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刚挖出的乌木图片去哪里啦?

海南村民挖出千年乌木 政府收走欲雕成佛像(图)
来源:贵阳网
作者:王渝
被发现的“乌木”。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渝摄
  南国都市报4月1日讯文昌市会文镇挖出“奇木”。4月1日,记者从当地政府获悉,经过鉴定,这根直径1.38米、长8米、重达5吨的巨大“奇木”,树龄在930年,属非洲桃心木。不过,挖出的“奇木”是否真的是乌木,还需专家进一步鉴定。目前,这根“乌木”已被会文镇政府运走并保管,政府与发现“乌木”的村民已达成协议,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村民参照树干价值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针对这根“奇木”,该镇政府欲请来专家雕刻成佛像,作为纪念佛珠产业。
  村民发现“奇木”
  去年12月17日下午,会文镇村民林常兴、黄宏剑等4位村民骑着摩托车来到会文镇政府反映,称近日他们在会文镇湖丰村委会十八行村段河道地下中挖掘出一根巨大的古树干,怀疑是乌木(又称阴沉木),需要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及保护。
  林常兴告诉记者,他在当地从事根雕、木质家具等生意,因此对木材特别敏感。去年,10月份左右,他和几位朋友来到十八行村附近一条河沟里摸鱼,结果发现水下泥土中埋藏着一根巨大的“奇木”。
  “感觉木材保存的很好,就打算打捞上来做个功夫茶具。”林常兴说,让他没想到是,这根木材非常大,埋在水底的淤泥里很深,他和朋友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耗时近两个月才将这根古树干打捞上岸。
  听说有村民打捞出古树干,这引来许多群众的关注,大伙儿纷纷前去观看,期间一些村民表示这极有可能是一根上千年的乌木,“村民提醒这是国家文物,要赶紧汇报。”林常兴说,于是他和3个朋友便连忙赶往政府反映。
  “当初花了几万元进行打捞,现在政府补偿了,我相信等鉴定结果出来后,政府一定为给我们奖励的。”林常兴笑着说。
  树龄930年
  4月1日,在会文镇政府大院内,这根巨大的古树干被政府精心地呵护着。
  “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该镇政府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工作人员会定期的对古树干上浇水,防止开裂。记者看到,这根巨大的古树干被一层稻草严实地包裹着,并且外面还有一层黑色网布遮盖,为了存放古木,政府还专门找来栅栏将其围住,防止陌生人靠近。
  据该负责人介绍,自从古木被移送到政府大院后,当地政府取样送到了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这根古木树龄在930年,树种是非洲桃心木。不过,古木是否真的是乌木,目前还没有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要求截一部分树干,这样容易破坏了古木,因此现在还没有鉴定。”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这根古树木最少埋藏地下也有600年,“十八行村有近600年的历史,可以肯定的是还没村庄的时候,古树已经埋在地下了。”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时间还需要进行鉴定。
  欲雕刻成佛像
  自佛教传入会文之后,珠子的制作增添了佛教文化的元素,佛珠加工技术在会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会珠”源源不断销往东南亚国家和国内市场,“佛珠之乡”声名鹊起。
  今年来,会文佛珠产业如井喷般发展,有规模生产企业50多家,家庭作坊有近700多家,集机工分销为一体的“前店后厂”已经成为会文佛珠产业特色。
  该负责人说,因为会文镇的特色和文化,因此,镇政府打算将这根古树木雕刻成佛像。“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表示愿意出资赞助,请来有名的雕刻大师进行雕刻。”该负责人说,雕刻好的佛像将被政府保管起来,以此来作为会文佛珠产业的“地标”产物。
  新闻加点料:
  乌木权属争议
  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的是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忧虑。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
  乌木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乌木之争需要法律给个说法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律师: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依法归公民所有
  面对接二连三官民争夺乌木、"权属"难以划分的尴尬局面,司法界有关人士已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定纷止争。
  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发生乌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始终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据什邡"乌木官司"被告方代理律师刘锋介绍,乌木这一特定物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动植物化石、矿产已有基本的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乌木属于《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物权法》第116条规定的天然孳息。为此,他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律师建议书中表示,乌木系树木与土地结合产生出具有新的自然属性的另一物,并未被人占有取得过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埋藏物,应属于天然孳息,依法归公民所有。他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乌木交易利益链调查:几经倒手价格翻4倍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城建等石材需求猛增,四川岷江流域的沙场日益增多,其河床下2~10米深处偶有珍稀乌木被挖出来,因乌木素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市场被持续爆炒。
  到目前,乌木炒作潮已经发展到堪称"疯狂"的地步,之前发生的四川彭州超千万元"天价"乌木事件,仅是将疯狂的乌木交易市场撕开了一条裂缝,其焦点人物吴高亮向当地政府索要的400万元奖励,至今仍悬在空中。
  据保守估计,仅邛崃市一地,年乌木交易额已达三四千万元,实际数字可能更大,若加上乐山、彭州等四川其他地区的乌木交易额,这个数字可能上亿元。一根乌木从沙场时1立方米4万元,转手能翻2倍;若再贩卖到外地市场,将是原来的4倍价;要是制成家具,则"天价"就更是频频出现了&&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杨少杰)
原标题:海南村民挖出千年乌木 政府收走欲雕成佛像(图)
&&&&&&</div
社区热帖推荐
旅途看的不只是风景……[]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在长春市,一家鱼庄正在装修外墙,墙上挂满了“鱼”。
作为家中的独生女,父母虽不舍,但依然支持她的决定。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6月28日,广东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木头刚从江底捞出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说他“倒卖古木”,警方根据报警线索,暂扣了林先生捞出来的这批木头。
  林先生是惠州市惠东区人,平时就爱倒腾木材。去年年底,他听说,有渔民在东江惠城芦洲段打渔时,渔网总是被割破,这引起了林先生的好奇心。
  经过勘察,林先生等人认为江底可能有乌木。因此,林先生与人合伙出资,雇渔船和吊机等设备,从今年年初开始,陆续将疑似乌木的木头从江底打捞上来。林先生他们陆陆续续从江底共打捞起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这木头刚捞上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了。
  惠城区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出于办案的需要,警方将林先生打捞上来的44根木头进行了暂扣。
  乌木为什么那么值钱?
  阴沉木,是因各种自然原因埋进陆地上的沉积物中、发生一定程度的炭化的木材。木材之所以会炭化,是因为在沉积环境中,作为木材主要化学成分的纤维素和木质素因高压分解,其中的氢氧元素以水的形式逸失,碳元素的分量自然就增加了。当然,木材炭化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纤维素和木质素不是一下子就变成炭的,中间会形成许多复杂的过渡产物(如腐殖质等)。不过这些中间产物大多是深色的,所以阴沉木的色泽往往是黝黑黝黑的。
  四川盆地之所以多出阴沉木,是因为其地质环境有利于木材的掩埋。在距今1.4亿年前的侏罗纪末期,发生了著名的“燕山运动”。太平洋板块向西碰撞亚洲板块,结果把亚洲板块撞出了许多褶皱,像是车祸后发生变形的车壳。四川盆地就是这个变形车壳中凹陷的地分,东部的巫山山脉则是隆起的部分。从此以后,滑坡、泥石流之类地质灾害就成了四川盆地的家常便饭。滑坡一旦发生,上面的森林也不免要跟着遭殃,最终被掩埋在盆地底部的滚滚激流下面,一层层地沉积起来。可以设想,再过几千万年,所有埋葬在地底的木材都会变成煤炭,那时候四川盆地也许会成为一个大煤田!
  在科学上如此简单明了的事情,一旦沾了文化的边,就变复杂了。比如说,“阴沉木”这个名字就容易让人误解,以为它放在水里可下沉,其实不然。在商品材里面,比重大于水的可谓寥寥无几,而且都是产自热带的大乔木(如紫檀、黄檀之类),四川盆地是绝无出产的。在四川盆地出产的阴沉木主要属于柏、杉、楠、埂⒎阊睿ㄋ酌榱┑仁髦郑堑哪静谋戎囟夹∮谒词贡涑梢醭聊荆不姑挥写锏娇梢栽谒邢鲁恋牡夭健S直热缢担ㄓ逡淮芤醭聊窘小拔谀尽保幸焕嗖苑侵藓投涎恰⒀丈诤诘暮炷灸静囊步小拔谀尽保侗静莞倌俊坊辜窃睾笳呖梢匀胍S腥艘源宋谀疚宋谀荆材米湃ト胍峁闪诵啊
  由于阴沉木掘自地底,又有着神秘的黝黑色彩,人们难免会对它产生种种幻想,比如把它当成“辟邪之物”。据说阴沉木从明清以降就是最名贵的棺木材料。从材质上讲,阴沉木在埋藏的过程中容易因压力变形,而成为各种古怪的扭曲状,所以它并不适合做家具。除了利用其扭曲的纹理做成工艺品外,也许做棺木就是它最适宜、最符合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用途了。然而,且不说在今天人口众多的中国,用棺木土葬已经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风俗,对这样一种来自地底、最终不过是复归地底的东西,又何苦如此炒作呢?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放眼世界的广州生活杂志。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更多频道内容在这里查看
爱奇艺用户将能永久保存播放记录
过滤短视频
暂无长视频(电视剧、纪录片、动漫、综艺、电影)播放记录,
使用您的微博帐号登录,即刻尊享微博用户专属服务。
使用您的QQ帐号登录,即刻尊享QQ用户专属服务。
使用您的人人帐号登录,即刻尊享人人用户专属服务。
按住视频可进行拖动
把视频贴到Blog或BBS
当前浏览器仅支持手动复制代码
视频地址:
flash地址:
html代码:
通用代码:
通用代码可同时支持电脑和移动设备的分享播放
收藏成功,可进入查看所有收藏列表
方式1:用手机看
用爱奇艺APP或微信扫一扫,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湖北村民挖出大量乌木 最大一棵长25米
方式2:一键下载至手机
限爱奇艺安卓6.0以上版本
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爱奇艺移动APP
其他安装方式:手机浏览器输入短链接http://71.am/164eL4
下载安装包到本机:&&
设备搜寻中...
请确保您要连接的设备(仅限安卓)登录了同一爱奇艺账号 且安装并开启不低于V6.0以上版本的爱奇艺客户端
连接失败!
请确保您要连接的设备(仅限安卓)登录了同一爱奇艺账号 且安装并开启不低于V6.0以上版本的爱奇艺客户端
部安卓(Android)设备,请点击进行选择
请您在手机端下载爱奇艺移动APP(仅支持安卓客户端)
使用微信扫一扫,下载爱奇艺移动APP
其他安装方式:手机浏览器输入短链接http://71.am/164eL4
下载安装包到本机:&&
爱奇艺云推送
请您在手机端登录爱奇艺移动APP(仅支持安卓客户端)
使用微信扫一扫,下载爱奇艺移动APP
180秒后更新
打开爱奇艺移动APP,点击“我的-扫一扫”,扫描左侧二维码进行登录
没有安装爱奇艺视频最新客户端?
爸爸去哪儿2游戏 立即参与
湖北村民挖出大量乌木 最大一棵长25米
播放量数据:
你可能还想订阅他们:
&正在加载...
您使用浏览器不支持直接复制的功能,建议您使用Ctrl+C或右键全选进行地址复制
安装爱奇艺视频客户端,
马上开始为您下载本片
5秒后自动消失
&li data-elem="tabtitle" data-seq="{{seq}}"&
&a href="javascript:void(0);"&
&span>{{start}}-{{end}}&/span&
&li data-downloadSelect-elem="item" data-downloadSelect-selected="false" data-downloadSelect-tvid="{{tvid}}"&
&a href="javascript:void(0);"&{{pd}}&/a&
选择您要下载的《》剧集:
色情低俗内容
血腥暴力内容
广告或欺诈内容
侵犯了我的权力
还可以输入300字
您使用浏览器不支持直接复制的功能,建议您使用Ctrl+C或右键全选进行地址复制网友争议:挖出的乌木到底归谁_评论分析_新浪收藏_新浪网
网友争议:挖出的乌木到底归谁
暂扣在南泉派出所里的“乌木”。
  四川德阳什邡南泉镇村民林凤霞日前在自家责任田里挖出三根巨型疑似“乌木”,其中一根有差不多十米长,直径一米多。正要转运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到,将已装上拖拉机的一大块“乌木”暂扣,并运往当地派出所。村民质疑,在自家农田里挖出“乌木”,凭什么扣留,扣留的依据是什么?镇政府回应称:“林家只是承包责任人,只有30年的权限,这个"乌木"在地下至少埋了几百年,不应该是林家的。”认为“乌木”是国家所有,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25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目前,这三根“乌木”是否是真的乌木,还需要专家和专业机构的鉴定。
  “乌木”到底归谁所有?成为网友争论的焦点。截至今天,已有近10万人参与讨论。
  据悉,乌木有着“植物木乃伊”之称,分布于四川盆地,是由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2000多年至4万年之间。四川民间流传着“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的说法。
  据华西都市报
  网友热议
  交锋】
  人民党员好公仆:资源都是属于国有,百姓不能私自侵占。
  tankou微博达人:根据民法,还真是国家所有,不过应该给予适当奖励。
  海水微凉:自家责任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就是挖土卖都是不可以的。
  网易网友:照这样市场上的和田玉都应该是国有的了?
  手机网友:那干吗挖煤、采油,这玩意儿在地底下都几千万年了。
  九五用六:物权法怎么说?
  嘉定116.236:这是抢劫吗?
  西门关人:与民争利,寸步不让。
  邹晓陶微博达人:关键是乌木的真正去向,获利的是谁?
  源自蒸湘:宪法、资源法都没有规定乌木究竟归谁所有,那就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昆明手机网友:英国人挖到恐龙化石政府花180万英镑收购,钱归个人。
  调侃】
  大傻亚历山大大家别再黑他: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zhang531110:政府要这何用?换猪蹄换酒钱?
  5952:这话是为以后征收空气呼吸税做准备吗……  ForAmy:如果不是乌木,是不是还得赔运输费啊……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电话:010-&&|&&&&|&&  像这类个别案例的处理,我认为还得依据国情民俗,不能盲目照搬外国法条。外国的私有化法律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相应法理法条非常完善,民俗乡情也有相应的土壤,处理起来会比较容易。而我们国家的国情民俗与他们不一样,完全照搬外国法律很难适用。在乌木归属问题上,我更加赞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的观点,他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是“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通济镇政府其实也作出了一些让步,镇党委书记曾向吴高亮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我觉得这样做已经可以了,是不是面对天价乌木,私欲膨胀的人不甘心一夜暴富的美梦破灭,才要发起诉讼?还有那些喊着乌木应该归个人私有的围观者,是不是也想有一天自己也能碰到一块稀世宝藏而一夜暴富?  还是让天价乌木归国家所有好,建一个展览馆的作用胜过多出一两个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成富翁的人。  采蘑菇也归国家所有?  皇甫黄(自由职业者)  自家门口挖出天价乌木却被充了公,还被人耻笑为贪欲膨胀,吴高亮真够冤的。  我国《物权法》第五章第49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的,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而乌木这个植物恰好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这些乌木不应该是国家的,而应该是吴高亮个人的。  然而镇政府在强行将乌木充公时,引用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谁能证明这些乌木是谁埋的?很明显,它是大自然造就的,并非埋藏物。  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所以,这些乌木的处置也同样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既然这些法律都不适用此案,那么这些乌木就应该属于发现者吴高亮个人。  面对天价乌木,有人不顾法理,主张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动物植物都属于国家的,这真让人笑掉大牙。难怪一位法学家会打趣说,小姑娘采的蘑菇也归国家所有?  你还别说,前几天新闻报道说,某省已经规定风和太阳能都归国家所有,当时着实让很多老百姓大吃一惊,有些耄耋老人都直晃头,说自己都快入土了才知道这个理。这事一晃而过了,可我总惦记着,那个地方的老百姓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出门晒太阳会被收钱吗?风大了,把人刮伤了,国家会赔钱吗?小时候就会唱:“采蘑菇的小姑娘,背着一个大竹筐”,按照“都属国家说”,这采蘑菇的小姑娘还真有盗窃嫌疑呀。  其实,国是千万家,这个理大家都懂,用不着出这些讲不清的条文折磨众人脑神经。吴高亮发现了乌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话,就判给他好了,不过国家应该出台得利补偿规定,让得利者为社会多作些贡献,这样做强过把发现物硬性充公,更强过费尽脑汁地编制风和太阳都属于国家的这类规定。  到底归谁应由国家法律判定  张晓婕(大学生)  关于乌木的归属其实是场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地方政府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一样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之处。  在民事纠纷中,公家与私人是平等的,政府不能动用公权力去“强夺乌木”,发生争议的物权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定。  然而,当地镇政府俨然又当裁判又当选手。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警力阻止吴高亮而自己强行挖掘。镇政府的行为实在是对公权力的疯狂滥用。他们自我授权,又当原告,又当法官,动用警察、城管强行“执法”,在这种一头独大的民事纠纷案中,很难看出公平和法治。好在吴高亮理智地停止了挖掘,任由镇政府“公挖滥采”。我支持他选择法律诉讼的解决途径,这说明,我们的公民个体有时候法制观念比一些政府部门还强。  “先占先得”法理应被重视  木全(媒体评论员)  乌木之争愈演愈烈,吴高亮一直在用法律为自己维权,他不仅搬出《物权法》为自己据理力争,还强调此案应适用“先占先得”法理。吴高亮说,没有规定属国家的野生植物资源应该先占先得,就像捡垃圾箱里的塑料瓶子一样,应该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吴高亮忽视了一个现实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规定“先占先得”,尽管这是个普遍法理。  乌木之争中,一些法学专家重新谈论起“先占先得”法理。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先占”原则:无主不动产归国家所有;无主动产则“先占先得”。一些法学专家分析了2007年制定的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其原因在于,一是担心“先占”制度危害了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二是担心“先占”制度危害了我国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的原则;三是认为“先占”制度是早期原始社会的取得财物方式,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适合了。可以说,当时的《物权法》回避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制度。一位学者解释说,“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物权法最终没有涉及。  其实,“先占先得”法理如果运用适当,会有利于解决乌木之争这类民间权属问题,也会对解决社会公共财物的分割等问题有所帮助。  英国1996年颁布的《财宝法案》规定,探宝者必须首先征得地主的同意方能下地探宝。任何有价值或有意义的发现必须在14天内上报。如果确认是宝藏,博物馆作价收购。任何得款,由发现者和发现地的地主对半平分。任何隐瞒不报者可以被处以三个月的监禁或罚款。2009年,探宝人赫伯特在英格兰斯塔福德郡的一家私人农场发现了迄今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鲁·撒克逊黄金制品文物群。包括至少650件金制品,总重大约5公斤,还有530件银制品。这批宝藏由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估值,然后出售给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舆论普遍认为,这样做既保证了珍宝能被完好保存,又给予了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公平的报酬,也鼓励了人们向国家报告宝物的积极性。  此次“乌木之争”虽硝烟未尽,但我们已经惊喜地看到,一些法学家已经开始对国家法律规范重新思索,有些人提出对所有权的争论其实是在给立法机关提醒,在《物权法》中应增加“先占制度”,这对确保物尽其用,保护发现人权利有重要意义,对保护日益被侵害的国有资源也具有重要意义。  “公有”背后到底是谁有  高景华(社区工作者)  乌木之争看上去是个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但仔细想想,这公有两个字后面大有文章,如果真的是国家所有了还好说,只怕在公有的背后,是放大了的私有。  在一些管理部门工作者的头脑中,当工作与个人权属发生矛盾时,他们会习惯地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代表,常会举起“公有”的大旗,而实际上他们争来的只是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利益,“公有”往往变成了“县有”,“镇有”、“部门有”,国家和公共利益就这么被野蛮地代表了。可到底这些被宣布成了“公有”的物质有没有被社会公民所共同享受呢?这些收益到底有没有被用之于民呢?这很值得思索。  乌木之争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可以借此厘清公与私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分界、公权与私权到底可以怎样对话和博弈、国家利益到底应该被怎样捍卫、公有与放大了的私有到底有怎样的区别。这或许比弄清乌木到底应该归谁更有意义,因为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碰到天价乌木,但我们每个人今后都会碰到公与私的权利纷争。  乌木之争催逼法律走向健全  崔冰(法律工作者)  时光荏苒,世事难料。昔日民间用蜂窝煤就可以自由交换的乌木,由于消耗过多愈发稀缺,导致身价大幅飙升,遂引发了今日的彭州乌木权属的纷争。尽管事件暂以乌木收归国有,发现者获得奖金而落定,但是,当事人的主张和社会各方的言说,让我们充分见证了公众法律意识、权利观念的觉醒,领略了诸多不乏理性而富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这些必将会为立法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法治社会。从公众以往对抢黄灯、私看黄碟等涉法事件的激辩来看,其结果无一不催逼法律日益走向完善和健全。  从法理上说,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千世界矛盾纷纭,囿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只能将那些普遍性矛盾纳入法条予以考量和规范,而对于那些特殊性矛盾只能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出发酌情参照处理。因此,大凡成文法难免会留下种种局限性,期冀法律的调整毫无疏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对照本案,从乌木的成因上看,它是在地质作用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作为自然界变化的结果,乌木显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多倾向于归类矿物质或者化石的范畴。因此,以《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来主张权利并不适当。而《宪法》、《物权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可是,由于在矿产资源目录里并没有收录乌木,以此来主张权利也不能令人信服,还有其他的法律依据都显得牵强。  事实上,再精密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囊括未来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也正是在遭遇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后,才逐渐得以日臻完善的。围绕法律规定的空白给千年乌木带来的权属之争,当务之急还是要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及时出台权威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析事明理来定分止争,引导舆论,以消除行政部门自说自话、与民争利之嫌,从而更好地维护发现者、发掘者的利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达到多赢的目的。  法制社会绝不是“谁先占有就归谁”的丛林社会,“一民之轨,莫如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在适用法律上绝不可以出现多重标准。西方国家很早就通过法律赋予了对遗留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发现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明确了奖金应占总值的比例。我们的相关法律也应当适时启动修订程序或司法解释,弥补法条欠缺严谨或语焉不详所留下的漏洞,明确受益人理应付出的补偿标准,不要让权利再借机相互掐架了。只有让法律与时俱进,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类似的宝物所有权纠纷才能真正走出我们的视野。来源大连日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民挖出25米长乌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