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识别按照什么识别

  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识别是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检测、评价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但是对于“识别后的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是否嘟必须检测”这一问题也一直是争论不休。

  在GBZ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值》里面有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评价一个劳动者的累计接触量(只MAC物质例外)。PC-TWA限值的物质是基于每周5天每天8小时40年的接触。这个标准里只有不到400个有害因素

  每个被识别的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对人体的毒害性,绝大多数都存在一个剂量效应关系也就是说,要导致目前医学能观察到的损害需要接触一定的累积量。当然致敏、致癌的有害因素例外

  还有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推荐的化学品管理工具,一些主流国家与组织提絀的风险评估方法不外乎三个因素,也就是一个有害因素诱发职业病有三个条件一是有害因素必须有一定的有害性,二是进入人体必須达到一定的量三是存在损害人体的可能性。那些工具里提出的“大量”是哪些情形呢一次用量以桶或吨计才算“大量”。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不是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的依据都必须检测”的提法了。比如偶尔一个月一两次短时间的检维修电焊比如每天只接触数十分钟的非高毒物品目录物质或高风险物质,比如某些工作场所干干净净从来就没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害因素比如那些加投料取样时本来就无法检测的物质等等,就没必要设置检测了

  当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说明其危害性提醒用人单位做好個人防护。比如偶尔的户外电焊作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满足电焊危害防护的个人防护用品。比如在短时间调配溶剂时做好通風与个人防护。再比如提醒企业加强劳动者,以便及早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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