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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丁香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宿迁丁香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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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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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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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后年检年度 :
宿迁市宿城区新宿中花园1-1门面
经营业务范围 :
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家具、数码产品、打印机耗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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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泡菜制作方法 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韩国的泡菜,韩国的泡菜世界知名,基本上成了韩国的招牌。 韩国泡菜的韩国语读音:“听其” 配料:大白菜 蒜 盐 鱼露 辣椒粉 糖 注意:鱼露是最必不可少的东西,也是为什么中国的酸辣泡菜和韩国泡菜最不同的地方,在韩国几乎家家自己做鱼露,中国人不吃这个东西,不过在大的超市里面有卖的,大约8-10元一瓶,多半是泰国的鱼露。鱼露 调味品,俗名“臊汤”,是潮汕地区独有的调味酱汁。清代中叶始创於澄海县。 主要原料为生鱼和食盐。先将生鱼拌入食盐腌制,经1年以上(时间越长越好),鱼 料已腐化,加入盐水进行水浴保温约15天,再经过1个星期浸渍,滤过渣质便成色呈赭红 色的味道鲜美香醇的清汁,即是鱼露。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氨基酸。闽南、舆梅、潮汕、 港澳等地区的居民及东南亚各国的华侨都喜欢使用鱼露调味。 20世纪80年代以来还销往 美国。 烹鱼剩下的鱼头、鱼刺千万可别随手扔了,把这些“下脚”细细地剁成小块,与生姜丝、蒜末、清水一起入锅煮20分钟。过滤去渣,再入锅中,加酱油、冰糖、黄酒,小火烧开,加味精出锅,入瓦钵内,加盖,凉后即成随用随取的鱼露。烧、爆、炒、焖、蒸、拌等均佳。 鱼露 英文名: Thai fish sauce 说明: 鱼露,又叫做味露,是南洋料理中最常用的调味料,是用海鱼加盐发酵蒸馏而来,闻到时,会觉得腥味很重,不过等到入口后,又觉得爽口无比。一般来说,会应用在海鲜、沙拉或是菜肴烹煮上。烹煮时只要加入一点点就可以了,因为鱼露的味道比较咸,不要一次放太多,可以边放边试味道。在南洋料理中是不使用盐及味精的,都以鱼露来替代,用鱼露调味,也会让菜肴多一份海鲜的鲜美滋味。 步骤: 第一步:买5斤大白菜,分成一片一片的,用适量的盐腌起来,放大约15-24小时,白菜萎缩了以后最初步的的材料就好了。 第二步:找一个能翻得转的大锅,把蒜磨细(多一点,五斤大白菜大约3两蒜),辣椒粉(根据自己口味而定),然后放糖,鱼露(就像放酱油那样多),根据自己的口味还可以再放一些盐。把这些调料放在一起掺和搅和,就像和饺子馅一下就可以了。 第三步:发酵 发酵要密封,发酵的时间视温度而定,一般春天4-5天,夏天3天,冬天就需要一个星期了 第四步:品尝美味的佳肴,注意的是请不要放得太久,建议单身的朋友做好以后一定要与朋友一起分享,要不然一个人吃不完放坏了就可惜了。 寿司的材料 寿司必须的材料是米饭。正宗日式寿司用的是肥小而稍带甜味的日本珍珠米。米饭煮熟后,加入适量的寿司醋、糖、盐等调味,待降温后才用来制作寿司。 寿司的配比 寿司的配比指的是煮寿司饭时米和水的比例,调制寿司醋时盐、糖、醋的比例,以及调制寿司饭时醋和饭的比例。 寿司的佐味料 正宗的寿司可以有酸、甜、苦、辣、咸等多种风味。因此,吃寿司时,应根据寿司的种类来搭配佐味料。 寿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饭团式,一种是卷。当然还有刺身(也就是大家说得生鱼片,这个东东很讲究刀工,和鱼的新鲜度。) 饭团式: 鱼的做法 这个最简单,把鱼片成2.5厘米宽,5-6厘米长的片,片的是时候要斜片。然后做个2*2*4.5大小的长方体饭团,鱼片中间点一点绿芥末,然后把饭团扣上,翻过来放到盘中,整形。 蔬菜,蟹肉棒,鸡蛋的做法,饭团是一样的做法,唯一不同的是上边要绑上一条紫菜,这样牢固些,好吃好拿。 卷: 一般在商店里可以买到做寿司的专用紫菜片,个人感觉,要想买到很好的日本紫菜很难,其实很多韩国紫菜很好,价格也便宜些。 一般一代10个,可以做20个卷,每个卷可一切成6块,也就是说一袋紫菜可以做20种不同的寿司,一共120个小块。 卷式紫菜,还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外卷 , 一种是内卷(饭在里边,紫菜在外边) 外卷的做法: 紫菜一张,对折分成两片。取其中半片,仔细看看,紫菜分正反面,光滑的一面朝下,在粗糙的一面上均匀的涂上米,米的用量:手攥一个比手心略小的饭团,放在紫菜的中央,从里往外,从中间向两边推开。手如果觉得粘,可以沾些清水润手。 整张紫菜铺满米饭后,中间散些白芝麻,然后把紫菜翻过来,中间涂上一点绿芥末,然后放上自己喜欢的东西,现在开始卷了。拿起长的下边向中间卷,然后再卷一下就好了。 内卷: 和外卷不一样的,要用个竹帘子,不用的话,也可以,就是寿司的形状不是太好,而且容易散。 半张紫菜放到竹帘的下方部位,还是光滑的面向下,然后手里攥个比手心小1/3的饭团,放入紫菜的中间,也是,慢慢的把米向外推,但是这次不要把米涂满整个紫菜,上边留下2公分,下边留下1公分。然后涂芥末,放你喜欢吃的东西(不要多)。卷的时候,把紫菜拉到和竹帘的下边对齐,然后向中间卷,把下边的竹帘放开,在带着竹帘卷一下,就好了! 寿司用料: 鱼: 有新鲜的生鱼固然好,没有怎么办呢?在餐馆的时候,有的时候鱼不能生吃了,也可以做熟了吃,我自己比较喜欢吃熟鱼,味道浓些。比如三纹鱼,可以用点盐,和蒜煎熟,然后切成小条放到寿司卷里,或是直接煮熟,加上沙拉酱,放到寿司里。 还有蟹肉棒,这个东东是用鱼肉做的,并不是真正的蟹肉,味道也很好,而且是熟的,包起来就可以吃了。 还有虾煮熟,加上沙拉酱,包起来也很好吃 蔬菜: 黄瓜,牛油果,还有鸡蛋, 蘑菇,香菇,香菇,我们那里做听好吃的,我喜欢,做法: 香菇用水泡软,然后用泡香菇的水煮香菇,加酱油,糖,和酒调味到,煮熟就可以了,味道有点甜最好,因为吃的时候要沾酱油。 吃的时候的配料: 日本泡姜,绿芥末,日本酱油(中国酱油味道有些重,要少放) 饭,千万不要压,要慢慢的推,放上自己喜欢的东东,这个时候要压紧,上边的竹帘放开,再卷一下,就可以了。
各种塑料瓶装饮料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盛过饮料的空瓶也“情有独钟”,拿来盛装酒、醋、酱油等调味品。倘若短时间内(通常不超过1 周)装一下也未尝不可,若反复使用,将危害人体健康。塑料制品遇到酸剂等就会慢慢释放出有毒物质,危害人体并且不易被人们发觉,所以绝对不能长期使用。而饮料瓶多数是塑料制品,主要是由聚乙烯或聚丙烯等材料并添加了多种有机溶剂后制成的。聚乙烯、聚丙烯这两种材料无毒无味,用来灌装饮料等对人体很安全。但聚乙烯一旦受高温或是酸性腐蚀就会慢慢溶解,并释放出有机溶剂,就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如果长期贮存酒、醋类等脂溶性有机物,则会发生化学反应。长期食用被乙烯污染的食物,会使人头晕、头痛、恶心、食欲减退、记忆力下降等,严重者还可导致贫血。还有,用饮料瓶盛装酒、醋等,瓶子会受到氧气、紫外线等作用而老化,释放出更多的乙烯单体,使长期存放于瓶内的酒、醋等变质变味。另外,您在购买塑料餐具时,应当挑选商品上带有PE(聚乙烯)或PP(聚丙烯)标注、装饰图案少、无色无味、表面光洁的塑料制品。
百科名片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目录[显示]概念劳动立法简史劳 动 法全文相关法规
  [编辑本段]概念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编辑本段]劳动立法简史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出现及工人运动的声势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制定了《劳工法》。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德国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国于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官员走穴“走穴”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演艺界出现的新名词。所谓“走穴”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走穴”是指“演员为了捞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显然,“走穴”是一种无纪律的谋利行为,早已为公众所诟病。 目录[显示]释义走穴的起源文艺界走穴主持人走穴明星夜店走穴官员走穴医生走穴教师走穴
  走穴拼音:zǒuxué[编辑本段]释义  (1).指临时拼凑演员,名义上由一个或几个单位主办,而实际上由某几个人组织的文艺演出。《人民日报》:“这样的文艺晚会都对外标明一个或几个主办单位。实际上,晚会大多是由某几个人组织的。人们把这样的文艺演出称为‘走穴’,把‘走穴’的组织者称为‘穴头’。”  (2).谓参加这种演出。《新民晚报》:“今天,一些影星、舞星、歌星,包括节目主持星等等群星,也到下面‘走穴’,也可能站在‘野台子’上热闹一番。然而,人们不无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光彩往往被过重的市侩气熏黑了。”[编辑本段]走穴的起源  “走穴”一词最早出现在相声艺术行业,对于那些长期在某一个地方表演的人,比如茶馆,对这种地方称之为穴眼,每一个艺人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穴眼,而在不同穴眼中走动的人就称之为走穴。“走穴”一般称为“走学”或“私演私分”,一般由经纪人(穴头)根据演出地点观众的口味,串联一批一专多能中等水平演员和演奏员组成小分队,到一些城镇进行短期巡回演出,所得利润不上交国家而在参与者之间分酬。  “穴头”起着演员和观众之间的中介作用。走穴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掌握演出市场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合理地利用演出资源,促进艺术生产和观众需求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没有很好的演出计划、编制预算,演职员私演私分、偷税漏税,穴头索要高价、牟取暴利,演出质量差等消极因素。走穴因未经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经营的营业性演出,属非法行为。为了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中国文化部已对营业性组台(团)的演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走穴”一词出现之后,现已引入各个行业进行运用,如医生、教授、节目主持人、画家、官员等等避开单位工作,运用自己技能到外面赚外块,也称为“走穴”。[编辑本段]文艺界走穴  自从中央电视台第一次搞了个春节联欢晚会后,每逢什么喜庆节日的,各地都少不了搞个晚会的。各地方的文艺晚会办多了,需要的文艺表演人员也多。而刚开始搞晚会那一阵子,文艺表演团体不多,人员也有限。而且,那时,还是吃大锅饭的体制,文艺表演人员都是有单位的。一些晚会的组织者,不可能把整个的文艺单位拉过来搞台晚会,所以就打起了一些演员,特别是名角的主意,唱两首歌多少钱,一拍即合。那时节,名角们可忙了,赶完一个场马上又赶下一个场。这就是走穴了,又叫赚外快,广东人管这个叫“炒更”。[编辑本段]主持人走穴  央视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即“走穴”,一般出自两个理由,一是做公益事业,而这要事先申报给中央电视台里;二是配合央视的广告部门,这样的活动一般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央视名嘴被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后,他们所得的出场费都是由央视直接向活动主办方收取的,并不是把出场费全部给主持人本人,而名嘴们也并不是以“提成”的方式取得奖励,一般情况下,会以奖金的形式,对出场的主持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李咏在2005年以18万元高居主持人出场费榜首,朱军12万元、王小丫12万元、崔永元12万元紧随其后。央视相关人士主持人走穴称,事实上,李咏、朱军、王小丫的品牌价值很高,曾经有人称李咏品牌价值过亿,假使他们出去“走穴”,每次的出场费也绝对不只十几万元。也就是说,像李咏级别的名嘴,出场费都应超过20万元。地方台的主持人在参加社会活动时受到的限制较少,他们获得的出场费一般也不是直接由他们所在的电视台收取。如果不是电视台指派参加的商业活动,出场费就归本人所有,自行缴税。[编辑本段]明星夜店走穴  在很多迪斯科和酒吧以及夜总会里,越来越多的明星前来在现场为酒客们表演,并且进行一些互动活动,往日可望不可及的明星们,居然可以手执洋酒拍卖,还可以当场勾肩搭背地合影,自然成为夜店们不二的宣传噱头。虽然此类走穴活动并不“光彩”,但事实上,只要出得起价格,大部分明星都会接受这种演出。一些明星夜店走穴价格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艺人走夜店在台湾和香港几乎都是没有底线的,所有的大牌,只要有钱都能请过来。比如周华健、林俊杰这类档次的艺人价格大概都在30多万,不时还有演出。一般人们都觉得在夜店演出的主力明星都是那些人气在下滑的艺人,其中就包括刚刚去世的龙方,尽管曾经是一代“奸雄”,但后来演艺事业发展不顺利,只好走夜场赚钱。温碧霞、李丽珍、钟淑惠这些曾经的艳星如今只剩下名气,韶华已逝,所以经常能在夜店看到她们,价位都在几万元。  原则上港台艺人都接受夜店演出,大陆艺人则受经纪公司约束,只要稍微“洁身自好”的艺人都会拒绝这样的活动。吴奇隆到内地发展以后也拒绝了夜店演出,但同档次的黄圣依则会以20多万的价格接受,爱戴和阿朵等人也都是靠夜店演出来捞金,所以特别欢迎这样的邀约。[编辑本段]官员走穴  尽管官员走穴已经成了“公开”的“潜规则”,但还是让老百姓大吃一惊:过去只听说歌星、影星出席各类商业活动,名气越大,出场费越高。而现在一些政府官员参加商业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出席企业的新产品发布会、庆典、剪彩、揭幕、首发式等商业活动,一般都有出场费可拿,这是所谓的“潜规则”,或者说是公开的秘密。  2008年6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调查网对全国31个省、区、市10176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8.2%的人经常看到或者听说官员参加商业活动,47.7%的人认为官员不应该参加商业活动,72.0%的人认为官员参加商业活动不应该收取出场费。  商人只用了一个打着“辛苦费”招牌的红包就盗用了政府的信誉,抬高了企业的知名度,甚至在日后的竞争中有了一张“王牌”。而对于这些热衷于走穴的官员来说,自己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种活动,拿个“辛苦费”也是应当,况且数额不大,拿得更是心安理得。殊不知,多少的官员就是在这种心安理得中滑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禁止官员出席类似活动的相关政策,但是官员走穴现象并未见减少,反倒有春风吹又生之势,造成的影响如网友所言:官员拿了出场费舒心,商家赚了开心,群众看了寒心。   要确保官员活动“商业性不涉足、公益性少插足,公权公用”,纪检部门还得下一副猛药。中国历史上强调人治而不是法治,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并且细化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制度透明化,减少人为对法律的干预,把所有的政策都摆在桌面上,一切照章办事。企业在官员那捞不到好处,走穴现象才会消失。[编辑本段]医生走穴  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的所谓医生“走穴”,其实质就是指医生利用休息时间兼职其它医疗机构的临时聘用既所说的医生“走穴”。  在医生“走穴”中,一方面医生本人从中获得报酬,即所谓的获得出场费,另一方面聘请单位从中获得医疗技术上的支持,患者获得更高一级医生的治疗。要说医生“走穴”也是一走三获利的事情,病人能获得更好的救治,借助大医院的专家教授的知名度,一些基层医院也能提升对外名气,“走穴”医生也能从中获得不菲的利益。假如名医行医放开,让医生“走穴”合法化,最欢迎的是民营医院,专家、名医能到这类医院来,对提升民营医院的医疗水准有极大帮助。  一般来讲一个普通外科医生的“出场费”800—1000元左右,也有些名医出场费开价3000元到5000元的也不鲜见。外科医医生走穴生走穴的价码还要受到手术的易难程度而定,同时还有就是“走穴”医生的名气大小,技术的高低等等因素决定着“走穴”医生获得“出场费”的高低。  针对医生“走穴”现象,“走穴”医生所在医院一直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采取各种奖罚措施限制本院医生“走穴”,另一方面又害怕一些业务骨干及精尖医技人员的跳槽等外流,有时候只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默许,单从制度上又没有更好的法子加以制约,只能是院方针对“走穴”医生处理起来含含糊糊,医生走起穴来也是羞羞答答。[编辑本段]教师走穴  教师“走穴”,其实就是兼职第二职业。虽然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发展成如今大规模、成体系的态势却令人侧目。这种现象却渐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的地方甚至发展成地下产业,悄然涌动的“走穴”暗流正冲击着神圣的校园讲坛。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最初的教师个人行为甚至演变成了学校的行为。一些媒体和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各地许多初三、高一、高三学生都请在职教师做家教,其他年级的学生也多半在上一些名师辅导班。“课内不足课外补”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不少学生在学校放学后直接到老师家报到,而周末多半在外校、外地名师的辅导班中“度假”。一些名师的“业余收入”直逼万元。在职教师家教的泛滥让一些学生分不清课内课外,把课后的“加餐”当成“主食”,造成了学习上的“营养不良”。  教师“走穴”从最初的考前辅导演变成每天的日常作业,名师家教也从一个新鲜事物“进化”成人人忧虑的社会问题,并且渐趋普遍化和多元化。教师“走穴”正从单纯的课余“副业”向“主业”转变,一些教师对正常的教学敷衍了事,而把教师走穴主要精力放在“走穴”上。如果对这种趋势不加遏止,任其自由发展,必然会影响到义务教育的质量,必然对正常的教育秩序造成冲击和破坏。  有关专家指出,如此做法违背了教学规律,老师、学生和家长谁也不会是赢家。教师希望补课提高学生成绩,家长望子成龙也无可厚非,但长此下去效果与目的往往会背道而驰,因为补课本身违背了青少年学生的成长和认知规律。教师“走穴”最严重的危害莫过于造成师德滑坡,人为地扭曲师生关系。教师肩负着教书和育人的重担,教师热心于“走穴”势必给学生造成“金钱至上”的负面影响。  制止教师“走穴”现象,需要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改革教育体制是遏止教师“走穴“的制度基础;强化教师的社会责任是内在动力;重申师德和法律义务是外力约束。只有从这几方面共同着手,危害教育的“走穴”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站着说话不腰疼”,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俗话,大概的意思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是对不了解内情、总是说轻松话儿的人的一种嗔怪的态度表示。??譬如,您正在写这篇文章,思索来思索去,理不出个头绪,正烦闷之际,某人来找您办事,见您愁眉苦脸的样子,问到底怎么回事。您说在写一篇题目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文章,不知道从何处下笔。那人轻蔑一笑,撇着嘴说,这还不容易!这个时候,您一般会说: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信你来试试。??这句话大家就都这么说,大家都这么听,但不知道您思考过没有,为什么偏偏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不是其他的诸如“蹲着说话不腰疼”、或者“坐着说话不腰疼”,或者是“趴着说话不腰疼”,等等呢???因为人在说话时所采取的姿势可以是种多样,千般万化,譬如坐、卧、爬、跑、跳、走、趴、蹦、蹲、躺,甚至“拿大顶”也不耽误说话。这句俗话偏偏用一个“站”字,这里面就大有学问了。??笔者通过多年的研究与思考,最近终于有所感悟,不妨说出来与大家共享,或博得一笑,或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不失为一个乐趣罢。??我是从开会和汉语的许多习惯上琢磨出点门道儿的。汉语有个特点,有许多反话,就是正话要反着听。比如有人说你“好”的时候,你不要高兴太早,因为他可能在心里正在骂你“真不是东西”;某人数落你批评你甚至痛骂你的时候,却往往是为了你好,叫做“恨铁不成钢”。??通过这个“正话反听”的原理,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推断,其实“站着说话”不是“不腰疼”,而是“站着说话”“很腰疼”。??正因为站着说话腰疼,所以我们通常开会的时候,才都是坐着讲话,坐着听会,而很少见站着讲话与站着听会的场面。即便有,也是三五分种,草草收场,讲话的人不知道讲的是什么,听会的人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只不过是装装门面,走走过场,做做样子而已,有几个缺心眼似的聚精会神的真听,真讲呢。??既然坐着说话不腰疼,所以会才可以开得长,可以开几个小时,也可以开几天,开上十天半月。??座位越舒适,讲话的人的兴致愈浓烈,文才更飞扬,才能旁征博引,才能引经据典,才能口若悬河,才能****迭起,才能深入浅出,才能谈古论今,才能上下五千年,纵横十万里。??听会的呢,自然可以坐在舒适柔软的座位里,喝着茶水,一边想着自己的心事,譬如晚上到哪里去喝酒吃饭,到哪里去按摩桑拿,哪个歌厅的小姐最标志,哪个饭店的菜肴最出色等,一边还要做出很认真听讲的样子,不时地还要鼓鼓掌,报以会心地一笑。若讲话的人实在没什么水平,但也可权作催眠曲,在讲话人滔滔不绝地饶舌中,昏昏欲睡,甚至进入美丽的梦乡了。??这样的情景我们在身边,或在网络上已经看过多次了。我认识一位仁兄,此人心宽体胖,淡看风云,只要一听会,时间稍长,例如五分钟过后罢,必然是鼾声如雷,进入酣梦。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的一位教授国际政治的老师,坐着讲课,通常两节课连起来上。口音很浓重,很难听清楚他那含混的话语,因此上他的课的时候不是看闲书,就是小声嘀咕互相说话,实在没意思了,干脆就趴桌子上睡觉。那老师脾气也好,客客气气地说,我讲课你不听可以,睡觉也可以,但不要打呼噜干扰别人,实为无奈之举。??现在为了控制会议时间,开高效率的会议,也为了限制讲话者长篇累牍地套话空话漫天飞,许多地方都规定了讲话的时间,比如五分钟,或十分钟,并且让讲话的人站着讲,而不是坐在舒适的座位上。这样,能够使讲话的人精简自己的语言,字斟句酌,开门见山,直抒胸臆,节省时间。站着讲话的人,若时间长了,腰开始疼痛,讲多了讲长了对自己不利,一般都不会废话套话连篇了。若你不嫌腰疼,不怨腿酸,不怕落下腰肌劳损的病症,尽可以发挥你的长处不断地讲啊讲。因为听会的人坐在舒适的坐椅上,很舒服,很享受,腰不疼,腿不酸。实在不愿意听了,还可以想想心事,睡睡小觉呢。??切记,站着说话是腰疼的,所以,长话还是短说为妙。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提出的一份国情咨文中,首先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由于该咨文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也纷纷以“四项权利”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  国际消费者联盟(简称IOCU)是独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政治倾向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 国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有成员90多个国家和地区215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9月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  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  现在,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各国面面观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现已迁移至英国的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况;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该组织现有成员涉及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5个消费者组织。  为了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到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组织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力量的强大。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为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进行宣传,组织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演说,以提高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心灵感应是一种大多数人认为存在的能力。此能力能将某些讯息透过普通感官之外的途径传到另一人的(大脑)心中。这种讯息在报导中往往描述为和普通感官接收的讯息相同。我认为人体中有微弱的电流通过心脏和大脑(现在的科学可以证明);由于地球空间的无线讯息带有磁场,人活动通过磁场感应出讯息电流,在大脑中形成感知讯息。所以又称心电感应,他心通,犀牛角。当然人的感应能力不同。阿阿...  由于此(某些人声称存在的)现象的各种解释都无法与现今科学衔接,心灵感应目前属于玄学(也叫“形而上学”)领域,而暂不能称为“心灵感应理论”。(玄学也是一门学问)  但由于人类长久来时常观察到所谓“奇异的交流”和“特异功能”类似的现象,当代人常在研究历史、虚构作品或信仰时用心灵感应或类似的观念来作解释。  有些人往往把心灵感应和预知、透视、共情等几个类似的玄学现象连在一起。某些宗教概念也认为心灵感应是连接仪式与人的心性(爱、情感等)的重要成分。是两个人心灵相通。当一个人想起对方的时候,另一个人也可以感觉到。比如拿起电话,突然感觉到有人要打电话给自己,结果很快电话就响了!这就是心灵感应。  可能人的意识是有形的,存在于无形的空间中,当两个相同的意识重叠的时候,被各自的大脑接收到就出现了心灵感应。  一般来讲,感情很深的人之间会存在心灵感应。像热恋中的情侣一样。哈哈哈...[编辑本段]【心灵感应的规律】  心灵感应的规律一:  这个规律跟距离有关,就是我跟一个人坐的近的时候,我可能感觉到,但是如果我走出去,走出门外可能这个感觉就没了。  但是为什么我不清楚,我是看不到的。当我想去感觉他的时候,一般的我的做法就是,当然我当时要自己心态比较平静,我会静下心来体会,主要是体会胸口,体会这个地方,那么我会感觉到,我坐的很近的那个人的情绪是不是焦虑的,如果他焦虑的话,我就会焦虑,如果他不焦虑我也不焦虑。  心灵感应的规律二:  相似的人容易心灵感应。  那么更相似的为什么有心灵感应呢?像双胞胎,大多数的双胞胎都会有心灵感应,虽然科学家不承认,但是双胞胎都会有很多事情:  案例:比如姐姐有病了,妹妹就会很难受,哪怕离得很远。  好比我在这边弹一个琴,旁边的其他的琴,假如有一个琴跟我的琴一样,那我在弹的时候,那个琴一定会共振,那是相似的,如果不相似的话,就不会这样的。  亲人之间容易有心灵感应,相爱的人也容易有心灵感应。  因为他比较相似,还有血缘的相似,还有一点是更相爱的人,所以在我的培训里经常讲一句话,大家都特别重视各种各样的特异功能,但是最值得追求的特异功能就是爱。  当你真正特别爱一个人的时候,你很容易感受到他,为什么呢?因为当这种时候,你的心对他是打开的,如果我看到一个人很讨厌的时候,我待在他旁边,我整个人会很紧张,好像内心中一个无形的门会关上。我们看到很讨厌的人有一个传统的动作就是吐口水。为什么要吐呢?就是一个象征,我看到你这个人就像看到一个脏东西一样,一个脏东西进到我的嘴里一样,所以我要吐出来,吐出来是自我清洁,我看到这个人,就像我吃了脏东西一样,所以要吐出来。  那这种心态的时候,你是不可能感觉到的,但如果我爱这个人,我就不会排斥他,我的心是对他敞开的。  婴儿和母亲之间容易有心灵感应  说到这个地方我要讲一个现象,非常小的婴儿和母亲之间的心灵感应,其实是非常普遍的。其实反而是孩子对母亲的心灵感应很强。所以我就说,我们现在讲胎教或者是幼教,其实不在于你教什么,而在于母亲怀孩子的时候,母亲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这个非常重要,因为小孩跟她是心灵感应的,所以母亲有任何消极心态,都会传染到孩子身上。假如母亲心情很不好,他就会发现这个孩子特别闹,不好好的,天天哭,母亲烦的时候孩子感应到了,所以孩子也烦,孩子烦了以后母亲就更烦,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了。有一个外国的心理学家是一个女的,她说了一句话之后我觉得特别有道理,发现孩子闹的时候,先不管孩子,先管自己,看我现在是不是很烦,如果烦,先告诉自己不用烦,安下心来,当你安下心来抱着那个孩子,很容易就不闹了。但是如果你心里面还烦,哪怕你装的再好,这个孩子还是要闹,因为他感应到了。  所以你要说什么更容易心灵感应,我觉得就是几点,相爱的和相似的,那么母子之间是最容易产生的,尤其是婴儿,是因为两个条件都符合,就是他们很相似,因为他们是亲生母子,一般来说,他们也都是家人,尤其是孩子爱母亲是天性,所以感应很强。  心灵感应的规律三:  跟身体健康没有关系,有的人在身体不健康的时候,反而更强,当他身体健康的时候,他想做的事情很多,很乱,他脑子很杂,当他不健康得病了,他没事干的时候,心灵感应比较重,所以能力本身跟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关系,跟智商也没有关系。  概念一 有智障的孩子也可以感应到别人?  示例:如果当时在非常好的心态里面,就算是他有智障,他跟你在一起的时候,他会更好。  概念二 人和动物之间的心电感应  示例:结婚的时候,当时的日子比较好,两个人当时心情就特别好,然后往回走的时候,就发现了一个特别奇异的现象,一群喜鹊,大概有30、40只,我们就试着往前走,我们走到哪个树它们就停到哪个树,一直跟到我们楼下,在门外飞了一会儿就走了,这就是一种心电感应,喜鹊虽然不懂,但是它能感应到这俩人心情愉快,它就愿意在这个地方待着。[编辑本段]【把握心灵感应】  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有很多人很相信第六感,知觉,或者是心灵感应这种,因为他特别相信的时候,他会走上另外一个方向,非常危险的方向,就是他老觉得自己有第六感,其实很多时候根本不是第六感。其实很多的精神病就是这么产生的,包括幻听、幻视,他总是想着别人想伤害他,他就越来越这样想,然后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到最后他的消极心理非常强的时候,幻听其实没有什么稀奇的,他就是白日做梦,我们做梦的时候都有幻听、幻视,我做梦看见的东西都是没有的,但是我能够看见,非常强烈的幻听出现的时候,大白天像做梦一样,能看到一些东西,但是看到的都是别人怎么害他,欺骗他。他会把这种虚假的印象误以为是第六感,误以为是感应,就坏了,而且这种现象远远比真实的感应要多得多,号称自己有心灵感应的人,可能90%多都是实际上没有的,真正有的可能只占1%、2%这样的。[编辑本段]【心灵感应揭秘】  心灵感应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I)已经发生的事情,对相应人、事物的影响,即心灵感应,这种类型是已经发生的事,没有什么可神秘的,大家也容易认可。心灵感应如何传递,传递的机理是什么?如何解码?这还有待于科学的进一步探索。  不可否认,中国文化的“解梦”、易经八卦等对解码方面都有特别的论述。其它国家也有类似的文字记录,如吉普赛人的占卜、西方占星术等等。  如果能充分利用显“心灵感应”,还是有许多帮助的,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防,这里实际上动物的感应更灵敏。  再如,一些人们还没有认识的东西频频出现,肯定在人们的感应中留下许多印象,基本原因是人的大脑许多功能现代人类并没有完全掌握与开发出来。比如“苯环”的发现过程,就是化学家晚上做梦,梦见一条蛇咬着自己的尾部构成环状,从而得到启发发现的。科学发现是不是人类自身的发现呢?还是受到一定规律的感应而发现?我想还是会受到感应的一定影响的。  II)第二类心灵感应可以称为“暗”心灵感应,就是说事件并没有发生,但其未来必然发生的影响已经提前感应出来了。这种情况大多是人的潜意识经过加工的产物。  这个问题大多人还是不愿意接受的。比如,还没有发生灾害,梦中已经感应出灾害的情况等。  这种情况,现在人们更愿意解释为预测,如今天预报明天天气等。  Ⅲ)第三大类是非共鸣意义上的,脑电波承载起信息的桥梁,不用借助任何设备,可以交流语言、声音、想象的图片等,这个过程都是主动的,相当于用脑电承载人的语言来与人沟通而代替声音传播,而且很远距离都能做到,如上海到黑龙江这么远。这对于聋哑人是个好消息,只是对它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不能方便应用。多人共同联系在一起,就像internet,亲近的人可以时时保持联系,脱离地域的束缚。这不是一种超能力,而是人的大脑基础支持的。
人们都知道双胞胎相貌相似,但他们的心里是否也有灵犀?不久前一则报道描述了一对美国俄亥俄州的双胞胎,尽管40年间彼此从未见面,但他们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竟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那么———双胞胎到底有没有“心灵感应”?  据美国媒体报道,一对生活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双胞胎,一出生就被不同的家庭收养,40多年后二人重逢时发现他们的生活有着惊人的相似。兄弟俩都被取名为“詹姆士”,都在机械绘画和木工工艺方面具有天赋。二人都有过两次婚姻,他们的前妻都叫琳达,而现任妻子的名字又都是贝蒂。他们各有两个儿子,分别名叫詹姆士·艾伦和詹姆士·艾兰。此外,两家宠物狗的名字都叫“玩具”。  很多人看到这些惊人的相似都感到太神奇了,这是为什么,怎么那么巧,是不是像媒体上所说的是“心灵感应”?双胞胎之间到底有没有“心灵感应”存在?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心理研究所的陈会昌教授表示,在我国,这种现象并没有进入科学家的研究领域,仍然属于所谓“超心理学”问题。科学工作者更多地把这种现象与遗传基因的相同或相似联系起来。国外一些研究者把“心灵感应”定义为排除借助所有已知的、可能的物质传递方式而出现的心灵信息传递现象。要证明这一现象的存在,需要有统计上的重复性。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科学的证据证明“心灵感应”现象的存在。  “心灵感应”与基因相关  全世界双胞胎平均出生率为1∶89,双胞胎一般可分为同卵双胞胎和异卵双胞胎两类。同卵双胞胎指两个胎儿由一个受精卵发育而成,这样的双胞胎一定是性别相同,外貌极为相似,在性格爱好方面也非常相近。全球每250个新生儿中就会出现1对同卵双胞胎。由于基因的接近和生活环境的相同,同卵双胞胎会呈现出很多的相似之处。在英国的约克郡有这样一对双胞胎,她们的外貌、性格、思维、行为方式和爱好都完全相同。她们总是异口同声地表达感情,而且声调都一样,甚至她们说话打手势时手所指的方向也是一致的。两人走路的时候,手和脚的动作也完全相同。  与同卵双胞胎不同,异卵双胞胎是由不同的受精卵发育而成的,他们的相似程度与其他非双生的兄弟姐妹一样,因为他们只拥有50%的相同基因。  有研究者指出,所谓的“心灵感应”一般都发生在基因完全相同的同卵双胞胎之间。这表明,这一现象的发生是与基因的相似程度直接相关的。  考试分数相同应该是巧合  在日常生活中,双胞胎考试分数相同往往被当作“心灵感应”的确凿证据。这样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在 2001年的全国高考中,江苏扬中市的童茳、童葶孪生姐妹双双获得600分的好成绩。2004年上海卷高考中,双胞胎姐妹陈修文、陈修明也考出了“双胞胎”分数479分。更令人称奇的是,她们的单科成绩也非常接近。可是,双胞胎在高考中考出相同的分数,能够证明“心灵感应”的存在吗?  每年高考,全国分数相同的考生数以千计乃至万计,所以双胞胎分数相同的情况也并不稀奇。同卵双胞胎完全相同的基因决定了他们拥有相同的脑神经蛋白质结构,因此,如果后天所受的教育及家庭、生长环境一样,他们在思维活动中做出同样的选择是非常正常的。  同时,根据国外对双胞胎智力进行的研究,在同父母的兄弟姐妹间、异卵双胞胎和同卵双胞胎之间,都存在智力因素的接近性。而同卵双胞胎间的智力相似性最高,比异卵双胞胎平均要高出25个百分点。从已有的遗传学知识可知,由于基因相同,同卵双胞胎的智力水平、思维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步骤都很相似,当他们面对同样的考试环境和考题时,就很有可能选择同样的解题方法甚至出现同样的错误。这种现象并不是所谓的 “心灵感应”,也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巧合。  对未知的东西不轻易否定  双胞胎在生理和心理上的息息相通也经常被人们用“心灵感应”来解释。同卵双胞胎同时生病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双胞胎(特别是同卵双胞胎)的生理周期(包括智力周期、体力周期、情绪周期)较为一致。在遇到气候变化或其他的环境因素改变时,他们的身体会做出相同的反应。历史上甚至有双胞胎在睡梦中因心脏病同时发作而死亡的记录。因为有一些疾病,如某类心脏病引发猝死完全取决于一种遗传基因。  此外,很多双胞胎都有这样的经历:二人虽然身处异地,可是他们的情绪状况却常常很相似。有些时候,连他们自己都会怀疑是不是他们之间真的有“心灵感应”。其实这只是因为他们情绪周期的高潮和低谷总是同时到来。但如果双胞胎中的一人得知另一个人情绪低落或者高昂,一般会很快受到对方情绪的感染,这一点更容易从心理角度来理解。  当然,生命的很多奥秘人类还不能够解释,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我们还无法理解。正如人类基因之父克里克所说,科学对一切未知的东西并不轻易否定。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心灵感应”的存在。
◎片 名 千言万语  ◎英文名 Ordinary Heroes  ◎年 代 1999  ◎国 家 香港  ◎类 别 剧情  ◎语 言 粤语/普通话  ◎IMDB评分 7.2/10(73votes)  ◎片 长 128mins  ◎导 演 许鞍华   编 剧: 陈建忠  ◎主 演   李丽珍 .....苏凤娣 Sow (as Rachel Lee)  黄秋生 .....甘神父 Peter Kam  谢君豪 .....邱明宽 Yau  李康生.....李绍东 Tung  鲍起静 .....绍东母 Tung's mother  刘国昌 .....军装警察  李锦明 .....曾锡年  黄家辉 .....新闻报导员  张雅君 .....童年李绍东  李剑如 .....童年苏凤娣  角色简介  甘仔(黄秋生饰):意大利籍神父,在香港为水上居民等弱势社群争取权益。此角色以甘浩望神父为蓝本。   苏凤娣(李丽珍饰):水上人,故事以她的失忆开始,透过描写她的经历写出故事。   李绍东(李康生饰):长期暗恋苏凤娣,草根阶层出生。长期参与甘仔、邱明宽等人的社会运动的小人物。   邱明宽(谢君豪饰):社会运动的中坚,后来成为区议员。   剧情简介    一个茫然的年轻女子,在失常的在街上游荡,没有记忆,已摆脱掉不堪回首的过去。她是苏凤娣(李丽珍饰)从小在船屋长大,一场在避风港发生的大火,夺走了她的家庭,痛心的她而后在友人的支持下,投入了为艇户等弱势族群争取权利的社会运动生涯。过去她的身边有三个男人,一个是她年少时因偷窃而相识的同龄好友李绍东,一个是引领她进入社会运动领域的大学生邱明宽,而另一个则是绍东的精神导师,义大利籍神父甘仔。绍东对她一网情深,却只能看著她为充满理想与使命感的明宽而疑狂。绍东只好寄情于他所锺爱的音乐,排解烦闷。不顾同志们的反对而决意竞选公职的邱明宽顺利的当选了区议员,并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但仍与苏纠缠不清。苏不幸怀了邱的孩子,于是让绍东带著她到深圳堕胎,内心百感事交集而迷惘不已的绍东,将自己放逐在大陆,而苏与邱终于分手了。  幕后制作    本片是继《甜蜜蜜》(1996)之后又一部以邓丽君歌曲名命名的电影,《千言万语》的旋律贯穿全片:“不知道为了什么,忧愁它围绕着我”。本片是以爱情包装的政治话题电影,反映了香港七八十年代的重大事件,是一次写实性的香港回忆之旅,回顾了香港本土知识分子自觉向港英挑战的历程。在纪录与虚构的故事交错中,以参差对照的手法排比陈列了三个主要角色如何参与社会运动,如何看待自己的信念的。影片对形式的运用十分自觉,视角观点也十分成熟。本片是部荡气回肠的史诗性作品,浪漫与悲剧交织。甘神父更完美体现了许鞍华一直以来寻找身份/信念认同的过客心态。影片立足香港,面对中国,游于两者之间。  影片荣誉  《千言万语》获得2000年台湾金马奖10项提名,并最终获得包括最佳影片、最佳导演和最佳女主角在内的五项大奖,获得2000年第十九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1999年第五届香港电影金紫荆奖最佳男主角(黄秋生)及最佳女主角(李丽珍),2007年香港特区十周年电影选举最佳男主角(黄秋生)。
简介  姓名:刘晔  英文名:Vivian  性别:女  籍贯:江西省广丰县  工作类型:主持人  工作地点:北京市  栏目所属单位:中央电视台  个人经历  2002年毕业于江西省广丰中学  2006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  2009年至今《世界电影之旅之资讯快车》栏目  评价  刘晔,这位外形俊美的主持人将会越来越为广大电视观众所熟知。2009年央视电影频道全新改版,刘晔和边策两位年轻的主持人出现在了广大电视观众眼前,无论主持功底如何,相信他们会用更出色的表现为广大影迷提供最新鲜最专业的电影资讯。
第十六集  陈心蕙为救曼音受伤  曼音对皓阳又打又骂,皓阳却不解个中原因。云翔赶来见到曼音大喜,忙要求曼音跟他回去被拒,云翔痛心不已。采妮看不下去,斥责曼音玩弄感情,强拉着云翔离去。奶奶和苏丽贞谈及近期曼音反常之处,忧心是否曼音的记忆逐渐恢复。奶奶表示愿意为了曼音放弃一切,让苏丽贞夫妇不满。夜里曼音醒来,悄悄来到厨房,拿了菜刀想要去刺杀皓阳,与其同归于尽。陈心蕙到厨房发现曼音手握菜刀大吃一惊,情急下忙冲上前夺刀,把双手伤的鲜血淋漓。陈心蕙哭求曼音不要伤害自己,曼音感受到陈心蕙对她浓浓的爱意,哭倒在她怀中,闻声赶来的宝生和皓阳见状,亦唏嘘不已。  采妮扶着彻夜买醉的云翔回家,云翔趁着醉意跟父亲说出退婚乃是苏家的阴谋,赵建亨大怒到苏家去兴师问罪。奶奶经由建亨转述,得知曼音下落,急忙赶到甘家接回曼音。奶奶为了息事宁人,决定跟赵建亨商谈赔偿事宜,不料赵建亨狮子大开口,谈判破裂,铩羽而归。奶奶避免刺激曼音,同意不去追问退婚原因,曼音也答应奶奶会遵守与陈心蕙的约定,不再伤害自己。   第十七集 胡德昌遭贬职           曼音无法面对云到海边休养。陈心蕙得知前来陪伴照顾,鼓励曼音振作,曼音为了转移感情受创的痛苦,想藉由工作麻痹自己,遂向奶奶要求担任公司副总的职务。奶奶虽忧心也只好同意,于是把胡德昌贬去当娱乐中心主任。众人闻讯哗然,胡德昌更是气急败坏,对于奶奶一意孤行以及曼音恃宠而骄都极为不满。  胡德昌流连声色场所排解郁闷心情,却被曼音抓到把柄,藉以威胁胡德昌交出赵建亨代理二楼专柜多年来的贪污罪证。胡德昌为了自保出卖赵建亨,曼音公布了证据,不但终止了赵建亨的专柜代理合约,更近一步大力整肃各部门,独断的作风招致公司员工怨声载道,也让两姊妹之间的心结更加白热化。  曼音约皓阳在餐厅见面,却又故意爽约让皓阳苦等,此时云翔来见曼音,要求曼音把话说明白。曼音掩饰真心,冷漠的说出对云翔的爱情已然不再,云翔痛苦离去。云翔去求恳奶奶,想要挽回曼音,奶奶的一番开导,让云翔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雪莉回国,伟雄前往接机,二人却在半路与云翔的车发生擦撞,雪莉得知云翔正是皓阳情敌,颇感意外。   第十八集 胡德昌逼问遗嘱      曼音看到天使之翼的种子,脑中一时浮现当初父亲送她种子的模糊回忆,不禁脱口说出“天使之翼”。皓阳大喜,认为曼音记忆恢复急切的说出自己曾经救过溺水的曼音等往事,要曼音相信二人曾经相爱。曼音斥骂皓阳编造谎言来亵渎她。皓阳哀求曼音听他解释,二人拉扯间,曼音把皓阳推倒在地,遂掉头离去,此时雪莉刚好赶到,见状为之愕然。皓阳转述曼音已有记忆回复迹象,陈心蕙惊喜激动泪下,雪莉却颇不以为然。  德昌探得苏严君玲请律师拟定遗嘱,竟然恶从心起,绑架了律师要求交出遗嘱副本。律师情急生智,乃用卡通影片光盘骗过胡德昌。胡德昌发现被骗气的火冒三丈。苏严君玲当着全家人面前拿出遗嘱,质问胡德昌绑架律师一事。胡德昌大惊下跪求饶,奶奶再逼问苏丽贞是否也想看遗嘱,丽贞却痛斥德昌胡作非为。  第二天,云翔约了曼音到游泳池见面谈判,曼音担心云翔作傻事,无奈鼓起勇气赴约。采妮见曼音一大早就出门,形迹可疑,遂跟踪而去。采妮跟踪曼音来到游泳池,却见云翔站在高台上,大惊失色。云翔说出曼音毁婚对他的打击,他已了无生趣,曼音冲上前要拉住云翔,二人却一起跌落水中。云翔忙把曼音救上岸进行急救,曼音终于醒来,二人经过生死关头,再也无法掩饰彼此的真心,决定重新在一起,相拥而泣。
豆浆与营养 豆浆好多人天天买、天天喝,可是豆浆中到底含有哪些营养?怎么喝豆浆才算最科学的呢? 豆浆是用大豆浸泡后磨成的饮料,既可以直接饮用,又能够做成豆制品。豆浆的营养来源于大豆。大豆的蛋白质含量是很高的,大约有35%~40%左右,它比各种肉类的蛋白质含量要高两三倍。除蛋白质、钙、铁等各种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外,大豆中还含有豆固醇、不饱和脂肪酸和卵磷脂,这些物质可以帮助人们降低血液中胆固醇的浓度,预防多种心脑血管疾病和其他慢性病。 大豆营养丰富,但是,只有通过充分加工,这些营养物质才能被人体吸收。比如,干炒大豆时蛋白质消化率一般是48%,而整粒煮大豆时消化率仅为65%。大豆经过水泡、碾磨、做成豆浆、充分加热之后,大豆蛋白的消化率则可以一下子提高为90%。 豆浆的营养价值越来越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欧洲称它为“植物奶”,而美国豆浆的零售额已经超过了3亿美元。但是大家知道,蛋白质含量高的食品很容易变质,而豆浆一般是现做、现卖、现喝的,这使豆浆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很短,不提供给各种微生物充分活动的机会,因此它提供的蛋白质是最卫生的。 豆浆中的营养可以说非常丰富,可是如果加工不合理,这些营养就不会充分地被人体所吸收,弄不好反而还会危害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就拿煮豆浆来说吧?这里边的学问还真不少。 煮豆浆确实有很多的科学,但可能有这种情况,就是很多人喝完豆浆之后胃会不舒服,或者拉肚子。这就是因为煮豆浆的时候没有煮透,豆浆中所含的胰蛋白酶和皂角毒会刺激胃与肠道,从而引起恶心、呕吐,还有一些腹泻现象。一般豆浆煮到80℃的时候,它就会出现一种假沸现象。这时候,很多人就误以为豆浆已经煮熟了,其实,这时候还需要继续煮3~5分钟,豆浆里的有害的物质才能被破坏,才能失去活性。 有人觉得豆浆是好东西,牛奶也是好东西,那么,把它们放在一起煮,营养不就更丰富了吗?如果您是这么想的话,那可就错了。原因很简单,因为豆浆要煮8~10分钟才能够煮熟,而牛奶呢,如果煮这么长时间的话,它里面所含有的蛋白质和各种维生素会遭到严重破坏,营养就会被白白损失掉。 煮熟了的豆浆难免会有豆腥味,您要是特别在意的话,那该怎么办呢? 其实,豆浆当中的豆腥味经过长时间的煮沸后会减轻的。但如果有人特别在意的话,那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来调整一下,比如说做成咸的或者甜的豆浆。其实,咸豆浆现在有很多吃法,特别是上海人喜欢吃咸豆浆,他们在豆浆里放一点紫菜、虾皮、菜叶等,就做成了一碗营养很丰富的豆浆。当然,如果喜欢吃甜味,也可以往豆浆中适量加点白糖来调整口味。中老年人最好用蜂蜜来代替白糖放入豆浆中,这样对身体更有好处。 有的人喜欢用豆浆冲生鸡蛋,认为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方法,而实际效果又怎么样呢? 豆浆即使煮得很熟很透了,直接冲生鸡蛋,也不容易把鸡蛋冲熟,况且,鸡蛋当中含有一种黏性蛋白,它会影响蛋白质的吸收和利用。所以,最好的方法,是把鸡蛋打到豆浆里面,煮熟了以后再吃。 喝豆浆的时候还要注意干稀搭配,让豆浆中的蛋白质在淀粉类食品的作用下,更为充分地被人体所吸收。如果同时再吃点蔬菜和水果,营养就平衡了。 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不少食品粉碎机,其中便有专门的豆浆机。有了它们的帮忙,您就可以在家里自制豆浆了。 在自制豆浆的过程中,您还能把绿豆、红豆等其他种类的豆子添加到大豆里面去。用这些混合起来的豆子制作出来的豆浆,各种营养成分相互补充,更有益于身体健康。 如果您实在太忙,既没有时间去买豆浆,更没有时间自制豆浆,那就索性买速溶的豆浆,用热水一冲,味道不错,营养也不少。 可以说,喝豆浆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对于有些人来说,喝豆浆还得慎重一些。 科学地讲,像6个月以内的婴儿,由于他们胃肠功能发育还不是太完善,最好不喝豆浆。还有一些痛风或是肾功能不全的病人,由于受到蛋白质的需要量限制,所以也不宜大量喝豆浆。 除了喝豆浆,我们获取大豆蛋白的途径还很多,比如吃豆腐。根据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推荐,每人每天至少应该摄入30克左右的大豆蛋白。也就是说,如果您要吃豆腐的话,应该是150克,也就是3两左右就行了。如果是吃豆制品的话,应该是45克,也就是1两左右即可。 喝豆浆也有讲究 “人不可一天无豆”,就是说,人在追求健康的过程中,每天必须要食用点豆制品。当然,豆浆一直是人们非常喜欢的饮品,对人体也非常有好处,可是,豆浆该怎样喝对人体才更有益呢? 豆浆是属寒性的,所以有胃寒,比如吃了饭以后消化不好、爱打嗝、碍气的人,还有脾虚的,比如有腹泻、胀肚的人不要喝。同时,因为豆浆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当中,会在细胞里产生核酸、尿酸,所以患尿酸增多症的病人也不能喝豆浆。另外,肾脏功能不好、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的病人不要喝豆浆,因为豆浆中的植物蛋白会增加肾脏的负担。
梅子益人,首先在医药方面有广泛的用途。黄姚有这样的习惯:头痛时把梅干肉敷在肚脐眼上;还把青梅汁煮熟后装入瓶中,一旦肚痛,用筷子蘸点尝尝,就会止痛。有人还用白酒浸泡青梅,密封一个月以后,便成了香醇味美的青梅酒。平时常饮一点青梅酒,可治疗风湿筋骨痛、扭挫伤和腰肌劳损。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写道:“梅,血分之果,健胃、敛肺、温脾、止血涌痰、消肿解毒、生津止渴、治久嗽泻痢……”话梅也叫青梅。。。青梅,是龙脑香科青梅属植物,虽然名称有“梅”字,但与蔷薇科梅亚科李属的梅花没有关系。青梅是多年生落叶果树,产地包括中国大陆、台中和台南等地。果实可吃。典故曹操“话梅止渴”就是此青梅[1]。青梅冲茶可解醉酒  梅树
 《香草美人》一书介绍了诸多可以用来保护健康、治疗和调整身体状况的植物。本刊选摘其中一节介绍梅树的文字。
 梅树的果实可以被用来制成梅干和梅子酒,因此梅子素有“万能药”之称。
 梅树是落叶乔木,原产于中国,在奈良时代(710—794)由吴国的僧侣传入日本。和它一同传入的中原特产还包括装饰着梅花图案的服装,后来这种服装在京都内广为流行,被称为“吴服”。
 在二月和三月,梅树的叶子还没来得及长出来,但是已经抽出几朵五瓣花来。花朵的颜色大多是白色,也有红色和浅红色的。花瓣有单瓣,也有重瓣的。目前梅花已有300多个园艺品种。果实呈球形,上面有一条沟。到了梅雨季节,果实成熟后就变成黄色,味儿很酸,所以占人称这个季节为“人梅时节”。
 人们自古就很重视梅子的药用功效。在中国的中药古籍《金匮要略》中,就有一个名为“乌梅丸”的处方。这个处方是将没有成熟的梅子蒸熟后晾干、制成丸,具有解热、镇咳和驱虫的功效。而日本特有的“梅肉汁”就是在这个处方的基础上研制出来的民间验方,对于治疗腹泻和消化不良非常有效。比梅肉汁容易制作的是梅干。江户时代中期以后,用紫苏的叶子将梅干染色的食用方法开始在民间广为流行。这种梅干能将梅子的抗菌功效与紫苏的安神功效聚于一身,是日本饮食文化的杰作。
 梅子里含有柠檬酸、丙酮酸和琥珀酸等特殊的良性植物有机酸。由于有机酸呈酸性,能在胃肠里发挥抗菌的功效。酸被肠道吸收、运送到血液之前会变成碱性,从而达到改善血液循环的作用。
 未成熟的梅核里含有有毒的苦杏仁苷,因此才会流传有“食梅不吃核,核里有天神”的说法。但是如果将梅子用盐或烧酒腌制一个月的话,苦杏仁苷的毒性就会逐渐分解而消失。梅干和梅酒就是这样制作出来的。
 日本最古老的医书《医心方》上说“梅可断绝三毒”。三毒指的是食、血、水,也就是说,梅子对治疗食物中毒、中暑和喝冷水导致的腹泻很有效。后人在谚语中将其解释为“梅子可解当日忧”,这也是人们在酷暑喜欢喝梅酒的缘故吧。
 民间有许多使用梅子治病的疗法。比如头疼时,可以把梅干贴在太阳穴上;扁桃腺发炎的人,可以喝一点稀释过的梅肉汁。过去的家庭主妇,如果谁能做得一手好梅干的话,就会受到别人的尊敬。日本人发明的“日之丸便当”就是为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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