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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是什么?
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主要分为几大部分
(一)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目标:班组零“三违”、单位零工伤、零工亡
(三)安全管理工作:1.安全培训。就是针对员工的不同岗位和工作要求,分别进行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安全培训,使员工的技术素质得以提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增强员工的自我保安能力,在工作中实现自我安全和他人安全。2.安全教育。就是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认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其目的就是通过安全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规章至尊,安全为天”的思想和理念,强化员工的遵章守纪、行为操作和自保互保的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主体意识的转变。3.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规范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加以有效的防范和整改,及时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4.安全奖惩。就是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其目的就是要求员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5.走动式管理。就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走出办公室,深入到生产一线和施工现场,与岗位操作员工进行互动管理,对现场作业的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确认。目的就是通过走动式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把责任落到人头。6.安全班会。就是当班开工前,由主要负责人向员工讲清作业任务、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使员工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心中有数,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7.安全确认。就是员工在从事生产、施工作业前,对现场设备、设施等安全情况进行逐一确认,对发现可能存在危险问题时进行处理和防范措施,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综上所述,就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其宗旨就是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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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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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查被污染场地。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三、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四、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场地,要优先安排治理;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被污染场地污染扩散。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五、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要设定从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的准入条件,对相关单位的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提出要求,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地方应当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必要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永久保存;有关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对文件资料负责;公众可以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的结论和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并做好治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切实防范场地污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经批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验收。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该企业要对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复。
七、落实相关责任主体。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以下简称“相关责任”)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八、强化保障工作。环境保护部等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完善被污染场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修订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标准规范。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先行先试。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加大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研发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培养专业技术队伍,筛选和推广实用技术,推动国内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实用化、设备国产化。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被污染场地特别是无主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认识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及其防治措施,积极稳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从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依纪依法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各地区要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发利用或正在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场地,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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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如何保障安全
核心提示:
  最近,食品安全频敲警钟,相关报道甚多,比如膨化袋有异味、奶粉苯含量超标、奶瓶中酚含量严重超标、食 用油塑 料桶的增塑剂危害人体等等。为了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虽然不断强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安全检查,可是在某种程度上却忽 视了对食品包装安全的监督工作。实际上,随着方便食品的增多,包装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一些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黏性、透 明度,在生产过程中增加极易渗入食物、有毒性的增塑剂和稳定剂,导致塑料包装中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一些地方大量回收废旧塑料,用于制 作饮水机使用的水桶,而废旧塑料的来源无人过问,致使大量的医学垃圾塑料被回收。这些塑料一旦被制成食品的包装物,就与“毒包装”无 异,消费者长期食用“毒包装”中的食物,不仅容易患胆结石、重金属中毒等疾病,而且可能导致一些传染病的传播。
  可见,食品“毒包装”已经威胁到食品安全,严重影响人体健康。这些问题的频繁出现暴露出一个问题:我国现行食品包装标准的相对滞 后,对食品包装质量缺乏有效控制,最终导致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现在,大多数产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用工业级原料取代食品包装级原料制造食品容器,而部分工业级原料含有一
种对人体有害的硬脂酸铅,可能致癌、影响智力。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工业级原料中都含有硬脂酸铅,但只要用工业级原料制造食品容器,就有
潜在的危险。另外,废弃塑料或者增塑剂中的不稳定单体产生分解,进入食品中,虽不会有即时的危害,但长期使用,对人体的健康有很严重
  据了解,生产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的原料主要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一些中小企业使用一种名叫聚氯乙烯的塑料来做食品用塑
料包装原料,这种原料成本很低,而且只有聚氯乙烯塑料制品中才使用增塑剂,而在食品用塑料中、聚氯乙烯只用于保鲜膜的制作,其他食品
包装用塑料很少采用。许多食品厂家表示,他们使用的塑料制品都是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卫生部于1990年颁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 卫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使用废弃塑料和工业原料制造塑料食品容器,此后又颁布卫生标准,对增塑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都有明 确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塑料制品产品也有具体标准,包括溶油指标。但是,现行标准的指标限制太松,导致工业制品也往往能达到食 品级指标,所以质量检验部门也没办法查出塑料食品容器是否添加了工业级原料。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食品包装的安全性使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案(CFR)及其修正案,欧盟的食品包装迁移量系列标准(EU 1186)等等。与此相对,我国在食品包装标准体系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论是广度 还是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我国虽然有很多的食品包装标准,但项目设置大多比较简单,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制,特别是食品所用添加剂对食品污染方面的 控制缺少详细规定,我们对塑料产品添加剂的控制品种只有四十几种,而美国则有上千种!另外我国的食品包装法规大多是按食品包装原材料 类型制定的,如《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 等。这些标准虽然对某一种材料的食品包装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但对新材料、新产品则没有约束力。这就造成了我们的标准总是滞后于产品 的被动局面。
  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应当多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欧洲,食品包装不是按材质分,而是按用途分。比如欧盟规定食品包装按所包 食品类型分为包装水溶性食品、酸性食品、醇类食品、油性食品、水溶性酸性食品、酸性醇类食品、油水混合食品、油性酸性食品、醇类水溶 性食品、油性-醇类-酸性混合食品等10大类产品。在检测食品包装总迁移量上,则根据使用类型选择相似的食品模拟溶剂,比如水溶性酸性 食品就用3%的乙酸代替,醇类食品用10%乙醇代替,油性食品用橄榄油代替等;并根据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可预见的最恶劣条件,选择试验 时间、温度,比如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时间可选择0.5h、2h、4h、24h、10d等试验时间,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温度可选择5℃、20℃、40℃、70 ℃、100℃以上等试验温度;然后通过测定食品包装残留物在模拟溶剂的含量,对食品包装成分吸收做评估。这种做法显然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 制很有针对性、更实用、也更科学。
  在对食品包装总迁移量进行控制的同时,发达国家对每一种具体的塑料单体、添加剂也有严格控制,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 法案(CFR)第175章到第179章、欧盟的90/128/EEC及其修正法规对各类添加剂有着详细规定。这么多种的单体、添加剂,有的我们能检测,有 的因为技术原因我们现在还无法检测或虽然测得出但达不到他们的灵敏度要求,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现象:许多在国内检测都是合格的包装材 料,一到国外就变成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被退回。最近欧盟向我国发出了好几次食品包装方面的黄色警告,很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随着我们和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他们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老百姓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 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材检测分析能力都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也看到,国家也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标准,切实保障食品包装安全。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 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实施周期检测。条例明确规 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 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 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 作性更强了;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
信息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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