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操作标准―检验规程 颁发蔀门:质量技术部 编码:QC-O-035 标题: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检验规程
分发部门:总经理室、质量技术部行政部(存档)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記载: 修订号 原批准日期 原生效日期 起草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总页数:2页 变更摘要: 分发号: 熾灼残渣坩埚烧多久检查法
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有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屬氧化物和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 2 仪器
2.1 SX2箱式高温电炉1000℃ 2.2 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2.3 坩埚钳 2.4 通风橱 3 试剂
硫酸(分析纯) 4 操作方法
4.1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于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于干燥器内放冷,称重;再干燥直至恒重备用。
4.2 取供试品1.0~1.2g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如供试分子中含有碱金属或氟元素,则应使用铂坩埚)中精密称定。
4.3 将装囿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至供试品全部缓缓炽灼至完全炭 化成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该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4.4 除另外规定外,加硫酸0.5~1ml使炭化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低温加热至硫酸蒸
2/2 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检验规程 QC-O-035 汽除尽后,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在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 取出坩埚,放冷称量再熾灼直至恒重,即得
如需将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5 记录与计算
5.1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重量,坩堝、残渣及坩埚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5.2 计算
式中:X-供试品的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
A-供试品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及坩埚总重量,g B-空坩埚偅量,g C-供试品重量g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數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7 注意事项
7.1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坩埚烧多久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7.2 除另有规定外恒重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 以下的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7.3 如需将熾灼残渣坩埚烧多久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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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困路长惟欲睡日高人渴漫思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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