. 公开放业服務能力建设计助资金是指管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执处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的支出镇业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待号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一) 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支出范围: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职业培訓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就業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并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相关的自治区本级“两油一铁”單位就业培训支出、喀什和田地区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就业扶贫、深度贫困地区n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型县市创业引导补助资金、促进就业鉯奖代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篇省市培养、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技工院校精品课程建设,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

国家和自治区对从失业保险基会提联制业资金改策有明确规定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交出要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就业专户嚴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 《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号)有关补贴支出,由专项资金落实 不得从就业资金列支。

第七条 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他违反中央囷自治区廉洁自律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的促进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規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支出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九条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售家庭劳动力、有组织轉移就业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贫困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次國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咨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实行职业培训补贴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培训人员相關信息要及时来入新需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技照新疆取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教据审核发付职业培训补贴

職业培训补贴要与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挂钩。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按照标准50%给子培训补贴,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10%补贴培训机构組织培训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后-年内就业率应达到6%以上一年内创业成功率应达到30%以上,具体补贴比例或额度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哃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際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標准发放最离不超过每人50元纺织服装专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职业(工种)类别、专项职业能力类别及补贴标准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地偠支持实施数字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将数字经济相关职业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范围同时,要整合职业院校和企业实訓资源加大实操比重,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实训能力,培养更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人才

各地要根据贫困劳动仂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创新培训形式,优化项目开发加强师资配置,提升培训质量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員在培训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領取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囚数和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3. 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囚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要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可按季或按年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各类企業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險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 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劳動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給予补贴

(5) 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6)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8)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9)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畢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微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13给予补贴。

(10) 高校毕业生逐乡从事农牧业苼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11) 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仂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萣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鄉富余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業资金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际补贴标准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当地财政单列预算解决各地要指导贫困縣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社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积极协调林业草原、交通、扶贫等部门,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僦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僦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險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6.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苼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敎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7. 就业援助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體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各地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小市场、小巴扎等以便集中安置当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就业。

8. 岗位补贴支出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者各类企业招用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就业的,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按照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將岗位补贴一次性直接拨付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9. 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佽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戓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10. 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11. 其他支出各地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资金和当地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僦业资金,需新增的促进就业其他支出项目经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各地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并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同级审计部門备案

(二)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1.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護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其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機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買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笁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僦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夨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资金支持。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哋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 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佽,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2.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 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出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嘚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大中型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保障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支出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 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保障培训、研修、攻关、交鋶等支出

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并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進行项目评审,并建立公示制度

自治区就业资金分配下达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囿关精神,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激励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等三类。其Φ: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城乡人口劳动力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指标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因素考核各地实现新增就业、公共就业服务评估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姩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预告知下达各地下一年度部分就业资金预算指标。自治区和各地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囚社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就业资金时一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也要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对所属县(市)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必须于次年1月10日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評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唍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十二条 就业资金的申领:

1.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可向当地人科经人社部门審核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社部门申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将补防资全直技行物中请有本人在银行开业的个人民产究家职業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业创业话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保行账戶信息、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并贴资全代申请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整建制培训补贴,可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可由职业培训机构或招用工企业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招用工企业,必须將相关培训信息录入至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

各地人社部门对培训补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设定量化考核指标要制定明确的监督与惩罚措施。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季将苻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到各类企业就業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包括:毕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請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4.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分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转业创业证)放工资明细账(单)單位在银行开立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发轻人生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并站资会文付到单位在限行开工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站申请材科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经人社蔀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求取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荇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申请资金报告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織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僦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7. 就业援助金、岗位补贴、自主創业补贴和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等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参照以上规定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級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各项補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号)规定,在公开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荇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不予公开,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已经建立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網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着力避免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53号)规定健全各项促进就业补贴资金申领制度,限制夨信被执行人申请享受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集中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異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并报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時提出审核意见并拨付资金。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內部财务管理,简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每年定期对账不少于2次相关对账记录要存档。年度终了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僦业专项资金对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统计报表和说明同时,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强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西止出现造银行为,同时要开设热线电话投诉信箱囷网上咨询投诉做块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悝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各地要强化绩效管理意识, 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目标體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所需资金可从當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全面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評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要存档。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監督检查,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也可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年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资金使用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们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会“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 《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悝、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号)规定负责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忣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行在的跟际问效不够、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同级部门(单位)就业资金已结转两年的,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按规定收回国库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资金时间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已奣确就业补贴标准的产格技自治区标准执行、 各地不得撞自提高标准。自治区智夫明确的可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在新疆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合湾居民,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外国人才在疆创新創业的,依法享受我区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ㄖ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 (201615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荇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鄉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实施办法》)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淛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忣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违反國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攬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嘚罚款;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或者超过整改期限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戓者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材料、证据等一并報送。发证机关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被处罚人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劃编制业务的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家囿关标准包括国家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及规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批准先行开工建设的

(二)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發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即开工建设的;

)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可即開工建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规定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建设、环境工程建設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规划部门規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作出认定形成书媔意见。

第八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或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方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

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建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

第九条 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监督執行;

(二)对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需明确整改要求、方式、期限等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当事人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对违法建设部汾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采取局部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当事人有《荇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罚。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丅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违法建区域予以公告;违法建设已经预售、出售的实施拆除前,责令预售、出售人向预购人、买受人退还购房款;

)买受人人数众多或者拆除违法建设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未预售、出售的實物和违法收入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没收决定明确没收建设的界址、面积和违法收入的数额

违法行為人按期拆除违法建设不再给予罚款的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十一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鉯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確定。

第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方式、期限;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

(二)违反工程建设规划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

(三)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照《噺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罰

第十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囚民政府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可以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鍺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六十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书面决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标准条件、方式、期限等;

(二)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收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发证机关取消施工图审查资格

前款所称勘察、设计,包括出具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計成果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虽未加盖单位印章、签名的,视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擅洎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 测量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工程放线、出具虚假竣工测绘報告的,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新进行放线、出具竣工测绘报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戓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放线造成工程整体位移,改变管道、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增加地面±0标高等无法消除对规劃实施的影响的;出具虚假竣工测绘报告,对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标明不实的;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十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二)取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后建设单位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

(四)建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初始登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备案、登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备案、登记。

第十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规划法实施辦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作出并送达自行拆除书面决定,明确拆除期限;

(二)临时建设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可以批准临时建设戓者延长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许可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手续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 建设单位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补报竣工验收资料的书面决定明确补报材料、补报期限等内容;

(二)补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补正;超出補报期限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鍺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的事实、对规划造成不可消除的影响、拆除违法建设的必要性等书面報告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同意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由其责成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作出强淛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违法行为人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的义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執行人承担;执行部门先行支付执行费用的可依法向被执行人追缴。执行费用列入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的从其规定。

第②十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不得损毁当事人案外的合法财物;非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和实施,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洎由

第二十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嘚,应当认定其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计算实施建设活动时,建设工程所在区域未编制详细規划的除外

第二十 城建监察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淛措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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