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老兵杨长法刘源妻子魏珍几个儿女女

[转载]一个八路军老兵的心酸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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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成莲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杨长法,男,1924年出生,我是八路军老兵,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大橡塑。
我参加革命工作35年,为中华民族独立、为祖国解放、为国家建设贡献了青春、奉献了力量,多次立功,渡江战役一等功、淮海战役等参加过25次战役,立功负伤多次,我没有退缩半步,一生没有犯过错误,可是,我们的党组织在对待我的抗日离休干部待遇问题上,做了一些至今让我无法理解,更无法说服自己接受的一些事情。我上访30多年,不仅没有找回我的离休荣誉,还将我享受几十年的抗日身份和荣誉给剥夺了。
几十年来,企业多次欺骗我的家人子女,说我档案里有问题,说我当排长时,有一年冻死一车兵、还有一次打死两个人;就在2013年之2014年企业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由守峰还说:“我有云南事件(我在云南剿匪时是民兵队长)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大连市国资委组织部的于元春还和别人说:“你们不要参与,杨长法档案有问题”。
希望组织给我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也给儿女一个好的交代呀。
我本人的经历如下:
1943年-1945年8月在山西阎锡山19军68师3团。
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八路军129师386旅。
1945年10月-1948年部队改编为4纵10旅30团。(我是班长、副排长)
1949年改编13军37师111团。南下后渡江,解放南昌等。(排长)
1950年我是部队保存干部,在13军随校学习。云南墨江县龙坝区政府,我是民兵队长。
52年12月部队成了补训8师,我在40团15连当排长。(党内任支委)参加抗美援朝。
1953年1月-5月在沈阳公安干校学习。
1953年由大连市公安局转业-1980年在大橡塑退休。
1945年8月我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直到2005年9月之前一直享受抗日的退休待遇,这期间,我上访20多年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离休政策我应该享受离休待遇和荣誉。要求企业和市委组织部门为我办理离休。
日大连日报B2版【领你认识城市——大连与抗战老战士】《历史不会忘记》“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
日-23日,大橡塑组织部领导说:你不是上访20多年吗,这次市里领导对你的离休请求批了。但是,是有条件的,你全家必须写下“第一条、放弃抗日,不再找了。第二条、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三天有效,不写就不给办理离休。
后来发现,日,大连市国资委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就擅自更改了我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附件)
我杨长法又为抗日身份和荣誉上访10年,一个八路军老兵,为国家贡献35年后,如今,上访又是近35年,抗日的身份和荣誉也没有了,离休还是一个口头的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大连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国家离休政策,没有给我办理离休手续、没有给我填写离休干部审批表,没有给我发《离休荣誉证书》。现在,我什么也不是了,离休不但没有找成,还丢了抗日的荣誉和待遇。
我认为这种做法对我是不公平的,我强烈要求恢复我的抗日待遇和给我办理离休干部荣誉!
其事实与理由: &
一、抗日的事实依据:
1、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里有(军人登记表、干部登记表何时何地入伍、军队班以上干部登记表)。都是最早填写的登记表事实依据。
2、人社局的复核窗口(甘井子区)查,杨长发入伍时间是日。2005年9月将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日,没有履行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手续,应属违法违规。
3、2005年9月以前一直享有抗日待遇。如: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等,人社局可以查到。企业的工资表可查到。
4、日大连日报“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
5、我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抗日英雄纪念章”。
6、大连市老干部局有备案(抗日名单)。
7、企业领导认可。(这是80年代企业按照国家文件报到上级审批的。是和企业的其他老同志一起享有的,也是一级一级审批的。企业在2005年以前从来没有说不是抗日的,企业至今也承认我抗日的。国资委改的让我自己去找国资委。)
二、转业干部到企业还是干部的事实依据:
我1953年转业到企业分配的是干部工作,1958年劳动到车间干活,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没有办理过干部变更为工人的手续,也没有哪一个领导找我谈过话,我工作内容不同可干部身份没变(档案里可查)。
根据以上情况,我具备离休条件的理由是:
1、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属于第一条、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我属于革命军队是,我是1945年8月入伍参加129师386旅。
2、应按照国家政策(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属于第九条、“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我是1953年由排长转业的干部。
3、转业到地方,我还是干部身份,58年“大跃进”到一线劳动,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档案里可以查到。
4、应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这是我上访30多年的理由。我认为我具备离休条件,应该享受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府给予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的老一辈革命家的待遇和荣誉。
可是,2005年我发现企业在办理离休时,适用政策错误证据:
一、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企业执行34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 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 和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 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企业的错误是:
1、将我误认为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我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军队的。
2、企业误认为我是1948年当排长开始计算干部工龄。
3、企业又将我1958年在一线劳动误认为是工人身份。这样产生的一系列错误,导致我20多年没有办成离休。
二、文件中写到: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企业的错误是:
1、我本身就不是工人,按工人给我办理离休。我的档案干部身份没有改变。
2、在填写离休干部休养审批表无法填写,“干部”“工人”
三、文件中: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第2、3、5、
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当我向企业指出适用政策错误后,企业还是坚持了错误,向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这样在补发工资上,就产生了问题。
四、企业在-23日,逼我全家写下“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后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个荒谬的事情,来掩盖错误的事实。实际他们不想承认错误是:已经在7月25日更改了我的档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杨长发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45年9月算起”。才逼我们写的,也是没有办法,怕我们以后发现了会找他们说理。
看看国家文件中:“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企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从1945年9月算起怎么解释?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本意是不想给我补发其原工资吧。不想承担适用政策错误,才逼我写下,“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才是他们地目的。
日是我上访30多年来,企业代表大连市委组织部、国资委组织部和大橡塑党委组织部给我的答复,竟然一句国家政策不提国家政策。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离休政策为我办理离休,只是逼我全家签字的所谓的“承诺书”代替了国家离休干部政策。
五、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填写中会发现许多问题都是由以上错误导致的。
1、姓名:杨长法(国资委的红头文件杨长发)
2、出生年月:如果以档案的最早记录是1923年出生,现在1924年出生
3、原职务:干部(办理离休时说是工人不够离休,这样办了20年)
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组织部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大连市人社局又改为日)
5、生活补贴:过去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国资委2005年停发了)
6、工作简历:1945年8月参军入伍,(国资委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1953年转业到大橡塑干部,1980年大橡塑退休。
7、呈报单位意见:本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1983】XX号,同意办理离休。(确按照逼我写的承诺办理离休)
8、上级机关审批意见:(拿不出按照国家离休政策的第几条办理的离休)公章不能盖。一个离休干部审批表就能看出这么多问题,后没有被有关领导重视吗?
30多年来我近百次的写信和上访得到大连市有关部门在2014年的答复是:“经核实,大连市国资委已在2005年7月下发批复(大国资党委【2005】60号),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您本人也在“关于改办离休问题的个人意见”中,写下了“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的承诺。
这也是我一直上访的根源,政府拿出以上答复是欺上压下吗?我每次向组织提出认真核实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你们都拿出这三条。
1、国资委;
2、市委组织部8月18日;
3、所谓的“承诺”。
我一直在问,至今没有部门回答的问题:
一、国资委党委60号文,同意我为离休,为什么不办理离休手续?国资委将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9月算起,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日以前的都享受抗日待遇,怎么停止了我的抗日待遇?档案里最早记录的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怎么解释?又是根据国家的哪个政策文件“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不写这些就不给办理离休,三天有效”?
二、大连市委组织部8月18日,两份材料对我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我现在要办理离休,你们对退休确认是什么意思?我多次找到企业说:“8月18日大连市委组织部批复了我的离休,通知我9月可以享受离休工资和待遇了”。企业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说:“我们没有看见,8月18日没有同意你的离休,只是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是呀,如果同意我的离休,离休干部审批表上级机关审批意见:就应该是同意,并盖公章。这也是我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原因。那么这句话“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写在上面有意义吗?如果没有市委组织部的批文,我怎么还能是“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呢?我是不是离休?我怎么还有离休工资和政治待遇等?
三、我写的“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有错吗?大连市的职能部门已经违背了国家离休政策和我档案里的历史事实,这也是我上访的原因。你们问心自问,根据国家政策和档案里的历史事实给杨长法办理的离休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你们的本职工作,人家能不找吗?还想迫害我,还说我档案里有问题,为你们找借口。
所以,我现在是一个不被国家承认的“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的离休干部。我咨询过大连市委组织部干审处和大连市经信委,我问:“有口头离休吗?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是离休吗?”回答是:没有口头离休,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就不能是离休。不能以工资为依据,要有合法合理的手续,国家才能认可。30多年不但没有找回来离休荣誉,还丢了抗日的待遇和荣誉。
最后,本人恳请关注我情况的领导和热心的同志们,帮我以档案原始记录为准、以人社局的劳动保险为准、以国家政策规定的为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事实,实事求是,还我荣誉,给我一个公平公道的解释。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我要享受我应有的待遇和荣誉。我也呼吁全社会爱心人士帮我讨公道。
&&&&&&&&&&&&&&&&&&&&&&&&&&&&&&&&&&&&&&&&&&&&&&&&&&&&&&&&杨长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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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杨长法,男,1924年出生,我是八路军老兵,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大橡塑。
我参加革命工作35年,为中华民族独立、为祖国解放、为国家建设贡献了青春、奉献了力量,多次立功,渡江战役一等功、淮海战役等参加过25次战役,立功负伤多次,我没有退缩半步,一生没有犯过错误,可是,我们的党组织在对待我的抗日离休干部待遇问题上,做了一些至今让我无法理解,更无法说服自己接受的一些事情。我上访30多年,不仅没有找回我的离休荣誉,还将我享受几十年的抗日身份和荣誉给剥夺了。
几十年来,企业多次欺骗我的家人子女,说我档案里有问题,说我当排长时,有一年冻死一车兵、还有一次打死两个人;就在2013年之2014年企业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由守峰还说:“我有云南事件(我在云南剿匪时是民兵队长)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大连市国资委组织部的于元春还和别人说:“你们不要参与,杨长法档案有问题”。
希望组织给我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也给儿女一个好的交代呀。
我本人的经历如下:
1943年-1945年8月在山西阎锡山19军68师3团。
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八路军129师386旅。
1945年10月-1948年部队改编为4纵10旅30团。(我是班长、副排长)
1949年改编13军37师111团。南下后渡江,解放南昌等。(排长)
1950年我是部队保存干部,在13军随校学习。云南墨江县龙坝区政府,我是民兵队长。
52年12月部队成了补训8师,我在40团15连当排长。(党内任支委)参加抗美援朝。
1953年1月-5月在沈阳公安干校学习。
1953年由大连市公安局转业-1980年在大橡塑退休。
1945年8月我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直到2005年9月之前一直享受抗日的退休待遇,这期间,我上访20多年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离休政策我应该享受离休待遇和荣誉。要求企业和市委组织部门为我办理离休。
日大连日报B2版【领你认识城市——大连与抗战老战士】《历史不会忘记》“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
日-23日,大橡塑组织部领导说:你不是上访20多年吗,这次市里领导对你的离休请求批了。但是,是有条件的,你全家必须写下“第一条、放弃抗日,不再找了。第二条、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三天有效,不写就不给办理离休。
后来发现,日,大连市国资委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就擅自更改了我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附件)
我杨长法又为抗日身份和荣誉上访10年,一个八路军老兵,为国家贡献35年后,如今,上访又是近35年,抗日的身份和荣誉也没有了,离休还是一个口头的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大连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国家离休政策,没有给我办理离休手续、没有给我填写离休干部审批表,没有给我发《离休荣誉证书》。现在,我什么也不是了,离休不但没有找成,还丢了抗日的荣誉和待遇。
我认为这种做法对我是不公平的,我强烈要求恢复我的抗日待遇和给我办理离休干部荣誉!
其事实与理由: &
一、抗日的事实依据:
1、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里有(军人登记表、干部登记表何时何地入伍、军队班以上干部登记表)。都是最早填写的登记表事实依据。
2、人社局的复核窗口(甘井子区)查,杨长发入伍时间是日。2005年9月将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日,没有履行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手续,应属违法违规。
3、2005年9月以前一直享有抗日待遇。如: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等,人社局可以查到。企业的工资表可查到。
4、日大连日报“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
5、我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抗日英雄纪念章”。
6、大连市老干部局有备案(抗日名单)。
7、企业领导认可。(这是80年代企业按照国家文件报到上级审批的。是和企业的其他老同志一起享有的,也是一级一级审批的。企业在2005年以前从来没有说不是抗日的,企业至今也承认我抗日的。国资委改的让我自己去找国资委。)
二、转业干部到企业还是干部的事实依据:
我1953年转业到企业分配的是干部工作,1958年劳动到车间干活,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没有办理过干部变更为工人的手续,也没有哪一个领导找我谈过话,我工作内容不同可干部身份没变(档案里可查)。
根据以上情况,我具备离休条件的理由是:
1、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属于第一条、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我属于革命军队是,我是1945年8月入伍参加129师386旅。
2、应按照国家政策(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属于第九条、“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我是1953年由排长转业的干部。
3、转业到地方,我还是干部身份,58年“大跃进”到一线劳动,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档案里可以查到。
4、应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这是我上访30多年的理由。我认为我具备离休条件,应该享受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府给予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的老一辈革命家的待遇和荣誉。
可是,2005年我发现企业在办理离休时,适用政策错误证据:
一、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企业执行34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 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 和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 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企业的错误是:
1、将我误认为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我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军队的。
2、企业误认为我是1948年当排长开始计算干部工龄。
3、企业又将我1958年在一线劳动误认为是工人身份。这样产生的一系列错误,导致我20多年没有办成离休。
二、文件中写到: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企业的错误是:
1、我本身就不是工人,按工人给我办理离休。我的档案干部身份没有改变。
2、在填写离休干部休养审批表无法填写,“干部”“工人”
三、文件中: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第2、3、5、
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当我向企业指出适用政策错误后,企业还是坚持了错误,向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这样在补发工资上,就产生了问题。
四、企业在-23日,逼我全家写下“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后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个荒谬的事情,来掩盖错误的事实。实际他们不想承认错误是:已经在7月25日更改了我的档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杨长发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45年9月算起”。才逼我们写的,也是没有办法,怕我们以后发现了会找他们说理。
看看国家文件中:“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企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从1945年9月算起怎么解释?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本意是不想给我补发其原工资吧。不想承担适用政策错误,才逼我写下,“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才是他们地目的。
日是我上访30多年来,企业代表大连市委组织部、国资委组织部和大橡塑党委组织部给我的答复,竟然一句国家政策不提国家政策。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离休政策为我办理离休,只是逼我全家签字的所谓的“承诺书”代替了国家离休干部政策。
五、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填写中会发现许多问题都是由以上错误导致的。
1、姓名:杨长法(国资委的红头文件杨长发)
2、出生年月:如果以档案的最早记录是1923年出生,现在1924年出生
3、原职务:干部(办理离休时说是工人不够离休,这样办了20年)
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组织部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大连市人社局又改为日)
5、生活补贴:过去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国资委2005年停发了)
6、工作简历:1945年8月参军入伍,(国资委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1953年转业到大橡塑干部,1980年大橡塑退休。
7、呈报单位意见:本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1983】XX号,同意办理离休。(确按照逼我写的承诺办理离休)
8、上级机关审批意见:(拿不出按照国家离休政策的第几条办理的离休)公章不能盖。一个离休干部审批表就能看出这么多问题,后没有被有关领导重视吗?
30多年来我近百次的写信和上访得到大连市有关部门在2014年的答复是:“经核实,大连市国资委已在2005年7月下发批复(大国资党委【2005】60号),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您本人也在“关于改办离休问题的个人意见”中,写下了“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的承诺。
这也是我一直上访的根源,政府拿出以上答复是欺上压下吗?我每次向组织提出认真核实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你们都拿出这三条。
1、国资委;
2、市委组织部8月18日;
3、所谓的“承诺”。
我一直在问,至今没有部门回答的问题:
一、国资委党委60号文,同意我为离休,为什么不办理离休手续?国资委将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9月算起,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日以前的都享受抗日待遇,怎么停止了我的抗日待遇?档案里最早记录的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怎么解释?又是根据国家的哪个政策文件“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不写这些就不给办理离休,三天有效”?
二、大连市委组织部8月18日,两份材料对我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我现在要办理离休,你们对退休确认是什么意思?我多次找到企业说:“8月18日大连市委组织部批复了我的离休,通知我9月可以享受离休工资和待遇了”。企业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说:“我们没有看见,8月18日没有同意你的离休,只是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是呀,如果同意我的离休,离休干部审批表上级机关审批意见:就应该是同意,并盖公章。这也是我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原因。那么这句话“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写在上面有意义吗?如果没有市委组织部的批文,我怎么还能是“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呢?我是不是离休?我怎么还有离休工资和政治待遇等?
三、我写的“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有错吗?大连市的职能部门已经违背了国家离休政策和我档案里的历史事实,这也是我上访的原因。你们问心自问,根据国家政策和档案里的历史事实给杨长法办理的离休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你们的本职工作,人家能不找吗?还想迫害我,还说我档案里有问题,为你们找借口。
所以,我现在是一个不被国家承认的“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的离休干部。我咨询过大连市委组织部干审处和大连市经信委,我问:“有口头离休吗?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是离休吗?”回答是:没有口头离休,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就不能是离休。不能以工资为依据,要有合法合理的手续,国家才能认可。30多年不但没有找回来离休荣誉,还丢了抗日的待遇和荣誉。
最后,本人恳请关注我情况的领导和热心的同志们,帮我以档案原始记录为准、以人社局的劳动保险为准、以国家政策规定的为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事实,实事求是,还我荣誉,给我一个公平公道的解释。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我要享受我应有的待遇和荣誉。我也呼吁全社会爱心人士帮我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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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八路军老兵的心酸历程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叫杨长法,男,1924年出生,我是八路军老兵,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大橡塑。我参加革命工作35年,为中华民族独立、为祖国解放、为国家建设贡献了青春、奉献了力量,多次立功,渡江战役一等功、淮海战役等参加过25次战役,立功负伤多次,我没有退缩半步,一生没有犯过错误,可是,我们的党组织在对待我的抗日离休干部待遇问题上,做了一些至今让我无法理解,更无法说服自己接受的一些事情。我上访30多年,不仅没有找回我的离休荣誉,还将我享受几十年的抗日身份和荣誉给剥夺了。几十年来,企业多次欺骗我的家人子女,说我档案里有问题,说我当排长时,有一年冻死一车兵、还有一次打死两个人;就在2013年之2014年企业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由守峰还说:“我有云南事件(我在云南剿匪时是民兵队长)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大连市国资委组织部的于元春还和别人说:“你们不要参与,杨长法档案有问题”。希望组织给我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也给儿女一个好的交代呀。我本人的经历如下:1943年-1945年8月在山西阎锡山19军68师3团。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八路军129师386旅。1945年10月-1948年部队改编为4纵10旅30团。(我是班长、副排长)1949年改编13军37师111团。南下后渡江,解放南昌等。(排长)1950年我是部队保存干部,在13军随校学习。云南墨江县龙坝区政府,我是民兵队长。1951年7月1952年12月部队成了补训8师,我在40团15连当排长。(党内任支委)参加抗美援朝。1953年1月-5月在沈阳公安干校学习。1953年由大连市公安局转业-1980年在大橡塑退休。1945年8月我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直到2005年9月之前一直享受抗日的退休待遇,这期间,我上访20多年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离休政策我应该享受离休待遇和荣誉。要求企业和市委组织部门为我办理离休。2005年9月4日大连日报B2版【领你认识城市——大连与抗战老战士】《历史不会忘记》“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2005年9月21日-23日,大橡塑组织部领导说:你不是上访20多年吗,这次市里领导对你的离休请求批了。但是,是有条件的,你全家必须写下“第一条、放弃抗日,不再找了。第二条、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三天有效,不写就不给办理离休。后来发现,2005年7月25日,大连市国资委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就擅自更改了我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附件)我杨长法又为抗日身份和荣誉上访10年,一个八路军老兵,为国家贡献35年后,如今,上访又是近35年,抗日的身份和荣誉也没有了,离休还是一个口头的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大连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国家离休政策,没有给我办理离休手续、没有给我填写离休干部审批表,没有给我发《离休荣誉证书》。现在,我什么也不是了,离休不但没有找成,还丢了抗日的荣誉和待遇。我认为这种做法对我是不公平的,我强烈要求恢复我的抗日待遇和给我办理离休干部荣誉!其事实与理由: && 一、抗日的事实依据:1、1945年8月在山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里有(军人登记表、干部登记表何时何地入伍、军队班以上干部登记表)。都是最早填写的登记表事实依据。2、人社局的复核窗口(甘井子区)查,杨长发入伍时间是1945年8月1日。2005年9月将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45年9月3日,没有履行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手续,应属违法违规。3、2005年9月以前一直享有抗日待遇。如: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等,人社局可以查到。企业的工资表可查到。4、2005年9月4日大连日报“抗日英雄名单”里有我杨长发的名字。5、我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抗日英雄纪念章”。6、大连市老干部局有备案(抗日名单)。7、企业领导认可。(这是80年代企业按照国家文件报到上级审批的。是和企业的其他老同志一起享有的,也是一级一级审批的。企业在2005年以前从来没有说不是抗日的,企业至今也承认我抗日的。国资委改的让我自己去找国资委。)二、转业干部到企业还是干部的事实依据:我1953年转业到企业分配的是干部工作,1958年劳动到车间干活,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没有办理过干部变更为工人的手续,也没有哪一个领导找我谈过话,我工作内容不同可干部身份没变(档案里可查)。根据以上情况,我具备离休条件的理由是:1、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属于第一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我属于革命军队是,我是1945年8月入伍参加129师386旅。2、应按照国家政策(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属于第九条、“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我是1953年由排长转业的干部。3、转业到地方,我还是干部身份,58年“大跃进”到一线劳动,干部身份没有改变,档案里可以查到。4、应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这是我上访30多年的理由。我认为我具备离休条件,应该享受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府给予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的老一辈革命家的待遇和荣誉。可是,2005年我发现企业在办理离休时,适用政策错误证据:一、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企业执行34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 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 和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 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企业的错误是:1、将我误认为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我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军队的。2、企业误认为我是1948年当排长开始计算干部工龄。3、企业又将我1958年在一线劳动误认为是工人身份。这样产生的一系列错误,导致我20多年没有办成离休。二、文件中写到: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 &&&企业的错误是:1、我本身就不是工人,按工人给我办理离休。我的档案干部身份没有改变。2、在填写离休干部休养审批表无法填写,“干部”“工人”、 三、文件中: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 按照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第2、3、5、 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当我向企业指出适用政策错误后,企业还是坚持了错误,向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这样在补发工资上,就产生了问题。&&四、企业在2005年9月21-23日,逼我全家写下“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后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个荒谬的事情,来掩盖错误的事实。实际他们不想承认错误是:已经在7月25日更改了我的档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杨长发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45年9月算起”。才逼我们写的,也是没有办法,怕我们以后发现了会找他们说理。看看国家文件中:“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企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从1945年9月算起怎么解释?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本意是不想给我补发其原工资吧。不想承担适用政策错误,才逼我写下,“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这才是他们地目的。2014年4月14日是我上访30多年来,企业代表大连市委组织部、国资委组织部和大橡塑党委组织部给我的答复,竟然一句国家政策不提国家政策。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离休政策为我办理离休,只是逼我全家签字的所谓的“承诺书”代替了国家离休干部政策。五、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填写中会发现许多问题都是由以上错误导致的。1、姓名:杨长法(国资委的红头文件杨长发)2、出生年月:如果以档案的最早记录是1923年出生,现在1924年出生3、原职务:干部(办理离休时说是工人不够离休,这样办了20年)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组织部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大连市人社局又改为1945年9月3日)5、生活补贴:过去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国资委2005年停发了)6、工作简历:1945年8月参军入伍,(国资委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 && && && && && && && && &&&1953年转业到大橡塑干部,& && && && && && && && && &&&1980年大橡塑退休。7、呈报单位意见:本应按照国家离休政策【1983】XX号,同意办理离休。(确按照逼我写的承诺办理离休)8、上级机关审批意见:(拿不出按照国家离休政策的第几条办理的离休)公章不能盖。一个离休干部审批表就能看出这么多问题,后没有被有关领导重视吗?30多年来我近百次的写信和上访得到大连市有关部门在2014年的答复是:“经核实,大连市国资委已在2005年7月下发批复(大国资党委【2005】60号),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2005年8月18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您本人也在“关于改办离休问题的个人意见”中,写下了“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的承诺。这也是我一直上访的根源,政府拿出以上答复是欺上压下吗?我每次向组织提出认真核实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你们都拿出这三条。1、国资委;2、市委组织部8月18日;3、所谓的“承诺”。我一直在问,至今没有部门回答的问题:一、&&国资委党委60号文,同意我为离休,为什么不办理离休手续?国资委将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9月算起,国家文件明确规定1945年9月2日以前的都享受抗日待遇,怎么停止了我的抗日待遇?档案里最早记录的1945年8月入伍,国资委怎么解释?又是根据国家的哪个政策文件“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不写这些就不给办理离休,三天有效”?二、&&大连市委组织部8月18日,两份材料对我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我现在要办理离休,你们对退休确认是什么意思?我多次找到企业说:“8月18日大连市委组织部批复了我的离休,通知我9月可以享受离休工资和待遇了”。企业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说:“我们没有看见,8月18日没有同意你的离休,只是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是呀,如果同意我的离休,离休干部审批表上级机关审批意见:就应该是同意,并盖公章。这也是我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原因。那么这句话“大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在2005年8月18日针对该问题向劳动局社保处提出处理意见,两份材料对您退休身份进行了确认”。写在上面有意义吗?如果没有市委组织部的批文,我怎么还能是“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呢?我是不是离休?我怎么还有离休工资和政治待遇等?三、&&我写的“关于抗日问题,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和我的档案,还有历史事实,处理后我不再找了”有错吗?大连市的职能部门已经违背了国家离休政策和我档案里的历史事实,这也是我上访的原因。你们问心自问,根据国家政策和档案里的历史事实给杨长法办理的离休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你们的本职工作,人家能不找吗?还想迫害我,还说我档案里有问题,为你们找借口。所以,我现在是一个不被国家承认的“口头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待遇”的离休干部。我咨询过大连市委组织部干审处和大连市经信委,我问:“有口头离休吗?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是离休吗?”回答是:没有口头离休,档案里没有离休干部审批表就不能是离休。不能以工资为依据,要有合法合理的手续,国家才能认可。30多年不但没有找回来离休荣誉,还丢了抗日的待遇和荣誉。最后,本人恳请关注我情况的领导和热心的同志们,帮我以档案原始记录为准、以人社局的劳动保险为准、以国家政策规定的为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事实,实事求是,还我荣誉,给我一个公平公道的解释。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我要享受我应有的待遇和荣誉。我也呼吁全社会爱心人士帮我讨公道。谢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杨长法(发)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3月13日
杨长法参加许多战役,这是仅有的纪念章,有的来不急发就参加战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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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臣证是渡江战役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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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法的抗日英雄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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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3年的上访,要求企业、国资委和市委组织部给杨长法书面答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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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这样的事我只能说三个字——“它妈的!!!”
大连市国资委已经在日,没有通知杨长发本人,就将他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
在日,企业组织部门逼我全家签字,内容是”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
我们全家21日写了一份说不行,”重写“,不写就不给办理离休,三天有效。
我们全家23日就又写了一份。看(附件)
大连市国资委已经在日,没有通知杨长发本人,就将他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
在日,企业组织部门逼我全家签字,内容是”放弃抗日,不再找了。办完离休,不再追究过去的责任和补偿“。
我们全家21日写了一份说不行,”重写“,不写就不给办理离休,三天有效。
我们全家23日就又写了一份。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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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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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资委将杨长发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为1945年9月算起的。
杨长发2005年以前一直享受的抗日荣誉和待遇的。
国资委没有告诉本人,就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了,从此,停止抗日待遇和荣誉。他们这种做法是没有根据的,我档案里记录的很清楚,1945年8月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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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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