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2012]15号流转土地名贵树木盆景补偿表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含八层)
以上高层。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三层以下框架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 (含二层) 以上。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8 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 米)以上8
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它结构。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建筑面积)
范&&&&&&&&&&&&&&&&&&&&&&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中山路(步行街)
二街至北京西路
黄山路至沿河路
民生路至中和路
二街至沿河路
陡门巷至新安街
二街至沿河路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凤凰美食街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新安街至临江桥
长江中路、吉和路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银湖路至文化路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赤铸山西路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二街至沿河路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新时代商业街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天门山西路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天门山东路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利民路至峨山路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建筑面积)
范&&&&&&&&&&&&&&&&&&&&&&&&&
—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④峨桥镇建成区
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
②峨桥镇规划区
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范&&&&&&&&&&&&&&&&&&&&&&&&&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⑥其它地区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土地使用权面积)
范&&&&&&&&&&&&&&
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
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② 裕溪口区域
③ 东南边界—漳河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范&&&&&&&&&&&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生产(含生产性
办公)、仓储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0.80—0.89
0.90—0.99
(二)非住宅房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0.70—0.79
0.80—0.89
0.90—0.99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金额(单价)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25元/㎡
5元/㎡
非住宅机动车辆
25元/㎡
混凝土厚<10㎝
45元/㎡
10㎝≤混凝土厚<20㎝
100元/㎡
混凝土厚≥20㎝
围墙、防盗门
30元/㎡
40元/㎡
土、篱笆墙
8元/㎡
30元/㎡
50元/㎡
防盗网、透空围墙
30元/㎡
简易防盗门
品牌防盗门
有注册商标
120元/㎡
铝合金门窗
100元/㎡
50元/㎡
3元/kg(产气量)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其&&&&&&&&
水池、煤池
深10米以内水井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雨棚、雨罩
10元/㎡
屋面隔热层
30元/㎡
60元/㎡
2元/㎡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3.5元/㎡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110元/㎡
砖墙、瓦顶
80元/㎡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60元/㎡
泥墙、草顶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墙 纸 天 棚
纤板、灰板条、扣板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墙 布、墙 纸
胶& 合& 板
喷漆、喷瓷、喷塑
壁柜式组合家具
不可移动的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油 漆 地 面
附三、树木补偿
围径(cm)
法梧、杉、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71 cm 以上
10 cm 以下
51 cm 以上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元/㎡·月)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²的,按人均15 m²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²;
商业(二):每月20元/m²;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²;
办公:每月8元/m²;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²;
仓储:每月5元/m²。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²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²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²;
&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²;
&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²;
&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²。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²;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²;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²;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²;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²。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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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政2013年4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来源:新区阳光农廉网 && 发布时间: 09:30:35&& 浏览次数: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市中心城区内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
四、市中心城区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和中心城区以外宛城区、卧龙区所辖区域内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补偿安置。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未包括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执行。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省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同时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实施之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期间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苗补偿标准
市中心城区
各县和市中心城区以外宛城区、卧龙区所辖区域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按照2.4万元/亩的标准实行包干补偿(坟地除外)。坟地单棺每座2500元补偿,双棺或多棺在单棺基础上每增加一棺增加1000元。各县和市中心城区以外宛城区、卧龙区所辖区域按附表所列附着物标准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市中心城区标准进行补偿。
& 鱼塘类补偿标准
(公斤/平方米)
(元/平方米)
人工建设鱼塘
水深1.5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养鱼7年以上。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较肥沃,养鱼5年以上。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一般,水质较差,养鱼3年以上。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较差,水质较差,养鱼3年以下。
缺乏相关配套设施,且尚未进行渔业生产的简易鱼塘
备注:1、以上鱼塘补偿标准系主要指鱼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的补偿。特种养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 2、&年产量&划分标准包含区间的下限,不包含区间上限。
&零星林木(果树)类补偿标准
树木花卉种类
胸径(树龄)
1、稀有乔木(香椿、楸树、柏、黄连树、茶树、国槐、桑树)补偿费上浮20%;
2、名贵树木(如桂花、香樟等)由产权人处理,政府补贴移植费。胸径5厘米以下移植费30元,6-10厘米移植费80元,11-15厘米移植费200元,16厘米以上移植费300元。
3、种植密度:乔木100株/亩、果树(含藤蔓果树)80株/亩、灌木330株/亩。超出密度20%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超出密度2倍的按苗圃补偿。
4、栽种未生根发芽的,不征收、不补偿,由种植者自行处理。
20厘米以上
猕猴桃、山茱萸、金银花
15厘米以上
育苗年限最高按三年计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名 称
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批灰,层高3.5米以下,2.4米以上,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180砖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批灰,层高3.5米以下,2.4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240厚土坯墙体,木檩条,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门窗齐全。
房屋檐高低于2m
用砖或者棍子支撑
土坯、瓦顶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顶棚刮腻子,木门窗,内外墙批灰,层高4.0米以下,檐高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批灰,层高3.5米以下,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12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批灰,层高3.5米以下,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 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240砖墙,铁门或木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涂料,层高3.5米以下, 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檐高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楼板地面,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外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楼板地面,铁门或木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涂料、层高3.5米以下、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楼板地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涂料、层高3.5米以下、2.9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
以轻钢为骨架,以夹芯为围护材料。
砖混、瓦顶
砖混、盖板
简易单个门楼,直接与围墙连接。
深100-250m
1.机井控制面积不低于50亩,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3.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4.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5.小于机井控制面积的按照比例减少补偿金额。6.旧料归原主。
深250m以上
1.机井控制面积不低于50亩,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3.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4.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5.小于机井控制面积的按照比例减少补偿金额。6.旧料归原主。
水井深40米砼井筒
机井深30米砼或砖砌井筒,能正常使用
砖井(包括砌石井)
1.机井控制面积不低于20亩,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3.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4.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5.小于机井控制面积的按照比例减少补偿金额。6.旧料归原主。
农田水利设施
水泥、砂石
浆砌石或石头
直径80cm,石盖板涵跨径1-2m
石拓涵 跨径1-4 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农田水利设施
横断面1平方米
横断面0.5&1平方米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电力通讯设施
11米以上钢筋水泥杆
11米以下钢筋水泥杆
容量30-50吨
高度10以上
砖混结构单独构造,高度不低于15米,报废水塔不补偿。
居民自建自用
屋面水塔,正常使用。
房屋基础及防护
浆砌石(砖)
混合料垫方
混凝土圈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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