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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期刊推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养血生发胶囊等6个含何首乌中药口服制剂说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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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养血生发胶囊等6个含何首乌中药口服制剂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评价结果,决定将养血生发胶囊、首乌丸、首乌片、首乌延寿片及首乌延寿颗粒等5个含何首乌的非处方药品种转为处方药管理,并对上述5个品种及白蚀丸的说明书进行修订(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1.养血生发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2.首乌丸说明书修订要求     3.首乌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4.首乌延寿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5.首乌延寿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     6.白蚀丸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日 附件1              养血生发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消化系统:恶心、呕吐、厌食、食欲不振、口干、口苦、腹痛、腹泻、腹胀、胃痛、胃胀、胃不适、反酸、胃灼热感、便秘、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表现,转氨酶升高等肝生化指标异常。  2.皮肤及其附件:皮疹、瘙痒、面红。  3.全身性:乏力、发热。  4.心血管系统:胸闷、血压升高、潮红、心悸。  5.精神神经系统:头晕、头痛、失眠。  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1.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不宜使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服药期间应注意监测肝生化指标,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或原有肝生化检查异常、肝损伤临床症状加重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2.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不超剂量、长期连续服用。  3.老年人及肝生化指标异常、有肝病史者慎用。  4.哺乳妇女服药期间应选择停止哺乳或停止使用本品。  5.目前尚无系统的儿童用药安全性研究资料,儿童应慎用。  6.已知有本品或其组方药物肝损伤家族史的患者慎用。  7.应避免与其他有肝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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