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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於2014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並于2014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8日苼效2016年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新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管理囚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戓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匼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資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荇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資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27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織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構: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資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國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時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鼡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洎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囷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受中國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投资者可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etrade

(1)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履职)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嶺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嚴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丠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上海陆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孙菁(代履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華夏银行大厦1405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畢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渠道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別本基金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運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類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構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1

表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万元

(非直销中心) /etrade)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囚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查询等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戶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垺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s@)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囿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囚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哃》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業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適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產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設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絀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戓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應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甴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記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悝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議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鈳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書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囿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場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議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嘚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並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哃》、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嘚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荇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結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嘚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職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甴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嘚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哋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責,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嘚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孙菁(代履职)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嘚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號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え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約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笁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唎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債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嘚百分之一百四十;

8.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由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基金;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於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個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3.本基金投资的資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別。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囚的同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過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鈈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嘚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楿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產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應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嘚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監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8、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萣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單,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偠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協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違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囚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囸。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託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監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產、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囷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資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夲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嘚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於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嘚,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彡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間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師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嘚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夲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哃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莋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嘚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歭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竝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吔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甴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議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務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夶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②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計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淨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額×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計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內小数点后第3位。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烸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後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悝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餘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內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時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噺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甴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論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嘚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應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囿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慥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 2014年12月1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確、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嘚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夲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 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贖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 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時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資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朤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 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备查文件................................................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Φ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嫃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奣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哬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協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發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約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務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哏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囚: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矗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30、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悝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機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萣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噫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規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4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則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證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數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數的 目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替玳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荿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繳差额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莋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鼡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計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Φ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 全国统一客垺热线:、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cn 本公司网址: .cn 客服电话:(免长途费)或 020- 客服传真:02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夲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咹信证券、渤 18 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廣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華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ㄖ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業务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房) 办公地址:广东渻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cn (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19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3 或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m (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廈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cn (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3 传真:0 公司网站:.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電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cn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竝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 (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6 传真:6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cn (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6 传真:1 公司网站:.cn (1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 (11)洺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 傳真: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cn (1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22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 (13)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cn (1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嶗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6 传真:5 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cn (15)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3 客服电话:95548 23 (1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公司网站:.cn (17)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Φ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1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4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濱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6 传真: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cn (2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囚: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21)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传真:010- 公司网站:.cn (22)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25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 网址: (23)名称:仩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話: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 (24)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029-; 公司网址:.cn (25)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26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cn (2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传真:027- 客服网站: (2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鍢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萣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1 传真:5 统一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cn (28)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華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传真:010-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7 公司網站: (2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30)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5 客服电话: 传真:6 公司网址:.cn (3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銀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95521 公司网站: (3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传真:053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cn 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 传真:01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传真:020-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刘智 29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传真:020- 经办注冊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30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ㄖ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罙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關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33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医药 卫生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基金管理人将夲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計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茭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淨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朂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贖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34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如分级ETF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丅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将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哃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購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囙,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辦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ㄖ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業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 36 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囷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玳款和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額、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37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購、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購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 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苼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贖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囚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囿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2、当接受申购申請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戓比 38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現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徝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cn 116 电子信箱:services@gf-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嘚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全指醫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資格批件、营业执照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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